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使全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甘南也同全国一样,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文革”结束后,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彻底纠正“文革”及以前的''左”倾失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拨乱反正,竭力肃清“左”的流毒和影响。有步骤地解决建州以来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始全面建设和实施改革工作,使全州在政治、经济、科技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出现了好的形势,取得了重要成绩。1979年5月12日,中共甘南州委第五次代表大会在合作召开。会后,州委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首先把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从个人崇拜与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摆脱“两个凡是”的束缚,然后逐步把工作重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转移。并积极医治“四人帮”对党的建设造成的严重创伤,清理整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调整、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同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清理过去在经济建设方面存在的“左”倾做法。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平反各类冤假错案,改正错划“右派分子”,认真处理和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落实工商业者政策。重新改定牧区的阶级成分,对以涉叛而划定的地主、牧主、封建主和富农全部改划为农牧民。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问题。此外,还妥善处理和解决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在促进民族团结和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以后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
一、揭批“四人帮”反党集团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党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但是一部分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仍掌握在江青反革命帮派分予手中,有些地方帮派势力盘根错节,还有一定的基础,全国积累了许多严重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此时可以说是个千疮百孔、积重难返的局势。因此,党中央从1976年10月18日起,连续发出通知和揭批“四人帮”反党集团的3批罪证材料,揭露批判江青等人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陷害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的罪行,揭批和肃清他们极“左”路线在各方面造成的危害及影响。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州委首先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关于揭批“四人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采用层层举办学习班的办法,培训宣讲骨干,召开各种类型的批判会。州、县向农牧村派出工作组搞试点。运用大字报、墙报、专栏、漫画、广播、幻灯、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州掀起了揭批“四人帮”的高潮。截止1978底,大搞深揭狠批“四人帮”反党罪行的“三次战役”,取得了明显战绩,清查工作基本结束。
在两年多的揭批“四人帮”斗争中,全州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2179期,培训骨干21,154人次,召开大小批判会15,900多次,参加人员有10.72多万人。办批判专栏6762期,写批判文章4.8万多篇,画漫画1000多幅。通过揭发批判"四人帮”的反革命面目和罪恶历史,使全州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四人帮”反动本质的根源和社会基础,搞清他们从历史反革命到现行反革命的必然性。分清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修正主义?什么是正确路线,什么是极“左”路线?进一步从政治上、思想上,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并同他们划清界限。
在揭批“四人帮”的斗争中,全州各级党委还认真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全州共查出两封给江青写的信件,但都是要求解决个人问题,与“四人帮”在政治上没有牵连,属一般性的上访信函。此外,再无任何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清查工作圆满结束。
二、平反冤假错案全面落实干部政策
粉碎“四人帮”后,甘南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虽然从1978年3月开始,但进展缓慢。全面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把“文革”时受到严重扰乱的社会关系调整过来,是拨乱反正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州委认真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快平反冤假错案的步伐,全面落实干部政策。州、县都成立了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确定由一名副书记专抓此项工作,并抽调421名干部(其中:州委常委1人,中级干部16人,科级干部123人),加强办案力量,对“文革”和“文革”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重大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甄别,截止1980年7月底基本结束。通过这次全面落实干部政策,既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又调整了社会关系,使受到迫害的各级党、政、军机关干部陆续得到平反。还有受到打击、诬陷或迫害的民族、宗教人士、知识分子等,也都平反和恢复了名誉。其中主要是:首先为“文革”中被打成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如赵子康“一小撮”、赵生鹏“一小撮”等平反。其次是为曾经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诬陷为“现行反革命分子”,遭受迫害的人平反。如将碌曲县文教局副局长王定一诬陷为“现行反革命”,冤狱8年等。三是为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人平反。四是为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予”的王如东等8名高、中级领导干部平反。五是为把原来在1956年和1959年审干中已作了审查结论的人,后来又重新翻出来,加重处理,以及人为地制造出的许多冤假错案的人平反,等等。
