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司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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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国档案选编 第一辑》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802
颗粒名称: 第六编 司法类
分类号: G275.1
页数: 20
页码: 95-114
摘要: 本编收录甘肃省徽县司法类馆藏档案三十一份。
关键词: 档案 司法类 徽县

内容

1.徽县县政府关于李通捣乱政治卷
  为呈报事,窃查职属第十二保保长陈举自接充以来,屡常避抗不服约束,将地方粮款及兵役毫不在意屡传不到。此次开会之前传伊不到,及开会之日查知该保长预先在城,同该地恶豪李通密住北街,躲避不见伊。於李通串通一党,包揽他人词讼,原为避扶兵役。又查李通在於地方素不务正,勾匪害人,捣乱政治,妨害民化,种种恶迹,不能改悔。伊有兄弟六人未服兵役,此次串通保长私改户口,将伊弟兄拨做几处。藐法瞒官奸恶之至。已将陈举,故意抗公不行,日前职将保长陈举叫至正於处分,又被李通勾去不知伊两人藏于何地,以致无法跟究。现查李通陈举勾串保长避免兵役及捣乱地方,各等情实为奸诈百出。若不呈报将伊二人拘传到案,依法严究,以令保甲长效尤,实无办法矣!此等奸恶,抗兵愚弄保长理合具文呈报。
  钧座俯准传伊二人到案拘押,以儆刁风,而维政治实为功德两便。谨呈徽县县长陈(瑜民)。
  大河乡乡长 李德言
  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四月六日
  徽县档案局馆藏2—3—504
  2.关于李通情况的调查证明呈
  为证明详情,呈请主鉴事,窃民等充任本乡第十一保保长之职,查有本保第四甲七户民李通务农为本,其系孤单一人,再无次丁。前与张
  起谦等因继承涉讼法院,现不知何人背列十二保无名证人将李通控情妄报,控以奸抗兵役票拘在案。而李来向民等查问,令人莫解,事无从查。显系李通被与有挟嫌之人皆背外保名称冤害,是以民等不忍坐视,理合具呈证明。伏乞县长案下鉴,核主查以明真相施行。
  具呈大河乡第十一保保长:刘彩 甲长:郑喜德、陈举
  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四月二十二日
  报告六月十九日於大河乡据职乡第十二保保长陈举,呈请前祈呈禀第十二保花民李通奸恶抗兵一案,曾经钧府票传究办。嗣因兵役吃紧,向该民追索应役壮丁,该民自知无法再抗。经将伊弟李银、李金交服兵役均已验收,所有原禀该民李通抗兵一案恳请转呈县府注销等情前来。据此职查属实理合呈请注销,以免悬案无结致滋手续。伏乞鉴核俯准实为便
  谨呈徽县县长陈(瑜民)
  大河乡乡长:宋自隆 呈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六月十九日
  徽县档案局馆藏2—3—504
  3甘肃省防空司令部就公务员不得经商的代电
  徽县防空监视队,案奉第八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副天兰令开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国纲字第二九五五七号训令,开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迭经明令用警各级公务员自应束身自爱,切实遵行。乃日久玩生近来,公务员之兼营商业者仍不乏人,各机关对于此项法令未能严格执行。良堪痛心,用特重申前令。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皆不得经营任何商业或担任商业机关之董监事等职务,如有遵令故犯,一经查出应予依法惩处,合行令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等因,等奉此除分电外,合行电仰,该队长转饬所属一体遵照为要。防空司令部防副虞印。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十一月十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98
  4.徽县县政府关于协助缉抓匪的公函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九月
  口口口查本县姚家坪、白塔河、峡门镇抢案业经破获,惟有胡明有、胡世才、郭生茂、胡垓元、马福琴等数匪现住居贵镇。今特派国民兵队张队兵率队前来缉捕。特此函请贵所,该队到达时予以协助缉获旧案为荷。
  此致
  甸川镇公所
  县长 陈(谕民)
  国民兵队总队兵 拟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73
