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的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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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解放前的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
页码: 408
摘要: 清光绪分州时期,民有诉状向州判转呈,由州判升堂审判,原告、被告进堂跪地答话。多以口供审案、定案。判官私索原、被告钱财后,草率审理或被驱逐。
关键词: 解放前 审判工作

内容

清光绪分州时期,民有诉状向州判转呈,由州判升堂审判,原告、被告进堂跪地答话。多以口供审案、定案。判官私索原、被告钱财后,草率审理或被驱逐。
  民国初,县长审理案件。民国26年(1937),西固县始设司法处,设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执达员、法警等,并设监所1处,容人犯50人。司法处负责受理婚姻、债务、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仍由县长审理,并有承审员参加,原、被告仍跪于法庭,县长坐堂问案,审判重口供而不重调查研究。刑具有木棍、板子、皮鞭、木锤等,施刑加收刑费。民国前期极刑多用斩刑、绞刑,后期施行枪决。审判制度延续解放前夕。
  民国25年(1936),沙湾发生一起奸杀案,罪犯逃匿,警察抓来6名无辜者施刑问案,随身钱财被审判官搜刮干净,案犯家属探监送饭,皆被狱警收走。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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