在历时两年多的落实干部政策过程中,甘南州共立案复查的干部案件有2177件,复查结案2149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8.7%。其分类如下:
第一,属于“文革”期间的案件共1191件,复查结案的1186件,占应复查数的99.58%。其中:原定按敌我矛盾处理的159人,经复查后全部平反的80人(内有61人恢复工作,19人改按离退休处理);改变定性结论的57人,(内有26人恢复工作,31人改按离退休处理);维持原结论不变的只有22人,仅占原敌我问题人总数的13.66%。原定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作了开除公职处理的79人,经复查后恢复工作的41人,改按离退休处理的10人,维持开除公职不变的28人;开除党籍的50人,经复查后恢复党籍的19人,改给党内其他处分的4人,维持开除党籍不变的27人。
第二,属于“文革”前的案件986件,复查结案963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7.67%。其中:按敌我矛盾定性处理的223人,经复查后全部平反的168人(内有100人恢复了工作,55人按离退休处理);改变原定性结论的48人,除病故的5人外,9人恢复工作,34人改按退职、退休处理;维持原结论不变的只有13人,仅占原定为敌我矛盾处理人数的5.68%。原定为人民内部矛盾而开除公职的278人,经复查后,恢复工作的50人,改按退职、退休处理的128人,问题平反但已病故的7人,开除公职不变的93人;开除党籍停止预备期的40人,经复查后恢复党籍的24人,改给党纪行政处分的2人,维持原处分不变的14人。
第三,全州共复查处理农牧区基层不脱产干部案件1063件,其中:''文革”中的案件1053件,复查结案1051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9.8%。经复查后,在原定敌我矛盾的140件案件中,问题全部平反的118件,部分平反的10件,维持原结论不变的12件。在原定人民内部矛盾的921案件中,全部平反的858件,部分平反的35件,维持原处理不变的28件。
第四,全州共复查处理社员、居民案件11,982件,复查结案11,966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9.86%。经复查后,在原定敌我矛盾的1020件案子中,全部平反的782件,部分平反的238件。在原定人民内部矛盾的11,146件案子中,全部平反的10,161件,部分平反的679件,维持原案不变的306件。
第五,在落实干部政策期间,全州用于补发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退职退休、接待上访人员和遗属子女抚恤等经费832,661元。同时,按规定为1680名(378户)落实政策职工和受株连的家属子女恢复了城镇户口,为77名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的职工遗属子女补发抚恤费和生活救济费,对23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安排了工作。
第六,在落实干部政策工作进入尾声阶段,州、县又抽调12名干部,由领导同志带队,分别对全州7个县和3个州级重点单位的落实干部政策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那些证据不足、问题不清、定性不准、定案仓促、处理过重或过宽及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政策不够准确的案件,按照不同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都普遍进行了“回头看”。其结果对前阶段复查处理的119人的问题,改变过严定性结论的有17人,恢复了工作。这样,使全州长期以来积压的冤假错案,全部处理完毕。
第七,实事求是地处理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宣布在全州农牧区一律摘掉多年来守法的地主、富农、牧主、封建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帽子,并对其子女一律定为社员,不得歧视。其次,恢复城乡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经营活动,改正错划的右派分予,纠正在民族、宗教工作中“左”的做法,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这样,甘南州全面、彻底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人际关系方面的各类社会问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解决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
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扩大化问题,是甘南州的一个综合性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克服政治阻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地方稳定和祖国统一,有着深远的意义和重要作用。在六七十年代初期,甘南州曾两次开展复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并逐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大部分在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受牵连的群众和干部得到逐步解脱。但由于历史的局限,特别是党的指导思想受“左”倾思潮的约束,这个问题始终未能得以彻底解决。党的届三中全会后,州委、州政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批判和揭露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罪行,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认真拨乱反正,从根本上纠正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左”的做法,平反冤假错案,彻底复查和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文革”中,根据中央(1972)22号文件和《全省民族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州委遵照毛泽东关于“要团结两个(干部和群众)百分之九十五”、“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从1972年11月至1974年6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以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为中心内容的工作。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涉及到的75个公社(乡镇)、326个生产大队、1666个生产队和2.96万人的问题,进行清理复查。对其中错划、错捕、错判、错管、错戴的24,900余人作了平反处理,占应复查总人数的83%,其中未参叛而以参叛定性处理者达8561人。同时对3994户错没收户的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的平反纠正,先后由国家发放救济款和赔款共达8415万元。这次复查虽然初步纠正了大部分较严重的扩大化问题,但由于当时正处于“文革”的动乱时期,极“左”思潮正在泛滥盛行,因此造成了复查清理工作的不彻底性,继续存在着许多扩大化遗留问题。这次复查后,全州维持原处理决定者尚有1397人;继续戴帽子的有435人;划而不戴的932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528人;''文革”以来新定的反革命分子227人;有问题待查处理的166人。在经济上,对被错没收财产的1662户普遍没有退赔,仍予以维持。这些遗留问题的存在,仍然制约和影响着甘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启动和顺利进行,必须加以彻底解决。
