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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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39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413-426
摘要: 民国初,西固县始置民政机构,综理法制、选举、自治、清匪、地方行政、警政、禁烟、水利、礼俗、卫生行政、救济及慈善事业。1933年县政府一科(民政)设科长、科员、会计员、股长、技士、办事员等。1949年1月设科长、主任科员、指导员、人事管理等职。
关键词: 舟曲县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初,西固县始置民政机构,综理法制、选举、自治、清匪、地方行政、警政、禁烟、水利、礼俗、卫生行政、救济及慈善事业。1933年县政府一科(民政)设科长、科员、会计员、股长、技士、办事员等。1949年1月设科长、主任科员、指导员、人事管理等职。
  1949年12月10日,成立西固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主要工作是建政、优军、禁烟、法政、卫生(防疫、种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镇反”、土地改革、“三反、五反” 运动,宣传《宪法》,开展普选工作,组织农民互助生产、救灾、救济。1954年工作重点拥军优属、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等。1982年劳动业务从民政局析出,民政工作主要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农村扶贫和社会福利等。
  第一节拥军优抚
  解放前,国民政府对抗日军属及阵亡将士实行优待和抚恤政策,由于地方财政空乏,优待规定难以落实。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在生产生活上关怀备至,使其感受到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西因县于1940年成立民众抗敌后援会自卫总队,队长、队副及队员155名,组织支前,防奸后援活动。
  1951年3月,全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热潮,干部学生群众自动为赴朝志愿军写慰问信230封,捐献慰问金37.1万元(合新人民币37.16元),做慰问袋1389个;捐献飞机大炮认购入库2.59亿元(合新人民币2.59万元),并在一月内超征公粮73.8万公斤。
  1952年11月围剿马良股匪时,抽调9名干部组成支前委员会,动员组织民工2200人(次);抽调牲畜6604头(匹),动用民夫6604人,运送粮食3.48万公 JT,面粉24万公斤,大米2625公斤,蚕豆6万公斤,黄豆1101公斤,麦麸4625公斤;组织担架30副,担架人员150人;修补道路、架设电线各30公里。干部、群众纷纷送猪、羊、鸡、蛋、酒等慰劳品,保证剿匪任务的胜利完成。
  1958年,平息甘南地区反革命武装叛乱时,全县100多名民兵和各族群众组成运输队、担架队,胜利完成伤员转移和军需物资运输任务。1979〜1985年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期,职工、学生纷纷为前线人民解放军写慰问信、寄慰劳品,支援前线人民解放军英勇抗敌,保卫祖国。
  二、拥军
  党和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发扬党的革命优良传统,广泛开展拥军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党政领导召开拥军优属慰问会、庆祝会和联欢会。邀请武装部、武警中队指战员联欢、座谈,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带领慰问团、队到部队驻地和各乡村慰问驻军及烈、军属,向荣誉军人赠送慰问品,挂光荣匾、献光荣花。
  1951年春节,县委拥军优属工作团与农村优军委员会共同慰问烈、军属。翌年5月,县城人民群众热烈欢迎从朝鲜归来的人民志愿军代表。
  1954年3月17日~4月22日,全国人民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第二总团三分团慰问甘南藏区、武都军分区及驻守在甘、川、青边境的人民解放军,受到驻军和藏汉群众的热烈欢迎。与此同时,各地群众亦组织慰问队或派代表慰问人民解放军。慰问团与驻军、武工队和地方工作组及群众举行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志愿军功臣报告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族政策,鼓舞群众爱国生产热情,加强了民族团结。
  1959年8月,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县烈军属、残废、复退、转业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积极分子57名,其中复员军人47名。是年,职工群众给现役军人写慰问信127封,赠送贺年片400余张。之后,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和民兵,经常组织妇女、青少年和民兵,为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赠送慰劳品。贴春联,担水,打柴,清扫住房,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1982年4月,县城东6公里泄流坡山体滑动,白龙江阻流,江水淹没村庄、农田,形成自然水库,回水头达县城附近。险情发生后,人民解放军兰州部队某部两个工兵连英勇奋战,力排险情。县党、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和城关居民群众纷纷前往部队驻地慰劳人民解放军。4月30日,副省长年得祥带领省委、省政府慰问团前来舟曲泄流坡慰问参加抢险战斗的解放军指战员和受灾群众,并授予抢险部队一面“英勇善战,抢险为民”的锦旗。
