从《吴忠嗣墓志》看南宋墓志书写中的 “忠臣 ”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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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980
颗粒名称: 从《吴忠嗣墓志》看南宋墓志书写中的 “忠臣 ”再造
分类号: K245.05
页数: 14
页码: 150-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重新校录南宋吴忠嗣墓志铭碑弥补南宋抗金名将吴磷孙辈行迹、吴氏子孙对吴曦叛乱的态度、宋廷处置吴氏子孙的落实等史实,而且对南宋墓志书写中的再造 “忠臣 ”问题,极有启发。
关键词: 吴忠嗣墓志 忠臣形象 武兴之乱

内容

1973年,陕西南郑县新集镇石马湾村出土南宋墓志一方,现藏南郑县圣水寺石刻陈列馆。篆额双行书“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墓志铭”(以下简称《吴忠嗣墓志》,见图1),志文正书,共28行,满行53字。1983年,陈显远先生将墓志碑定名为“南宋吴忠嗣墓志铭碑”①。1987年,陈氏最先对此碑进行考释,并附有录文。②1996年,陈氏编著《汉中碑石》首度刊布墓志拓片,并修订自己此前的录文2006年,黄锦君先生据陈氏 1987年录文将点校后的碑文收入《全宋文》中。2018年11月,岭南芦苇发表《〈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志铭〉考释》(以下简称《考释》),其录文较陈、黄二氏更精确,释文也有进步,但讹误未能尽除。 ③以上研究在录文和句读方面仍有未通之处,比如志主姓名有 “吴忠嗣 ” “吴元 ”二说,或对后续研究造成误导。2019年1月23日,笔者赴南郑县调查,据圣水寺石刻陈列馆前所长王兴成先生提供清晰拓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重新校录及释读。该墓志可弥补南宋抗金名将吴磷孙辈行迹、吴氏子孙对吴曦叛乱的态度、宋廷处置吴氏子孙的落实等史实,具有相当重要的证史、补史价值,而且对南宋墓志书写中的再造 “忠臣 ”问题,极有启发。
  一、《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志铭》校录
  皇宋洋州察推④吴君志⑤铭
  乡贡进士文祁撰书 /
  前乡贡进士苏樵题葢⑥ /
  艺祖皇帝,垂统立极,惩⑦五闰士气衰耎⑧,以正谊为第一事。陶榖袖禅藁⑨,薄之, 终身弗大用;卫融为其主,盛怒以霁,目为忠臣。人知趋向,/国脉以寿。庆历时任福、桑怿、耿传;皇祐时曹觐、孙、节;靖康时李若水。死于战敌,死于罵①贼,忠赤相望,未易枚举。/高宗皇帝,中兴绳武,益重服节死义者。为郎官出使,谊不辱命,如济源傅察;处民伍抗虏,视死如归,如下邽苏谔。事彻②听闻,/列圣嘉叹,或超加恤典,或宣付史馆。诸公身元虽丧,生气凛凛。国家畴其事而崇报,奋乎百世,闻者兴起。开禧丙寅,权臣用事,谋/动干戈。西门贰③宣招者,妄自尊大,用兵非所长,怵于敌诱。明年正月,敢窃位号,延寘④亲党。吴君忠嗣,时宰武连。大变起,族属侍母⑤淑人⑥/太宗皇帝七世诸孙,伪命狎至,以夔漕⑦处之。君怒骂曰:“祖先勳⑧业,着在盟府,忍一旦坠地耶?我宁⑨一死,终不为尔⑩屈!”径郄■其檄。凶徒忿甚,/下令后军屯将,遣甲士十数,露刃庭中,迫之使行,有“如其不从■函首前来”语。君屹立不动,伪都■运徐景望声势澒洞,家奴氐■县亡状,君曰:“此/赵,官家世界,汝何敢尔!”杖之,仍械诸狱,逆党为沮。朝廷宪章,遵奉一如常日,今公牍存县可攷■。邑当孔道,弓劒■旁午■,父老恃以无恐。凡/四十有五日,乾清坤夷,天日复见。茶马使者范仲壬行部,百里士民其■君守正实事,遮马首驩言之。又羣■走府,太守知其详,亟为上利路运/判赵纲、制帅杨辅、宣威今使相安公丙连核颠末,闻上。/安公又以“亲戚畔之”为奏牍语以证。得旨:免连坐,免移徙,官使仍旧。君耻累同姓,乞更之,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 /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繇祖而上,见太 中墓志。以集英遇郊恩任通仕郎,初主凤州梁泉簿,再①转丞文州曲水②。武连秩满,令/普安③。丁淑人忧,外除调剑门。先是,武连政善④,下至卒吏、邮传得其欢心。緫⑤计陈哗尝报书谓:自有此邑无此令,既去,它邑幸其肯来⑥。君知戒⑦令/已孚,三为令,俱隆庆⑧。嘉定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洋州观察推官任,客兴元府城固姨魏氏,早起无疾而逝,年四十有七。官止儒/林郎,逾月,得佥书合州判官厅公事。明年清明日,葬太中、淑人墓次。君庄重温粹,不事华好,眉宇清润,趋进礼雅,向学好士⑨。当未仕时,左/右经史,喜学为诗,榜书室以“吟窟”。历五任,所谈者几不容口。宽厚爱人,乐施予,遇亲旧贫死无归则葬之,其幼孤则字之。昆季间奴隶,平时/靡人不称,闻其⑩亡云,悲咽有如丧■所亲者。明习世务,音吐开■■。白事台府,纚纚可听。类首肯之,荐改秩者四人。安公丞郡普安日,喜其试邑/能事,及转运军前,君尝为言:必斩副宣嬖人赵富,已可议进取。公悚异其语,是■以忠节逾重爱,辕门尊崈■,君得见不以时,见或留弥■日。公事/公言,亟从无疑。许为成就通朝籍,始以内艰去官,后以大制阃趣召差跌。今书币岁犹往来。初,集英五为郡,持节典藩,所至称廉,物产/不夥。以君故,免归。有司、宣威■量■捐金分酬之■。乃买田庐大安军,食其租入,因家焉。初娶王氏,承直郎班■女,再娶实淑人 妹。三子:柬之、震之、损/之,从进士举。嘉定九年,诏下取士,利漕使者曹彦约①酌法意,许贯三泉②,并闻制阃,以杜讼云。一女未行。孙男二人。予尝宄③观班史,/新莽盗神器,愚无知者,附④丽有之。乃若读书,名为儒,作国师,作《美新》,传笑亡⑤穷。方逆焰燎原,士自科第中出者,犹不自引去,甘心跖徒。君胄/贵室,为小官,明于避就,弗堕⑥党与,不贻父母羞。虽教忠有自,亦性忠君父使然。皇明旌异,用劝方来忠孝者,于铭何辤⑦。铭曰: /
  大浸稽天,砥柱弗徙。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性孝与忠,维古烈士。君崇高节,无生有死。全璧而归,持见先子。彼波荡者,颜之厚矣。金华松岗,实墓其阯⑧。清风百世,闻者兴起。 /
  姜敏刊 /
