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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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拥军优抚
分类号: D632
页数: 6
页码: 413-418
摘要: 解放前,国民政府对抗日军属及阵亡将士实行优待和抚恤政策,由于地方财政空乏,优待规定难以落实。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拥军优抚

内容

解放前,国民政府对抗日军属及阵亡将士实行优待和抚恤政策,由于地方财政空乏,优待规定难以落实。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在生产生活上关怀备至,使其感受到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西因县于1940年成立民众抗敌后援会自卫总队,队长、队副及队员155名,组织支前,防奸后援活动。
  1951年3月,全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热潮,干部学生群众自动为赴朝志愿军写慰问信230封,捐献慰问金37.1万元(合新人民币37.16元),做慰问袋1389个;捐献飞机大炮认购入库2.59亿元(合新人民币2.59万元),并在一月内超征公粮73.8万公斤。
  1952年11月围剿马良股匪时,抽调9名干部组成支前委员会,动员组织民工2200人(次);抽调牲畜6604头(匹),动用民夫6604人,运送粮食3.48万公 JT,面粉24万公斤,大米2625公斤,蚕豆6万公斤,黄豆1101公斤,麦麸4625公斤;组织担架30副,担架人员150人;修补道路、架设电线各30公里。干部、群众纷纷送猪、羊、鸡、蛋、酒等慰劳品,保证剿匪任务的胜利完成。
  1958年,平息甘南地区反革命武装叛乱时,全县100多名民兵和各族群众组成运输队、担架队,胜利完成伤员转移和军需物资运输任务。1979〜1985年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期,职工、学生纷纷为前线人民解放军写慰问信、寄慰劳品,支援前线人民解放军英勇抗敌,保卫祖国。
  二、拥军
  党和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发扬党的革命优良传统,广泛开展拥军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党政领导召开拥军优属慰问会、庆祝会和联欢会。邀请武装部、武警中队指战员联欢、座谈,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带领慰问团、队到部队驻地和各乡村慰问驻军及烈、军属,向荣誉军人赠送慰问品,挂光荣匾、献光荣花。
  1951年春节,县委拥军优属工作团与农村优军委员会共同慰问烈、军属。翌年5月,县城人民群众热烈欢迎从朝鲜归来的人民志愿军代表。
  1954年3月17日~4月22日,全国人民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第二总团三分团慰问甘南藏区、武都军分区及驻守在甘、川、青边境的人民解放军,受到驻军和藏汉群众的热烈欢迎。与此同时,各地群众亦组织慰问队或派代表慰问人民解放军。慰问团与驻军、武工队和地方工作组及群众举行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志愿军功臣报告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族政策,鼓舞群众爱国生产热情,加强了民族团结。
  1959年8月,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县烈军属、残废、复退、转业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积极分子57名,其中复员军人47名。是年,职工群众给现役军人写慰问信127封,赠送贺年片400余张。之后,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和民兵,经常组织妇女、青少年和民兵,为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赠送慰劳品。贴春联,担水,打柴,清扫住房,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1982年4月,县城东6公里泄流坡山体滑动,白龙江阻流,江水淹没村庄、农田,形成自然水库,回水头达县城附近。险情发生后,人民解放军兰州部队某部两个工兵连英勇奋战,力排险情。县党、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和城关居民群众纷纷前往部队驻地慰劳人民解放军。4月30日,副省长年得祥带领省委、省政府慰问团前来舟曲泄流坡慰问参加抢险战斗的解放军指战员和受灾群众,并授予抢险部队一面“英勇善战,抢险为民”的锦旗。
  1985年春节,县委、县政府、武装部组成“参战军人家属慰问组”,对全县51名对越防御作战战士家属逐户慰问。198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将对越防御作战烈士鲁庆昌的骨灰送回舟曲,县党、政、军领导和各界群众、学校师生夹道迎接,举行隆重的追悼会。
  在开展“青年有当兵的义务,群众有优待的义务”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1983年,县委、县政府召开拥军优属表彰大会,表彰城关乡西关村、三角坪乡三角坪等村为全县先进集体和53名先进个人,罗光九被选为岀席甘肃省拥军优属先进表彰大会代表。
  武装部和武警部队经常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和文化建设。1983年起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村活动,先后建立的文明村有城关乡沙川,巴藏乡上巴藏,立节乡水地,江盘乡河南,三角坪乡三角坪,拱坝乡拱坝村等。
  三、集体优抚
  对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以及贫困复退军人实行集体和群众优待,是全县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优待岀现多种形式。
  优待代耕1956年前,农村优待实行援工制、包耕制、部分代耕和固定代耕制。代耕对象主要是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转业回乡的一、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此外,对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存在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代耕服勤范围:凡居住农村,年龄在17〜50岁的全劳或半劳力均应负担代耕勤务。
  优待劳动日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计入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1956年,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军人218户,享受劳动工分优待120户,优待劳动日6330个,户均53个;补助粮食4952公斤。
  1958年,全县优待劳动日采取“年初评定到户,分月记入劳动手册”的办法,保证优待户及时预支、预分和年终决算。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的原则,鼓励优抚户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文化大革命”中,部分生产大队群众优待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军属的优待普遍恢复,烈属一律免交公、购粮。
  优待现金和粮食1951年春节,城关、峰迭、沙湾区群众优待无劳力烈、军属粮食1200公斤。抗美援朝时期,全县103户军属优待粮食8250公斤,马铃薯1.4万公斤,棉花112.5公斤,烧柴禾4165公斤,土布30.7公尺,保证征兵任务的完成。1951〜1952年上半年,全县633户烈、军属得到种子3900公斤,棉花605公斤。