  5.徽县县政府关于枪决惯匪张耀岐郭志刚的命令
  窃奉
  钧令饬即将惯匪张耀岐、郭志刚二名执行枪决等因,当即率全队警,将该张耀岐、郭志刚等二名带至西门外河边,即行枪决。理合签复备查。
  谨呈
  县长 陈(谕民)
  队长 张有锡
  警佐 宗般生
  徽县档案馆藏2—3—473
  电报
  甚密 惯匪张耀岐、郭志刚二名准予就地枪决补判呈核。
  1、遵令执行枪决。
  2、派张队长宗警佐临场执行。
  九月十六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73
  6.国民政府主席西北行辕及所属军机关办理军事犯赦免案件办法
  甘肃省高等法院训令,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二月徽县地方法院:
  国民政府主席西北行辕及所属军机关办理军事犯赦免案件办法
  一、本行辕管辖区为军事犯赦免案件,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
  二、本行辕管辖区为军事犯,凡省属军法机关判决者由省保安司令部指挥办理。办理其由军事机关部队判决者,兰州由本行辕自行核定外,其余地区由下列机关核定执行,后列具呈由本行辕汇转备查。
  甲 宁夏区,宁夏陆军整编第十八师司令部
  乙 青海区,西宁陆军整编第八十二师司令部
  丙 新疆区,新疆警备总司令部
  丁 河西区,河西警备总司令部
  三、应赦免之军事犯由各监所造册送请前项提定之机关核定,核定机关于接收前项名册后,应迅速详查有无遗漏或蒙报情事,凡令于赦免者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甲,判决确定在执行中之人犯,命令执行机关释放,于释放前并应派员亲莅监狱集合赦免人犯请口口口,大赦意者最勉自新。
  乙,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确定之人犯,由原判机关立即明电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谕知免诉之判决进行开释。
  丙,凡因病保外或调服劳役之人犯,自大赦令到达之日取消原处分,仍应列入人犯名册内,但需于备注机关证明。
  四、应赦免之人犯释放时,应由核定机关执行机关会同番酌其出狱后之生计归宿,策动地方政府党团社会慈善机关予以适当之安置救济。预付在行犯罪,其有非在本籍无力还乡者,依国防部丑阳信赦电可发救济费壹万元,并给予证明书以利通行。
  五、前项救济费由核定机关暂行筹借垫发,并邀同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党团参议会派员监视,以昭信寔。予给领后,取据会报本行辕转请核发归垫。如有宽滥或勒扣侵蚀情事,依法严办。
  六、依国民政府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令,应行减刑之人犯俟详细办法,奉领后另案办理赦免人犯,限于本行辕令到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其有交通困难之区域准展限半月,其有因循延缓者以玩忽职守论处。
  七、对于大赦办法或应赦免人犯,罪情有疑义者,准随时送电,本行辕核示处理。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12
  7.徽县货物税局就碧口办事处主任刘忠贤索贿一事的训令
  财政部甘青宁新区货物税局徽县分局训令,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二月
  令税务员李有信:
  据文县碧口镇商会本年六月十七日,碧口商字第一0二号函累开,以碧口货物税办公处主任税务员刘忠贤,对本税过往课税货品时,假查验之名行勒索之实。并请令饬该办公处应依合法手续处理,无得为非行商等情到局究竟,详情为何特将原函随令抄发,仰该员确实调查取据呈报以凭核办为要。
  此令抄发
  附碧口商会六月十七日函一件
  局长孔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54
  8.石柱乡村民陈一德检举保长齐中堂包庇兵役征兵不公的呈
  为呈请包庇兵役征兵不公,恳祈恩准澈查究办事。窃民陈一德现年五十四岁,居石柱乡第六保第七甲,务农为业。为保长齐中堂包庇兵役征兵不公,查伊本身有子四人,除四子年幼不能应征,其余三子皆能充兵。但藉公行私擅护引避,反将伊之亲戚朋友改军籍,伊为保长关系完全包庇,竞将弟兄二人者改报独丁,或有弟兄数人者改报女丁,各种瞒上欺下不胜详举。且民虽属三子,但实际只有一儿,长子早已出征,三子身有残疾不能行动,所有民之养生所赖二儿谋生。现遗叶氏夫妇年老残子无法生活,该保长竟能包庇佃人擅护亲友,拉贫民独丁孤子以充兵额,情奈不公。迫不得已,理合具情恳祈。
  钧座恩准澈查,将该保长包庇四子以及擅护亲友兵额送验征兵,换释民子籍符公允而保民权,实感德便。
  谨呈(再呈该保长擅将被选兵额收贿私放竟将孤子残儿强拉充数,实属目无法纪)
