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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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31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408-411
摘要: 清光绪分州时期,民有诉状向州判转呈,由州判升堂审判,原告、被告进堂跪地答话。多以口供审案、定案。判官私索原、被告钱财后,草率审理或被驱逐。
关键词: 舟曲县 审判工作

内容

第一节解放前的审判
  清光绪分州时期,民有诉状向州判转呈,由州判升堂审判,原告、被告进堂跪地答话。多以口供审案、定案。判官私索原、被告钱财后,草率审理或被驱逐。
  民国初,县长审理案件。民国26年(1937),西固县始设司法处,设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执达员、法警等,并设监所1处,容人犯50人。司法处负责受理婚姻、债务、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仍由县长审理,并有承审员参加,原、被告仍跪于法庭,县长坐堂问案,审判重口供而不重调查研究。刑具有木棍、板子、皮鞭、木锤等,施刑加收刑费。民国前期极刑多用斩刑、绞刑,后期施行枪决。审判制度延续解放前夕。
  民国25年(1936),沙湾发生一起奸杀案,罪犯逃匿,警察抓来6名无辜者施刑问案,随身钱财被审判官搜刮干净,案犯家属探监送饭,皆被狱警收走。
  第二节人民法院沿革
  一、县人民法院
  1950年7月成立西固县人民法院。1954年6月分县后,成立舟曲县人民法院,设法庭庭长、秘书、法警、书记员,并在城关、联合、武坪三区及洛大乡分设巡回法庭。1967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检、法”反动口号煽动下,法院受到造反派组织冲击。是年2月,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干部有的受审查,有的下基层工作。1968年4月,法院业务归并舟曲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4月,舟曲县人民法院恢复,设秘书室、接待室、刑事审判庭及民事审判庭。1985〜199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另设立节、插岗基层审判庭。至1990年底,法院干部27名(编制为30名)。
  二、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始建于1981年12月,1986年3月25日正式办公,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秘书室,1990年底全院干部14名,院长、副院长各1名,庭长、副庭长3名,审判员3名,书记员5名,法警1名。第三节审判制度
  建院初,法院在全县范围及重点区、乡巡回处理各类案件。1952年冬,根据上级决定,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批判废除封建司法制度和旧衙门作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全县审判权统一由县人民法院行使。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实行陪审、合议、辨护、上诉等各项制度;对重大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出示公告,通知群众参加旁听,进行公开审判。
  1962年,县人民法院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某些失误和“左”倾错误,使一度遭受破坏的各种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逐步得到恢复,总结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16字方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受到破坏。
  1979年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后,全县选举陪审员38名。并对审判员和陪审员进行培训。1980年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组织有独任制、会议制和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规规定的审判原则执行。期间,法院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第四节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舟曲县人民法院建院初至1952年5月,在开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坚持“普遍宣传、个别惩处、教育群众”的原则,判处反革命分子死刑 xx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3名,有期徒刑、管制和其他处分88名;判处不法地主死刑*名,徒刑77名,管制87名;判处贪污、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期徒刑9名,其他处分155名。1954年起,法院运用宪法赋予的职能,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继续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1954〜1990年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7件,其中1950〜1966年5月为1066件;1976〜1979年为42件;1980~1990年底为272件(包括“文革”中一般正常案件143件)。
  1983年起,贯彻中央政法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密切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地审理判处一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召开公捕公判大会7次。通过“严打”斗争,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工作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自成立至1990年底,受理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1件,其中,盗窃案件11件,强奸、过失杀人案件各2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受贿、流氓等案件8起,退检察院补充7件,1989年审结强奸一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1954〜1990年底,舟曲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23件(不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设立信访工作后,办案人员注重调解质量,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大量民事案件。1968〜1973年3月,信访工作随法院军管停办,民事案件无人管,许多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有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案件。
  1979年后,县人民法院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1982年10月〜1990年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接待信访1757件。同时,一度由于自由化思潮影响和政治思想教育的放松,农村中一些封建陈腐观念泛起,群众中遂通过诉讼解决的婚姻、赡养、继承、承包地界、房地产争端案件逐步上升,1990年共达495件。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工作,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于1986〜1990年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7件。其中,婚姻案20件,赡抚养4件,返还财物和赔偿3件。1989〜1990年受理审结行政案2件;调解简易民事、经济纠纷19件。
  三、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工作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步加强,经济合同随之产生和增多。为保障城乡经济改革顺利进行及企业或经营者合法权益。1985年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翌年,起诉经济合同纠纷1件,诉讼标的人民币11万元。1988年起诉5件,诉讼标的人民币12.54万元。1989年起诉13件,诉讼标的21.14万元。1990年起诉13件。诉讼标的人民币22.64万元,至1990年底,共审结33件,诉讼标的人民币44.6万元。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企业或经营者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开展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或经营者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改善经营管理,审理偿付贷款纠纷时,对的确无力偿还现金的企业或经营者,促成实物偿还。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
  舟曲林业局基层法院于1986年受理审结侵权纠纷案1件;1990年审结建筑合同纠纷案1起。
  四、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遵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通过受理来访、申诉案件,复查纠正过去办结的错案。
  1958〜1961年,平叛反封建斗争,“大跃进"、“大炼钢铁"生活困难时期,由于 “左”的思想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错判,错管、错戴、错划一批劳动人民。二是没收面太宽。三是拘捕人犯管理不善,死亡严重。以上遗留了不少问题。其后,“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冤、假、错案更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案件中,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犯罪与一般犯法的界限、量刑畸重。
  1962年对过去审结的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错案曾作过审查纠正。1979年2月起,遵照中央“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平反纠正过来”的指示和省、州有关通知精神,县委成立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1958〜1961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666件刑事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其中维护原判的371件,占总数的55.7%;错捕错判、撤销原判的占44.3%,对宣告无罪的,全部彻底平反,并发给生活费3.05万元。同时,对其他各历史阶段办结的693件各类案件亦作反复查证,认定绝大部分案件判决是正确的。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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