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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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定西年鉴-2001》 图书
唯一号: 291120020220000011
颗粒名称: 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
分类号: F127.4
页数: 6
页码: 29-34
摘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实施的力度,加快定西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定西地区 税收政策 招商引资

内容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实施的力度,加快定西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政策第一条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区外客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4、外来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5、外来投资牲畜屠宰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7、外地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定西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被兼并企业属区内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
  第二条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和转让。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8、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四条配合退耕还林(草)的实施,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鼓励兴办各类新型产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6、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指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所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和节能生产。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七条鼓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提取折旧。
  第八条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九条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鼓励住房消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智力政策第一条各事业单位引进急缺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单位有空编、空岗的,即可办理流动手续;若无空编,经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认定后,可先进人,后增编。凡引进的急缺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在实际工作中,成绩优秀者,可低职高聘或者破格晋升,还可推荐评定省内有效的高级职称。
  第二条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地委、行署授予“全区优秀拔尖人才”、“全区学科带头人”、“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为定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给予5000元——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分配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推荐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引进人才(包括投资者)的计生、子女户籍、子女入学及学籍、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要主动搞好服务。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和证照年检审查等分别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主动代理服务。
  第五条对户籍管理实行新的规定。
  1、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区外来定人员,不管是否找到工作,都可在区内各县城先入户口;有固定工作后其配偶和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2、对投资者(包括亲属)在原籍保留常住户口,但要求在我区落户的,凭有关单位投资证明办理临时户口暂住证,享受常住人口待遇。对农业户口的投资者(包括亲属)要求落为“非农户”的,优先办理“农转非”。
  第六条吸引区外技术型人才来我区创办企业,开发项目。
  1、凡来我区务工的技术型劳动力,劳动部门免费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且免收用人调节费。在职技术人才,享受和区内职工一样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2、凡来我区创办企业,安排区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拨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补助费。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免费为来我区务工人员代管档案,代扣各种社会保险费。创办培训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培训区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按每人100元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补助。
  第七条鼓励区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推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才使用办法,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职兼薪从事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
  第八条鼓励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留职人员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待遇,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三年后不回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可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通过人才市场交流配置。
  第九条对区内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县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和任务的,每月可由同级财政拨付或从课题费中提取一定补贴。
  第十条鼓励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协办各类实体,对重要岗位急需的老专家,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退休后可反聘。离退休人员从事科技、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效益的,同在职人员一样分享成果,取得报酬。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的录(聘)用手续、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等,人事部门积极主动进行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当地和外地的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只要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凭工商、房产管理部门证明,都可批准在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对进镇落户的农民,还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在全区试点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凭土地征用证明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信贷政策第一条外地企业兼并定西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国家专业银行贷款和利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享受有关挂帐、停息、减息、免息政策;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拨贷”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报经批准后,在计划还款期内所欠借款可实行挂帐停息。
  第二条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名牌精品”围绕企业“扭亏增盈”和“脱贫解困”,积极发放,国有工业企业组织生产所需的启动贷款和“封闭贷款”。第三条各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地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考察论证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地县财政对于税收大户、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第四条地区各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新增贷款额每年确保10%以上的增长。对自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人民银行应协调商业银行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贷款。第五条加大再贷款投入力度,扩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每年新增指标不少于2亿元。
  四、土地政策第一条外地国有企业兼并定西国有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行政划拨方式不变。其他企业兼并定西国有工业企业,其土地资产的处置,参照执行定西国有工业企业相关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区外客商投资建设的土地供给实行优惠让利,即根据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和级差收益等因素确定优惠让利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开发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开发农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开发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开发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受让和承包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续签合同,原使用者享有优先受让(承包)权。第三条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地价适当从低,允许分期付款和在一定期限内缓征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