  县长刘(中仁)
  具呈请恳祈人陈一德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四月二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809
  9.徽县县政府就石柱乡村民陈一德检举保长齐中堂包庇兵役征兵不公呈的批示
  具呈人陈一德,本年四月三日呈一件:
  为呈报保长包庇兵役恳祈澈查换释民子请鉴核由。
  一、保长包庇壮丁可以检举。
  二、受贿私放应检具事实呈府核办
  县长刘(中仁)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四月二十一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809
  10.麻沿镇屈克勤控告镇长赵友松假公济私、收受贿赂、包庇兵役等事情调查的呈
  为呈请籍公舞弊包庇兵役,恳祈恩准依法讯究事缘。民屈克勤世居麻沿镇第二保为民,兹因镇长赵友松包庇兵役、征兵不公,凡属伊之戚友悉被包庇未征,而所拉兵额,多系孤苦贫丁。又查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籍借营业税款向众客商每人拾万或捌万预收,约计总收千余万元,不知此款究归何处?再查假借政令开演电影四夜,捐收千余万元,又定票价每位一万元,共付放演人员五佰万元,超收之款亦不知归于何人?又查编查户口从中舞弊受贿,分编企图含糊,实际避免兵役无法调查真相。该镇长所作所为,背理违法,罪有应得。而人民皆系粗愚,虽恕无人敢言,情迫不已,理合具情呈请。钧府,恳祈恩准,讯究籍明真伪是为德便。
  谨呈 县长刘(中仁)
  具呈人屈克勤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四月二十六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821
  11.甘肃高等法院检察处就呈报1945年度指挥司法警察证及1947年度指挥司法警察证到期的训令
  令此徽县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何钧亮,至三十六年度所有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证,自应查照规定换发一次,已符法例。除由本处将奉领指挥证依式编列号数,令发各属领用外。合行检发指挥证二枚,令仰查照收。遵照规定,粘贴相片,分别给领,以资应用。仍将奉到日期连同三十四年度旧证一并呈报来处,以凭汇案缴销。
  此令
  计发指挥证二枚
  首席检察官詹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83
  12.徽县法院检察处呈送1947年度指挥司法警察证的呈
  呈三十六年度(公元1947年)指挥司法警察证请鉴核汇辅由本年五月三日奉,均处三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字88号训令内开“查三十七年度..此令”等因:计发指挥证二枚,奉此。除分别领用外,理合将三十六年度指挥证二枚,并奉到日期一并具文呈报,钧座鉴核汇辅。
  谨呈 甘肃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曹(文焕)
  附计呈赍三十六年度指挥证二枚
  署全衔何(钧亮)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83
  13.甘肃高等法院检察处就发放1948年度指挥司法警察证的训令
  事由:令发三十七年度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证书,仰查收应用具报由。甘肃高等法院检察处训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四月二十日,字第88号
  令此徽县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何钧亮:
  查三十七年度所有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证,自应查照规定换发一次,已符法例。除由本处将奉领指挥证依式编列号数,令发各属领用外。合行检发指挥证二枚,令仰查照收遵照规定,粘贴相片分别给领以资应用,仍将奉到日期连同三十六年度旧证一并呈报来处,以凭汇案缴销。
  此令
  计发指挥证二枚
  首席检察官曹文焕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83
  14.甘肃高等法院检察处就呈报奉到1948年度指挥司法警察证日期的指令
  令此徽县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何钧亮,三十七年度五月八日第一一二五号呈一件,呈报案到三十七年度检察官指挥证日期并呈缴旧证由呈一件均悉。除备查外,旧证汇案缴销,仰即知照!
