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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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7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页码: 146-14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机构建设情况,建国后社会救济的方针和对象。
关键词: 徽县 社会救济 对象

内容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甘肃省设有“赈灾救济委员会”常设机构。徽县只有在大灾之年才有临时救济组织。同时政府很少有社会救济费用的安排。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徽县成立的救济院,就因经费短缺而停办。
  第二节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国后,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救济的方针、对象和形式各不相同。
  一、社会救济方针
  建国初期,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1954年以后,改为“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新的救灾救济方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
  二、社会救济的对象
  (一)农村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五保户,人多劳少的特困户;因灾减收的灾民,智力低下或病残者;遭天灾人祸无自救能力的户。
  (二)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按照政府规定,只限于城市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徽县发放社会救济款的情况是:
  一、 1950—1952年,农村基本上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粮食照顾的办法。
  二、 1953—1990年,社会救济是实行国家拨款的办法,区别对象予以救济,总金额为 216.56万元。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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