  二、志主世系及其仕宦经历
  (一) “太中 ” “淑人”与志主的关系
  志主卒于嘉定十年(1217)十一月,时年四十七岁。按虚岁计,他应生于乾道七年(1171)。所谓“大变起”是指“武兴之变”。开禧三年(1207)吴曦于兴州(今陕西略阳)公开称蜀王,叛宋降金。当时,志主在隆庆府武连县(治所在今剑阁县武连镇南)任知县。
  细读志文可知, “太中 ”为 “太中大夫 ”的省称,指代志主父亲。与 “集英 ”“贰宣招 ”用法相同。 “淑人 ”指志主母亲,系“太宗皇帝七世诸孙 ”。换言之, “太中 ”娶宗室女为妻,并贴职“集英殿修撰”(正六品),“夔州路提点刑狱”是其差遣,死后赠官太中大夫(从四品)。
  考之他书,志主之父当为吴磷之子吴扩。据王曮《吴武顺王磷安民保蜀定功同德之碑》载:吴磷有“男十二人,曰援、曰掖、曰扩、曰揔、曰挺、曰拭、曰拯、曰掞、曰抦、曰扬、曰揆、曰撙;孙男九〔十〕人:暕、旰、障、曦、晦,其五尚幼,子孙凡二十余人”⑨。可知吴扩为吴磷之子。吴曦叛乱被平定后,宋廷集议按律处置吴氏后人。开禧三年(1207)五月二日,权四川宣抚使安丙为吴氏子孙陈情:“吴挺异母兄吴广(扩),已死,广(扩)之妻系宗女,清节凛然,曦僭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曦所遗人,曦有‘亲戚畔之 ’之语。”⑩吴扩一房最终被 “原贷施行”,可见安丙陈奏属实。以宗室女赵氏为妻者正是吴扩,他是吴挺异母兄,吴磷之子,吴曦之乱时已死。此“宗女”即“太宗皇帝七世诸孙 ”,志主之母。 此外,吴扩也有集英殿修撰的贴职。乾道元年(1165)五月十八日,“诏秘阁修撰、添差四川安抚制置司参议官吴扩除集英殿修撰”①。综上可知,志主是吴扩之子,吴磷之孙,吴曦堂弟。乾道三年(1167)吴磷去世时,志主尚未出生,因此,故《吴武顺王磷安民保蜀定功同德之碑》未刊其名。
  (二)吴扩之字与志主之名
  志文提及志主时称“吴君忠嗣”。陈显远先生认为志主名“忠嗣”。志文此后又曰:“君耻累同姓,乞更之,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繇祖而上,见太中墓志。”此句是正确解释志主身份的关键。但对它进行句读,会产生两种理解,易产生歧义。
  句读一:君耻累同姓,乞更之,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繇祖而上,见太中墓志。
  句读二:君耻累同姓,乞更之,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繇祖而上,见太中墓志。
  《考释》认为第一种断句正确,志主改名后叫吴元,字明叔。显然是将“特许易今名元 ”理解作 “特许易今名(为)元”。
  理解此句的关键词是 “抑中子 ”三字。可作两解:其一, “抑”取其字面意,作 “压抑、抑制 ”解, “中子 ”指第二子。《考释》持此看法;其二, “抑中 ”为吴扩之字, “抑中子 ”意为吴扩之子。
  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合理,志主字“明叔”,与古人以排行取字的常例相合,而“叔”行三,“仲”行二这是常识。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抑中子”应解为“抑中”之子,而非“抑”之“中子”。志文撰者言及志主时尊称“君”,提到志主父亲时,称字以示尊敬,也在情理之中。“中子”即使是第二子,志主也不可能以第二子身份荫补“通仕郎”。《宋史·叛臣传》中称:“吴曦,信王磷之孙,节度挺之中子。”②吴挺有五子,吴曦是其次子③,也就是第二子。又,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府丘崈趁吴挺去世时机,上奏朝廷请求削弱吴家兵权。在奏疏中说:“乞选他将代之,仍置副帅,别差兴州守臣,并利州西路帅司归兴元,以杀其权。挺长子曦勿令奔丧,起复知和州,属总领杨辅就近节制诸军,檄利路提刑杨虞仲往摄兴州。”④可知吴曦又被认为是吴挺长子。王智勇认为此处“长子”当为“次子”但并未说明原因。⑤那么,吴曦到底是吴挺长子还是次子?淳熙五年(1178)春夏之交,吴,挺前去临安朝觐宋孝宗,带着吴曦随行。在得到利州西路安抚使之后,吴挺实际上就掌握了整个利州西路的军政大权。为使宋孝宗放心,吴曦被吴挺以服侍天子名义留在临安,变相做了人质,可见吴曦对吴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唯有嫡长子这种特殊身份才能使朝廷对吴家放心。因此,笔者推测吴曦可能是吴挺嫡长子。也正是因为嫡长子,才更有资格以祖父的功勋荫补右承奉郎。由此推知,吴忠嗣以吴扩第二子身份荫补通仕郎的可能性极小。吴扩属“宗室女夫”,在“七色补官人”之列。按照乾道二年(1166)宋孝宗对官员 荫补亲属人数的规定,“七色补官人只令奏一子”①。淳熙九年(1182)后,恩荫制度再次变革。换句话说,在朝廷有意限制吴家势力的情况下,即使吴扩有多子,也只能恩荫一子。按常理推论很可能是长子。另外,恩荫长子在吴氏家族有成例,比如吴磷。绍兴十二年,“忠训郎吴援令川陕宣抚司召试策一道,保明取旨,与换文资。援,磷子也。磷以初除团练承宣恩例为之请,上许之”②。权高位重的武官吴磷恩请宋高宗授其长子吴援为文官,并以试策掩人耳目。
  吴曦叛乱时,吴扩已死。吴磷卒于乾道三年(1167),在《吴武顺王磷安民保蜀定功同德之碑》中仍称“扩”。但乾道四年(1168),宋宁宗出世,次年赐名赵扩,绍熙五年(1194)年继位。为避宁宗讳,按照宋讳要例, “扩”一般应改为 “广”。如前所述,在安丙陈情的奏疏里, “吴扩 ”即被改写为 “吴广 ”。同样例证诗人张扩, “宋人避宁宗讳,张扩之名多改写广 ”③。
  综上可知,志主原名不详,吴曦之乱后改名“忠嗣”,元字明叔。志主父亲名扩,避宁宗讳,改写为“广”,字抑中。志主改名“忠嗣”内含深意,下文详论。
  (三)志主任官经历
  碑文中“以集英遇郊恩任通仕郎,初主凤州梁泉簿,再转丞文州曲水。武连秩满,令普安。丁淑人优,外除调剑门”几句言及志主的主要任官经历,对此断句不同,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认识,《考释》分别进行了辨析,其分析是可信的。
  志主以父遇郊恩,授通仕郎。所谓“郊恩”即“郊祀恩”。郊祀又称南郊大礼,是三年一次由帝王率领百官在冬至日合祭天地于京城南郊的大礼。礼毕,帝王按常例对百官和臣民进行各种推恩赏赐,任子即是其中重要一项,称郊祀恩或大礼荫补。那么,吴扩遇郊祀恩是在哪年?
