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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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3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分类号: D625
页数: 2
页码: 43-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关键词: 徽县 村委会 人民政府

内容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它说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正确理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该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共同目标都是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为建设我国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由“领导”变为“指导”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要尊重村委会自治法律地位,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不能给村委会下行政命令或包揽村委会工作。并不是可以放松甚至放弃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虽然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下属的分支机构。但是“指导”关系也还属于上级对下级的关系。
  三是村委会不仅有自治性,群众性,基层性,和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性特点,而且具有任务的双重性特点。一方面它具有“三自”作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它又有一定的行政任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五、六条也作了规定。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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