  此令
  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
  首席检察官曹文焕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83
  15.徽县政府职员马乐山汇报麻沿镇屈克勤控告镇长赵友松假公济私、收受贿赂、包庇兵役等事情调查的呈
  窃奉:
  钧座批文麻沿镇民屈克勤,呈控镇长赵仲颊(友松)籍公舞弊一案,饬查报恳核,等因奉此遵查。(一)该镇于去年古腊月间,奉税捐征收处令代征营业税款壹佰万元。镇长刘志学交由商民张民生、锁志德、陈润财等负责办理。该商民等商议向本街商人募捐,共计捐得国币壹佰肆拾万元,除将应付税款由刘镇长代交外,尚余肆拾万元送交驻放殷家沟之自卫队为年终慰劳。(二)该镇于本年古三月间有新光电影社由县到达麻沿镇,镇口口口口长锁校长等为提倡社教,特商同放映三夜价款定为五百万元,后因票款超口口口口佰贰拾万元续演一夜,共付价款陆佰万元,所饬贰拾万元又送给该社为联络费。(三)该镇户口经查并未分编,亦无漏户口情事。(四)所控包庇兵役一案,该屈克勤出征入营所庇何人未经呈明,无法孜查。以上孜查各情检具证明二纸,呈缴原呈一件随文报请。
  鉴核 谨呈县长刘(中仁)职马乐山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六月二十八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821
  16.徽县县政府关于小学生行路安全的训令
  徽四(37)戍字第2728号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十一月
  事由:抄发小学生上下学附行路安全讨论案仰遵照
  受文者:一民镇女子中心国民学校
  一、奉省府本年十一月三日警民教(37)戍字第3537号代电令,发拟具增进小学生上下学时行路安全意见讨论案仰遵办。
  二、附发前项讨论案一份。
  三、仰该校遵照并号饬所属沿公路线各保校遵照。
  县长 刘中仁
  附:拟具增进小学生上下学时行路安全意见提讨论案
  理由:上下学时,学校附近道路难免拥堵,小学生又不明交通规章,易召危险。
  一、函请主管教育机关转知各小学主管人,于上下学时注意疏导,并须灌输行路常识。
  二、通知警局,于小学校附近上下学加派交通警察指导协助。批示:请示县政府通知警局,在县城小学门口附近,每日派警一名指导协助,以利安全。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69
  17.甘肃省徽县政府军法庭关于周茂仁伤害致死案件判决书
  甘肃省徽县县政府军法判决(三十八年度徽法38戌字第00三号):被告周茂仁,男,三十一岁,甘肃徽县人住嘉陵乡,民总队特务队副班长(在押)。右被告因伤害致死案件经本府番训终结判决如左:主文,周茂仁伤害因而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公权十年。事实,缘被告周茂仁充当本县民众自卫总队特务队副班长,于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奉令赴泰山乡第十保八甲李家坝催交掕柴,有花户孙乾(不在家)之妻孙兰氏者,应拾柴送城时,该氏以夫不在家兼之天雨路泞,未允捆送当,被周茂仁棍打口口口口徒劳劝解不下,复以手掌打伤口口口口保甲人员报送法办到俯侦讯口口口口原故按依度之刑从轻科处,俾属自新。