  1985年春节,县委、县政府、武装部组成“参战军人家属慰问组”,对全县51名对越防御作战战士家属逐户慰问。198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将对越防御作战烈士鲁庆昌的骨灰送回舟曲,县党、政、军领导和各界群众、学校师生夹道迎接,举行隆重的追悼会。
  在开展“青年有当兵的义务,群众有优待的义务”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1983年,县委、县政府召开拥军优属表彰大会,表彰城关乡西关村、三角坪乡三角坪等村为全县先进集体和53名先进个人,罗光九被选为岀席甘肃省拥军优属先进表彰大会代表。
  武装部和武警部队经常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和文化建设。1983年起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村活动,先后建立的文明村有城关乡沙川,巴藏乡上巴藏,立节乡水地,江盘乡河南,三角坪乡三角坪,拱坝乡拱坝村等。
  三、集体优抚
  对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以及贫困复退军人实行集体和群众优待,是全县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优待岀现多种形式。
  优待代耕1956年前,农村优待实行援工制、包耕制、部分代耕和固定代耕制。代耕对象主要是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转业回乡的一、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此外,对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存在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代耕服勤范围:凡居住农村,年龄在17〜50岁的全劳或半劳力均应负担代耕勤务。
  优待劳动日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计入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1956年,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军人218户,享受劳动工分优待120户,优待劳动日6330个,户均53个;补助粮食4952公斤。
  1958年,全县优待劳动日采取“年初评定到户,分月记入劳动手册”的办法,保证优待户及时预支、预分和年终决算。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的原则,鼓励优抚户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文化大革命”中,部分生产大队群众优待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军属的优待普遍恢复,烈属一律免交公、购粮。
  优待现金和粮食1951年春节,城关、峰迭、沙湾区群众优待无劳力烈、军属粮食1200公斤。抗美援朝时期,全县103户军属优待粮食8250公斤,马铃薯1.4万公斤,棉花112.5公斤,烧柴禾4165公斤,土布30.7公尺,保证征兵任务的完成。1951〜1952年上半年,全县633户烈、军属得到种子3900公斤,棉花605公斤。
  1952年春节,城关区对贫苦烈军属实行“自报公议”优待办法,195户得到小麦1619公斤。翌年,县城地区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对24名模范烈、军属颁发了奖金。此后,全县建立村级优待组织,对贫困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
  1980年后,县民政局制定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暂行规定》,各乡采取“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至1990年,给现役军属和复退军人共补助人民币3万元。四、国家抚恤
  1950年,国家颁布有关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亡的抚恤条例。抚恤分烈士、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解放以来,抚恤对象是:革命烈士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平息甘南地区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民兵、民工家属。
  1981年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3项。抚恤标准从1952〜1990年多次提高。1956年前,对上述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60年全县抚恤烈属43户。1962〜1964年,发抚恤费两万多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优待对象和补助金额减少,1967年为5600元。