党的届三中全会后,州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指示,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首先从指导思想上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摒弃和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及影响,加快平反冤假错案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其次成立了甘南州复查领导小组,郭发永任组长,马登昆(藏)、庞俊茂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郑天翔任主任。同时多次召开全州领导干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等历史遗留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定重点,明确政策,先后抽调了190多名干部参加州、县的复查办案工作。截止1985年底,全州将原涉叛总人数36,945人中98.5%的人员进行平反和摘帽子,维持原结论的仅剩584人,只占1958年涉叛总人数的1.5%。这样,基本上解决了扩大化遗留问题。
在这5年多的查证落实和复查办案期间,州委、州政府先后采取了以下几条具体措施:
一是认真抓好查证、核实工作,提高复查结案率。州、县在建立健全复查工作领导班子的同时,先抽调50多名干部到复查办公室集中工作,后又抽调140余名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干部,参加具体的查证落实和办案工作。碌曲、玛曲和卓尼县的部分公社党委,也成立了复查办案工作机构。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州对72个公社、312个大队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处理工作。到1981年底时,全州复查结案6638人,占应复查总人数的18%。其中:平反纠正5452人,占结案总数的81%;部分改变原定性结论的65人,占0.9%;维持原定性结论的1121人,占18.1%。
二是适当发放补助救济款,重点解决生活极端困难者。70年代末期,由于“文革”的10年动乱,甘南的农牧业生产一直停滞不前,群众生活很贫苦,特别是许多涉叛人员和农牧民的家庭生活更为困难。对此,州委决定给首次复查平反后的错杀、错捕、错判者和错没收户,及在平叛中致残、牺牲的积极分子、民兵和造成重大损失而生活极其困难者,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救济款。截止1981年2月底,全州共分配和发放复查补助救济款67.5万元,其中:夏河县17万元,临潭县7万元,卓尼县14万元,舟曲县6万元,迭部县9.7万元,碌曲县6万元,玛曲县5万元,州法院2.8万元(重点解决已故的平反者家属生活问题)。
三是坚持“区别对待,慎重办案,从宽处理”的原则,划清主犯与从犯的界限,严格掌握和执行政策。1981年12月,州委召开全州复查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工作汇报会,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明确不足,研究问题,取得共识,并对下一步搞好复查工作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作了规定。即:"对平叛中的反革命杀人凶手,在定性处理时也要分清主犯和从犯;对可判可不判、可戴可不戴者要按照从宽处理的精神,不判不戴”。"临潭县在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为完成当时州委分配的捕人指标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应列入这次复查范围,予以纠正”。会后,州、县从1982年春开始,又对全州已结案和未结案的人员进行梳理、分类、核对,认真复查、纠正了一批错案。
四是平反昭雪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并合理安排他们的职务和生活。州委在复查解决1958年扩大化遗留问题的同时,还重点复查50年代就被安排在各级政府、政协和州、县一些部门中的民族、民主人士的问题,到1983年底时,使276人的错案得到平反纠正。对其中原任职的46名区、乡长、14名县(处)长和12名县政协副主席,首先予以平反纠正。能工作的安排职务,不能工作者妥善安排生活,发放定额生活补助费。特别是对那些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进行公开的平反昭雪。如卓尼北山头人杨麻周,在1943年的卓尼“北山事件“中,率众反抗前来镇压甘南农民起义军的国民党军队,影响颇大,其在1958年被捕后病逝于狱中。复查后,县、乡政府在恰盖公社召开追悼大会,公开平反昭雪,群众反响较大。
五是进一步开放寺院和设立宗教活动点,并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管理。截止1983年5月底,全州共开放寺院和开设宗教活动,点123处。其中:佛教74处,伊斯兰教49处。住寺和尚达3200余名(内有经政府批准的1400余人),有领拜阿訇600多人,还有80多名满拉。同时各县还较好地协调解决各寺庙的原址、房屋等问题,绝大部分作了退还。
六是州、县党委和政府都加强了对宗教的管理,成立了宗教局。每个宗教活动点都成立了管理委员会,逐步把正常的宗教活动纳入正规化轨道。州级和夏河、临潭、卓尼3个县还分别成立了佛协、伊协组织,共安排宗教界人士190多人。
七是发放抚恤救济金,解决有困难的群众生活问题。1982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向甘肃下拨1000万元专款,抚恤救济群众生活。省政府给甘南下拨368.7万元来解决复查后的经济遗留问题。并规定救济的抚恤标准是:①平叛中牺牲的民兵,人均250元。②伤残民兵每人补助150元。③因“五错”而死亡者,每人100元。④冤狱的人均按50至100元发。⑤错没收户,每户救济100元。⑥收养孤儿者,每人补助100元。⑦扩大化中被集训、批斗、拘留而还在世者,每人发慰问金20元。⑧下落不明的死亡者,经查清后是错处理的每人发100元。⑨和尚私人财产被没收的,每人补助100元。⑩玛曲县的群强、齐哈玛和夏河县的部分公社的牛羊财产被青海占去的,均按100元补助。另外留出一些钱,处理特殊问题,但始终确保用在处理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遗留问题上。对因扩大化而错处理的干部,该安排的安排,经费从落实干部政策费中开支。
八是反复查证核实,把维持原结论人员降到最低限度。结合甘南的实际,用党的政策衡量,当时维持原结论的人还显得稍多些。因此,州委根据省委发(1979)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平叛中的遗留问题,对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很重要的”指示精神,要求州、县在州委落实统战政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下述六个方面的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第—,对维持原结论的人数倒底有多少,州、县不够清楚,应进一步核查落实,做到没有遗漏人员。第二,对以反动头目维持原判的人员中,有些人还可以区别对待。他们当时虽然也担任过一定的职务,但仅仅是村里的带兵官或一个伙食单位的头头,还不是策划、煽动和组织叛乱的骨干分子,也没多大罪恶,属于上当受骗而参叛者。因此,根据“对凡因被迫、上当或被裹胁参叛、无重大罪恶的,要给予平反”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复查,予以平反。第三,在维持原判的人员中,有些人确有罪恶,但属于缴械投诚人员。对此,根据“在'四不政策,感召下,缴械投诚的,都要实行既往不咎的政策,其中后来被杀、被关、被斗、被管者,应作为错案给予改正”的原则规定,予以复查改正。第四,在维持原判的人员中,有些人因防祸避乱易地而居,后来按参叛对待了的,应按“在平叛期间,无论集体和个人,凡因防祸避乱、易地而居,从事正常生产劳动,并无叛乱情事,误以叛乱打击了的,应予以平反,恢复名誉”的规定,给予复查落实。在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除那些策划、煽动和组织叛乱有确凿证据的以夕卜,其余凡被错冠以“阴谋叛乱”、“酝酿叛乱”、“叛乱嫌疑”等罪名受到惩处的人,一律宣布平反。第五,根据政策原则,经过调查了解后,对不应给予平反、改正的,按照“考虑到事已多年,不咎既往,摘掉叛乱分子帽子”的规定,摘掉其帽子,恢复公民权利,但不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原来安置过的、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有的虽未平反,但本人能够认罪,转变较好,取得群众谅解的,也可重新安置。”第六,在平叛期间,流落国外的人员一概不咎既往,愿意回国参观、探亲会友或定居生活的,一律欢迎,来去自由,热情接待, 妥善安排。