  综上论结,爰以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二项、第三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一条上段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成
  县长兼军法官 刘世英
  军法队审员 张鹏程 书记员 马仲实
  右判决正本与原本无异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61
  18.徽县龙池乡第一保刘兴兵役舞弊案
  徽县县长 刘钧鉴窃
  查龙池乡第一保刁民刘兴,系地方土豪,又兼乡农会理事长。伊父刘廷见过去二十年前后充当联保主任。发霄花名大烟无数全被私藏,又私藏八音手枪一支,暗中勾结土匪王体元等,扰害地方,伤害人命。其子刘兴于本年六月间住徽县,使用灵活之手段,勾通接兵部队及军事科人员,专以卖放中竿签丁为业。谨将卖放壮丁情形列举如下:
  一、查第六保中签壮丁吕亮子系兄弟三人,经地方送县验收入伍。晚间,由刘兴活动卖放,受贿银币四十元。据伊说,此洋交军事科王科长。
  二、第一保中签壮丁刘九儿,自三十三年与伊偏工,包庇数年,尚未给工价。乃于本年十月间县府中签征送。而刘兴提前赴县活动,
  临走时向刘九儿父刘朱娃手讨去硬洋二十元。此洋系刘朱娃向刘友奇变卖包谷(老石)十余石,以作活动费之用。
  三、第二保王天社之子于十月中竿,入营后又由刘兴在营活动,现已搅费法币伍亿余元,而壮丁尚未买出。被害王天社倾家荡产,实无下落。
  以上各条,均被刘兴受贿害民倾家荡产。民等座视难讯,只得密报,依法惩办。
  徽县龙池乡民众代表齐印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41
  19.王维常控告王维信等成群结党吸食鸦片包庇兵役案
  呈为呈报
  大河乡第一保刁民王维信、王润泽、王芳、王伦、王茂等成群结党,吸食鸦片,包庇兵役,无所不为等情。伏乞钧座大公无私依法处理。
  民,住大河乡第一保。因弟兄二人分居七载之久,今春已被保甲征兵服役。民保兵役甚多,皆被包庇。未入他派者之人,皆征服役;已入他派者,未有一人服役。民将成群结党,吸食鸦片,包庇兵役等情略如下:
  一、成群结党,该王维信等五人,亦在三十四年古九月十三日在王家河设立神堂,裁香而作正体,盟誓而作弟兄。入堂裁香者共有六十多人。如此之后,乡公所也形成包庇机关,保甲更不可言,为之一。
  二、吸食大烟,王维信、王润泽、王芳等四人烟具每日不放,成天吸食,为之二。
  三、包庇兵役,已经加入他派者,忠勇干部曹建义、王作福之子王后江、宋万益弟兄二人,何不征兵?为之三。
  四、已入他党者之干部,现在共军纷乱,他派在乡结成一片,宣传共军好处,引诱良民,如此情况不得不究。
  五、以上数件确为实情,恳述钧座与国锄奸,与民消害,以利以正,以求公允,当即讯究之。勿传民之讯问,因他们系统太重,恐漏消息,民命不保。若能如此究办,终死不忘大德。
  谨呈县长 刘(中仁)
  大河乡第一保居民 王维常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古三月二十一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40
  20.王维常本人并未控告的证明书
  证明人:王维常,住大河乡第一保,距城四十五里。情因背入名讳诬告本保公民王维信、王润泽、王芳、王伦、王茂等成群结党吸食鸦片包庇兵役等情证明如左:一
  、王维信等五人三十四年古九月间并无设立神堂裁香之事实,民一概不知;
  二、王维信等四人吸食鸦片一节民并未见过一次;
  三、包庇兵役曹建义、王作福、宋万益等三家一节查曹建义、宋万益等二人均为独子。王作福实有子二人,长子王何代双眼失明并有瘿瘤。次子王俊江年不及龄,在徽县师范肄业。
