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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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2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2
页码: 389-390
摘要: 据县境藏族聚居区发现的多例东汉砖室墓葬分析:西汉、东汉政府在境内民族地区已设基层行政机构,派遣汉民族管理民族行政事务。
关键词: 行政机构 基层行政机构

内容

据县境藏族聚居区发现的多例东汉砖室墓葬分析:西汉、东汉政府在境内民族地区已设基层行政机构,派遣汉民族管理民族行政事务。唐、宋基层机构人员均无考。明清藏区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土司衙门辖其部族;汉区行里甲,里有员差,街道设乡约,甲有户首。民国初年,仍沿旧制。至民国18年改行政区、村镇,区设公所,有区长、副区长、助理员、干事等。村设委员会,设村长。民国23年区改乡(镇)后,乡(镇)公署职员如旧。民国24年设区,区公署有区长、巡官、助理员、文书、区役等。区下设联保、保、甲三级,联保处有主任、文书等;保有保长,甲有甲长。民国30年,国民党政府实施“新县制”,统一基层行政体制。乡(镇)公所设乡 (镇)长1名,副乡(镇)长1—2名,其下设有乡(镇)队副和民政、经济、户籍、警分队、保办公处。民国35年,全县缩减20保。
  民国初期,插岗、拱坝、铁坝、博峪4乡境地属卓尼“黑番”4旗。每旗设长宪1人,总管1人,村有头人1—3人。长宪由土司衙门头目举荐,经土司认可,悬牌委任。旗总管均由地方遴选,报请土司委任。上述四旗长宪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外,兼理军事和民、刑事案件。民国26年,卓尼“黑蕃”四旗设插岗区。33年推行保甲制度,遭旗民武力反抗,以推迟编保甲而告终。
  解放后,基层为区、乡、村。区设正、副区长及文书、会计、民兵营长和民政、文教、财政、生产、公安助理员各1名。乡设乡长1名。不脱产副乡长1—2名,不脱产民兵队长1名。每乡分5—8个行政村,村设委员会及主任、文书各1名,自然村10—25户设代表1名。至1954年,各乡设有文教、治安保卫、生产节约、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有主任1名。农业生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设社长、副社长及会计、干事10—20人不等。社以下设管理区和生产大队,区设主任、副主任。大队有正、副大队长和正副生产队长。1968年公社、大队成立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文书、会计等。生产队为革命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和会计。1984年,改公社为乡,生产大队为行政村。乡有乡长1名,副乡长2—3名,并设秘书、经委主任、武装部长(或干事)、会计、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土地管理等助理员各1名 (有的兼职)。行政村有村长、村民小组长、文书等,均不脱产.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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