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甘南不但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而且是各少数民族全民信仰宗教的地方。境内的藏族、土族、蒙古族信仰藏传佛教,少部分人信仰苯教;回族、东乡族、撒拉族等信仰伊斯兰教。少部分汉族人和个别少数民族群众信仰基督教、道教,以及汉传佛教。藏传佛教是甘南地区信仰人数最多的主体宗教。甘南解放初,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竭力满足他们的信教需求,积极恢复和维持各种宗教活动。截止1957年底,甘南共有佛教寺院196座,有和尚15,500多人。有清真寺52处,从业的阿訇、满拉等200多人。当时在全州的33万总人口中,信教群众波及范围达20万人左右,占全州总人口的60%以上。其中:涉及信仰藏传佛教的有1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48%;信仰伊斯兰教的有2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信仰基督教的约有1000余人,占总人口的0.03%;涉及信仰汉传佛教和道教的近3万多人,占总人口的9%以上。
甘南宗教的由来和演变
中国是个以佛教为主体的多宗教国家,伴随着各民族杂居的特点,各地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长期以来,在甘南的境土上,从古至今地流传和存在着五种宗教形式和类别:
一是藏传佛教。佛教是世界性三大宗教之一。最早在公元1世纪两汉交替时,由古印度通过西域经东南沿海传入中国。其主要特征是将梵文经典译成汉文,以汉语进行传播,故称汉传佛教。而从古印度经喜玛拉雅山传入西藏后,又扩传至其它藏区和蒙古地区的,则将印度文译为藏文,以藏语传播的佛教称之为“藏传佛教”。藏传佛教在藏区影响颇大,不仅波及政治、经济领域,而且广泛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形成“政教合一”的独特制度,是甘南州影响最大的宗教之一。藏传佛教从唐朝起最早传入甘南,以后次第出现了宁玛派(红教)、噶举派(黑教)、萨迦派(花教)、格鲁派(黄教)四大派别,其中以15世纪宗喀巴对西藏佛教进行改革后创立的 “格鲁派”最为兴盛。格鲁派僧人因戴黄色僧帽,故有“黄教”之称谓。格鲁派主张不分显密,必须严守戒律。进入明、清两朝,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大力支持,格鲁派逐渐成为执掌藏区各种大权的 “政教合一”的教派。全国著名的格鲁派六大寺院在黄教的蓬勃发展中依次建成,甘南的夏河拉卜楞寺则是其中之一。到清末时,甘南各地的寺院,几乎被格鲁派所统辖,其他教派的寺院则日趋渐微。藏传佛教在甘南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教派日渐衰弱,但仍有少部分群众信仰。1949年甘南解放初,境内共有藏传佛教寺院168座,其中:格鲁派寺院156座,宁玛派寺院12座,萨迦派寺院1座。约有僧人15,590余名。其中活佛245位,僧职官员829名。甘南的格鲁派寺院分为4大系统,即:拉卜楞寺系统、禅定寺系统、郎木寺系统和合作寺系统。这些寺院的宗教和佛事活动,除正常的诵经礼佛外,每年有10余次不同类型的法会和纪念日,其时规模大而隆重,与会群众和僧人,如潮如涌,热闹非凡,盛极一时。
二是伊斯兰教。该教亦属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穆罕默德在公元7世纪初于阿拉伯半岛创立伊斯兰教后,约在8世纪后期传入中国,元朝时传入甘南。到民国初年,已发展到有格底目、伊赫瓦尼、西道堂等教派和哲赫忍耶、华寺、丁门、北庄四大门宦,分属全州54个清真寺。格底目是中国伊斯兰教最古老的教派。伊赫瓦尼派在临潭建有清真南大寺。西道堂是临潭县最大的一个伊斯兰教派,创建于1890年,在临潭县城建有西大寺,它是一个以发展经济为宗旨的伊斯兰教群体,具有在中国实践穆罕默德所倡导的“乌玛”制度,并以发展经济为宗旨的宗教经济组织,其核心是发展生产,提高和改善教民生活水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西道堂把教民糜集在“乌玛”之内,形成一种以宗教维系的经济组织群体。一部分教民在堂内过着集体生活,另一部分居住在县境内的10多个村庄,也是过着集体生活。其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平等消费,一切生产、生活、教育、婚丧、赡养等费用均由道堂支配,所属道堂经济均为公有。而大部分散居在甘、青、川、新、宁等省区的教民,则过着一家一户的生活,经济上相对独立。自甘南解放后到1957年底时,西道堂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拥有农庄10余处,耕地近千公顷,参与千余人;林场多处,森林总面积数万公顷;商号10余个,分布在10多个省(区);商队20个, 遍及全国一些大中小城市;牧场牲畜存栏数最多达2万头(匹、只);道堂内还办有毛皮加工、酿造等各类手工作坊28个。另外,西道堂还兴办了两所小学和一所女校。
三是苯教。在藏传佛教传入青藏高原以前,在甘南境内的藏族先祖们就崇信一种原始拜物教——苯教。它是由于人们当时对一些自然现象所带来的灾害不认识,而产生的一种祈求保佑的观念,崇拜天地山川、日月星辰、山林水泽等自然物,重祭祀、占卜、跳神、禳解等。信教者留长发,盘结于头顶,用黑布包裹。可以娶妻生儿育女。一般在家中作法,击鼓为乐,口诵八字真言,摇转嘛呢经轮。重大祭祀活动要杀牲畜。与其后兴起的佛教原本水火不容,后经长期的发展交往,再加上社会历史各方面的原因,苯、佛两教相互吸收,取长补短。苯教也在其原始宗教的个性基础上,逐渐丰富了内涵,形成了系统化的宗教理论。但藏传佛教兴起后,吐蕃王朝的统治者兴佛灭苯,使苯教日衰。其后,苯教吸收佛教的部分教义,一直传播至今。在1957年底时,在迭部地区共有8座苯教寺院,即:电尕寺、沙让寺、扎西寺、谢谢寺、卡让寺、扎日寺、那古寺、黑多寺,加上夏河县境内的作海寺。
四是基督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初传入华夏大地,在鸦片战争之后的1860年先从卓尼传入甘南,以汉族聚居区为重点进行传播,在临潭县较为广泛。外籍传教师在甘南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地区的活动,往往受到各族群众的抵制和反对,屡被驱赶出境。后来他们改变传教方式,学汉、藏语言,穿汉、藏民族衣服,取藏名,宣扬藏、回、汉与基督教“同为一源”之说,多次进入藏区草地,进行游说,并将其经文译成藏文,印成彩色画片和小册子赠给群众。这样,使其暂在甘南藏区有立足之地,但教徒廖廖无几。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英美传教师纷纷撤走,留下极少数教徒。临潭、卓尼一带的基督教活动则由李畔云等4人继承。到1957年底时,甘南共有基督教信徒137户,273人。