  1952年春节,城关区对贫苦烈军属实行“自报公议”优待办法,195户得到小麦1619公斤。翌年,县城地区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对24名模范烈、军属颁发了奖金。此后,全县建立村级优待组织,对贫困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
  1980年后,县民政局制定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暂行规定》,各乡采取“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至1990年,给现役军属和复退军人共补助人民币3万元。四、国家抚恤
  1950年,国家颁布有关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亡的抚恤条例。抚恤分烈士、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解放以来,抚恤对象是:革命烈士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平息甘南地区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民兵、民工家属。
  1981年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3项。抚恤标准从1952〜1990年多次提高。1956年前,对上述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60年全县抚恤烈属43户。1962〜1964年,发抚恤费两万多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优待对象和补助金额减少,1967年为5600元。
  1979年重新确定“双定”(定期定量)抚恤的烈属2户,病故军人家属10户,平均每户补助10元。1982年享受“双定”抚恤补助的烈属12户。1985年,给革命残废军人按等级每人补助20〜120元。翌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按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计发抚恤补助。1988年,发放抚恤金3000元,1990年,发放抚恤金4万元。
  残废抚恤1956年起,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制,发给《残废抚恤证》。1962年、1972年、1981年3次换证。1962〜1964年给19名残废军人补助2562元。残废抚恤标准:分在职、在乡和有无固定工资两种。因战致残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抚恤标准也多次提高。1979年,残废军人26名,每人每月补助10元。1982年发放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兵、民工抚恤金4.3万元。是年起,给一等参战残废民兵始发相当于普通工人标准工资的护理费;对二等残废民兵月口粮不足17.5公斤的,从返销粮中补足;包产到户后生活生产有困难的另行补助。1988年残废抚恤18名,其中一等1名、二等乙1名、三等甲10名、三等乙6名。
  复员军人赡养1956年,始对生活生产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给予照顾。1962〜1963年,复员军人补助费9970元。1979年,复员退伍军人917名,其中在职150名。是年,对生活生产困难者补助1.2万元。1981年,对当年复退的28名农村军人划分给责任田,困难者每月补助粮食22.5公斤;对无家可归的5人划出房基,县民政局补助900元。1986年,对当年退伍的17名农村军人每人补助300元。1989年, 在救济扶慰和抚持生产中,优先录用两用人才。1990年,全县应享受补助的复退军人116名。
  孤老烈、军属和流落红军赡养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始终关怀孤老烈、军属和流落红军的生活。1953年,民政科为211名孤老烈、军属免费医疗,发生活补助费。1957年对15户孤老烈、属和23户孤老军属优待劳动日548个,给24户困难户补助粮款1340元,买粮食4952公斤。期间,优抚西路红军老战士50名。1982年,始对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优待孤老烈、军属每人棉衣1套。1985年,补给37名红军老战士生活费各120元,优抚10户孤老烈属。
  对无依无靠烈、军属老人衣、食和疾病治疗由政府负责补助粮食、棉花、棉毯、棉衣棉裤等。各乡村也固定人员经常怀顾他们的生活,各级领导经常看望和慰问。青少年学生和群众经常访问,为他们做好事。(表一)
  五、国家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县民政科对生活困难的226户烈、军属重点发放生活补助费8356万元
  (合新人民币8356元)。
  I960年,国家对年老、缺乏劳力和丧失劳力且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工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初,确定“双定”补助的烈属43户,军属106户,残废军人24名,全年补助1500元。
  1963年,全县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孤老烈属、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退军人。1965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军属占总数的27%,烈属24%,残废革命军人100%。共补助劳动日1417个,粮食4651公斤。
  1979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颁发《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后,民政局对全县“双定”补助对象进行全面评定:补助标准偏低的适当提高,死亡的停补。是年,确定“双定”补助对象134名,其中西路红军老战士17名,每人月补助18元;烈属114名(户)、残废革命军人3名,每人月补助10元。另外,临时补助108名。1981年,定补81名,月补助1174元,人均补助14.49元;同时,给每户现役军人家属补助粮食100〜200公斤。
  1983年复员军人定量补助由8元提高到13元。1985年1月按省民政厅通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本县补助标准: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25元,城镇3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20元,城镇25元;在乡革命残废军人一、二、三等各为12元、6元、4元。
  1989年,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补助人均每月增加15元,农村不低于35〜40元,城镇45~50元。
  1979〜1990年,国家共发放优抚款44.02万元,其中:“双定”补助占总数的一半以上。1988年,确定“双定”补助的烈、军属1820名,残废军人和民兵23名,西路红军老战士34名,复员转业军人242名(解放战争入伍的56名,实行《兵役法》前入伍的186名)。退伍军人1007名。
  六、革命烈士陵园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8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在县城东北小山坪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刊立烈士纪念碑,陵园占地约1200平方米。后于1978年整修,设立守护房。
  陵园安葬的有1958年平叛战斗中光荣牺牲的本、外籍解放军指战员12名。同葬的亦有以后县级部门病逝的,曾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过一些贡献的外籍干部。
  1959年起,每年清明时节,民政部门即组织县城各单位职工和学校师生制做花圈,前往陵园举行纪念扫墓活动。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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