  四、王维信等宣传共军好处引诱良民事情,民并未听见确无此事。以上四条,民并未具状控告情事,不知何人背入名讳,误害好人。以后如查出民有控告情形者愿受政府处分,所具证明事实。
  谨呈县长刘(中仁)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古四月初六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40
  21.关于控告王维信等吸食鸦片包庇兵役案的证明书
  查本保民人王维常控告公民王维信、王润泽、王芳、王伦、王茂等种种不法行为一案,经会同王指导员明密访查,该原告王维常并未控告,系人背入名讳假名陷害,除由该王维常具结证明外,理合将调查情形例后。
  一、王维信等五人绝无设立香堂组织非法团体情事;
  二、王维信等五人并未有吸食鸦片情事;
  三、包庇曹建义、王作福、宋万益等三家兵役一节经与王指导员详细考察调验结果与该民王维常证明之第三条情形相同;
  四、王维信等五人宣传共军好处引诱良民一节并无事实。
  谨呈县长 刘(中仁)
  大河乡第一保乡民代表 周锡缙(章) 周锡胤(章)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四日
  徽县档案馆藏2—3—440
  22.关于调查状告王维信等人吸食鸦片包庇兵役一案的呈
  五月三十一日于办公厅
  窃职于五月十一日奉 钧座批示备开:
  大河乡第一保居民王维常状告该保刁民王维信、王润泽、王芳、王伦、王茂等成群结党吸食鸦片包庇兵役无所不为等一案,奉此遵于本月十三日会同该保代表周锡胤等前往该保王家河明密考察谨将详查情形条呈于左:
  一、据原呈人居民王维常面称,以上所控各节不知何人背入名讳,误害好人。以后如查出民有控告王维信等有各项情事者愿受政府处分等语,附呈证明。
  二、据该保代表周锡缙等证明,王维信等绝无设立香堂吸食鸦片包庇兵役宣传共军好处情形,附呈证明。
  三、查王维常确系无能之好人,并无控人之举。据附近居民背议,此状系王维信之家属因意见不合,故有伪害之举。
  谨将调查各形连同原件及证明签请钧座鉴核备查。
  谨呈县长刘(中仁)
  附:原件一证明二
  职 王乾元 谨
  批示:查无实据应勿庸议刘(中仁)
  徽县档案馆藏2—3—440
  23.关于龙池乡举报保长包庇富户兵役拉平民顶替报告具报告人
  吕泮林,年四十岁,住龙池乡第六保吕家沟,距城二百里。为保长包庇富户兵役,擅拉平民顶替,报告检举究办事。窃查本保保长吕芳贤、副保长吕九霄,此次征兵不公,即将富民吕逢元弟兄三人内有两人年龄合格,该保长暗受木箱一对、宣纸二十张,庇护未征。又有吕踏子弟兄二人均能当兵,暗给副保长吕九霄送皮袍一件,即行包庇。查民虽有弟兄四人,已早出征三人,而户民吕亮子,年二十八岁,次弟吕木子二十六岁,三弟吕夹子二十一岁,包庇未拉。尚有吕团儿弟兄四人,均受包庇。反将民于今古三月十七拉送兵役并未验上,即行释放。情奈不公,迫不得已,理合报呈。均府恳祈恩准究办,实感德便。
  谨呈县长刘(中仁)
  具呈报民 龙池六保吕家沟吕泮林 呈
  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三日
  县长批示:并案,传该保长及被检举壮丁应征。
  24.关于传唤吕芳贤等训话的县长手令
  即传龙池乡第六保保长吕芳贤、副保长吕九霄、保民吕逢元、吕踏子、吕亮子、吕木子、吕夹子、吕团儿等八名仰速来府训话。
  特传 县长刘忠仁(章)五月十九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98
  25.关于呈报龙池乡保民控告保长检举兵役恳祈鉴核按法惩办的呈
  为呈报偷盗图记假刻私章伪造公文控告保长检举兵役恳祈鉴核按法惩办由
