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扶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暂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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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定西年鉴-2004》 图书
唯一号: 291120020220000340
颗粒名称: 定西市扶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暂行)
分类号: F127.42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4年定西市扶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文件纪要。
关键词: 定西市 招商引资 非公有制经济

内容

(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法〔200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三个环境”,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全市经济总量增加,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障金,均纳入本规定扶持的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 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采取政府出资、公民、企业和法人实体自愿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筹集担保资本金,为企业提供银行信贷担保。
  第五条 市、县(区) 成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将国有资产收益,市、县(区) 财政筹集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全部作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资本金,采取提供借款、入股、参股等形式,扶持企业发展。借款只收取比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低2—3个百分点的占用费,也可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减免占用费;入股、参股资金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股份比例分红。
  第六条 凡属新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非公有制企业( 含新办的各类市场),从建成投产或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按国家和省上财政体制及税制,属市、县(区) 留成或独享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企业作为技术创新资金。前两年全额拨付,后三年按50%拨付。
  企业持纳税凭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拨付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需要延长年限的,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决定。
  市域内原有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有新的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的,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市、县(区) 财政部门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金专户,每年按企业缴纳税金中属市、县(区) 实际收入的年增长额的15%提取奖励资金,存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金专户,企业法人需用时可一次性提取。
  核算纳税增长比例及市、县(区) 实得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和证明为准。
  第九条市、县(区) 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将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国家和省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全部纳入储备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规定供给。
  第十条 对于市域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各类土地,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取得50年以内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继承。
  投资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开垦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其指标可以实行商品化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再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市内已建成投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新建、技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的以外,一律不再审批。
  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内(1000万元以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原集中审批改为随报随批。
  第十二条 对所有投资项目需环保部门评价审批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上报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上报审批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当地审批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在三年内全部到位。企
  业自成立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50%以上,首期出资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登记注册: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6万元以上;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10%,即人民币1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限制注册资本的数额,按出资人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对于乡村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对于各县(区)小城镇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各县(区)县城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凡进入示范区的生产经营者,除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实行三年的试经营期,期满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七条 取消企业的用水超计划加价;取消劳动力个人档案管理费;取消对外招商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取消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时收取的咨询费、代理费;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产品、商品收取的质检费;减免区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自用房屋建设时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一切不利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收费政策。
  第十八条 凡属市外投资者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只要在小城镇和县(区)城有就业岗位,有固定住所、有收入来源的,都可以办理所在地户口,子女入学就近优先解决。外来投资者,可在县内或区内选择子女就学学校,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免收借读费。
  第十九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统一由市、县(区)招商部门确定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应由市县(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招商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省上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招商部门受理后,与市县(区)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属哪个部门职权范围内上报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审批下达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批结果。
  市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证照及各种手续,只要符合规定、相关材料齐备的,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
  (一)属证明类事项,必须随到随办;
  (二)属审核、许可类事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属上报审批类事项,必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下达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从市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国家和省上按政策要求,从正常渠道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除外),引进有偿资金(包括贷款、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提取奖金,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按5%提取奖金;引进无偿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8%提取奖金,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按10%提取奖金,奖金由受益企业或单位从引进资金中一次性解决。从市外引进项目的个人和单位,按项目资金到位额的2%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举报、投诉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处罚制度。市、县(区)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单位或办事人员推诿、不积极落实时,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市县(区)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县(区)监察部门在5至10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市、县(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有关机关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知识出处

定西年鉴-2004

《定西年鉴-2004》

本书记述了2004年度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状况,共分“特载篇”、“县情篇”、“部门篇”和“数据篇”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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