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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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审判工作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409-411
摘要: 舟曲县人民法院建院初至1952年5月,在开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坚持“普遍宣传、个别惩处、教育群众”的原则,判处反革命分子死刑 xx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3名,有期徒刑、管制和其他处分88名;判处不法地主死刑*名,徒刑77名,管制87名;判处贪污、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期徒刑9名,其他处分155名。1954年起,法院运用宪法赋予的职能,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继续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关键词: 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

内容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舟曲县人民法院建院初至1952年5月,在开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坚持“普遍宣传、个别惩处、教育群众”的原则,判处反革命分子死刑 xx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3名,有期徒刑、管制和其他处分88名;判处不法地主死刑*名,徒刑77名,管制87名;判处贪污、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期徒刑9名,其他处分155名。1954年起,法院运用宪法赋予的职能,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继续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1954〜1990年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7件,其中1950〜1966年5月为1066件;1976〜1979年为42件;1980~1990年底为272件(包括“文革”中一般正常案件143件)。
  1983年起,贯彻中央政法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密切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地审理判处一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召开公捕公判大会7次。通过“严打”斗争,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工作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自成立至1990年底,受理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1件,其中,盗窃案件11件,强奸、过失杀人案件各2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受贿、流氓等案件8起,退检察院补充7件,1989年审结强奸一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1954〜1990年底,舟曲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23件(不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设立信访工作后,办案人员注重调解质量,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大量民事案件。1968〜1973年3月,信访工作随法院军管停办,民事案件无人管,许多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有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案件。
  1979年后,县人民法院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1982年10月〜1990年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接待信访1757件。同时,一度由于自由化思潮影响和政治思想教育的放松,农村中一些封建陈腐观念泛起,群众中遂通过诉讼解决的婚姻、赡养、继承、承包地界、房地产争端案件逐步上升,1990年共达495件。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工作,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于1986〜1990年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7件。其中,婚姻案20件,赡抚养4件,返还财物和赔偿3件。1989〜1990年受理审结行政案2件;调解简易民事、经济纠纷19件。
  三、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步加强,经济合同随之产生和增多。为保障城乡经济改革顺利进行及企业或经营者合法权益。1985年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翌年,起诉经济合同纠纷1件,诉讼标的人民币11万元。1988年起诉5件,诉讼标的人民币12.54万元。1989年起诉13件,诉讼标的21.14万元。1990年起诉13件。诉讼标的人民币22.64万元,至1990年底,共审结33件,诉讼标的人民币44.6万元。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企业或经营者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开展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或经营者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改善经营管理,审理偿付贷款纠纷时,对的确无力偿还现金的企业或经营者,促成实物偿还。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于1986年受理审结侵权纠纷案1件;1990年审结建筑合同纠纷案1起。
  四、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遵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通过受理来访、申诉案件,复查纠正过去办结的错案。
  1958〜1961年,平叛反封建斗争,“大跃进"、“大炼钢铁"生活困难时期,由于 “左”的思想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错判,错管、错戴、错划一批劳动人民。二是没收面太宽。三是拘捕人犯管理不善,死亡严重。以上遗留了不少问题。其后,“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冤、假、错案更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案件中,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犯罪与一般犯法的界限、量刑畸重。
  1962年对过去审结的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错案曾作过审查纠正。1979年2月起,遵照中央“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平反纠正过来”的指示和省、州有关通知精神,县委成立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1958〜1961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666件刑事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其中维护原判的371件,占总数的55.7%;错捕错判、撤销原判的占44.3%,对宣告无罪的,全部彻底平反,并发给生活费3.05万元。同时,对其他各历史阶段办结的693件各类案件亦作反复查证,认定绝大部分案件判决是正确的。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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