  乾道元年(1165)五月,志主父亲吴扩除集英殿修撰。乾道三年前后,知锦州,后又迁夔州路提点刑狱。淳熙四年(1177)前后知蜀州。吴扩以集英殿修撰身份为其子求郊恩,当在吴忠嗣生年(乾道七年,即1171年)之后。
  宋代实行幕职州县官一年一考课,三年为一任的磨勘考课制度。据志文记载,嘉定十年(1217)年,志主改任洋州观察推官。假如志主三任知县秩满,加上为母丁优三年,因此倒推十二年,志主任武连知县(治所在今剑阁县武连镇南)应在开禧元年(1205)。以此推知,志主任文州曲水县丞当在嘉泰二年(1202),任凤州梁泉主簿(州治所在县,今陕西凤县凤州镇)可能在庆元五年(1199)前后。由以上推论可知,吴扩遇郊恩应在1171至1199年之间。翻检史籍记载,在这段时间内,宋孝宗和光宗朝南郊大祀有三次,分别是淳熙三年(1176)、淳熙十二年(1185)和绍熙二年(1191)。④志主分别是5岁、15岁和20岁。淳熙三年,志主仅有5岁,恩荫通仕郎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我们认为很可能在淳熙十二年或绍熙二年时,吴忠嗣以其父遇郊恩任通仕郎。
  开禧元年(1205)志主刚刚上任武连知县,此时陈晔正在四川总领任上。⑤在此期间,志主在多有善政,得到上级陈哗的褒奖。至开禧三年(1207)吴曦叛乱时,志主还是武连知县。武连秩满后,又调任普安(治所在今剑阁县普安镇)知县。期间遇母去世,丁忧起复后,除调剑门知县。武连县、普安县、剑门县均属利州东路隆庆府(治普安县),这与后文 “三为令,俱隆庆 ”相合。嘉定十年,赴任洋州观察推官,客居兴元府城固姨娘魏氏家中时,病逝。
  三、志文所见武兴之乱的具体细节
  关于武兴之乱,既往研究已经相当充分,主要关注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影响以及南宋政治和历史人物①,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吴忠嗣墓志》中的记载可以补充叛乱某些细节,试作申论如下。
  (一)徐景望的主要表现
  徐景望是吴曦叛乱的骨干成员之一。开禧二年(1206)四月,“曦与从弟晛及徐景望、赵富、米修之、董镇公为反谋,阴遣客姚淮源献关外阶、成、和、凤四州于金。求封为蜀王”②。吴曦受蜀王印后,立即封官,任命徐景望为四川都转运使。开禧三年(1207)春正月“己卯,吴曦下白榜于四路。伪四川都转运使徐景望入利州,总领官刘智夫为所逐”③。入川后,徐景望一方面驱逐四川总领刘智夫,抢夺财政大权;另一方面,奉命招揽在蜀官员。利路转运判官陈咸,被视为蜀中名士,是吴曦“首胁”之人。陈咸削发明志,死不屈从,被徐景望派兵拘押。幸有安丙竭力解救才得以保全。对此《宋史·陈咸传》已有详细记载。此处可以补充的是,徐景望对吴忠嗣的威逼利诱。据志文记载:在吴曦授意下,徐景望派人召请吴忠嗣,先是以“夔漕”即夔州路转运使或转运判官进行利诱,而后“露刃庭中,迫之使行”企图胁迫,再以“如其不从,函首前来”进行言语恐吓。显然,此话是徐景望传令手下时说的。对此,“君屹立不动”。无计可施之后,“伪都运徐景望声势澒洞,家奴氐县亡状 ”。吴忠嗣不但大骂徐景望家奴,而且杖之,最后将其打入武连县衙大牢。墓志透露出的这些细节,可补史志之缺。
  (二)吴曦之乱的平定之日
  志文曰:“凡四十有五日,乾清坤夷,天日复见。”这当从吴曦被杀的事件后效来理解。
  金泰和六年(1206)十月,金军由平章政事仆散揆指挥,分兵九路,大举侵宋。开禧二年(1206)十二月癸酉,吴曦在兴州“受金诏称蜀王,膀谕四川”。开禧三年正月甲午,“曦僭号建官,称臣于金”,公开叛宋。次年二月甲戌深夜,乙亥凌晨④,吴曦被李好义、杨巨源等诛杀。⑤前后 “僭位凡四十一日 ”⑥。吴曦从叛宋称王到被联合诛杀,安丙都实际参与其中,对其发生时间非常清楚。安丙又在三月戊寅将整个事件经过上奏朝廷。所以,《宋史·安丙传》中“僭位”四十一日的记载是可信的。那么,吴忠嗣墓志中,所谓 “四十有五日 ”又该做何解释呢?
