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徽县党政干部生活待遇及工资制度的三次变革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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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文史资料选编》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098
颗粒名称: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徽县党政干部生活待遇及工资制度的三次变革简况
分类号: K294.2
页数: 2
页码: 117-1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徽县党政干部生活待遇及工资制度的三次变革的简况。
关键词: 党政干部 徽县 生活待遇 工资制度

内容

建国之初的供给制
  供给制是革命战争年代老解放区对军政公职人员实行的生活待遇制度,它以实物分配为主,兼有津贴为辅,体现了“差别不大,水平偏低,大体平均”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之初延用全国。徽县于1949年12月4日解放,1950年5月开始对参加工作的党政干部实行供给制待遇,至1952年6月历时两年时间。
  当时的供给范围有伙食、衣服被褥、日常生活用品、少量货币津贴四大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的规定,徽县执行的情况是:
  1.伙食部分:县城机关干部每人每月12元,区(乡)干部每人每月10元,按此标准由机关大灶供餐,县级干部吃中灶、伙食费18-20元,干部下乡在农民家吃饭打条子,征收公粮时凭条据扣减该户公粮。
  2.衣服被褥:每人每年发单衣(灰布制服)一套,白细布衬衣一件,棉衣三年一套,被子三年一床,布鞋一年三双,棉鞋一年一双。
  3.生活日用品:毛巾两个月一条,肥皂一月半块,牙刷牙膏两个月一支。抽烟的男同志“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每人发骆驼牌香烟(50支装)一包,县级干部每月发招待烟一包,四个节日各增发一包。
  4.津贴:县级干部每人每月6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3-4元,另给妇女干部每月增发卫生费0.5元。
  供给制又分全供和半供两种,全供者按上述标准全额发放,半供者(一部分半脱产的乡长、总支书记、乡支书,参加减租土改的农村积极分子等)只供伙食和津贴(折算发粮食),不发衣物用品。对个别从老区来的县级领导干部(带家属者)经上级批准,其爱人、子女按一般干部标准发给衣服及生活津贴。如当时的县委书记王菁华、县长司国权的子女(学生),都由政府供给。
  供给制是党政干部身份的重要标志,它又体现了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等,所以那时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都以能享受供给制为荣。尽管只能保障个人的衣食住行,无力顾及家庭,但大家都心情舒畅,无私心杂念,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当时流行几句顺口溜:“进了政府门,就是公家人;吃穿有人管,一心干革命;一人享供给,全家都光荣。”朴素实在的语言,反映了广大干部为党的事业甘作奉献的赤诚和艰苦奋斗的精神风貌。
  在供给制执行过程中,为了适应干部外出开会、办事、下乡的实际情况,国家又出台了调整政策,按照政务院《关于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的试行办法》,在约占40%的干部中(大体为县科级)实行“包干制”待遇,就是除衣服继续发放外,把伙食、津贴、日用品三项合并一起折发货币,标准有所提高,且数额相对稳定,形成了由供给制向货币工资制过渡的初级形态。
  工资分制
  随着新中国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干部生活待遇制度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1952年7月,政务院发布《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迈出了干部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的特点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行政职务确定不同等级的“工资分”,且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生活必需品之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折实指数),又叫“工资分”,它的特点是“死分活值”,“工分”固定不变,但分值随物价浮动。
  “工资分”依供给制为基础,仍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日用品分四项构成,按当时的粮食(小麦或面粉)、白细布、清油、大肉、鸡蛋、青盐、火柴、煤(木柴)、茶叶、肥皂等十多种生活必需品的市价换算成“分值”。分值的核算由上级人民政府会同人民银行每季测算核定,通知下级执行。
  “工资分”按干部的行政职务、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经民主评议,三榜定案,并报上级批准(县级干部由省政府批准,科级干部由行署批准,一般干部由县政府批准)。据一些老干部回忆,当时的“工资分”评定规定大体是:正副县级干部300-260分,正副科级240-170分,其他干部(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勤杂员)150-110分。
  工资分制于1952年7月开始执行,当时徽县的一个分值核定为0.255元(据资料记载,1955年才提高到0.2805元水平,天水市为0.2953元,两当县为0.2645元),按此标准,正县级干部最高300分,实发人民币76.5元,一般办事员最低为110分,实发28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差为2.7∶1。以最低工资为例,按当时的物价推算,28元钱可分别买如下工业品及农副产品:买白细布(每市尺0.28元)100尺;买面粉(每市斤0.165元)170斤;买大肉(每市斤0.78元)37斤;买鸡蛋(每个0.05元)560个。
  随着“工资分”制度的实施,干部有了较稳定的货币收入,有了供养家属的经济能力,政府对少数领导干部家属的供给制就随之不再执行,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政府发给适当补助。
  薪金制(职务级别工资制)
  “一五”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市场物价稳定,而“工资分”所含的十几种实物已不能完全满足生活的实际需求。因此,国家决定从1956年7月起由“工资分制”,改为“薪金制”,为后来三十多年的职务级别工资奠定了基础。
  政务院把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职务级别确定为30个等级,地方、县、区、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职务级别最高为15级,最低为30级,并按各地物价水平、自然条件、生活费用等因素,划分11个类别工资区。徽县隶属天水地区,根据以上条件定为九类工资区(两当县八类,天水市十一类区),执行15—29级等次,具体规定是:正县级干部15—16级,副县级17级;正科级干部18—21级,副科级22级,一般干部23—28级。正县15级月工资125元、16级115元、副县17级105元;正科18级月工资96.5元、19级84.5元、20级75元、21级67元、副科22级月工资60元;一般干部23级53.5元、24级45.6元、25级40.5元、26级38.5元、27级35.5元、28级33.5元、29级30元。
  开始定级时,行政职务与工资级别相统一,如正科级干部最高定18级(我县有特殊情况,对陇南地下党骨干解放后任区委书记的如段奕章、杨彦明等定为17级),副科级不低于22级。但此次定级后实行“提职不提级”制度,就出现了职务与级别不相符现象,如杜怀珍在天水为正科18级,提任徽县委副书记仍执行18级工资,从十类工资区调到九类工资区职务升了,工资反倒减少了。
  1956年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后,国家原设想过几年全国普调工资,后来由于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五八年的“大跃进”运动,五九年的“反右倾”运动,五九年至六一年的“三年经济严重困难时期”,六三年至六五年的“四清”“社教”运动,六六年之后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等一系列政治浪潮的冲击,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从1956年7月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多年时间未作变动。
  (根据黄凡宗、李树德、王廷选、韩廷海、张继成、王经等老干部回忆情况综合整理,胡居义提供数据资料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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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文史资料选编

《徽县文史资料选编》

《徽县文史资料选编(第二辑)》是记史之书,载实之书,资料之书,全书分“彩插”“大事记”“机构沿革”“文史资料”等四个栏目,共收录文史作品约146篇。这些作品选自政协文史研究员、爱好文史事业的业余作者的作品。全书56万多字,内容丰富,分量厚重,文字精美,很有品位。《徽县文史资料选编(第二辑)》所收入的作品既有文化品位,又有史料韵味,既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经历的“三亲”资料,又能起到传承文化、探究历史、启迪现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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