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民政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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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89
颗粒名称: 第十篇 民政财务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46
页码: 165-21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的财务沿革、财务管理和财务的监督审计。
关键词: 徽县 财务 审计

内容

第一章:财务沿革
  第一节 1950年—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徽县于1949年12月4日解放,县政府于1950年2月设立了民政科。建国后,国家虽历经减租、土改、合作化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变革,但经济上仍很困难。 1950—1953年对优抚对象中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按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的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等法规,按照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均以粮食给予抚恤。 1953年元月以后,把用粮食抚恤改为用现金抚恤。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路线指引下,民政工作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政策。民政财务工作才开始走上了正规化。这段时期,优抚对象的抚恤费由民政科直接发给本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在全国掀起,民政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处于瘫痪状态。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很难贯彻执行,致使各类对象的抚恤经费不能落实。
  1968年3月,徽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当时的民政业务由生产指挥部办理,民政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在一本帐上,详细情况很难查清。
  1970年8月,建立民政卫生局(设革命领导小组),至1975年3月,五年多的民政业务与卫生财务混在一起,所有帐、表、单据,因分设后的卫生局于 1986年失火,全被烧毁,致使这段时间的财务数据空缺。其全年经费予算是从县财政局查抄的。
  1975年3月,民政卫生分设以后,五月份建立民政财务帐目。从此,民政财务工作又逐步走向了正常化。
  1977年,财政部(77)财事19号文件《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和1979年民发(79)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抚恤标准的通知》下发之后,县局即按新的政策精神调整执行新标准。在保证政策规定范围以内人员的固定性开支以后,根据经费情况,按季度给各公社安排一些临时优抚款和临时救济款。由各公社根据优抚救济对象的实际情况,解决他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季度末,由公社民政干事凭三联单和季度报表到县局核销。
  附表(一):《 1953年一 1979年民政事业费统计表》
  第二节 1980—1990
  1980年,在执行好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79) 60号《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对在乡的232名孤老无靠和疾残的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定为 7—10元。同时,又根据民政部民发(79)12号《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迂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通知》精神,对郑清芝(女)、余学奎、吴兆祥、伏必忠、侯绪、冯维秀、余良才、郑世金、胡明轩、徐兴文、田吴珍、伍登顺、李才子、王秀英(女)、张阵福、杨兴荣等 16名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对王金才、李更义、赵顺义、肖俊德、李权、程德昌、袁福七名退伍老红军每人每月25元的定期补助。
  1981年县局为保证各类优抚、救济对象按标准及时拿到钱,统一印制拨款通知书。每年在元月、六月两次逐人拨到公社,由公社凭本人证件开给三联单到信用社领款。从而避免了错发,漏发现象。
  1983年,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发(1982)60号文件精神,县上抽调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的同志,组成落实政策办公室。对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退职的工人、干部进行了全面登记、调查、核实等工作。在近千人中,给35人报批了原工资40%的救济费;18人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286人由县民政局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8元、10元的定期定量救济。仅此一项,当年增加支出4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从1984年起,县财政列入予算,增加民政经费。
  同年,根据民政部民( 1983)优17号《关于调整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由 7—10元提高到 10—15元;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定补标准由 20元提高到30元;对退伍老红军的定补由 25元提到 35元。
  1984年,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甘民优(1984)124号《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问题的通知》,西路军红军的定补标准由 30元提到 40元;退伍老红军定补标准也由 35元提到 40元。
  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5)3号《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县局即按文件规定,改原定期补助为定期抚恤。
  1987年甘肃省民政厅甘民优(1987)18号《关于调整部分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增发定补经费的通知》下发后,县局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补由15元提高到2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由10元提高到20元;建国后入伍的由10元提高到15元。并从元月份起执行新标准。
  1988年,将退伍老红军的定期补助由 40元提高到 60元。
  1989年,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财政厅甘民优(1989)96号《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再次对“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依照文件规定作了调整。在调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同时,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对退伍老红军的定期补助由 60元提高到 85元;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解决。从元月份起按新标准计发补助费。