  开禧三年(1207)三月二日丁丑“是日,斩徐景望”①。当时,徐景望在利州(今四川广元),徐被诛时军民无一人敢哗者。三月三日戊寅,安丙以宣抚司名义将吴曦在兴州被诛杀的消息传达内地各州府以及四四川各地,并传令迅速肃清吴曦党羽。②对此,《安丙墓志铭》中的记载也可参证:“于是,传檄诸郡,一日安堵,旷然如天日之复见也。露布奏闻,随函曦首及虏诏、印、违制等物,献于朝。”③此处,“旷然如天日之复见”,也与《吴忠嗣墓志》中“乾清坤夷,天日复见”相参证。这段记载也被收入《宋史·安丙传》:“三月戊寅,陈(吴)曦所以反及矫制平贼便宜赏功状,自劾待罪,函曦首级,违制法物与曦所受金人诏印及所匿庚牌附驿。”④综合以上记载可知,安丙“露布奏闻”之日,被视作南宋官方认定的吴曦之乱平叛之日,正是三月三日戊寅。换句话说,吴曦被杀的二月甲戌日并非南宋官方确认的叛乱平定之日。因为,吴曦被杀并不意味着叛乱立即被剿灭。从开禧三年正月甲午吴曦公开投金叛宋,到三月戊寅叛乱被平定,恰好是四十五日。⑤证实墓志与传世文献的记载相吻合。志文所谓“凡四十有五日,乾清坤夷,天日复见”,显然是事后制作墓志时追忆官定信息后的结果。必须指出的是,当时,墓主吴忠嗣作为武连知县并未接受吴曦“伪命”,武连县不受吴曦直接控制,因此,不存在武连反正的问题,《释录》以武连“反正”的时间来解释志文中 “四十五日 ”之说,是不可取的。
  四、 “叛臣”的墓铭书写: “忠臣”形象的塑造与再造
  唐宋两代朝廷和舆论对待“贰臣”的态度和政策有明显的变化过程。即使在唐代,在处置陷伪安史的臣僚的问题上,在平叛战争处于顺逆的不同阶段,朝廷的处置政策也呈现出前严后松的变化。这种变化被仇鹿鸣看作是魏晋以来士族社会“先家后国”的传统影响的余续。⑥主要依据墓志书写的具体实践,自下而上式地回溯和反观朝廷政策,这种研究理路很有启发性。此外,从思想史角度而言,在唐宋间,先秦儒家“从道不从君”的气节观有被法家倡导的“忠节”观逐渐取代的趋势。唐末五代,正处在这两种观念的交锋和转变的过程中。宋人评价冯道的前后巨大反差集中反映了这种变化。⑦及至宋代,“忠臣不事二君”成为士大夫们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忠”成为评价、衡量朝臣言行的唯一标准,从而推动皇权的绝对化发展。顺着宋廷苛求臣僚尽忠的思考逻辑,此处值得抉出,加以研究的问题是,宋代官僚士大夫在具体的日常生活实态中是如何受制于绝对“忠诚”的观念的。在“死事一主”观念的支配下,生前谋逆叛宋的罪臣死后,其家人子孙是不可能为其立碑撰志的。换句话说,诸如张邦昌、刘豫、苗傅、刘正彦、杜充、吴曦等,带有 “叛臣 ”身份标签者在南宋的政治环境下是绝无制作墓志铭的可能性。幸运的是,《吴忠嗣墓志》的刊布对于我们探究宋人的“忠诚”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提供了可能,进而为唐宋比较也提供了罕见的实例。虽然吴忠嗣不能被视为“叛臣”,但作为“叛臣”吴曦的从兄弟,在其墓志书写中,如何处理这种微妙的关系,是值得深究的有趣问题。
  (一)特殊墓志文本的书写体例与 “忠臣”形象的塑造
  比照宋人墓志的规范书写体例,《吴忠嗣墓志》凸显出鲜明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王德毅先生综合研究宋代诸名臣的墓志铭后,总结出宋人墓志铭的固定书式:“首要叙述姓原族望,次及名讳字号、三代世系之名讳官爵、向贯或迁徙之郡邑、学行功名起家之年岁、宦游经历及所建之事功,乃至晚年之休致,卒年及年寿,葬地、葬时,妻某氏及受封号,下及诸子出身及官衔,并及于女与所择配,有孙儿女者亦逐一述及,最后为铭辞。”①这种书式无疑是规范的、惯常的模式。相比而言,《吴忠嗣墓志》与规范的宋人墓志多有不合。
  开篇并未追述姓原族望,而是简要评述开禧以前两宋的十位历史人物的事迹,包括陶榖、卫融、任福、桑怿、耿傅、曹觐、孙节、李若水、傅察和苏谔。字里行间中,撰者对失节的陶榖暗含贬抑,而对九位“服节死义”的忠臣们则大加褒扬。考虑到吴曦叛乱对吴氏家族的毁灭性影响,墓志撰者如此谋篇布局的用意,无非是比附前代忠义之士,为志主在武兴之乱中的政治表现作铺垫,进而为志主忠于宋廷张目。这背后反映的则是自吴曦之乱被朝廷平定后,吴氏家族后世子孙微妙的心态变化。
  紧接着,志文重点叙述吴曦叛乱中吴忠嗣的政治表现。开禧二年,吴曦投金叛宋,于兴州称“蜀王”后,积极置署封官,“延寘亲党”。吴忠嗣身为吴曦堂弟,时为武连知县,也是吴曦拉拢的重要对象,被拟任命为“夔漕”,即夔州路转运使或转运判官。“伪命狎至”吴忠嗣先是“怒骂”、继而“径却其”。又在十数甲士“露刃庭中”,以生命相威胁的,情况下,“屹立不动”,后又斥责、杖打叛臣徐景望的狂妄家奴,又将其下狱。墓主拼死抗争,致使 “逆党为沮 ”。志文特别强调志主对 “朝廷宪章 ”,遵奉如常,有存县之公牍可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志文在叙述志主事迹时直接引用了志主生前的三句话。这种现象与唐人墓志书写有明显的不同。“唐代墓志文献具有骈体散文色彩,抒情性比较强,基本不引用什么原话,而宋代墓志文献具有传记散文特色,叙述性比较强,大量地直引死者或死者亲友话语的现象正是宋代墓志文的一大特色。 ”②志文引用吴忠嗣的三句话,有着深刻的用意,值得仔细玩味:
  A. “祖先勋业,着在盟府,忍一旦坠地耶?我宁一死,终不为尔屈。”B. “此赵官家世界,汝何敢尔! ”C. “必斩副宣嬖人赵富,己可议进取。 ”
  按照原本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三句话的顺序应该是CAB,但在志文的行文中顺序确是ABC。C发生在叛乱前,AB发生在叛乱期间。“必斩副宣嬖人赵富,己可议进取”这句话是吴忠嗣对安丙说的。“副宣”即四川宣抚副使的省称。开禧二年三月,宋廷诏命吴曦为四川宣抚副使。嘉泰末,安丙任隆庆府通判。隆庆府是南宋绍熙元年(1190)由普安军改置,属利州东路,治普安县。当时,吴忠嗣初次担任知县,即志文所谓 “试邑能事 ”,为隆庆府武连知县。开禧元年八月,安丙知大安军。开禧二年五月,时任四川宣抚副使的吴曦推荐安丙担任随军转运使。①正是在此时,吴忠嗣对安丙说要斩杀赵富的话。言外之意,吴忠嗣认为,赵富作为吴曦亲信,很有可能鼓动吴曦谋反,必须先杀此人,才能确保西部战场稳定以图谋北伐。志文特意强调安丙听闻此话后的反映,“公悚异其语,是以忠节逾重爱”,实际上是借安丙之口,再次重申吴忠嗣在吴曦叛乱之前是忠于宋廷的。
  AB两句是叛乱后,吴忠嗣面对吴曦派遣的伪都转运使徐景望的利诱威逼,以死抗争,据不受伪命时说的。 A句站在吴氏家族的立场上,为确保自吴玠、吴磷、吴挺以来在抗金保边的过程中建立的卓著功勋,言辞慷慨,据理力争。志文直引此话,目的是让世人明白,“死事一主”观念在吴忠嗣身上根深蒂固,这是家族利益使然。相比而言,B句是站在朝廷角度,以知县的身份斥骂徐景望的家奴,胆敢在赵宋王朝治下的武连县气焰嚣张,出言不逊,并将其杖责之后下狱。 “此赵官家世界 ”与侯正国 “只知有赵官家,不知有吴蜀王 ”②的口吻是何其相似,以赵宋为正朔,强调吴忠嗣坚守赵宋王朝在四川叛乱区内的政治存在,其忠义不屈的形象清晰可见。
  总之,吴曦的三句话是志文撰者有意塑造吴忠嗣“忠臣”形象的鲜活材料,它集中反映或者试图反映“忠”的观念已经深深内化为吴忠嗣的思维方式,并外显于他的言行了。