  窃查龙池乡第六保民控告保长代表会检举转呈一案
  县座批交汪督学前来明密调查所呈一案,敝会并不知情,将图记及私章经核对证,敝会图记与吕存仁私章对证相符。其原因吕存仁充前任代表会主席时,乡公所召开会议,吕存仁疾病缠绵不能步履,曾邀吕文林代理开会。该吕文林早备害人,将图记及私章空白印蓋不知有几,上项依次缮造伪文控告。至于朱维珍私章对证不符,是伊假刻。该吕文林实系弟兄四人,此次被保长征兵,连送三次,中途潜逃,怀恨在心,因此伪文控告。伪造公文,明律有条,若部以法惩办,保长无人充当,地方人民难以安宁。似此情形,理合具文呈报均府鉴核,俯赐立行惩办,以儆坏氛,实为公便。
  谨呈县长刘(中仁)
  龙池乡民代表会主席朱维珍(章)
  第六保代表吕存仁(章)
  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二十八日(印)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98
  26.龙池乡第六保保长吕访贤关于吕木子、吕夹子的情况的证明
  具证明人:龙池乡第六保保长吕访贤。为证明吕木子、吕夹子,弟兄二人现在天水中学读书。吕亮子出门未归,迄今年余。吕团儿自赴兰州,刻已半年。副保长吕九霄现因患病卧床不起。以上五人均属事实,无法来府。所具证明是实。
  谨呈县长刘(中仁)具
  证明人:保长吕访贤(章)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三十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98
  27.关于传唤吕九霄等八入到案的报告
  五月三十日
  为报告事窃警奉令前往龙池票传吕九霄等八人,除已传到吕访贤、吕逢元、吕踏子到案外,其余吕亮子等五人均有情形无法到案,并经保长特具证明外,理合报请鉴核。
  谨呈县长刘(中仁)
  警士:李茂盛(章)呈
  经询明,受贿部分毫无事实。
  1、吕逢元限期将其弟齐员送征取保;
  2、保长吕芳贤限期将吕亮子送验取保;
  3、余应勿庸查征。
  件存
  五月三十一日
  今领回
  本乡第六保保长吕芳贤、吕逢元二人,具领事实。
  龙池乡长 刘彬(章)
  五月三十一日
  徽县档案馆馆藏2—3—798
  28.徽县县政府关于杨应才、丁义安、李忠义通匪嫌疑案卷
  口行号数362
  军法室 管
  档号第 号
  案由:杨应才、丁义安、李忠义通匪嫌疑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八月二十三日
  报告
  一、窃奉钧座谕示派便衣警枪兵前往本城逮捕匪嫌份子丁义安等。
  二、经派本局训练员贺德麟办事员张应民率警士冯聚珍,前往逮捕该丁义安、杨应才、李忠义等三人。业经本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逮捕获,并在丁义安家查获大小木板两块,经嗅有大烟味。李忠义身上检出银元十一元。
  三、理合将该丁义安等三名、大小木板两块、连同保甲长证明一纸、银行存据一本、身份证两张、日记本一本、临时通行证一张,一并报请签核。
  谨呈县长胡(晋一)
  附呈丁义安、杨应才、李忠义等三名木板两块,身份证两张,银行存款据、日记本各一本,保甲证明一纸,临时通行证一张,银币十一元正。
  职 冯兆祥(徽县警察局局长)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21
  29.关于枪决杨应才、丁义安的呈
  据报杨应才挑拨自卫队叛变,丁义安勾通土匪。经拘案侦讯供认不讳,拟即就近枪决。可否之处?伏祈示遵!
