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文化现象之一,它的宗旨是要求人们笃信神道,向虚幻的神灵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个以藏传佛教(亦称喇嘛教)为主体的多宗教、多民族聚居区。据1949年的统计,甘南境内共有29.7万人,其中藏族15.4万人,占总人口的52%。有藏传佛教寺院144个,僧人15,590名,占藏族人口的10%。其中:活佛225位,僧官、寺院管家829人。有伊斯兰教清真寺44个,阿訇、满拉180多人。有苯教寺院9个,僧侣千余人,活佛、僧官20多人。有基督教2户,6人。有汉传佛教寺庙6个,各寺庙都有几个主持及和尚、道人。
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历史的演变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形成了甘南宗教的显明特征:一是宗教与政治结合为一体。藏传佛教自明、清时传入甘南后,延续到解放初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并没有消除,它往往与政治紧密相连,在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使甘南的藏族人民对宗教有着根深蒂固的同一性,形成了宗教至上的共同意识。二是甘南的喇嘛教基本上是全民信仰的宗教,由此形成了它的民族性,并导致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时常交织在一起,容易被封建统治阶级和境内外反动势力所利用,充当他们妄图巅覆社会主义和分裂祖国的工具。三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要达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因此,在短期内,人们还不能摆脱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灾难和痛苦,宗教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在一部分人中长期存在。解放初,甘南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巴经渗透到藏、回族群众的社会生活、生产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领域,并溶进他们的心理思维定式中。因而,甘南的宗教问题还往往表现出长期性、群众性的特征。四是喇嘛教和伊斯兰教,长期以来是以民族整体形式出现的,一个人生下来就是宗教信徒,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这样,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经融入了藏、回族群众的共同意识。因此,对他们所信仰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藏、回民族本身的态度。五是由于甘南特殊的环境和社会历史的演变,藏族的许多婚丧仪式和群众性的节日活动,大多源于寺院宗教的内容,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某些宗教因素实质上已演化成了群众的风俗习惯或民间文化,并沉淀于藏民族的意识理念中。六是由于甘南藏区处地偏远,交通闭塞,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市场经济微弱。这种客观上的特殊差异,使藏传佛教在各个方面固守传统,造成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的长期贫乏,并持有比较冷漠的奇异心态。
建国以来,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排除“左”、右两方面的干扰,使甘南的宗教经历了时起时伏、时兴时衰、时禁时复的变化过程,主要分为5个阶段:
第一,从1949年10月到1957年底甘南宗教的持续兴盛阶段。甘南解放后,宗教是伴随着封建制度原原本本地转移到新社会来的。以拉卜楞寺为中心的''政教合一"封建统治制度和以卓尼杨土司为首的封建土司制依然存在,各种封建割据的统治基础没有发生丝毫动摇。当时,党在甘南藏区的力量薄弱,少数民族干部奇缺。党开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剿匪和建立基层政权。因此,党对民族宗教问题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1952年的土改中,甘南实行了 “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对喇嘛寺和清真寺的土地、牛羊、教产一律不动。并宣布在甘南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依然保护寺、观、庙堂,保障活佛、喇嘛、阿訇等宗教职业者的信教自由,允许他们开展正当的宗教活动。同时尊重和重视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影响,把他们列为统战对象,实行“争取、团结、教育”的政策,在国家机关和基层政权中,合理安排职务。截止1957年底,全州对162名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在州、县、乡政权机构和政协中安排了领导职务,占当时全州三级政权领导职数的1/3以上。此外,通过召开协商会、座谈会、联谊会等,让他们学习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大胆鼓励、支持他们到基层去,调处草山边界纠纷等。同时还组织参观团,让他们到内地大城市参观学习,增长见识,提高爱国、爱教觉悟。这样,使甘南的民族宗教工作出现了大好形势。截止1957年底,甘南境内共有藏传佛教寺院196个,比1949年增加了27个;僧人15,500多人,其中活佛275位,比1949年增加了50名。僧官、寺院管家1177人,比1949年增加了348人。有清真寺46个,阿訇、满拉等278人。
第二,从1958年反封建斗争到1961年中央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召开,甘南宗教濒临被取消的限制阶段。
无论是喇嘛教还是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宗教与社会、政治、文化紧密结合的特殊制度,由此宗教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其本身的存在和滋生出来的消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喇嘛教的规俗裁定:弟兄两人中,必须有一人入寺当和尚。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7年中,甘南平均每两户、10个农牧民供养1个僧人。全州寺院和土官头人的剥削量约占农牧民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的达70%至80%。回族群众的宗教负担占年总收入的50%至60%。而15,000多名入寺为僧者,绝大多数是智商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长年很少从事生产劳动,却要消费他人创造的物质财富,这无疑加重了农牧民的经济负担。到1956年底,随着全国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甘南的各族群众纷纷要求进行彻底的民主改革,特别是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和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它不但与社会发展相悖,而且变成了封建反动势力为维护其长久统治,赖以对抗党和政府在甘南实行民主改革的“挡箭牌”。从1958年5月起,甘南在反封建斗争中进行了宗教改革,省、州、县分别向拉卜楞寺、禅定寺、合作寺、阿木去乎寺、郎木寺和临潭县伊斯兰教西道堂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发动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和广大僧侣,开展诉苦斗争,清算封建特权的罪债。