从1985年6月17日开始,为进一步加强对复查工作的领导,州委对原复查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由州委副书记贡卜扎西(藏)担任组长,金巴(藏)、赵振业(藏)、王建业(藏)任副组长,州公检法和有关部门的6位负责同志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又抽调一批干部专搞此项工作。州、县统战部门还重点对夏河、碌曲、迭部、舟曲等县的维持原结论人员,又一次进行复查核实,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呈报州委审批。这样,经过几次反复的复查、落实和纠正,全州基本上解决了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的历史遗留问题。
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州委、州政府领导全州各族人民,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罪行,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全面拨乱反正,彻底平反历次政治运动造成的冤假错案,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方针,遵照党的“两个决议”精神,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积极、认真地复查处理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由于此项工作年隔甚久,量大面宽,案件繁杂,政策性强,再加上 “文革”初,州、县公检法都被砸烂,造成了案件材料丢失太多,底子不清,手续不全,有的根本无档可查的困难。对此,州委、州政府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各族人民极端关怀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组建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抽调了一批精明强干的干部,具体专抓复查落实工作。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州、县领导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全面发动群众,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从而解除人民群众的疑虑,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认清1958年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性质和严重后果,并与一小撮死心踏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头目划清界限,明确认识平叛反封建斗争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复查、核实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使98.5%的涉叛人员得到平反昭雪,把维持原判结论的人员降到最低限度,绝大多数人在经济上受到抚恤救济,从而使这一长达20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最终得到彻底解决。这样,既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解除了长期积压在部分群众和干部心头的精神包袱,消除了思想误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同时,它不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甘南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生活上的关怀,而且对进一步促进甘南地区的民族大团结,改善党群、干群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祖国的统一,推动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为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新甘南,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全州整党整风
在平反冤假错案和拨乱反正后,由于“文革”遗留下来的党内思想、作风、组织不纯和纪律松弛问题还相当严重的存在,整个国家与社会生活又处于面临空前活跃和深刻变动之中,因此,为适应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需要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这次整党的任务是:第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实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纠正一切违犯四项基本原则,违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及“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第二,整顿作风,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神,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反对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第三,加强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家长制、派性、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改变党组织的软弱涣散状况;第四,纯洁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理出去,开除出党。关键是清理“三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州委从1984年11月到1987年7月,对州、县、乡的1109个党组织,17,597名共产党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经过整党清理,全州定为“三种人”(打、砸、抢分子)的有4人,犯有严重错误的38人,其中有5人开除党籍。给予政纪处分的35人。缓期登记的党员130人,不予登记的党员144人。出党面占全州党员总数的0.86%。通过这次整党,使全州各级党组织在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4个方面有了一定的改进。从1984年开始的甘南3年整党,州委坚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主要检查州、县、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肩负着特别重要职责的执行情况,从而提高他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增强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制造精神污染的行为作斗争,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为广大党员作出榜样,引导人民群众努力作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州委调整、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四化”标准,先后选拔了543名中、青年干部,充实到406个党政组织领导机构中,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整党结束后,州委又进一步加强各级党组织的制度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等重大措施, 从严治党,使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组织严重不纯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同时也积累了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推动了新时期党的建设。