  谨呈专员高(增级)
  职 胡晋一
  准即执行
  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八月二十六日
  徽县县政府关于枪决杨应才、丁义安的佈告
  军法未字第号
  据报
  一、查杨应才、丁义安勾结土匪、甘心附逆并挑拨本县自卫队叛变,实属不法之及。本府即拘案口口讯,该犯供认不讳。
  经本第四区保安司令高(增级)批准,执行枪决以昭炯戒。
  二、除将该犯杨应才、丁义安于本月二十六日下午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外,合行佈告周知。
  此佈
  县长兼军法官胡(晋一)
  徽县档案馆藏2—3—421
  30.徽县泰山乡保民张守矩、张炽反映保长高巍被控派粮不公的呈
  呈保长高巍滥用职权不惜民力并不出兵役粮款差傜,肯请令饬罢免,以苏民困由。窃查泰山乡第一保长高巍固执己见、遗误政令、妨害农时,并将自己应出之人力物力均加诸保民,应将请求各点分陈于后:
  (一)保长高巍系本保富户第一并有弟兄四人,一切粮款差傜应列(损毁部分)等,因伊充任保长故而不摊分文,似次为富不仁,保民敢怒而不敢言,顷阅县政府布告,际此军用浩繁,凡我乡镇保甲人员均应分摊差傜,是徽政府本念人民困苦之殷,援依斯意请求乡公所令饬保长保民代表召开保民大会,重新评议本保富力等级,俾资摊派有所遵循,籍昭公允富蒙。郑乡长(金山)手谕保长高巍,着于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时在本保保校召开保民大会,適开会期间郑乡长因公赴县政府,故而延至八时仍未正式开会,保民请求应依法由保代表主持开会,乡长不过列席指导而已,就此触犯该保长大怒,即时喝令散会,并且辱骂保民代表后扬长而去,似次侮辱民意代表实属目无法纪,窥其渠意不外把持保长地位,意图逃避兵役避免粮款差傜之负担。
  (二)保长高巍于本月十二日气急购粮时滥用职权,不但保甲长不出颗粒,甚至伊之房客地户亲戚均包庇不出。查此次购粮各粮户家中粮均告馨,多系城中粮市所购,保民请求就近交给七二支库,而该保长固执己见,由城中搬运保公所查验不可,保民因往返徒劳。富即请示钧座,蒙派警辅饬该保长粮在城中者准就近完纳,似次滥用职权不惜民力,应请求处分以息民愤。
  (三)所谓大户者如德义公李成学等家,而充完纳各种粮秣,刻下均无颗粮。而伊家现存小麦约五十市石以上,除家内现存粮外,其余闻分存城中后西街王重英家及本保邻友家。伏乞钧座派员调查以上各点为荦荦大者,肯请钧座俯准将高巍之保长罢免,并饬即日召开保民大会以及评议富力等级,卑资负担公允是否有富除分呈外理合,呈请鉴核施行,不胜待命之至。
  谨呈刘(世英)县长
  泰山乡第一保代表张守矩、张炽
  保民杨兴成、牛世芬、牛世鏞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十月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38
  31.泰山乡乡长关于核查保长高巍及其反映保民张守矩捣乱的呈
  刘县长:
  一、奉钧座十月十四日批交职查处本乡第一保保长高巍,呈报该保保民张守矩捣乱保甲及张守矩控告保长分派粮款不公。原呈二件,经职详为考查保长高巍分派粮款并无不公事情,该张守矩等为该保特等富户,处处要求保长与他少派粮款,保长不肯,依等群起而告。为求保内再不生事,今后办理保务,利计经召集保民大会另议保内负担等级,并将保长高巍予以免职,提升保干事马耀乾为该保保长,选派牛世镛为保干事,使双方了息。
  二、请鉴核备查并祈俯准分别委以专责成为祷。
  三、呈缴原呈二件。
  泰山乡乡长郑金山
  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十一月
  徽县档案馆馆藏2—3—438

知识出处

徽县民国档案选编 第一辑

《徽县民国档案选编 第一辑》

出版者:甘肃省徽县档案局

本书记载了甘肃省徽县民国时期馆藏档案的情况,反映了从1911年到1949年12月间的徽县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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