到年底,全州宗教改革结束。甘南通过这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宗教改革,党和政府根据各族人民的要求,宣布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制度,取消喇嘛寺和清真寺的一切封建特权。即:一是废除寺院私设法庭、监狱及处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权和司法权。二是取消寺院向各地委派部落头人及下属寺院僧官和发号施令的组织行政权。三是取消寺院对草山、土地、森林、牲畜、河流、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四是禁止寺院向各地或群众派款、派经、派差役。五是废除寺院向群众放高利贷的剥削制度。六是不准强迫群众封斋入寺,特别是严禁胁迫18岁以下儿童入寺当喇嘛、满拉等。七是取缔寺院、道堂的所有宗教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和隶属关系等。八是提倡宗教人士履行公民义务,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这样,不但解放了生产力,而且使宗教摆脱了长期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控制的羁绊,也使广大农牧民彻底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真正当家作了主人。
然而,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受“左”倾思潮的制约和影响,甘南在这场宗教改革出现了类似''消灭宗教”的做法,主要是错关闭和拆毁的喇嘛寺、清真寺太多。遣返绝大多数僧侣回乡,还俗参加劳动。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违背了“慎重、稳进”的既定方针,没有完全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没有严格区分封建制度同宗教的界限,没有严格区分封建特权同宗教仪轨的界限,没有严格区分宗教掩护下的反革命活动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界限,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其结果迫使甘南的宗教活动曾一度秘密转入''地下”,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受到了限制,宗教趋于消亡的边缘。
第三,从1961年到1966年5月甘南宗教进入了部分恢复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局部落实。
1961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兰州召开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对甘南藏区在1958年宗教改革中发生的失误进行纠正。党中央在《关于甘南牧区工作问题的批示》中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巩固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使宗教脱离封建统治阶级,成为私人生活的事情。人民群众过去信教现在不信了,过去信教现在仍然信教,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信这种教或信那种教,都享有充分的自由。要根据群众的自愿和宗教生活的需要逐步恢复一些寺庙。凡是保留寺院均应开放,坚决保护,并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首先是要尊重,其次是要加以分析。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民族发展的,要加以发扬。无利无害的可以不管。确实有害的,要教育群众由群众自己去改,不能强迫命令,特别是汉族干部绝对不能强迫藏族人民和当地民族干部改变风俗习惯。有这种错误的地方,要认真检查纠正”。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意见,分期分批地开放部分喇嘛寺和清真寺,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到1963年时,全州共开放了115个藏传佛教寺院和清真寺,有活佛、僧人、阿訇、满拉等5000多人。同时对少数恢复后比较混乱的寺院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并提出了宗教活动的“六不准”:一是不准寺庙派人到各地搞摊派、收布施。凡用集体经济给予布施、供饭的要坚决退回。二是不准生产队和干部把集体的东西代作布施上交,也不准代替寺院收布施。三是不准寺院和头人搞摊派及无偿调用劳力。四是不准强迫群众念经。五是不准寺院劝人当喇嘛。六是不准18岁以下儿童入寺。延续到1966年5月,全州共开放喇嘛寺73个,有僧侣4965人。开放清真寺29个,有阿訇、满拉38人。这样,初步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四,在10年“文革”中,甘南宗教蒙受了一场前所未遇的大劫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陷入被取消的阶段。
“文革"初,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从根本上取消党对宗教的工作,再加上红卫兵运动的冲击和“造反派”的打、砸、抢,他们对宗教实施了“暴力消灭”的手段,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把宗教人士乃至一般的信教群众当作“牛鬼蛇神”、“专政对象”,统统打倒。有的被关进“牛棚”,有的被押进监狱,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全州藏传佛教除保留拉卜楞寺等22个寺院的部分佛殿和因被机关单位占用少数经堂、僧舍外,其余教产、经卷等全被查抄一空,殿宇、佛龛均被拆毁。对46座清真寺全部关闭或拆毁。全州共捣毁经堂、佛殿290座,占 “文革”前总数的93%。拆毁僧舍119,740间,占原总数的98.7%。除极少数老弱病残者外,全部僧人被驱逐出寺,回乡还俗。并撤销州、县的宗教工作机构,有的宗教工作者也受到了批斗。这样使用暴力的结果,似乎从形式上消灭了甘南的宗教,但却相反地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蔓延,被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所利用,掩盖了他们大搞违法犯罪的破坏行径。更重要的是极大地伤害了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感情,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民族团结,给甘南的各项事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第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甘南宗教进入了恢复和持续发展的稳定阶段。