  自1980年至1990年底,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以来,全县852名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由民政局发给定期补助费的792人,由其它部门发给各类补贴的 60人。
  全县复员军人的定补总额由 1980年的 1.92万元增至 1990的15.83万元。 1990年的定补总额比 1980年定补总额增长到 8.25倍。
  在乡的退伍老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自1980年以来,由所在乡(镇)实行公费医疗。
  附表(二)《徽县 1980—1990年指标预算表》
  附表(三)《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四)《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附表(五)《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表》
  附表(六)《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附表(七)《徽县民政局 1990年度民政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简明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预算
  民政财务预算,是民政工作中社会保障部分制定宏观规划的前提保证。一方面要开通经费来源的渠道,争取所需资金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在微观措施上必保国家政策在各类民政对象身上的落实和兑现。标准、类别准确,是制定财务预算的先决条件。只有严格依照政策办事,才能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
  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县财政局1985年首先在泥阳镇试行乡级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要求,县民政局把泥阳镇所辖的各类民政对象的抚恤金、定补款、救济款编制单独预算报送财政局划转包干指标;临时补助费、救济款、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局提出方案,与财政局共同发文下达指标。
  继泥阳镇财政试点后, 1986年江洛镇、伏家镇、柳林镇、嘉陵镇、银杏乡实行乡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7年大河乡、虞关乡、永宁乡、栗川乡、麻沿乡、城关镇实行乡(镇)财政管理。
   1988年,高桥乡实行乡财政管理。
   1989年,榆树乡实行乡财政管理。
  1990年,东关回族乡、游龙乡、水阳乡、太白乡实行乡财政管理。
  至此,全县十八个乡(镇)全部实行县、乡两级财政管理体系。民政财务预算,按县、乡两级编制。
  附表(八)《一九九〇年度各乡(镇)财政包干(固定性)民政事业费预算表》
  第二节 管理
  一、职责的划分
  民政财务单独设立之后,于1979年会计、出纳、保管分专人管理。会计负责预算安排,帐务记载,报帐核销,季报决算;出纳专管现金、银行存款;保管负责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1980年以后,民政财务与行政财务分设。民政帐面不设库存现金科目,全部以转帐和汇款形式办理支付手续。属民政方面的零星开支,先由行政帐面的现金垫支,月底如数开支票转帐归还。
  二、设立民政专户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通知》下发后,民政局、财政局、人行(工商行)、农行四家共同商定,将原在人行开户的民政事业费划转农行开户。分别以407009帐号设立抚恤救济费;以407010帐号设立自然灾害救济费两个专户。同时,联合发出通知,各乡(镇)一律由信用社开设专户,凭三联单支付。从此,结束了民政助理员经手现金的不正常局面。
  三、财务账目的建立
  1982年,甘肃省民政厅甘民办(1982)96号关于印发《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使用范围》的通知,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明确了它特定的对象和范围。县局按文件规定设立了科目,原文转发各乡(镇),要求民政助理员一律以此通知为准,建立健全民政财务帐目。
  附件(一)《关于印发(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文件
  甘民办〔 1982〕96号
  关于印发《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地、市、州,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便于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正确掌握民政事业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我们根据现行的民政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印了《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和使用范围》。现发给你们,请务必加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堵塞漏洞,纠正不合理的支出,进一步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件发至公社、镇、街道、农行营业所、信用社)
  四、报帐核销
  县级民政部门既是报帐单位,又是独立核算单位。对上,他要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同级,必须按规定向统计、财政、审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对下承担着乡镇的预算管理,指标分配,经费下拨和报帐核销。民政财务的报帐核销不同于其它财务。它要依原始三联单逐项逐笔的审查核对报表,这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十多年来,我们对各乡(镇)的报帐核销程序是:
  (一)原始三联单坚持八个不核销:
  1.三联单不是复写的不核销;
  2.字迹不清楚的不核销;
  3.大小写不一致的不核销;
  4.各类定补人员与会计底册不符的不核销;
  5.类别混淆的不核销;
  6.标准不符的不核销;
  7.没有本人印章(手印)、代领人签字的不核销;
  8.没有信用社业务公章的不核销。
  (二)定期核查各类人员底册
  自实行伤残抚恤、“三属”抚恤、复退定补、精减退职老弱残定补以来,半年时间,对上述人员进行一次核对。凡自然减员、迁移的随时注销。
  1983年至 1990年,共注销各类定补人员 242人。其中已故老红军 9人;已故复员军人 75人;已故烈属 7人;已故伤残军人 8人;享受40%救济的 5人;享受定期补助救济的 97人。
  同时还停发了 41人因落实政策而享受定期补助或定期救济的双重待遇。
  五、扶贫救灾基金的管理:
  1987年8月,陇南地区行署发(1987)86号《关于印发农村救灾款返销粮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在救灾款的使用上采用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面在15%20%以内。根据通知精神,部分乡(镇)在当年实施。1988年18个乡(镇)全部按20%用于有偿救济,这是壮大民政经济的有效途径。
  1987年底和1988年初,18个乡(镇)相继建立扶贫救灾基金会。有偿资金收回后,存入专户,本着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原则,遇到灾情时优先救灾,无灾期间用于扶贫,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这样循环周转,逐年增长。