  1979年重新确定“双定”(定期定量)抚恤的烈属2户,病故军人家属10户,平均每户补助10元。1982年享受“双定”抚恤补助的烈属12户。1985年,给革命残废军人按等级每人补助20〜120元。翌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按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计发抚恤补助。1988年,发放抚恤金3000元,1990年,发放抚恤金4万元。
  残废抚恤1956年起,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制,发给《残废抚恤证》。1962年、1972年、1981年3次换证。1962〜1964年给19名残废军人补助2562元。残废抚恤标准:分在职、在乡和有无固定工资两种。因战致残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抚恤标准也多次提高。1979年,残废军人26名,每人每月补助10元。1982年发放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兵、民工抚恤金4.3万元。是年起,给一等参战残废民兵始发相当于普通工人标准工资的护理费;对二等残废民兵月口粮不足17.5公斤的,从返销粮中补足;包产到户后生活生产有困难的另行补助。1988年残废抚恤18名,其中一等1名、二等乙1名、三等甲10名、三等乙6名。
  复员军人赡养1956年,始对生活生产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给予照顾。1962〜1963年,复员军人补助费9970元。1979年,复员退伍军人917名,其中在职150名。是年,对生活生产困难者补助1.2万元。1981年,对当年复退的28名农村军人划分给责任田,困难者每月补助粮食22.5公斤;对无家可归的5人划出房基,县民政局补助900元。1986年,对当年退伍的17名农村军人每人补助300元。1989年, 在救济扶慰和抚持生产中,优先录用两用人才。1990年,全县应享受补助的复退军人116名。
  孤老烈、军属和流落红军赡养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始终关怀孤老烈、军属和流落红军的生活。1953年,民政科为211名孤老烈、军属免费医疗,发生活补助费。1957年对15户孤老烈、属和23户孤老军属优待劳动日548个,给24户困难户补助粮款1340元,买粮食4952公斤。期间,优抚西路红军老战士50名。1982年,始对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优待孤老烈、军属每人棉衣1套。1985年,补给37名红军老战士生活费各120元,优抚10户孤老烈属。
  对无依无靠烈、军属老人衣、食和疾病治疗由政府负责补助粮食、棉花、棉毯、棉衣棉裤等。各乡村也固定人员经常怀顾他们的生活,各级领导经常看望和慰问。青少年学生和群众经常访问,为他们做好事。(表一)
  五、国家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县民政科对生活困难的226户烈、军属重点发放生活补助费8356万元
  (合新人民币8356元)。
  I960年,国家对年老、缺乏劳力和丧失劳力且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工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初,确定“双定”补助的烈属43户,军属106户,残废军人24名,全年补助1500元。
  1963年,全县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孤老烈属、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退军人。1965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军属占总数的27%,烈属24%,残废革命军人100%。共补助劳动日1417个,粮食4651公斤。
  1979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颁发《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后,民政局对全县“双定”补助对象进行全面评定:补助标准偏低的适当提高,死亡的停补。是年,确定“双定”补助对象134名,其中西路红军老战士17名,每人月补助18元;烈属114名(户)、残废革命军人3名,每人月补助10元。另外,临时补助108名。1981年,定补81名,月补助1174元,人均补助14.49元;同时,给每户现役军人家属补助粮食100〜200公斤。
  1983年复员军人定量补助由8元提高到13元。1985年1月按省民政厅通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本县补助标准: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25元,城镇3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20元,城镇25元;在乡革命残废军人一、二、三等各为12元、6元、4元。
  1989年,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补助人均每月增加15元,农村不低于35〜40元,城镇45~50元。
  1979〜1990年,国家共发放优抚款44.02万元,其中:“双定”补助占总数的一半以上。1988年,确定“双定”补助的烈、军属1820名,残废军人和民兵23名,西路红军老战士34名,复员转业军人242名(解放战争入伍的56名,实行《兵役法》前入伍的186名)。退伍军人1007名。
