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务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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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9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务沿革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5
页码: 165-17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于设立了民政科,1950年-1990年民政工作变化。
关键词: 徽县 财务 沿革

内容

第一节 1950年—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徽县于1949年12月4日解放,县政府于1950年2月设立了民政科。建国后,国家虽历经减租、土改、合作化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变革,但经济上仍很困难。 1950—1953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按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的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等法规,按照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均以粮食给予抚恤。 1953年元月以后,把用粮食抚恤改为用现金抚恤。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路线指引下,民政工作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政策。民政财务工作才开始走上了正规化。这段时期,优抚对象的抚恤费由民政科直接发给本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在全国掀起,民政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处于瘫痪状态。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很难贯彻执行,致使各类对象的抚恤经费不能落实。
  1968年3月,徽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当时的民政业务由生产指挥部办理,民政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在一本帐上,详细情况很难查清。
  1970年8月,建立民政卫生局(设革命领导小组),至1975年3月,五年多的民政业务与卫生财务混在一起,所有帐、表、单据,因分设后的卫生局于 1986年失火,全被烧毁,致使这段时间的财务数据空缺。其全年经费予算是从县财政局查抄的。
  1975年3月,民政卫生分设以后,五月份建立民政财务帐目。从此,民政财务工作又逐步走向了正常化。
  1977年,财政部(77)财事19号文件《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和1979年民发(79)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抚恤标准的通知》下发之后,县局即按新的政策精神调整执行新标准。在保证政策规定范围以内人员的固定性开支以后,根据经费情况,按季度给各公社安排一些临时优抚款和临时救济款。由各公社根据优抚救济对象的实际情况,解决他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季度末,由公社民政干事凭三联单和季度报表到县局核销。
  附表(一):《 1953年一 1979年民政事业费统计表》
  第二节 1980—1990
  1980年,在执行好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79) 60号《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对在乡的232名孤老无靠和疾残的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定为 7—10元。同时,又根据民政部民发(79)12号《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迂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通知》精神,对郑清芝(女)、余学奎、吴兆祥、伏必忠、侯绪、冯维秀、余良才、郑世金、胡明轩、徐兴文、田吴珍、伍登顺、李才子、王秀英(女)、张阵福、杨兴荣等 16名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对王金才、李更义、赵顺义、肖俊德、李权、程德昌、袁福七名退伍老红军每人每月25元的定期补助。
  1981年县局为保证各类优抚、救济对象按标准及时拿到钱,统一印制拨款通知书。每年在元月、六月两次逐人拨到公社,由公社凭本人证件开给三联单到信用社领款。从而避免了错发,漏发现象。
  1983年,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发(1982)60号文件精神,县上抽调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的同志,组成落实政策办公室。对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退职的工人、干部进行了全面登记、调查、核实等工作。在近千人中,给35人报批了原工资40%的救济费;18人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286人由县民政局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8元、10元的定期定量救济。仅此一项,当年增加支出4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从1984年起,县财政列入予算,增加民政经费。
  同年,根据民政部民( 1983)优17号《关于调整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由 7—10元提高到 10—15元;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定补标准由 20元提高到30元;对退伍老红军的定补由 25元提到 35元。
  1984年,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甘民优(1984)124号《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问题的通知》,西路军红军的定补标准由 30元提到 40元;退伍老红军定补标准也由 35元提到 40元。
  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5)3号《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县局即按文件规定,改原定期补助为定期抚恤。
  1987年甘肃省民政厅甘民优(1987)18号《关于调整部分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增发定补经费的通知》下发后,县局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补由15元提高到2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由10元提高到20元;建国后入伍的由10元提高到15元。并从元月份起执行新标准。
  1988年,将退伍老红军的定期补助由 40元提高到 60元。
  1989年,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甘民优(1989)96号《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再次对“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依照文件规定作了调整。在调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同时,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对退伍老红军的定期补助由 60元提高到 85元;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解决。从元月份起按新标准计发补助费。
  自1980年至1990年底,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以来,全县852名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由民政局发给定期补助费的792人,由其它部门发给各类补贴的 60人。
  全县复员军人的定补总额由 1980年的 1.92万元增至 1990的15.83万元。 1990年的定补总额比 1980年定补总额增长到 8.25倍。
  在乡的退伍老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自1980年以来,由所在乡(镇)实行公费医疗。
  附表(二)《徽县 1980—1990年指标预算表》
  附表(三)《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四)《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附表(五)《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表》
  附表(六)《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附表(七)《徽县民政局 1990年度民政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简明表》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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