五、正确处理甘南藏区宗教问题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文化现象之一,它的宗旨是要求人们笃信神道,向虚幻的神灵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个以藏传佛教(亦称喇嘛教)为主体的多宗教、多民族聚居区。据1949年的统计,甘南境内共有29.7万人,其中藏族15.4万人,占总人口的52%。有藏传佛教寺院144个,僧人15,590名,占藏族人口的10%。其中:活佛225位,僧官、寺院管家829人。有伊斯兰教清真寺44个,阿訇、满拉180多人。有苯教寺院9个,僧侣千余人,活佛、僧官20多人。有基督教2户,6人。有汉传佛教寺庙6个,各寺庙都有几个主持及和尚、道人。
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历史的演变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形成了甘南宗教的显明特征:一是宗教与政治结合为一体。藏传佛教自明、清时传入甘南后,延续到解放初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并没有消除,它往往与政治紧密相连,在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使甘南的藏族人民对宗教有着根深蒂固的同一性,形成了宗教至上的共同意识。二是甘南的喇嘛教基本上是全民信仰的宗教,由此形成了它的民族性,并导致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时常交织在一起,容易被封建统治阶级和境内外反动势力所利用,充当他们妄图巅覆社会主义和分裂祖国的工具。三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要达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因此,在短期内,人们还不能摆脱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灾难和痛苦,宗教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在一部分人中长期存在。解放初,甘南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巴经渗透到藏、回族群众的社会生活、生产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领域,并溶进他们的心理思维定式中。因而,甘南的宗教问题还往往表现出长期性、群众性的特征。四是喇嘛教和伊斯兰教,长期以来是以民族整体形式出现的,一个人生下来就是宗教信徒,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这样,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经融入了藏、回族群众的共同意识。因此,对他们所信仰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藏、回民族本身的态度。五是由于甘南特殊的环境和社会历史的演变,藏族的许多婚丧仪式和群众性的节日活动,大多源于寺院宗教的内容,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某些宗教因素实质上已演化成了群众的风俗习惯或民间文化,并沉淀于藏民族的意识理念中。六是由于甘南藏区处地偏远,交通闭塞,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市场经济微弱。这种客观上的特殊差异,使藏传佛教在各个方面固守传统,造成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的长期贫乏,并持有比较冷漠的奇异心态。
建国以来,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排除“左”、右两方面的干扰,使甘南的宗教经历了时起时伏、时兴时衰、时禁时复的变化过程,主要分为5个阶段:
第一,从1949年10月到1957年底甘南宗教的持续兴盛阶段。甘南解放后,宗教是伴随着封建制度原原本本地转移到新社会来的。以拉卜楞寺为中心的''政教合一"封建统治制度和以卓尼杨土司为首的封建土司制依然存在,各种封建割据的统治基础没有发生丝毫动摇。当时,党在甘南藏区的力量薄弱,少数民族干部奇缺。党开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剿匪和建立基层政权。因此,党对民族宗教问题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1952年的土改中,甘南实行了 “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对喇嘛寺和清真寺的土地、牛羊、教产一律不动。并宣布在甘南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依然保护寺、观、庙堂,保障活佛、喇嘛、阿訇等宗教职业者的信教自由,允许他们开展正当的宗教活动。同时尊重和重视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影响,把他们列为统战对象,实行“争取、团结、教育”的政策,在国家机关和基层政权中,合理安排职务。截止1957年底,全州对162名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在州、县、乡政权机构和政协中安排了领导职务,占当时全州三级政权领导职数的1/3以上。此外,通过召开协商会、座谈会、联谊会等,让他们学习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大胆鼓励、支持他们到基层去,调处草山边界纠纷等。同时还组织参观团,让他们到内地大城市参观学习,增长见识,提高爱国、爱教觉悟。这样,使甘南的民族宗教工作出现了大好形势。截止1957年底,甘南境内共有藏传佛教寺院196个,比1949年增加了27个;僧人15,500多人,其中活佛275位,比1949年增加了50名。僧官、寺院管家1177人,比1949年增加了348人。有清真寺46个,阿訇、满拉等278人。
第二,从1958年反封建斗争到1961年中央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召开,甘南宗教濒临被取消的限制阶段。
无论是喇嘛教还是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宗教与社会、政治、文化紧密结合的特殊制度,由此宗教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其本身的存在和滋生出来的消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喇嘛教的规俗裁定:弟兄两人中,必须有一人入寺当和尚。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7年中,甘南平均每两户、10个农牧民供养1个僧人。全州寺院和土官头人的剥削量约占农牧民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的达70%至80%。回族群众的宗教负担占年总收入的50%至60%。而15,000多名入寺为僧者,绝大多数是智商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长年很少从事生产劳动,却要消费他人创造的物质财富,这无疑加重了农牧民的经济负担。