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唯一号: 290934020230001928
专题名称: 契税
文件路径: 2909/01/object/PDF/290910020230000006/001
起始页: 034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契税土地、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按所订契约,由承受人纳税。民国初年按卖六典三(6%、3%)征税。30年起契税按契价征收,卖契、增与契、占有契各为15%,典契10%;交换、分割契各为6%,并在契税内征收35%附加。35年契税划归县级收入后,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各为6%,典契4%;交换、分割契为2%。契税附加仍按25%征收。31年(1942)征契税4889.85元。34年(1945)征契税22.03万元,契税附加5.5万元。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