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马德明诉尼玛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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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唯一号: 290932020230004623
事件名称: 1987年马德明诉尼玛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案
文件路径: 2909/01/object/PDF/290910020230000002/001
起始页: 073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
结束时间: 1987年
发生地点: 玛曲县

事件描述

原告:玛曲县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明,男,回族,临潭县人。 被告:玛曲县尼玛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东道,男,藏族,玛曲县尼玛乡人。 1987年5月13日,尼玛乡乡长东道带领20名尼玛乡“人民代表”强行接管尼玛乡牧工商联合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明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接管。东道乡长即下令强行接管,并在公司办公室内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宣布接管人员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办事员和大部分工人被接管者撵走,接管人员随后无端破坏企业设施,将公司所属的饭馆四间房子拆除,在原准备修建车间的地基上修起宿舍和擅自提高旅社住宿价格一半等。尼玛乡政府非法干预企业自主权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就此向县人民法院提岀诉讼。 县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査工作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明确了为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该承包合同有些条款虽然不完善,但仍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尼玛乡政府单方面决定更换承包人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为顾全整体利益,尽快解决纠纷,恢复和发展生产,要求有条件地和解。此后双方达成将该公司分为牧工商一公司与二公司的和解协议,企业生产恢复。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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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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