  志文紧接着叙述,因吴忠嗣据死不从伪命,武连父老得以保护。在吴曦叛乱被平灭之后,士民为其守正事实向四川茶马使范仲壬具结,又前往隆庆府禀告知府。知府又将此情亟报利州路转运判官赵刚、四川制置使杨辅。两人又向时为权四川宣抚使安丙呈报,在核查事实原委后,最后由安丙转报朝廷。安丙两度上奏朝廷,乞请宽容对待叛乱期间“守正”的吴氏家族成员。具体的处置办法,王智勇和杨倩描已有深入研究③,此处需要强调的是安丙的奏请与志文记载是否相符合。在开禧三年(1207)五月二日奏疏中,安丙竭力为吴扩妻赵氏开脱,“吴挺异母兄吴广(扩),已死,广(扩)之妻系宗女,清洁凛然,曦僭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曦所遣人,曦有‘亲戚畔之’之语”④。“亲戚畔之”除在安丙陈奏和《吴忠嗣墓志》中出现过之外,还见于《宋史·吴曦传》。吴曦称王后,“使人告其伯母赵氏,赵怒绝之。叔母刘昼夜号泣,骂不绝口,曦扶出之。族子僎为兴元统制,见伪檄,色甚不平。”⑤对勘三条材料,我们不难发现,吴曦叛乱后“延寘亲党”,不仅被伯母赵氏、叔母刘氏、堂弟吴忠嗣等亲戚怒骂,又遭族人吴僎唾弃,可谓众叛亲离,遂有赵氏怒骂吴曦“亲戚畔之”之语。赵氏援引《孟子》斥责吴曦失臣道,未能 “死事一主 ”“失道寡助 ”这也符合其 “太宗皇帝七世诸孙 ”的身份。因此,《宋会要辑稿》将此话,系于吴曦,于理,不合,我们怀疑是 “有”前误衍“曦”字所致。此话在墓志中叙述为“安公又以‘亲戚畔之’为奏牍语以证”。安丙奏疏与墓志相参证。此外,撰者将这句原本是志主母亲的原话误植于志主头上,显然是有意为之,目的仍然是形塑吴忠嗣不从逆曦召请的决绝态度。这种 “隐微曲意 ”只有放在极端强调 “忠诚 ”观念,严正朔之辨的南宋时代,站在被朝廷宽宥的“叛臣”家属成员的立场上才能理解其良苦用心。九月十七日,安丙再次上奏朝廷,请求:“将 吴磷位下子孙田产除吴揔、吴扩两房外俱有子孙可以给付,吴拭妻刘氏见存,无子孙,俱与免籍没外,其余人皆痴庸病疯之人,欲乞指挥免行流徙出蜀,止分送潼川府、夔州路州军居住,依归朝人体例与计口支给廪粟,俾可自存。”宋廷下诏,基本同意安丙所请。“刘氏、赵氏并照已降特免迁徙指挥施行,余从之。”①由于安丙与吴氏家族有极深的渊源关系,可以说,正是安丙竭力以“其情可矜,中②心昭然”陈情,再加上吴玠、吴磷、吴挺两代抗金保蜀的前世功勛,吴扩房支才得以保全。结果如墓志所言“免连坐,免移徙”。此后,吴忠嗣在武连秩满,改任普安知县,除服后又改任剑门知县,又任洋州观察推官,宋廷没有削夺其官职,可见,吴曦叛乱确实对吴忠嗣的仕途影响不大。故此,志文 “官使仍旧 ”是指叛乱被平定后,吴忠嗣仍然担任知县。
  此后,志文在记述志主事迹时,才回到 “规范 ”墓志的书写体式中来。先依次叙述名讳字号、世系官爵、起家功名、宦游经历与事功、卒年及葬地、葬时。后又对志主品性、喜好、德行、才能、交游等诸多方面进行叙述。后又记述志主妻室及子女、孙男。此后,志文援引新莽典故对志主在吴曦叛乱中的政治表现给予积极评价。最后是铭辞。
  这段以“予”的口吻出现在文末的志文,对志主一生作盖棺定论式的总结,“教忠有自”“性忠君父”“用劝方来忠孝者”,凸显志主忠君的意图昭然若揭,与此前志文记述的九位忠义之士形成呼应,成功完成对志主进行形象建构的既定目的。从志文中对吴曦之乱相关史实闪烁其词来看,这种对墓主“忠臣”形象的塑造恐怕不单是应志主子孙之请托而为之,撰者文祈自身肯定对“死事一主”,忠于赵宋的主流观念有强烈的认同。这当然与其向贡进士的身份是相符的。
  (二)志文用词体现的 “明白指陈”
  如果我们对墓志文本的用词稍加检视,便不难发现,在整篇1234字的志文中,仅“忠”字就出现8次之多,而且半数是指称墓主的。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志文撰者根据吴氏家族的经历和知识图示,援引各种不同资源对墓主的形象进行意义揭示和文化建构。“忠”字只是其文化建构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一种资源而已。此外,改名“忠嗣”,行用南宋国号、年号和职官,蔑称吴曦及其党羽,甚至墓志书写本身都是其建构的手段和方式,目的是要证明墓主对南宋永无二心,永尊正朔,以图自保。试作申论如下:
  先来看改名“忠嗣”。与祖、父两辈可以用抗金保蜀来自证“忠义”相比,吴曦之变后,作为叛臣堂弟,吴忠嗣已没有条件和可能效法先辈为国守土保疆。对于一个寄禄南宋的地方小官而言,遭此家国危机,能做的和可做的,似乎唯有临危守正,遵奉宪章,方能自保。叛乱后,墓主以“耻累同姓”为由,正大光明向朝廷请求改名,借此良机向皇帝表达忠诚。改名“忠嗣”并得到宋宁宗的“特许”,说明墓主主动建构朝廷对其身份认同的策略得到认可。“忠嗣”之名明显带有政治护身符的意味。由此看来,忌惮被贴上“叛臣”标签的心理,促使墓主通过改名来博得信任,以便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
  事实上,忠诚与否并不取决于是否含“忠”字的象征符号。这种带有明确政治意图的改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例。唐肃宗时,任陕西神策两军兵马使的董秦,被赐姓名 “李 忠臣 ”,其政治表现并未如其名一样。 ①
  接下来看国号、年号的行用。《吴忠嗣墓志》志题“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志铭”,显然是政治认同“皇宋”的。志文又以“伪”“逆”等明显带有污名化的词汇蔑称叛宋的吴曦及其党羽,比如称吴曦招降檄文为“伪命”,称吴曦帮凶徐景望“逆党”。相比而言,投附金与齐者则有不同的政治认同。这在墓志国号行用时有显著区别。宋末金初归附刘齐的原宋臣孟邦雄即是典型例证。《孟邦雄墓志》②志题“大齐故赠通侍大夫徐州观察使知河南军府事兼西京留守河南府路安抚使马步军总管兼管内劝农使孟公墓志铭”,是以“大齐”指刘齐政权,相反以“前宋”指称南宋。志文并未对墓主自宋降附伪齐多作讳饰或淡化,而是直言其事:“大齐开基,阜昌改元,公适时知变,乃以中亮大夫、忠州防御使、权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管内安抚司马步军总管司公事、兼管内劝农使,归附圣朝。”南宋建炎四年、金天会八年(1130),金扶持刘豫建立齐政权,以巩固黄河以南地区。刘齐地处南宋与金军事争夺的缓冲地带,留守黄河以北金实际控制区的许多南宋将领和官员在刘豫的拉拢下先后叛宋。在归降刘齐前,孟邦雄频繁获得来自南宋朝廷的擢升,又在叛宋后,不断获得来自刘齐的提拔。王新英先生对孟邦雄依违刘齐和南宋之间的地缘政治原因有深入研究③,此处不赘。实际上,除地缘政治因素外,政治利益、死亡威胁、战争被俘等原因更易导致边疆守将和官员变节,对此,史怀梅(NaomiStanden)也早有独到分析。④《孟邦雄墓志》铭辞中写道:“公适时变,赤心款附”,更加直接露骨地表达墓主真心依从伪齐的事实。为此,撰者还不惜笔墨,援引孟邦雄归齐后的原话诠释其“忠义”:“大丈夫事主,当一心建功立名期不朽,岂可乍服乍叛,以速夷灭哉!”全然不顾叛宋不忠的史实。《巩县志·金石志》著录《孟邦雄墓志》,该志按语“伪齐之人书伪齐之事”⑤或可解释撰志者既褒扬孟邦雄誓死效忠刘齐,又隐晦其背叛赵宋的矛盾。天会十一年(1133),孟邦雄酒醉被抓后斩杀。又被撰者形塑为“舍生取义,不失全节”的“死节”之士。类似例子还有《徐方墓志》。⑥由此看来,宋金时期,“忠”的观念在具有不同政治认同的官僚身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意涵。但是,在使用“忠”字塑造其形象,以获取更多利益这一点上,两者又是一样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具有了普遍的象征符号意义。
