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实行《婚姻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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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7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实行《婚姻法》
分类号: D923.91
页数: 4
页码: 152-15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婚姻法》的贯彻情况。
关键词: 徽县 婚姻制度 婚姻法

内容

第一节 婚姻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大立法。从此,旧中国遗留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轻视子女权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建立民主和睦互爱互助、幸福美满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得以确立。这对妇女解放起了巨大作用。徽县和全国一样,也是在这时确立的。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第二节 贯彻《婚姻法》情况
  社会主义社会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落后的、腐朽的思想意识还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在婚姻领域里,封建思想和旧婚姻制度的残余,不仅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存在,甚至在不少干部中仍有较深的影响。因而包办、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问题在不少地区,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方不断发生。1954年,全县婚姻登记制度全面建立。为了宣传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由民政科、团县委、县妇联等组织,组成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工作组,到泥阳乡苟家庄行政村进行试点。经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包办买卖婚姻还比较普遍,全行政村15岁以上的女青年55人,已订婚的15人。其中多数是以媒人介绍,女儿见面父母作主订婚的。均收一定数量的彩礼;有的干涉子女婚姻自主的情况相当严重。王窑自然村姚××夫妇对女儿姚××与工人许××自由恋爱百般干涉,极力反对,逼着女儿嫁给了阎门村的阎××,婚后感情不合,经常打闹,姚跑回娘家,均被父母赶走,致使姚× ×服毒自杀,经抢救脱险。
  2.早婚、私婚比较突出。在全行政村 33对已婚青年中,早私婚 19对,占57.5%。
  3.招留妇女非法同居问题经常发生。
  4.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苟家庄自然村毕××长期以封建迷信虐待儿媳李 ××,李与毕的大儿子苟××结婚,婚后三次生孩子,毕夫妇不但不认真护理,而且以封建迷信手段进行百般折磨。致使李疾病缠身直至服毒自杀。时年仅 25岁。
  5.封建迷信,旧风俗在农村普遍存在,如盘八字、对象属、踩门、穗壶结婚,看皇历等。
  6.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有的执法不严,个别干部还有循私舞弊行为。如将女方的出生年月提前一岁达到法定婚龄。办给了结婚证。此种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形势的需要,修改并公布了新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贯彻执行以来,人民群众按照《婚姻法》履行婚姻登记的自觉性逐年提高。随着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开始,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建立“五好”家庭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在全县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90年,徽县城乡举行集体婚礼的98对;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2013对。近年来,有不少青年破旧习立新风,采取旅游结婚的也愈来愈多。
  附表:(一)《徽县 1985——1990年结婚、离婚统计表》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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