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50年—1979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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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9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1950年—1979年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4
页码: 165-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79年期间徽县的民政财务工作逐步走向了正常化。
关键词: 徽县 财务工作 逐步完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徽县于1949年12月4日解放,县政府于1950年2月设立了民政科。建国后,国家虽历经减租、土改、合作化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变革,但经济上仍很困难。 1950—1953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按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的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等法规,按照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均以粮食给予抚恤。 1953年元月以后,把用粮食抚恤改为用现金抚恤。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路线指引下,民政工作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政策。民政财务工作才开始走上了正规化。这段时期,优抚对象的抚恤费由民政科直接发给本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在全国掀起,民政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处于瘫痪状态。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很难贯彻执行,致使各类对象的抚恤经费不能落实。
  1968年3月,徽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当时的民政业务由生产指挥部办理,民政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在一本帐上,详细情况很难查清。
  1970年8月,建立民政卫生局(设革命领导小组),至1975年3月,五年多的民政业务与卫生财务混在一起,所有帐、表、单据,因分设后的卫生局于 1986年失火,全被烧毁,致使这段时间的财务数据空缺。其全年经费予算是从县财政局查抄的。
  1975年3月,民政卫生分设以后,五月份建立民政财务帐目。从此,民政财务工作又逐步走向了正常化。
  1977年,财政部(77)财事19号文件《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和1979年民发(79)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抚恤标准的通知》下发之后,县局即按新的政策精神调整执行新标准。在保证政策规定范围以内人员的固定性开支以后,根据经费情况,按季度给各公社安排一些临时优抚款和临时救济款。由各公社根据优抚救济对象的实际情况,解决他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季度末,由公社民政干事凭三联单和季度报表到县局核销。
  附表(一):《 1953年一 1979年民政事业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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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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