  附表(九)《各乡(镇)扶贫救灾基金情况表》
  六、双扶资金的管理
  1983年,原天水地区首次在我县试行扶贫工作。1984年以后全面开展扶贫、扶优和兴办福利企业。1983年1986年,先后在麻沿等10个乡(镇)投资41.44万元开展“双扶”(扶贫扶优)工作。其中民政投资15.74万元,省民政厅贷款17万元,县农行贷款8.7万元。截止1988年底,省民政厅和县农行贷款已全部还清。麻沿、伏镇、游龙、东关等四个乡(镇)的扶贫款全部收回。1988年,根据陇南地区计划会议精神,全县普遍开展扶贫工作,县民政局与县农行共同商定,由各营业所,信用社给18个乡(镇)发放贷款40万元,由民政贴息一年。全县1689户贫困户在收到效益或脱贫后,分别于 1989、1990年归还了贷款。县民政局于 1990年一次给各信用社结付利息 2.5万元。 1986年以后,扶贫款相继到期,应该回收。县局在农行设立扶贫周转金专户,1989年7月5日经与农行协商,将原536001帐户的无息存款调整为437014的有息存款,以利扶贫周转金有所增值。
  七、福利企业资金管理
  1986年,银杏乡首先兴办福利胶帽厂,县局从回收的扶贫款中以无息有偿形式扶持2万元。1988年至1990年,地区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曾先后拨专款40万元。经过考查论证,投资给下列福利厂:
  县局米石厂 4.5万元;
  泥阳镇胶木用品厂 0.5万元;
  高桥乡木材加工厂 4万元;
  嘉陵木材加工厂 5万元;
  虞关食品厂 1万元;
  麻沿食品加工厂 10万元;
  柳林铅锌矿 5万元;
  残联绒衣厂 5万元;
  麻沿针织厂 5万元。
  开办福利企业以来,民政局不但以无息的方式投资,而且用贴息的形式扶持。1987年至1988年,先后为嘉陵木材加工厂等6个福利企业贴息贷款 25万元(由企业贷款,民政贴息)。
  附表(十)《 1983年至 1990年扶贫资金清理表》
  附表(十一)《徽县扶贫、福利企业贴息贷款利息计算清单》
  第三节 财务档案
  民政财务的帐、表、单据和凭证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原始记录。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民政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历史原件,是考核和总结民政工作的数据库。为使财务档案条理化、规范化,依照“会计法”和档案管理的规定,1975年以来的月报、季报和年报装订成册交局内秘书作为永久档案保管。帐本、凭证用统一的会计档案封面装订后加封,归类编号,由会计保管。
  第三章 财务检查、监督、审计
  第一节 财务检查
  民政财务不同于其它财务,它的每一项支出都有特定的范围和对象。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定要通过财务工作去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程度。因此,民政财务必须置身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之内,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一、 1981年以来,结合全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按照统一部署,县局每年首先作好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大检查办公室1984、1987、1989、1990年对民政财务进行了重点抽查, 1989年检查中,以分类记分的方法,给县民政局财务工作评记 93分,并表彰奖励财会人员。
  二、1984年县大检查办公室抽调民政局会计到伏家镇、江洛镇、泥阳镇、游龙乡、麻沿乡全面检查各类财务帐目。重点对这5个乡镇的民政事业费逐一查对,对发现的问题,以大检查工作组的名义当场作了处理。
  1986年,永宁乡更换民政助理员,趁接交手续的机会,县局会计作为监交人,对该乡1985年、1986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在核对各类定补人员时,发现复员军人张进全已享受定补15元,又以其小名张来生骗得民政助理员的信任,二次报批了定补。问题发现后,会同乡政府领导对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收回、注销了第二次定补证件。至于多领的90元定补款,鉴于本人家庭确实困难而视作复员军人补助不再追回。通过这件事,既教育了本人,又教育了民政助理员和县局工作人员,这就更进一步的说明财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88年,为配合县审计局对民政财务专题审计,我们对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 1987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重点检查。
  1989年,地区民政处、县民政局联合对伙家镇1988年和1989年春季的自然灾害救济款作了专题检查。既查帐务记载;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一方面逐人逐笔的核对,另一方面深入到户查看救济对象是否准确。
  同年六月,县局集中时间,由局长吴振升带领全局干部,由城关镇、东关回族乡全体干部配合,对一乡一镇 9个村委会、64个村民小组、 1381户村民, 1986年至 1988年的自然灾害救济款进行了清理。
  附表(十二)《城关镇、东关回族乡民政事业费清理情况表》
  第二节 监督
  自八二年民政事业费划归农行、信用社管理、监督支付以来,农行所属各营业所、信用社在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履行着监督作用。
  1983年,麻沿乡一个村干部给五保户代领15元救济款,第三天,信用社主任汪世杰去该队下乡,专程到五保户家里去检查,结果发现少付5元,回乡后即给乡政府领导作了汇报,随后,由民政助理员再次核查,情况属实。乡政府撤销了这个村干部职务,并通报全乡。
  为了全面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几年来,凡是有关民政事业费使用方面的文件都主动报送县监察局。
  凡遇到政策规定含糊,界线很难区分的开支,主动向财政局、审计局请示,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再行开支,以便处理帐务。
  1990年9月,县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向乡(镇)转发了中央民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救灾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灾款的用途和使用办法。
  第三节 审计
  民政财务光靠自身管理和群众监督是不够的,有些还必须通过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才能使财会人员准确、完整的执行财会法规。
  1985年以来,坚持每季度定期向审计局报送民政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1988年,根据审计局的工作部署,从5月3日起至6月12日止,对县局及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1987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为期四十天的专题审计。从上年的决算、当年的预算、地区下达专项指标、各类人员的定补、下拨乡(镇)的经费到帐务的设置、款项分类、审批程序、类别标准、发放手续和银行各户存款,逐笔逐件找出政策依据作了详尽的审计。其办法是:采取内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原始三联单,深入到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的救济户家中作了核对。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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