  第四条凡在我区境内投资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公益事业、机关办公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凡区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实施的工业、农业、商业、旅游、娱乐业等建设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让利规定:1、对经批准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商贸等二、三产业的建设项目,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供地。使用新征用土地,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承包费)的,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50%,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60%。
  2、对经批准投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承包费)的,土地出让金(承包费)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70%。
  3、对经批准投资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优惠条件。用于投资办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的,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60%。
  4、对分年度交纳土地出让金(承包费)、土地使用费的,按年租金优惠20%。
  5、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项目用地,前三年实行零出让金,从第四年起,分别按本条一至四款规定办理。
  6、对投资300万元以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用地,在享受本条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其多出300万元投资的金额,每增20万元,地价优惠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可优惠到宗地价的80%。
  7、对经批准以土地入股的建设项目,以存量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方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合营改造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20%;以新征用的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宗地评估价优惠10%,其股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股单位持有,并按股分红。
  8、区外企业兼并、承包、租赁我区亏损企业的,被兼并方原来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土地优惠政策,由兼并方继续享受。
  9、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县、地直机关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用地实行返租倒包形式,统一征用,即用地单位每年每亩地给农民一定粮食或现金补偿。
  第七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即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按规划预征一部分土地,所预征的土地先给群众付20%—30%的征地费,土地由农民继续耕种,待建设需用时,收回其土地并付清征地补偿费。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参与开发建设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形式兴办各类企业。
  第九条鼓励农民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牲畜牧场和饲养场。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项目,征收最低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建造温室大棚、临时牧场、饲养场等,确需占用耕地,土壤耕作层不被破坏的,其用地不作为建设用地,不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约定条件和规定恢复耕地。
  五、奖励政策第一条围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面向全国聘请高层次人才,设立“定西地区特聘首席教授”和“定西地区特聘首席专家”岗位,聘期三年,聘任期内除按规定发给工资、津贴外,用人单位再发给每人每月岗位补贴2000元。
  第二条设立“定西地区科技功臣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每年评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发奖金10万元。
  第三条对引进区外客商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1、凡从区外引进的各类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价值),均属引进资金的范围。
  2、引进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分期确认,区外资金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及银行等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3、独资企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由政府奖励,合资合作生产经营性企业由区内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
  引进有偿付息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引进无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按实际到位的10%奖励。
  低息引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50%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引进合资、合作资金,按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
  投资者以设备投资的,按评估价的5%奖励。
  引进独资企业的,以实际投资的5%奖励。
  4、引进项目被我区企业采用的,由受益企业按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利润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建企业,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由政府按技术价值的2%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区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才,由受益企业按经济效益贡献给予奖励。
  年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税后留利的40%提取;年新增税后留利50—100万元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30%提取;年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后留利的25%提取。
  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减亏额的3%给予奖励;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减亏额的5%给予奖励。
  2、对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给本区受益企业创造效益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付给转让费用,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区内外单位或个人使企业扭亏为盈的,每年从企业新实现的利润中提取25%给予奖励。
  六、保障政策第一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对租赁、承包停产或亏损企业的,承包租赁费从优,实现利润全部归承租方。
  第二条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三条兴办新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第四条鼓励区内大中专学校在校高年级学生从事科技创业活动,需要较长时间离开学校的,可保留学籍。
  第五条放宽设立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母子公司注册资金总和由国家规定的一亿元放宽到六千万元。
  放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限额,注册资金达到规定限额的80%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先登记注册,在年检时要求补足。
  第六条对农村边远山区个体私营者,一律采取先试营、不注册、不收费的办法,促其健康快速发展。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业,优先安排摊位,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免收一年个体工商管理费。
  扶持发展一批民营科技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各部门的监督和投诉。对由于某些部门行为不当或不作为,甚至吃、拿、卡、要而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供电、供水等部门要主动为区内外新投资企业节约用电、用水服务,水、电增容费减半征收。各部门切实减少各种检查、稽查活动,确属必要的,也应严格按规范进行。
  第八条为保证各方面、各行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为各类投资实体服务,各种牵涉企业的政策条文都应在文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印发各类企业。
  第九条成立定西地区项目服务联合办公室,由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政策条款的落实,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联合办公,督查工作质量,确保投资和项目的进展。对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可能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本规定适用于区内外的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位、经济组织和其他自然人。定为准。本规定由定西地区行政公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地委文件印发)

知识出处

定西年鉴-2001

《定西年鉴-2001》

本年鉴记述了2000年度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状况,共分“特载篇”、“经济社会篇”、“县情篇”、和“数据篇”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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