  六、革命烈士陵园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8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在县城东北小山坪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刊立烈士纪念碑,陵园占地约1200平方米。后于1978年整修,设立守护房。
  陵园安葬的有1958年平叛战斗中光荣牺牲的本、外籍解放军指战员12名。同葬的亦有以后县级部门病逝的,曾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过一些贡献的外籍干部。
  1959年起,每年清明时节,民政部门即组织县城各单位职工和学校师生制做花圈,前往陵园举行纪念扫墓活动。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
  一、安置
  清代和民国时期中央及地方政府靠派兵、抽兵、抓兵、雇买扩充兵源,逃兵不绝,兵员服役无期,免死为幸。伤残病员“退伍”,常以乞讨流浪为生,根本无安置可言。
  1950年7月,中央军委和政务院颁发《志愿兵复员工作决定》后。本县始办理复员、转业安置工作,有工作能力的吸收参加工作,无工作能力的分给公用土地或划给闲散地,并解决住房、口粮、种子,帮助生产。1954年成立舟曲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由党、政军主要领导兼任正、副组长,并由武装部、民政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办理军人复退安置工作。民政部门根据毛泽东“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指示和国务院《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1956年前31名转业军人和181名复员军人进行安置,其中125名复员军人安排参加农业生产。
  1959年,对在平叛战斗中战绩突出的23名复员军人安排工作。
  1962年,根据“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当年198名复退军人,171名安置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外,另27名分配到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1979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关于对滞留部队10多年的伤、病、残复员军人进行妥善安置的精神,本县对1968年以来逐年复退仍未安置的少数复退军人均给予妥善安置。
  解放后至1990年底,安置到农业战线的复退军人345名。其中担任村(大队)支部书记、村长(队长)和民兵连长的117名,安排担任乡企业领导和被企业录用的233名(内亦有乡村干部);录用为一般干部、工人191名;担任副科长以上干部24名。在复退军人总数中被企、事业和乡镇企业录用的军地两用人才有548名。1962〜1990年国家还拨出5.7万元,帮助125户复退军人修建房屋。他们在各条战线上发挥骨干作用,为城乡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荣誉军人安置,是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1985年,对两名荣誉残废军人已妥善安置。1987~1989年,又对14名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以上军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置到县乡人民政府工作。
  二、扶持生产
  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是农村优抚安置工作的重点。1956年前,为解决贫困烈、军属、复员军人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政府优待粮和款。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扶持工作由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承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贫困烈、军属的生产扶持工作减少。
  1982年后,为落实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对扶持对象优先提供贷款,优先给予生产资料供应,优先给予承包专业和技术指导。翌年,贯彻国务院和省民政厅《关于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劳动致富,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指示》精神后,至1990年底,共扶持复员退伍军人276户,提供贷款13.8万元,化肥20余吨,以及农药、饲料、种子等,帮助优抚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已有128户脱贫。
  另外,放手扶持138名复退回乡的军地两用人才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率先致富, 其中,充实到国家专业技术部门的军地两用人材14名。(表二)
  几个年份“双扶”投资统计
  单位:万元
  数 \项7\目总金额其中扶贫人数脱贫人数
   省、州投资民政投资农代款