五是道教和汉传佛教。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宗教,它的信仰者多为汉族群众。道教在甘南的传播始于宋、金,而发展于明朝。清代以来,由于藏传佛教的兴盛,道教日趋甚微,个别传播者为云游道士,道教宫、观处于自灭状态。1957年底时,信教群众在临潭、舟曲、夏河、合作建有零星的关帝庙、二郎庙、熬山寺等数座道教寺庙(观),一般各有道士一二人不等。汉传佛教于汉明帝时进入中国,南北朝时期传入甘南的舟曲县境内。汉传佛教别称“释门”,也分许多宗派。舟曲释门的先代人中,有的曾求学印度,至今有传至17代者。临潭县在唐代就建有佛寺,到清代时建有扁都的迎水寺、红崖的天竺寺、洋沙的中禅寺、安乐山的普朝寺、旧城的慈云寺等。各寺均有一些主持和僧人,平时朝奉进香。信仰者大多为汉族群众,1957年底时,约有信徒3万多人。
甘南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
解放初,党由于在甘南藏区实行''慎重、稳进”的方针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因此到1956年底时,对佛教寺院和清真寺的一切制度没有触动,仍保持着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藏传佛教对农牧民的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有:一是寺院普遍设有法庭、监狱,有鞭挞、关押、割耳、割舌、削鼻、剁手足、挖眼睛、脸上烙火印等酷刑,有镣铐、刑棍等刑具。二是寺院有向所辖地区的小寺院和各部落委派赤哇(法台)、吉哇(财务官员)、聂尔哇(管家)、更察布(寺院驻部落的代表、管理政教事务)、郭哇(部落头人)等各类官员的权力。三是寺院可随时组织召集部落头人会议,并协调处理民间的一切事务。四是寺院可聚众煨桑,集兵打仗。五是寺院可直接向农牧民征收农牧业稅、地皮稅、商业稅、手工业稅、房产税、车马税等各种税款。六是寺院可以干涉群众的信仰、居住自由。限制喇嘛还俗,随意没收僧众的财产。七是寺院独管辖区的文化教育,维护宗教法规和藏区的规俗。如规定:每户有男子2人者,1人当喇嘛;只有男子1人者,也要入寺当喇嘛。八是各寺院有权向所辖地区民众派经、派款、派差役,进行超经济剥削。每年每寺摊派大经一次,用费达500〜700元。群众婚丧病灾需请活佛或喇嘛进行卜卦、诵经等佛事活动,索取的报酬高于当地群众收入的几倍。如念丧经,需将死者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送给活佛或喇嘛,或一次性地付500〜1000元。九是寺院占有大量的土地、草山、森林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以出租的方式对其“神民”进行经济剥削。如拉卜楞寺拥有土地约1447公顷,全部出租给附近13个村的900余户农民耕种,每年将收成的70%至80%交给拉卜楞寺。拉卜楞寺在夏河境内有马9540匹,牛7430头,羊3.65万只。全部由群众代牧,每年增殖的仔畜、生产的皮毛和大部分酥油都交归寺院,只将牛羊粪、曲拉 (奶酪)和少许酥油留给牧民,作为代牧的报酬。十是寺院可以放高利贷,从事走私贩私、投机经商等活动。拉卜楞寺的六大学院每年共放高利贷2.6万元。一是寺院还从事倒卖枪支、贩运烟土和白洋、黄金等违禁物品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以临潭为重点的甘南伊斯兰教同藏传佛教一样,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如清真寺本身的封建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相悖;清真寺、拱北对土地、牲畜、森林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清真寺、拱北对教民的地租和劳役剥削,以及对教民的打、罚和强迫性的负担摊派;进行一些超信仰之外的、妨碍社会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交纳高额的宗教课稅;干涉教民的婚姻自由、歧视妇女,限制教民的文化娱乐活动等。解放以后,甘南的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方面的现象日趋严重,特别到1957年底时,一些宗教寺院暗地窝藏、勾结美蒋匪特和反革命分子,公开贩卖枪支弹药和毒品等,不但严重阻埒了甘南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且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基层人民政权的存在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当时党对甘南的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并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已成为甘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势在必行的需要, 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宗教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1956年6月,周恩来总理代表党中央发表了《稳步地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的讲话。1958年5月,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对宗教制度进行氏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甘南对大规模的股匪叛乱平息后,于1958年6月下旬,根据省委的有关指示,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反封建斗争和宗教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运动,首先由省委组成工作团进驻拉卜楞寺院,拉开了甘南宗教改革的序幕。其次,州委、州政府和各县、乡党政军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深入发动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和广大僧侣,积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坏人坏事,开展诉苦斗争,召开批斗大会,没收和清理各寺院的人、财、物等。采取的措施如下:
第一,统一全体党党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取得共识,特别是提高民族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各族干部集中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有关宗教改革的方针政策,使他们提高认识,消除顾虑,积极投身到宗教改革的大潮中去。
第二,向各寺院派出工作组,进行摸底、调查,宣传动员僧侣,培养积极分子,组成宗教改革的基本依靠力量。
