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舟曲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92002023000233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计划生育 |
分类号: | C924.21 |
页数: | 3 |
页码: | 597-599 |
摘要: | 198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省、州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精神,发出《中共舟曲县委、舟曲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的规定》。1987年,县政府制定《舟曲县关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实施细则》,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1个孩子;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可以生育2个孩子;博峪、大年、铁坝、拱坝和插岗5乡少数民族一对夫妇生育最多不得超过3个孩子。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采取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的方法,辅以奖励和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
关键词: | 舟曲县 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