从1979年起,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恢复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寺院、道堂等,组建宗教团体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彻底复查历次政治运动中涉及宗教人士的冤假错案。截止1986年底,全州对 “文革”前的162名宗教界中上层人士除6人继续审查外,全部平反昭雪。其中有107人列为统战对象,在州、县、乡政权机构和政协中安排了职务,恢复待遇,清退了“文革”中被查抄的部分财物。同时还全面复查落实了甘南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对错处理和错没收的4000多名宗教人士在政治上公开平反,经济上予以补助。进入90年代后,甘南各级党政组织围绕宗教工作“促发展、保稳定”的两大主题,逐步加强对宗教的依法管理。在喇嘛教中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教育。在伊斯兰教中进行争创“双五好”的活动,即:“五好清真寺”:①“四个维护”好;②民主管理好;③开展教务好;④生产自养好;⑤环境美化好。“五好阿訇”:①爱国守法好;②学习宣传好;③宗教学识好;④服务群众好;⑤自我尊行好。并颁布了《甘南州流动僧人管理办法》、《甘南州新转世活佛教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性文件,充分调动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在开展对外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渗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协助政府调处边界草山纠纷,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民族教育,搞好计划生育,开展群众性的防治畜病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外,为减轻国家和农牧民的经济负担,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寺庙僧众兴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坚持走自食其力,以寺养寺,农禅并重的道路。这样,使甘南的宗教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截止2000年12月底,全州开放藏传佛教寺院121个,有僧侣13,000多人,尼姑232人,其中活佛124人。开放清真寺54个,有阿訇、满拉252人。开放基督教堂3处,有牧师、长老等66人,教徒2141人。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甘南同全国一样,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宗教问题还会受到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宗教环境条件的过于宽松,各族信教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此诱发出来的民族、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接连不断。主要表现为:境外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未停止。某些邪恶势力打着“宗教”幌子的非法活动频繁出现,已经影响到个别地区的安定团结。宗教干预行政、干扰基层政权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滥建、扩建寺庙,搞摊派、收布施,加重群众经济负担的行为比较突出。草山边界纠纷、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增多,也诱发了一些民族宗教方面的棘手问题。18岁以下儿童入寺的情况屡禁不止。极个别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人员带头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喇嘛教寺院的自养能力低下,不少僧人的生活水平呈下降趋势等。尽管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宗教中的潜在性隐患与突出问题,是目前甘南藏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不及时解决,终将酿成事端,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阻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建国50多年来,宗教工作虽然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但在处理甘南宗教问题中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失误是次要的。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的基本经验:
1.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把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宗教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族、宗教无小事”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马列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的原则,从总体上驾驭宗教工作的大方向,坚持党一贯解决宗教问题的工作方针和基本政策。既要反对夸大宗教问题的“左”的错误倾向,也要防止克服放任自流、疏于管理的不良现象。应把宗教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时常统一思想,明确态度,加强工作。特别是党政第一二把手,应该经常深入实际,加强对宗教现状的调查了解,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可能发生的宗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和排查,制定预案。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对已出现的不良苗头,要深入调查,慎重处理,实事求是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并建立健全各级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沟通信息,统一认识,重点抓好乡、村和边远村寨的宗教工作,努力把基层党政组织建设成为打击和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强堡垒。
2.坚持对宗教的依法管理,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要做好新世纪的宗教工作,必须以史鉴今,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人士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或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核心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严格遵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应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寺院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让他们在宪法和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主动、积极、独立地办好教务,组织正常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整体利益的宗教活动。这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保持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开放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应以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绝不能滥修寺庙。同时依法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治理整顿个别有问题的寺庙教堂,严格按程序申报批准大型宗教活动,完善活佛转世的管理制度,加强寺管会的班子建设。