  19832.5720.578058
  198435359745309
  19852520235460216
  198662629505420
  1989331210
  199033460121
  第三节生产救灾
  一、解放前的救灾赈恤
  本县历来水、旱、风、雹、霜冻、病虫等自然灾害频仍,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人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阶州直隶州续志》:宋元丰四年(1081)〜元至治二年(1322),阶州等地曾遭10次大旱灾,“民缺食流移”,朝廷遣官赈恤,蠲民税之半,为“招抚羁縻、管设吐蕃之费”,以“作安集之计”。元至治三年至明崇祯十三年(1640),阶州属地荒灾3次,民大饥,州府申请发义仓,赈恤济民。元泰定帝也孙铁木耳亦发钞千五百锭,赈吐蕃、阶州饥。清顺治二年(1645)起,甘肃各县和阶州属地发生旱、水、蝗、地震。1680年蠲免阶州荒粮3800余石。1702年甘肃属县“悉行蠲免地丁钱粮”。1879年阶州属地地大震,西固城垣倒塌,死伤甚重。钦谕:“将被灾户口,妥为抚恤,毋任失所”。但是,频繁的各种灾害,给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绝非少许赈恤和躅免地丁粮所能济事。1929〜1943年,西固荒灾复重,县政府呈请列入救济县内,国民政府赈济微薄,而地方官员借民“慈善”义赈,挥霍暗夺。民国17〜18年,甘肃大旱,西固重灾,城乡出现饿殍载道,哀鸿遍野,“树皮剥食几净”,“人相食”的凄惨情景,兵燹匪盗不绝,天灾人祸横加,灾民无以生计,只好卖儿鬻女,典妻当妇,
  二、解放后的生产救灾
  解放后至1990年底,舟曲县自然灾害频发。但每次遇灾,党和人民政府关怀灾民生活,即时发放救灾粮、款和其他物资,组织灾民生产自救。
  1950年,遭水、旱、虫、雹灾,全县1.39万亩粮田绝收,受灾人口占28%,国家及时救济灾民。1953年遭受严重的旱、洪、涝、雹灾,国家给1353户重灾民发救济款5.5亿元(合新人民币5.5万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国家救济舟曲灾民192.94万元,全县动用公益金0.21万元,用作灾民口粮、贫病免费医疗。
  1976年8月,连续降雨半月,县境严重水灾。同期,四川省平武、松潘地震波及舟曲,群众户外防震月余,人畜有轻微伤害。全县党政、军、民全力抗洪、抗震救灾,并发放救灾款4.4万元。
  1981年4月,泄流坡滑坡,江盘、城关、大川乡的120多户群众遭受严重水灾,州、县领导及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帮助救灾。省、州政府拨发23.63万元救灾款,解决灾民搬迁、医疗、衣着和购粮、购帐蓬等困难,省政府机关和省农大支援小麦7500公斤,解除灾民生活困难。
  1984年春夏之际,遭严重风、旱、雹、泥石流、滑坡灾害,全县22个乡,408个村,约1.9万户农民重灾,死亡17人,伤5人。田粮成灾17.4万亩,特别是县境多处滑坡灾害,毁坏房屋数百间。灾后,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分片深入灾区调查灾情,指挥抗灾;交通、水电、邮电、商业、粮食、物资、民政等部门将抗灾救济物资运到灾区,并协助灾区乡村干部组织群众开展“抗灾夺丰收”斗争。是年,省、州拨发救灾款204.5万元,其中用于口粮救济199.4万元。一方受灾,八方支援,省、州、县机关职工向本县灾区捐款4.1万元,粮票21万多斤,衣服6.2万多件,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89年遇旱、风、雹、洪、滑坡及泥石流灾害,全县粮食减产99.9万公斤,重灾民9479人。博峪乡和城关乡庙沟村遭灾尤重。灾后,及时组织抢救被淹埋的群众和粮食,抢修房屋,建堤堵水,修复田地。政府下拨救灾款40.3万元,其中博峪、磨沟13万元,发放粮食1.625万公斤,修房屋600间。
  1986年起,采取“农业损失副业补"的生产自救措施,在重灾情况下,一面恢复生产,一面组织劳务输出。是年,输出劳动力9600名,收入164万元,人均170.8元,生产自救总支238万元。至1988年,劳务输出达1.06万名,收入270.58万元。(表三)
  三、农村扶贫
  农村中除部分社会福利救济者外,尚有一部分家底薄,人口多,缺劳力,生活长期穷困的群众,政府对其发放扶贫资金,扶持脱贫致富。
  1955年前,政府优先照顾贫农合作基金,减免农业税发放救济粮款,支持贫农发展家庭副业。翌年,对贫困户劳动生产分工分业,适当照顾口粮分配,扶持家庭副业。“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副业生产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禁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人民政府重点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发展副业生产。1982年10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视察舟曲,目睹农村许多藏汉群众尚未解决温饱,慷慨捐献1.3万元。翌年,在城关乡三眼村开展“双扶”试点,扶持18户贫户开办8个商品生产项目。1984年,建立县、乡扶贫组织。翌年,提倡农村党员干部带扶贫户,全县扶持1652户贫困农民,下拨资金25万元。1986年起,县四大班子领导包片,干部包乡包村,重点扶持贫困户1949户,投资65万元,其中民政局拨“双扶”资金19.5万元。
  1983〜1990年民政局投入资金170万元,共扶贫4250户,使1089户贫困户脱贫。城关乡办起各类经济实体1家。其中18户成为专业户,由贫变富。四、收容遣送
  解放前,县内逃荒乞讨者甚多,无人问津。解放初人民政府开展生产自救,对过境少数乞讨灾民救济路费。本县乞讨者给予安置。
