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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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登记程序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4
页码: 155-158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确定婚姻登记机构和登记手续,对涉外婚姻和军婚婚姻处理办法。
关键词: 徽县 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

内容

婚姻登记是执行《婚姻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国家指导和监督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重要法律程序。也是婚姻当事人履行的法律手续。
  第一节 登记机构
  徽县从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起,就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婚姻登记工作由公社办理。县民政局只负责领证发证和对婚姻登记业务的指导、统计及执法大检查工作。
  1984年,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要求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轮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结婚登记工作。1985年12月,陇南地区民政处举办了为期七天的全区民政助理员培训班。我县民政局的正副局长和 18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均参加了培训。系统地学习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工作,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办理登记时,必须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经过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必须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申请结婚要带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和最近照片或合影相片两张。
  申请复婚登记的要持离婚证件,并在申请书上注明 “复婚 ”。
  申请离婚的要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主要审查: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
  对申请离婚的主要审查:是否确实自愿;有无草率、威胁、欺骗等行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是否经过协商作妥善处理;离婚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合乎事实,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
  三、登记: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则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对离婚后再婚和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要收回离婚证件注销。
  第三节 涉外婚姻和军婚
  涉外婚姻的登记,即中国公民同外国籍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均由省民政厅办理。凡自愿离婚的,可直接向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1990年我县镇伏“一八二”待业青年与香港某公司职工申请结婚,由我局出据介绍,直接赴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据证明,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本人的同意,对破坏军婚的要依法处理。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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