坚决制止自封传道人的传教布道活动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建立健全各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宗教活动有法可依,宗教人士爱国守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宗教在规范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3.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关键环节。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一直要延续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为止。宗教信仰自由就个人而言,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又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他信仰的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他追求的最高人生价值是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信念。这是支配他思想和行为的精神支柱。江泽民同志说:“必须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信教”。这是做一个合格党员最起码的先决条件。此外,在宣传无神论的同时应该懂得,对待人的思想和精神世界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强制方法去处理。还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争取人心,增强凝聚力,为实现新世纪的战略发展目标而奋斗。因此,应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加以正确处理。既不能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大力提倡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文教卫生事业及社会教育等。严禁18岁以下儿童入寺。坚决反对和打击打着宗教幌子进行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煽动宗教狂热,鼓吹歪理邪说及危害国家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宗教极端主义及邪教组织的违法破坏活动,揭批它反科学、反人类进步、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本质。对首恶分子应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4.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是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的紧迫任务。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是新世纪党对宗教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建设一支爱国爱教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举措,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基础。全州应对宗教界人士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与他们结成为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而共同奋斗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特别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进一步加强对年青一代教职人员的重点培养。本着“团结巩固老一辈,培养教育新一代”的原则,加大对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政治安排,应逐步建立符合教职人员活动特点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增长科学文化知识和宗教学识,使他们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与此同时,要用马列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各族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观(包括无神论)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时应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使信教群众从思想认识上能够摆脱由贫困而引起的愚昧、迷信和精神空虚状态,逐渐淡化信教意识,消除有神论观念。把信教与不信教的各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5.发展民族经济,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有效途径。全国在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把各族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共同目标上来,集中到为完成新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上来,这是解决新世纪宗教问题惟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也就是说,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通过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因此,应该竭力帮助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寻找自己的位置,找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吻合点、切入点、发展点,不但要求宗教信徒在政治上爱国、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而且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教义、教规等,更重要的是应与完成党在新世纪的战略目标任务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他们用自力更生的精神,艰苦创业,劳动致富,集中精力促进民族经济的大发展。积极动员、引导他们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支持宗教人士利用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协助政府在禁毒、民族教育、资源开发、管好宗教文物、对外贸易、引进外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帮助各宗教团体办好自养事业,以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僧侣的生活水平。对那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寺、观、教堂和宗教人士,应及时树立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进而推动甘南藏区的宗教朝着深层次、正规化的方向健康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