到1956年底,随着全国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甘南的各族群众纷纷要求进行彻底的民主改革,特别是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和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它不但与社会发展相悖,而且变成了封建反动势力为维护其长久统治,赖以对抗党和政府在甘南实行民主改革的“挡箭牌”。从1958年5月起,甘南在反封建斗争中进行了宗教改革,省、州、县分别向拉卜楞寺、禅定寺、合作寺、阿木去乎寺、郎木寺和临潭县伊斯兰教西道堂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发动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和广大僧侣,开展诉苦斗争,清算封建特权的罪债。到年底,全州宗教改革结束。甘南通过这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宗教改革,党和政府根据各族人民的要求,宣布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制度,取消喇嘛寺和清真寺的一切封建特权。即:一是废除寺院私设法庭、监狱及处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权和司法权。二是取消寺院向各地委派部落头人及下属寺院僧官和发号施令的组织行政权。三是取消寺院对草山、土地、森林、牲畜、河流、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四是禁止寺院向各地或群众派款、派经、派差役。五是废除寺院向群众放高利贷的剥削制度。六是不准强迫群众封斋入寺,特别是严禁胁迫18岁以下儿童入寺当喇嘛、满拉等。七是取缔寺院、道堂的所有宗教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和隶属关系等。八是提倡宗教人士履行公民义务,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这样,不但解放了生产力,而且使宗教摆脱了长期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控制的羁绊,也使广大农牧民彻底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真正当家作了主人。
然而,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受“左”倾思潮的制约和影响,甘南在这场宗教改革出现了类似''消灭宗教”的做法,主要是错关闭和拆毁的喇嘛寺、清真寺太多。遣返绝大多数僧侣回乡,还俗参加劳动。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违背了“慎重、稳进”的既定方针,没有完全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没有严格区分封建制度同宗教的界限,没有严格区分封建特权同宗教仪轨的界限,没有严格区分宗教掩护下的反革命活动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界限,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其结果迫使甘南的宗教活动曾一度秘密转入''地下”,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受到了限制,宗教趋于消亡的边缘。
第三,从1961年到1966年5月甘南宗教进入了部分恢复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局部落实。
1961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兰州召开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对甘南藏区在1958年宗教改革中发生的失误进行纠正。党中央在《关于甘南牧区工作问题的批示》中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巩固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使宗教脱离封建统治阶级,成为私人生活的事情。人民群众过去信教现在不信了,过去信教现在仍然信教,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信这种教或信那种教,都享有充分的自由。要根据群众的自愿和宗教生活的需要逐步恢复一些寺庙。凡是保留寺院均应开放,坚决保护,并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首先是要尊重,其次是要加以分析。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民族发展的,要加以发扬。无利无害的可以不管。确实有害的,要教育群众由群众自己去改,不能强迫命令,特别是汉族干部绝对不能强迫藏族人民和当地民族干部改变风俗习惯。有这种错误的地方,要认真检查纠正”。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意见,分期分批地开放部分喇嘛寺和清真寺,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到1963年时,全州共开放了115个藏传佛教寺院和清真寺,有活佛、僧人、阿訇、满拉等5000多人。同时对少数恢复后比较混乱的寺院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并提出了宗教活动的“六不准”:一是不准寺庙派人到各地搞摊派、收布施。凡用集体经济给予布施、供饭的要坚决退回。二是不准生产队和干部把集体的东西代作布施上交,也不准代替寺院收布施。三是不准寺院和头人搞摊派及无偿调用劳力。四是不准强迫群众念经。五是不准寺院劝人当喇嘛。六是不准18岁以下儿童入寺。延续到1966年5月,全州共开放喇嘛寺73个,有僧侣4965人。开放清真寺29个,有阿訇、满拉38人。这样,初步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四,在10年“文革”中,甘南宗教蒙受了一场前所未遇的大劫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陷入被取消的阶段。
“文革"初,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从根本上取消党对宗教的工作,再加上红卫兵运动的冲击和“造反派”的打、砸、抢,他们对宗教实施了“暴力消灭”的手段,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把宗教人士乃至一般的信教群众当作“牛鬼蛇神”、“专政对象”,统统打倒。有的被关进“牛棚”,有的被押进监狱,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全州藏传佛教除保留拉卜楞寺等22个寺院的部分佛殿和因被机关单位占用少数经堂、僧舍外,其余教产、经卷等全被查抄一空,殿宇、佛龛均被拆毁。对46座清真寺全部关闭或拆毁。全州共捣毁经堂、佛殿290座,占 “文革”前总数的93%。拆毁僧舍119,740间,占原总数的98.7%。除极少数老弱病残者外,全部僧人被驱逐出寺,回乡还俗。并撤销州、县的宗教工作机构,有的宗教工作者也受到了批斗。这样使用暴力的结果,似乎从形式上消灭了甘南的宗教,但却相反地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蔓延,被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所利用,掩盖了他们大搞违法犯罪的破坏行径。更重要的是极大地伤害了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感情,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民族团结,给甘南的各项事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第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甘南宗教进入了恢复和持续发展的稳定阶段。