第三,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团结教育大部分爱国的宗教界人士,保证宗教改革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又采取以下行之有效的办法:1、访贫问苦,个别串连,单独启发教育,充分发动受压迫剥削的僧侣和各族群众,召开大小会议,广泛开展诉苦斗争,并征求群众对宗教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汇总上报州委。2、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培养积极分子,使他们成为宗教改革的骨干力量。3、选择确定一两个罪大恶极的分子,交给群众斗争。用从寺院查出的大批反革命罪证在拉寺內举办展览,教育僧侣,提高他们对封建宗教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危害性的认识。4、在州府合作公开举办平叛反封建斗争展览,用铁的事实教育全州的广大僧侣和各族群众,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是他们世代贫苦的重要根源,进而激发了各族人民对党、对社会主义无比热爱的情感,积极投身到这场谋求自身彻底解放的民主改革运动中去。
宗教改革的重大成果
甘南州的反封建斗争与宗教改革于1958年底基本结束。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
第一,基本肃清潜藏在宗教寺院中的美蒋特务和反革命分子,以及从内地逃窜到甘南藏区的地、富、反、坏分子,消除甘南社会长期动荡不安的隐患,清理了政治障碍,安定了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巩固了基层人民民主政权。
第二,摧毁宗教寺院的封建经济基础,壮大了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将原来由各佛教寺院、清真寺、拱北、道堂和土官、部落头人占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牲畜等,全部转变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彻底结束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三,废除了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一是宣布废除宗教寺院的一切特权,包括各寺院设的法庭、监牢和刑罚,取消寺院干涉民事诉讼的权力和擅自委派部落头人及阿訇的权力。二是禁止寺院私藏、贩卖枪支弹药和贩卖鸦片毒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不准寺院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四是不准各寺院干涉行政事务和当地的文化教育事业等。五是取消寺院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六是取缔各寺院从事的非法商业和贸易活动。七是禁止寺院敲诈勒索群众的财物,宗教不得损害生产和违犯国家的政策、法令。八是寺院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清真寺不得强迫群众“封斋”,不得强迫儿童入寺当和尚或满拉。提倡喇嘛有还俗的自由。九是废除寺院本身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等级制、打罚制和寺院之间的隶属关系制等。十是规定宗教人员要履行公民义务,凡是能行动的都要参加体力劳动。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消除了甘南“政教合一”的喇嘛教寺院统治制度,取消了活佛、僧官、教主、阿訇的一切封建特权,把各族人民群众彻底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使甘南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第四,反封建运动是甘南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历史变革。它不但在1年的时间内,推翻了甘南千百年来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实现了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化,这在有史以来是罕见的。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甘南的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推动了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以后建设繁荣、昌盛的新甘南铺平了道路。宗教改革的遗留问题
1958年的反封建斗争和同步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和产生了深远影响,但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和制约,也存在着扩大化的偏差。一是没有严格区分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与正当的宗教仪轨、正常的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把应该保留的东西也视同于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作了废除,如伊斯兰教的门宦、派别等。二是没有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错捕、错斗、错没收的现象比较普遍。第三,关闭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寺庙太多。对宗教采取了“消灭”的办法,这是极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第四,伤害了部分信教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感情。这些失误,给后来甘南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造成较严重的影响,使甘南的民族关系、党群关系和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20世纪60年代初和1972年虽对这些扩大化遗留问题作过纠正,但不够彻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州委、州政府在对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中,才得以认真落实和彻底解决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及宗教改革中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