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唯一号: 290934020230001929
专题名称: 屠宰税
文件路径: 2909/01/object/PDF/290910020230000006/001
起始页: 034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屠宰税清末称架税、亦称宰杂税。民国17年(1928)征收办法:牛、猪、羊每头(只)税额征银元各为1元、0.30元、0.10元。30年国民政府规定:凡屠宰牛、猪、羊,无论自用或岀售,每头征收税额分别为2元、10元、0.30元。同年8月又按屠宰牲畜时值价2%—6%征收。37年起,凡宰猪、羊、牛.骡、马五种均从价征收,税率不超过10%。如有偷宰牛犊、羔羊及有孕母畜者,除勒令缴纳税款外,并课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所宰牲畜若属婚丧年节、喜庆自用,均须于宰前报请征税机关查验后免征:隐匿私宰,按应纳税额处以1—5倍罚款。民国35年征屠宰税120万元。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