  与《吴忠嗣墓志》《孟邦雄墓志》截然相反,有的“叛臣”墓志则采取有意曲笔隐恶,粉饰溢美的书写,但目的仍然是凸显“忠”。比如周伦与张琪。《周伦墓志》对其叛宋降金的事实避而不谈,但从志题 “大金故周府君墓志铭 ”,先行用宋 “宣和 ”,后行用 “皇统 ” 年号判断,墓主投附金的事实还是露出马脚。其志文曰:“又改乾州永寿县令,时皇统大饥,秦人相食,朝廷遣使赈济。公以谓谷贵,吏益奸黠,恐因此为弊,官有枉耗,而民无宝惠,公于是恪勤奉职,百计防之,全活者甚众。”①周伦降金之事见于《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五年六月,丁巳,胡贼黄诚斩杨太首,挟钟子仪、周伦诣都督府降。”②由此可知,墓志回避这段经历,意在隐恶,恰恰表明其内心深处还是忌惮“忠臣不事二主”的君臣伦理的谴责。与之类似,《张琪墓志》记载,靖康时,墓主“经河北东路提刑司试中,保申大名府按试”。以武举格式, “特补进义校尉,即便差充统率莘县 ”。此后记述仕宦经历时,先用宋 “靖康”“建炎 ”年号,后行用齐 “阜昌 ”,金 “天会 ”“天眷 ”“天德 ”“大定 ”“明昌 ”“承安”诸年号③,可见其以金为正朔的事实是清楚的。
  综上,在叛宋的问题上,《孟邦雄墓志》《徐方墓志》均是以“扬善”来彰显墓主的忠义,而《周伦墓志》《张琪墓志》则是以“隐恶”来为墓主是“忠臣”张目的。虽然两类墓志的书写方式有所区别,墓志表达的效忠对象也有差异,但都是为墓主建构“忠臣”形象这一核心目标服务的。可见, “忠”的观念在宋金时期的墓志书写实践中得以加强和凸显。
  (三)墓志制作: “忠臣”形象的再造
  志文努力建构吴忠嗣在叛乱中的政治表现,以实现对其“忠臣”形象的再造,用意昭然若揭。从墓志铭的形制来看,吴忠嗣墓志的碑身呈长方形,碑额为圆首状,碑身末端有凸出的石榫(见图1),显然原本是竖立安置在墓内的石担中的。这种直立墓内的墓志安置方式是魏晋遗风在陕西汉中地区的体现。 ④
  一般而言,墓志“是一种社会认可的宣扬私人成就的场合”⑤。它被制作出来是为墓主的丧葬服务的,安置在墓中,外人一般难以见到。吴曦叛乱被平定后,吴氏家族逐渐衰落。吴扩房支虽在赦免之列,且志主葬于嘉定十一年(1218),距吴曦被诛已过去11年。但“死事一主”的社会意识和观念在南宋已经根深蒂固,人人唯恐与“叛臣”吴曦有瓜葛而受牵连。在这种情势下,吴忠嗣子孙仍然要为其撰志立碑,很显然,此时制作墓志本身就含有一种自我塑造的意味。表面上是为表彰志主的“忠心”,背后则是为子孙能进入仕途寻求“政治正确”的理据。这种忌惮心理,从吴曦之乱的事件后效可以看得很清楚。志文云:“嘉定九年,诏下取士,利漕使者曹彦约酌法意,许贯三泉,并闻制阃,以杜讼云。”失去祖先荫资的吴忠嗣之子,必须得通过科举才能进入仕途。但家族中出过“叛臣”的政治污点,仍使他们背负巨大“污名”。利州路转运使曹彦约按照朝廷旨意,允许将吴忠嗣三子着籍三泉县(治今宁强县阳平关镇)参加进士考试,还要将此事上报时任四川制置使的董居谊,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站在吴忠嗣子孙的立场上来看,为吴忠嗣撰志树碑就是为其家族再造 “忠臣 ”形象。
  结语
  综上所述,《吴忠嗣墓志》可补正史传记载不足之处这几点:第一,吴忠嗣(1171— 1217),原名不详,应是左偏旁为“日”的单字,字明叔。南宋抗金保蜀的名将吴磷之孙,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吴扩与宗室女赵氏之子,吴曦堂弟。淳熙十二年(1185)或绍熙二年(1191),以父遇郊恩补通仕郎。庆元五年(1199)年前后,任凤州梁泉县主簿。嘉泰二年(1202)前后,转任文州曲水县丞。开禧元年(1205)迁武连知县。开禧三年(1207),吴曦叛乱发生时,誓死不从 “伪命”。叛乱平定后,改名 “忠嗣”。嘉定初年(1208)武连秩满后,改任普安知县。嘉定四年(1211)前后,以内艰去职。嘉定七年(1214)前后,,丁忧期满后,改任剑门知县。嘉定十年(1217)改任洋州观察推官。十一月二十三日赴任途中,终于兴元府城固县姨魏氏家中,享年四十七岁。次年清明,葬于大安军金华石马湾祖茔。第二,武兴之乱时,吴忠嗣在武连知县任上,曾被伪利州路都转运使徐景望派爪牙威逼利诱,怒骂来人:“祖先勋业,着在盟府,忍一旦坠地耶?我宁一死,终不为尔屈!”。又斥责徐的家奴:“此赵官家世界,汝何敢尔!”并将其杖打下狱。誓死不从吴曦招揽,与其母赵氏一样,尊赵宋正朔,并无不臣之举。第三,南宋官方认定的吴曦之乱时间前后持续四十五日,是从开禧三年正月甲午吴曦公开投金叛宋,到三月戊寅叛乱被平计算。即志文所谓“凡四十有五日,乾清坤夷,天日复见”。第四,吴忠嗣生前与安丙有很多交往,叛乱平定之后,安丙的确为保全吴扩房支两次奏请朝廷宽大处理。安家大安军后,安丙对吴忠嗣一家在经济上多有接济。足见安丙与吴家深厚的渊源关系。
  志文援引各种不同资源对墓主的形象进行意义揭示和文化建构。从书写体例的选择到修饰用词的斟酌都意在明白指陈墓主在吴曦之乱中严词抗争、不为所屈的政治表现。“忠”在墓志书写中成为子孙和撰者形塑“忠臣”的标准用词,成为其文化建构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一种资源。如果说改名“忠嗣”是墓主生前表达忠心的便捷方式,那么,撰志立碑则是墓主死后,子孙和撰者再造其“忠臣”形象的关键手段。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为墓主对南宋永无二心,坚定忠诚张目,以便作为政治遗产为墓主子孙所继承。

附注

①陕西汉中地区文化局编:《汉中地区名胜古迹》内刊本, 1983年编印,第 37—38页。 ②陈显远:《南宋吴忠嗣墓志铭初考》《考古与文物》 1987年第 6期,第 96—97页。再次考释发表于《南郑县文史资料》第8辑,1991年内资料,第 125—132页。两文内容差异不大。部, ③岭南芦苇:《(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志铭〉考释》,https:/ / user. qzone. qq. com/ 420696085/ blog/ 1541382879?_t_=0. 6769942965228777。 ④察推:即观察推官之省称。幕职官、阶官名,协办郡(州、府、军、监)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受理、可施行或可转发、可上奏与否,以告禀本郡长官最后裁定。唐朝始置,为观察使属官,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金朝时推官始为地方正式职官,品秩为从六品或正七品。 ⑤ “志”,《考释》作 “墓”,误,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⑥ “葢”,《汉中碑石》作 “盖”;《全宋文》作 “蓋”,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⑦ “惩”,《考释》作 “恐”,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⑧ “耎”,《全宋文》作“愞”。古同“懦”。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⑨“藁 ”《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稿”,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① “罵”,《全宋文》作“骂”。 ② “彻”,繁体作“徹”《汉中碑石》《考释》作“辙”;《全宋文》作“辄”。 ③ “贰”是副贰,当指宣抚副使,兼陕西、河东招抚使,暗指吴曦。吴曦当时执掌南宋西部门户——川陕军政权柄,故称。 四川, ④ “寘”,《全宋文》作“置”。 ⑤ “母”,《汉中碑石》作“毋”。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⑥ “淑人 ”为外命妇封号。宋徽宗时,规定尚书以上母、妻可封淑人。南宋因袭之。 ⑦夔州路漕司的简称。漕司,又称漕运司。掌财赋与转运。