  三年严重困难时期,农村大部分农民破产度灾。1960〜1963年本县外流人口2124名。1960年成立“龙迭县临时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按照“坚决收容,就地安置”的原则和“边审查、边了解,安置落实再送人”的办法,对外地有家可归的遣送回家,少数无家可归的或屡遣屡返的则予收容。本县流民均给予妥善安置。
  1964年正式成立舟曲县外流人口收容所,至1965年收容外流人口202名「文化大革命”初,收容工作停止。1971〜1979年收容外流人员500余名。被收容的人员除少数因遭灾而外流外,多为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和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以及被遗弃的一些精神病人、痴呆傻人。1981年收容工作停止。
  五、社会救济
  贫瘦、贫病救济人民政府对群众因生活严重困难形成的贫瘦、贫病给予特别救济。使其休养生息,恢复健康。
  1958年“大跃进”时期,调集农村主要劳力大炼钢铁、大办厂矿企业,致使大部即将丰收的农作物没有及时收回而造成人为的减产和浪费;同时“浮夸风”的盛行和1960年自然灾害,群众缺少口粮,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1960年国家给本县下拨救济款20.7万元,发放食糖3647公斤,肉食2550公斤,酥油4210公斤,康复散1500公斤,宰杀食用淘汰牲畜3356头(其中羊2933只)。1961〜1964年共下拨17.19万元。其中口粮款8.58万元,为生活困难户解决口粮429万公斤。修补房屋1500间,治疗贫瘦病人免费1500元,县民政科拨社会救济款6.04万元。
  火灾救济舟曲县农舍、麦场时常发生火灾,究其原因,多为生火和用电不慎或者小孩玩火引起。政府除经常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外,视其火灾户粮食财产损失情况,给予适当救济。1982年,全县共发生火灾6起,损失15.55万元,其中大火灾两起,烧毁56户民房,国家救济2.31万元。随着城乡居住条件的逐步改善和人民群众防火意识增强,至1990年,虽每年发生数起火灾,但由于及时救火,其损失大为减少。1984~1990年共发生10起火灾,损失合计为9.44万元,民政救济1.6万元。由于火灾受灾户没有参加财产保险,其损失难以挽回。
  冬令救济每年入冬,国家对全县少数缺少衣被御寒的困难户给予救济。民政部门筹办棉衣、裤、棉被等物,于冬发放。
  1958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证个人”的原则,于12月发放冬令救济款9900元。1960〜1961年,部分社会救济款用于特别困难户添置寒衣被褥,加上公社和大队公益金2.10万元,共制棉衣、棉裤14.704件,单衣1580件,被子596床,帽子165顶,鞋袜657双,发给4000余困难户过冬;发放棉布6526米,棉花1196.5公斤。1965年拨发棉布6000米,棉花2500公斤。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和群众经济收入逐步增加,救济面逐年缩小。1957〜1987年中,有17年发放冬寒救济款73.65万元。
  1988〜1989年本县连遭自然灾害,县民政部门为受灾户发放棉毯600条、绒衣530件、棉被、棉衣、棉裤1100床(套),合现金5.6万元。1990年发棉衣、棉裤、棉被1200床(套),合现金6万元,救济3361人。
  其他救济对精简回乡的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年老无依靠的宗教界人 ±,生活有困难者,政府亦给予救济。1979年,补助精简老职工2857元,其中医疗费125元。一般职工1640元。1982年发救济款1769.76元,享受医疗费三分之二。1983〜1990年,发给精简退职老职工40%的救济款,医疗费和临时救济等2.88万元。
  第四节社会福利
  一、清代“善后条规”
  舟曲县城现存清代《善后条规》之碑,反映清时地方民政法规。
  此碑记述清代光绪初年阶州西固分州创立养济院、义学、义船、恤釐等民政事业的经过、资金来源、数目及分项使用的具体办法、规定。所筹资金,“无论地方何等紧急公事,官绅不得借端挪用。如私自通融,准众民禀官或上控,仍将挪用过日期照算追取利钱,以昭慎重”。勒镌此碑原由,系因“在官档案,民弗得窥,能保异时无抽换之故,使碑记具有永垂久远,全体官民悉从遵守”的法律效力。条规涉及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有下列诸项:
  养济院略相当于今敬老院,收养60岁以上的孤老、或年未60身患笃疾不能谋生者。上述孤贫、笃疾两种人证明其确无依靠,必住院扶养。若不入院,按月请人代领月钱。明有亲属可依,须将此名开除,另补一人。邻近县份孤贫乞丐,照例移送原籍,概不收养。住院的孤贫、笃疾老人毎月各给钱六百文,重阳日各给棉衣钱八百文。如有身故者给棺板钱两串,由街道派人掩埋。
  恤嫠对寡妇的抚恤,封建时代提倡寡妇守节,反对改嫁。条规规定,嫠妇在丈夫去世后,由董事查明,如能真守节,每月给钱六百文,不扣小建。重阳日给棉衣钱八百文。苦节者不必拘泥。对寡妇帮给数年后,子女长大成人,或续有亲戚资助,则停止帮给,另补一名。如有自称守节,其实不节,或吸食烟毒者皆不准帮给。嫠妇身故,给丧葬钱四串,合例(三十岁以内夫亡守节者)为之清旌。
  义船两河口造义船1只,雇船夫1名,每年工食钱二十四串,按四季发给。船若漂失,追船夫赔价补造。或遇过渡之人及货物、牛羊停泊,勒索船钱,即惩治更换。二、解放后孤寡老人供养