从1979年起,甘南各级党政组织认真恢复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寺院、道堂等,组建宗教团体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彻底复查历次政治运动中涉及宗教人士的冤假错案。截止1986年底,全州对 “文革”前的162名宗教界中上层人士除6人继续审查外,全部平反昭雪。其中有107人列为统战对象,在州、县、乡政权机构和政协中安排了职务,恢复待遇,清退了 “文革”中被查抄的部分财物。同时还全面复查落实了甘南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对错处理和错没收的4000多名宗教人士在政治上公开平反,经济上予以补助。进入90年代后,甘南各级党政组织围绕宗教工作“促发展、保稳定”的两大主题,逐步加强对宗教的依法管理。在喇嘛教中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教育。在伊斯兰教中进行争创“双五好”的活动,即:“五好清真寺”:①“四个维护” 好;②民主管理好;③开展教务好;④生产自养好;⑤环境美化好。“五好阿訇”:①爱国守法好;②学习宣传好;③宗教学识好;④服务群众好;⑤自我尊行好。并颁布了《甘南州流动僧人管理办法》、《甘南州新转世活佛教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性文件,充分调动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在开展对外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渗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协助政府调处边界草山纠纷,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民族教育,搞好计划生育,开展群众性的防治畜病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外,为减轻国家和农牧民的经济负担,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寺庙僧众兴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坚持走自食其力,以寺养寺,农禅并重的道路。这样,使甘南的宗教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截止2000年12月底,全州开放藏传佛教寺院121个,有僧侣13,000多人,尼姑232人,其中活佛124人。开放清真寺54个,有阿訇、满拉252人。开放基督教堂3处,有牧师、长老等66人,教徒2141人。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甘南同全国一样,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宗教问题还会受到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宗教环境条件的过于宽松,各族信教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此诱发出来的民族、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接连不断。主要表现为:境外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未停止。某些邪恶势力打着“宗教”幌子的非法活动频繁出现,已经影响到个别地区的安定团结。宗教干预行政、干扰基层政权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滥建、扩建寺庙,搞摊派、收布施,加重群众经济负担的行为比较突出。草山边界纠纷、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增多,也诱发了一些民族宗教方面的棘手问题。18岁以下儿童入寺的情况屡禁不止。极个别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人员带头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喇嘛教寺院的自养能力低下,不少僧人的生活水平呈下降趋势等。尽管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宗教中的潜在性隐患与突出问题,是目前甘南藏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不及时解决,终将酿成事端,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阻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建国50多年来,宗教工作虽然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但在处理甘南宗教问题中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失误是次要的。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的基本经验:
1.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把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宗教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族、宗教无小事”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马列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的原则,从总体上驾驭宗教工作的大方向,坚持党一贯解决宗教问题的工作方针和基本政策。既要反对夸大宗教问题的“左”的错误倾向,也要防止克服放任自流、疏于管理的不良现象。应把宗教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时常统一思想,明确态度,加强工作。特别是党政第一二把手,应该经常深入实际,加强对宗教现状的调查了解,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可能发生的宗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和排查,制定预案。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对已出现的不良苗头,要深入调查,慎重处理,实事求是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并建立健全各级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沟通信息,统一认识,重点抓好乡、村和边远村寨的宗教工作,努力把基层党政组织建设成为打击和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强堡垒。
2.坚持对宗教的依法管理,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要做好新世纪的宗教工作,必须以史鉴今,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人士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或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核心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严格遵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应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寺院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让他们在宪法和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主动、积极、独立地办好教务,组织正常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整体利益的宗教活动。这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保持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开放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应以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绝不能滥修寺庙。