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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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待遇
分类号: D922.5
页数: 4
页码: 429-432
摘要: 解放前,县内私营企业的工资名目有年薪、月薪、日薪,但没有一定标准。在一些铁厂中,有满月工资和半月工资或者以产品顶替工资,也有供给伙食外发零星工资加分红工资,学徒大都只管伙食无薪可领。政府及其各部门职员工资菲薄,往往人不敷出。
关键词: 劳动待遇 劳动管理

内容

一、劳动工资
  解放前,县内私营企业的工资名目有年薪、月薪、日薪,但没有一定标准。在一些铁厂中,有满月工资和半月工资或者以产品顶替工资,也有供给伙食外发零星工资加分红工资,学徒大都只管伙食无薪可领。政府及其各部门职员工资菲薄,往往人不敷出。
  解放后,党和国家为逐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在不断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对职工工资实行多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初行供给制,企业职工工资实行统筹。1952年,,县直党政机关干部改供给制为薪金制工资制度,区乡干部仍实行工资分制。1954年10月起,全民职工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向薪金津贴制过渡。1955年8月,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相应地废除了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计算的“工资分”,由实物代金改为货币制。
  1955〜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41元。
  196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职工调资,全县有40.53%的职工增加工资,增资338名,其中工人19名,人均增资4.30元。
  1971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1227名职工提级增资,人均增资4.60元。1977年,给1971年底前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二级工人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前工作的干部和中小学教师按40%〜60%的升级面升一级工资,全县增资人数846名,人均增资5元。
  1978〜1983年,先后4次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提级增资。
  1985年起,改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制度。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1986年,对企业职工工资改革,调整统一工资标准。
  1986〜1987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1786人增加工资,人均增资9.14元。1988年,升级2204名,人均增资9.75元。1989〜1990年,全县行政、企事业2074名职工工资升级,人均增资10.98元。
  现行工资标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奖金
  1956年起,在企业单位中建立奖金制度,其中有完成定额、超产、节约、质量等单项奖励制度。
  1958年“大跃进”时期,各行业大力提倡共产主义精神的劳动态度,一些企业的工人自动取消计件工资、待遇和奖励工资,自动加班加点,忘我劳动,不计报酬。是年底,为鼓励职工以创造性的劳动来争取国家建设事业的更大跃进,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发给职工1958年跃进奖金”的通知,在农林、水利、气象、工交、邮电、商业、基本建设、金融等和公用事业单位职工中评级,统发一次性奖金。全县奖金总额为当年12月实支工资的二分之一,学徒每人10元。
  1959年下半年,在工交、金融、财贸等企业中推行综合奖励制度,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为主要评比条件,有月评、季评、半年评奖励和年终奖励。
  1960年元月,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通知,在机关、企事业和人民团体职工中按生产、工作成绩评级,统发一次性跃进奖金。在岗工人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其他职工不超过40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奖金被当作“金钱挂帅”受到批判,奖金制度取销。以后部分企业把奖金列为职工的附加工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奖金制度。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工交、建筑等部门有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党政、事业单位建立增收节支奖,并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奖励晋级。1985年起,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实行责、权、利结合的二次分配,即:奖金分配同职工的劳动态度、生产质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原则;党政、事业单位实行考核奖励干部。是年,分三等级奖励干部61名,奖励1.07万元。1988年起,对职工逐月考勤,人均发放15元的奖金,鼓励干部尽责尽职工作。(表)三、福利
  解放初至70年代中期,本县职工工资较低,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其次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子女统筹医疗费等。1962年,对352名生活困难的职工补助福利费1.75万元;同时,还对职工发困难补助费5.1万元。1963年发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1万元,全县80%的职工享受补助。1965年,职工福利补助为7445元,补助困难职工135名。
  1979年后,随着职工工资逐步增加,家庭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福利费的使用随之发生变化。1983年,用于增加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设施和子女统筹医疗的费用占福利费总数的55.95%,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仅占16.33%。1990年,用于个人补助仅占2.8%。
  1952年,全民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87年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逐步改进公费医疗使用管理制度,多数单位按人月均4元定额包干使用。重病号住院医疗费经批准实报实销。
  解放后,国家规定病故职工实行公费丧葬制度,发丧葬费500元,并对遗属和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补助。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后,对职工离、退休发给一定退休费。1985年起,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对30年以上工龄的中、小学教师、乡级干部以及195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离休、退休后,发给个人工资100%的离退休费,其他按工龄发给个人工资95〜75%的退休费。本籍、外籍职工分别发1000元、1500元建房安家费。并按在甘南地区工龄发给每年80元的高寒补贴。
  企业福利费的支出由本企业自筹解决。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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