  1950〜1955年,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老人的生活,主要靠群众互助解决。由互助组无偿包工代耕,开展自由借贷等。生活无保障的孤老贫困户,政府发给救济粮、款,给予重点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孤寡老人和残疾社员由集体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孤儿保养制度。是年,全县评定“五保”对象239户,372人。其生活费用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益金或生产总收入中开支。1958年“大跃进”,全县举办37所敬老院,集中收养250位“五保”老人。1962年调整人民公社体制时,因经济条件不成熟全部解散。
  1963年起,各社队按照“五保”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原则,对他们照顾工分补贴,参加分配,或供给粮食200余公斤,并由大队修理住房。1965年给178户“五保”救济粮食2.69万公斤。
  1983年调整重评“五保”271户,352名,其中孤老245名,残废72名,孤儿35名,是年起,国家每年救济“五保”每人口粮200〜250公斤,发给棉衣1件或1套;2~3年发棉被1床,棉毯1条。各乡保医疗。
  1985年实行《甘肃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办法》后,全县对298户“五保”(其中孤老占82%)发社会救济款1.5万元,棉毯400条。1988年“五保”283户,369名。其中老人319名,残疾30名,孤儿20名。集体供养1.6万元。
  为尊重残疾人权利,发挥其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1990年12月30日召开舟曲县第一次残疾人代表会,成立舟曲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孤儿遗弃教养
  解放后,县内弃婴及收受弃婴归个人抚养屡见不鲜,政府给其申报户口,给予抚养费和生活费。随着国家计划生育和保护女婴政策的逐步实行,弃婴大为减少。但由于重男轻女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和个别私生现象的出现,仍有个别遗弃女婴和先天性残疾婴儿的现象出现。一般正常健康的弃婴多被患有不育症的夫妇收养,作为自己的子女。
  第五节婚姻
  一、婚姻制度
  民国前,由于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子女婚姻皆由父母包办择定,不能自主,无法律保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腹为婚,包办婚姻、逼婚、抢婚、童养媳及早婚、重婚纳妾等现象为社会认同。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倡导男女平等自由,颁布较为进步的婚姻制度,但徒具形式,未彻底实行,封建包办婚姻盛行,男女相爱,自由结合,遭社会鄙视。
  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婚姻法》,全县组织宣传队伍,大力宣传《婚姻法》,批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复婚办理登记手续。
  二、结婚
  1951年,全县区、乡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至1954年,登记自由结婚者420对。1955年6月1日起,男女结婚双方须携带所在单位或村的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经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结婚证、布票。1957年,结婚登记由区公所直属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是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者130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7对。1958年起,各公社民政干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
  1981年,开展宣传新《婚姻法》。是年,办理结婚登记的458对。1984年后,由于农村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包办、买卖婚姻和私婚、早婚等非法婚姻死灰复燃。1988年,全县开展宣传《婚姻登记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顿建立正常婚姻登记法律程序。1985年,全县结婚523对,其中无结婚证的私婚、早婚、重婚和包办婚姻225对,占总数的43%。经说服教育,有154对非法婚姻补领结婚证,宣布无效婚姻10对。1989年结婚490对,其中无证、私婚、早婚210对,占总数的42.9%。1990年,结婚780对,其中无证私婚、早婚260对,占总数的33%。
  三、离婚、复婚
  解放初期,通过宣传《婚姻法》,一些因过去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畸婚的妇女,不堪公婆、丈夫的压迫虐待,纷纷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1951~1959年经申请批准办理离婚者237对。此后,离婚者多是由于家庭纠纷或夫妻感情破裂造成。
  1981年离婚者43对。1985年10对,调解和好的4对。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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