同时依法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治理整顿个别有问题的寺庙教堂,严格按程序申报批准大型宗教活动,完善活佛转世的管理制度,加强寺管会的班子建设。坚决制止自封传道人的传教布道活动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建立健全各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宗教活动有法可依,宗教人士爱国守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宗教在规范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3.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关键环节。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一直要延续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为止。宗教信仰自由就个人而言,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又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他信仰的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他追求的最高人生价值是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信念。这是支配他思想和行为的精神支柱。江泽民同志说:“必须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信教”。这是做一个合格党员最起码的先决条件。此外,在宣传无神论的同时应该懂得,对待人的思想和精神世界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强制方法去处理。还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争取人心,增强凝聚力,为实现新世纪的战略发展目标而奋斗。因此,应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加以正确处理。既不能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大力提倡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文教卫生事业及社会教育等。严禁18岁以下儿童入寺。坚决反对和打击打着宗教幌子进行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煽动宗教狂热,鼓吹歪理邪说及危害国家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宗教极端主义及邪教组织的违法破坏活动,揭批它反科学、反人类进步、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本质。对首恶分子应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4.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是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的紧迫任务。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是新世纪党对宗教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建设一支爱国爱教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举措,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基础。全州应对宗教界人士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与他们结成为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而共同奋斗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特别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进一步加强对年青一代教职人员的重点培养。本着“团结巩固老一辈,培养教育新一代”的原则,加大对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政治安排,应逐步建立符合教职人员活动特点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增长科学文化知识和宗教学识,使他们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与此同时,要用马列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各族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观(包括无神论)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时应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使信教群众从思想认识上能够摆脱由贫困而引起的愚昧、迷信和精神空虚状态,逐渐淡化信教意识,消除有神论观念。把信教与不信教的各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5.发展民族经济,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有效途径。全国在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把各族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共同目标上来,集中到为完成新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上来,这是解决新世纪宗教问题惟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也就是说,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通过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因此,应该竭力帮助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寻找自己的位置,找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吻合点、切入点、发展点,不但要求宗教信徒在政治上爱国、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而且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教义、教规等,更重要的是应与完成党在新世纪的战略目标任务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他们用自力更生的精神,艰苦创业,劳动致富,集中精力促进民族经济的大发展。积极动员、引导他们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支持宗教人士利用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协助政府在禁毒、民族教育、资源开发、管好宗教文物、对外贸易、引进外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帮助各宗教团体办好自养事业,以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僧侣的生活水平。对那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寺、观、教堂和宗教人士,应及时树立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进而推动甘南藏区的宗教朝着深层次、正规化的方向健康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