下设转运使、转运副使和转运判官。 ⑧ “勳”,《汉中碑石》作“勋”;《全宋文》未录从“口”。 ⑨ “宁”,《全宋文》作“佇”。 ⑩ “尔”,《全宋文》作“尔”。 ■ “郄”,《全宋文》作“卻”,本志铭讹误,当作“却”。 ■ “从”,《全宋文》作 “来”。 ■ “都”,《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督”。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同“抵”。 ■ “攷”,《全宋文》作“考”。 ■ “劒”《全宋文》作 “剑”。 ■旁午,交错、纷繁。弓劒旁午,意为战事频繁。《靳先生碑》有“迨至建炎季年,干戈旁午,民人避地,井邑荡析,艰难险阻,下不堪命 ”。参见王新英辑校的《全金石刻文辑校》,吉林文史出版社 2012年版,第594页。 ■ “其”,《全宋文》作“具”,《汉中碑石》《考释》作“具”,本志铭讹误,当作“具”。 ■ “羣”,《全宋文》作“群”。 ■ “夔”,《全宋文》作“夔”。为夔的异体字。 ■《汉中碑石》断句作“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由祖而上”;《全宋文》断句作“特许易今名元,字明叔,赠太中大夫、集英殿修撰、夔州路提点刑狱抑中子 ”。 ① “再”,《汉中碑石》《全宋文》《考释》均作 “耳”,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②起官凤州梁泉县(今陕西凤县凤州镇)主簿,转任文州曲水县(治所在今甘肃文县)县丞。 ③《全宋文》断句作: “初主凤州梁泉薄耳,转丞文州曲水、武连。秩满令普安。 ” ④ “善”,《全宋文》误作 “盖”,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⑤ “緫”,《全宋文》作 “总”。 ⑥ “来”,《全宋文》作 “示”,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⑦ “戒”,《考释》作 “威”,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⑧《全宋文》断句作 “总计陈哗尝报书,谓自有此邑无此令,既去它邑,幸其肯示。君知戒令已孚,三为令,俱隆庆”。 ⑨《汉中碑石》作 “趋进中礼。雅向学好士”;《全宋文》作 “趋进礼雅,向好学士”,从之。 ⑩ “其”,《考释》作 “甚”,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 “丧”,《全宋文》作 “丧”。 ■ “■”,《全宋文》作 “爽”。 ■ “是”,《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 “旋”,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 “崈”,《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 “崇”。 ■ “弥”,《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 “弭”。 ■ “威”,《全宋文》作 “城”,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 “量”,《全宋文》作“万”,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 ■《汉中碑石》《全宋文》断句作 “以君故免归,有司宣威量捐金分酬之 ”。 ■“班 ”,《汉中碑石》作“班”,《全宋文》作“斑”。 图1《吴忠嗣墓志》原石照片(王兴成供图) ① “曹彦约 ”,南宋大臣,嘉定时曾任利州路转运判官,兼知利州。《汉中碑石》断句作“曹彦,约”。 ②三泉县,在今陕西宁强县。大安军置于此。 ③ “宄”,《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究”。 ④ “附”, “汉中碑石 ”作“附”,《全宋文》作“明”。 ⑤ “亡”,《全宋文》作“无”。 ⑥ “堕”,《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坠”。 ⑦ “辤”,《汉中碑石》《全宋文》均作“辞”。 ⑧“阯”《汉中碑石》《全宋文》《考释》均作“址”兹据拓本和原石校改。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卷14,台北文海社1969年影印本,第246页。 ⑨(宋)杜,出版, ⑩(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第170册,中华书局影印本 1957年,第6716— 6717页;又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刑法六第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8556页,注四据《名臣碑传琬琰集》卷14《吴武顺王璘安民保蜀定功同,德之碑》,将吴广改为吴扩。不妥,为避宋宁宗讳,吴扩之名在吴磷去世后有更改。详见下文。 ①《宋会要辑稿》选举三四之一六,第120册,第4783页上栏。 ②(元)脱脱:《宋史》卷475《吴曦传》,中华书局 1977年版,第13811页。 ③《宋史》卷366《吴挺传》,第11424页。 ④《宋史》卷398《丘崈传》,第12111—12112页。 ⑤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 ——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巴蜀书社 1995年版,第204页。 ①(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 14,中华书局 2000年版,第755页。 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6,“绍兴十二年七月戊申 ”条。 ③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22《东窗集十六卷》案语,中华书局 1980年版,第1420页。 ④(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72《郊社》,中华书局 1986年版,第664页中栏。 ⑤《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 16《钱引兑监界》,第366页。 ①参见杨倩描的《吴曦之乱析论》,《浙江学刊》1990年第5期;张邦炜的《吴曦叛宋原因何在》,《天府新论》1992年第5期;王智勇的《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第4章,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208239页;王智勇的《论吴曦之变》,四川联大古籍所、四川联大宋代文化研究资料中心编《宋代文化研究》第5辑,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286—299页;王智勇的《吴氏世将与南宋政治》,《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杨倩描的《吴家将——吴玠吴磷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1—262页;蔡东洲、胡宁的《安丙研究》第2章,巴蜀书社 2004年版,第22—43页:何玉红的《南宋川陕战区兵力部署的失衡与吴曦之乱》,《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何玉红的《南宋四川总领所制度与吴曦之乱》,《文史哲》 2011年第6期。 ②(元)脱脱等:《宋史》卷475《吴曦传》,第13812页。 ③佚名编,汝企和点校:《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10“开禧三年”,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5页。 ④《宋史》卷402《杨巨源传》,第12195页。《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亦记载诛杀吴曦的时间是在“二月乙亥未明”,《宋史·吴曦传》和《安丙墓志铭》系于 “二月甲戌夜 ”。 ⑤《宋史》卷475《吴曦传》,第13813页。 ⑥《宋史》卷402《安丙传》,第12189页。 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 18《丙寅淮汉蜀口用兵事目》,第831页。 ②《安丙研究》,第40页。 ③《安丙墓志铭》,参见《安丙研究》,第164页。 ④《宋史》卷402《安丙传》,第12189页。 ⑤王双怀主编:《中华日历通典》叁,吉林文史出版社 2006年版,第3039—3040页。 ⑥仇鹿鸣:《一位“贰臣 ”的生命史 ——〈王伷墓志〉所见唐廷处置陷伪安史臣僚政策的转变》,《文史》2018年第2期;又收入仇鹿鸣的《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3—86页,有所增补。 ⑦路育松:《从冯道的评价看宋代气节观念的嬗变》,《中国史研究》 2004年第 1期。 ①王德毅:《宋人墓志铭的史料价值》,《东吴历史学报》 2004年第 12期。 ②王海平:《宋代墓志文献释读错误举隅》,《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 6期。 ①《安丙墓志铭》,参见《安丙研究》,第164页。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二之一五,第96册,第3790页上栏。 ③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 ——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第4章,巴蜀书社 1995年版,第 234—239页:杨倩描:《吴家将 ——吴玠吴磷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61—262页。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第6717页上栏;又参见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的《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上海古籍出版社 2106年版,第8556页。 ⑤《宋史》卷475《吴曦传》,第13813页。杨倩描认为,叛宋后,南宋在蜀官员有的先后出川,有的消极抵抗。吴曦派人召请赵氏,是想利用她南宋宗室的身份来稳定局面,极是。 ①《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第6717页上栏;又参见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的《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6年版,第 8556页。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第 6717页上栏。此处 “中”通 “忠”,意在表明对朝廷的忠诚之心昭然若揭。 ①唐德宗时,李忠臣叛唐投附朱泚,其政治护身符“忠臣”并未能保全他,最终是以“叛臣”的身份被处斩,成为一大反讽。详见刘昫的《旧唐书》卷 145《李忠臣传》中华书局 1975年版,第 3939— 3943页:《新唐书》卷 224下《李忠臣传》—6390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387, ②(清)王昶:《金石萃编》卷 159,《石,刻史料新编》第 1辑第 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 1982年版,第 2956—2959页下栏。 ③王新英:《伪齐〈盂邦雄墓志铭〉考释》,《吉林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第 2期。 ④ [英 ]史怀梅著,曹流译:《忠贞不贰?— —辽代的越境之举》,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5年版,第 81—127页。 ⑤张仲友、刘莲青:《巩县志》卷17《金石志》《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3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6年版,第48页下栏;许正宏:《刘齐阜昌改元始年小考》,《中国史研究》 2011年第 2期。该文在讨论《孟邦雄墓志》年月记载与《宋史》记载出现误差时援引过这条材料。 ⑥《徐方墓志》云:“宋宣和二年,戍熙河,与夏国人马见阵,立奇功。始补进武校尉,后累有战功,品制随加口口有劳,遣加武显郎。夫事宋,事齐,耻也。不足以展雄略之材。及事大金口云龙之会,思所以报国。”参见王新英的《全金石刻文辑校》,吉林文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 56—57页。 ①志文见《全金石刻文辑校》,第187—188页。考证可参见王锋钧、春玲的《金〈周伦墓志〉考证》,《碑林集刊》第九集,2003年版。《全金石刻文辑校》将 “周伦 ”,误作 “周论 ”。 ②《宋史》卷28《高宗本纪》,第521页。 ③王宗器纂修:《莘县志》卷9,明正德刻嘉靖间增刻本,第8—12页。 ④吕亚虎:《南宋王仁杰夫妇墓志考释》,《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4辑,2017年,第176—184页。 ⑤陆扬:《从墓志的史料分析走向墓志的史学分析 ——以〈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 2006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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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本书分为上编 南宋经略陇蜀研究 和下编 吴玠吴磷史事研究,收录了《南宋川陕防线的粮草问题》《论吴氏抗金的战略意义》《论 吴 家 军 在 陇 蜀 的 作 为 与 贡 献》《仙 人 关 之 战 及 其 战 法 与 特 点》《从军事地理角度看仙人关战役的意义》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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