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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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4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25-426
摘要: 民国前,由于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子女婚姻皆由父母包办择定,不能自主,无法律保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腹为婚,包办婚姻、逼婚、抢婚、童养媳及早婚、重婚纳妾等现象为社会认同。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制度

内容

一、婚姻制度
  民国前,由于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子女婚姻皆由父母包办择定,不能自主,无法律保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腹为婚,包办婚姻、逼婚、抢婚、童养媳及早婚、重婚纳妾等现象为社会认同。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倡导男女平等自由,颁布较为进步的婚姻制度,但徒具形式,未彻底实行,封建包办婚姻盛行,男女相爱,自由结合,遭社会鄙视。
  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婚姻法》,全县组织宣传队伍,大力宣传《婚姻法》,批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复婚办理登记手续。
  二、结婚
  1951年,全县区、乡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至1954年,登记自由结婚者420对。1955年6月1日起,男女结婚双方须携带所在单位或村的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经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结婚证、布票。1957年,结婚登记由区公所直属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是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者130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7对。1958年起,各公社民政干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
  1981年,开展宣传新《婚姻法》。是年,办理结婚登记的458对。1984年后,由于农村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包办、买卖婚姻和私婚、早婚等非法婚姻死灰复燃。1988年,全县开展宣传《婚姻登记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顿建立正常婚姻登记法律程序。1985年,全县结婚523对,其中无结婚证的私婚、早婚、重婚和包办婚姻225对,占总数的43%。经说服教育,有154对非法婚姻补领结婚证,宣布无效婚姻10对。1989年结婚490对,其中无证、私婚、早婚210对,占总数的42.9%。1990年,结婚780对,其中无证私婚、早婚260对,占总数的33%。
  三、离婚、复婚
  解放初期,通过宣传《婚姻法》,一些因过去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畸婚的妇女,不堪公婆、丈夫的压迫虐待,纷纷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1951~1959年经申请批准办理离婚者237对。此后,离婚者多是由于家庭纠纷或夫妻感情破裂造成。
  1981年离婚者43对。1985年10对,调解和好的4对。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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