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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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73
颗粒名称: 第八篇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0
页码: 149-158
摘要: 本篇记述了婚姻习俗形式,实施《婚姻法》的工作,和婚姻登记的程序。
关键词: 徽县 婚姻法 婚姻习俗

内容

婚姻登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它不仅是一项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务性工作,而且是一项贯彻党的政策、实施《婚姻法》的重要工作。民政部门在党政领导下主管的这项业务,是国家对社会实行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
  第一章 婚姻习俗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经历了多次变化。我国封建社会长达 2000年之久,封建习俗在我国流传深广,可
  谓根深蒂固。徽县的封建习俗有如下形式:
  一、买卖婚姻,把妇女作为商品,借婚姻索取财物。民国 30年,礼金大约少则 12块银元多则 24块银元。
  二、对换亲(又叫调换亲);双方儿子说不上媳妇,年龄已大,父母着急,以女儿互相对换成亲。
  三、童养媳,家境贫寒,幼年被父母出卖或作主订婚,在婆家生活的媳妇。
  四、叔接嫂,哥早亡,嫂年轻,由父母包办叔与嫂再成婚。
  五、拜堂夫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邀请亲戚和邻居在场证婚,举行 “拜堂 ”仪式后共同生活。
  六、招夫养夫,丈夫老好或失去劳动能力,媳妇当家,又舍不得离开家,只好从外招进来一个比前夫能干的人,维持家庭生活。
  七、并婚,夫妻均属非法婚姻,时间久了,得到民间认可,成为事实婚姻。
  八、冲喜婚,旧时迷信,在人病重时办喜事,想借喜冲不祥。
  除以上外,还有早婚、重婚、纳妾等不合理的婚姻。
  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程序,在徽县民间有以下几种:
  一、托媒,男女的父母请人做媒,向双方父母提亲,也叫说亲。
  二、盘八字,旧时风俗,只要门当户对就由媒人说亲,父母之命,决定终身大事。初议婚首先要问清女方的出生年月日,即生辰八字。由媒人告诉或开草帖,用红纸书送至男方,男方请阴阳或算命先生合媒,如无冲喜且有上下之分,当然占上婚最佳,中婚下婚亦可。
  三、订婚:“八字合成”媒人允诺后,叫男方备齐四色礼品择日送往女方,称为下聘,俗名提酒,女方同意给话后,男女双方需宴请媒人,亲朋名日喝大酒,也叫订婚。
  四、结婚:结婚前先由男方择定吉日良辰,由媒人通知女方,叫作通话。男方事先备衣料、首饰及礼金送往女方,礼金女方不全收,退多退少由女方父母决定。此外,男方还须给女方送去待客的米、面、酒、肉、烟、茶等物,送多少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最后完婚。
  五、回门:次日,新娘要拜家神祖先,新郎陪同新娘回娘家,新郎拜见长辈亲友,当天吃过饭,新娘新郎回家,叫回门。婚后十日或一月,新娘备礼物在娘家住十日或对月,整个婚姻程序才算全部结束。
  第二章 实行《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大立法。从此,旧中国遗留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轻视子女权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建立民主和睦互爱互助、幸福美满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得以确立。这对妇女解放起了巨大作用。徽县和全国一样,也是在这时确立的。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第二节 贯彻《婚姻法》情况
  社会主义社会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落后的、腐朽的思想意识还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在婚姻领域里,封建思想和旧婚姻制度的残余,不仅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存在,甚至在不少干部中仍有较深的影响。因而包办、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问题在不少地区,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方不断发生。1954年,全县婚姻登记制度全面建立。为了宣传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由民政科、团县委、县妇联等组织,组成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工作组,到泥阳乡苟家庄行政村进行试点。经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包办买卖婚姻还比较普遍,全行政村15岁以上的女青年55人,已订婚的15人。其中多数是以媒人介绍,女儿见面父母作主订婚的。均收一定数量的彩礼;有的干涉子女婚姻自主的情况相当严重。王窑自然村姚××夫妇对女儿姚××与工人许××自由恋爱百般干涉,极力反对,逼着女儿嫁给了阎门村的阎××,婚后感情不合,经常打闹,姚跑回娘家,均被父母赶走,致使姚× ×服毒自杀,经抢救脱险。
  2.早婚、私婚比较突出。在全行政村 33对已婚青年中,早私婚 19对,占57.5%。
  3.招留妇女非法同居问题经常发生。
  4.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苟家庄自然村毕××长期以封建迷信虐待儿媳李 ××,李与毕的大儿子苟××结婚,婚后三次生孩子,毕夫妇不但不认真护理,而且以封建迷信手段进行百般折磨。致使李疾病缠身直至服毒自杀。时年仅 25岁。
  5.封建迷信,旧风俗在农村普遍存在,如盘八字、对象属、踩门、穗壶结婚,看皇历等。
  6.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有的执法不严,个别干部还有循私舞弊行为。如将女方的出生年月提前一岁达到法定婚龄。办给了结婚证。此种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形势的需要,修改并公布了新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贯彻执行以来,人民群众按照《婚姻法》履行婚姻登记的自觉性逐年提高。随着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开始,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建立“五好”家庭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在全县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90年,徽县城乡举行集体婚礼的98对;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2013对。近年来,有不少青年破旧习立新风,采取旅游结婚的也愈来愈多。
  附表:(一)《徽县 1985——1990年结婚、离婚统计表》
  第三章 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执行《婚姻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国家指导和监督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重要法律程序。也是婚姻当事人履行的法律手续。
  第一节 登记机构
  徽县从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起,就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婚姻登记工作由公社办理。县民政局只负责领证发证和对婚姻登记业务的指导、统计及执法大检查工作。
  1984年,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要求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轮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结婚登记工作。1985年12月,陇南地区民政处举办了为期七天的全区民政助理员培训班。我县民政局的正副局长和 18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均参加了培训。系统地学习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工作,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办理登记时,必须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经过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必须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申请结婚要带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和最近照片或合影相片两张。
  申请复婚登记的要持离婚证件,并在申请书上注明 “复婚 ”。
  申请离婚的要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主要审查: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
  对申请离婚的主要审查:是否确实自愿;有无草率、威胁、欺骗等行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是否经过协商作妥善处理;离婚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合乎事实,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
  三、登记: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则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对离婚后再婚和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要收回离婚证件注销。
  第三节 涉外婚姻和军婚
  涉外婚姻的登记,即中国公民同外国籍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均由省民政厅办理。凡自愿离婚的,可直接向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1990年我县镇伏“一八二”待业青年与香港某公司职工申请结婚,由我局出据介绍,直接赴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据证明,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本人的同意,对破坏军婚的要依法处理。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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