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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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1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285-288
摘要: 舟曲县境农业税开征早。秦至南北朝称“田租”,唐初官田为赋。元末明初称税粮。明洪武年间,西固官地19亩2分5厘,每亩均派夏秋粮9升6合5抄、民地94顷39亩8分,每亩该夏秋粮6升8合4勺4抄5撮。
关键词: 税收制度 农业税

内容

一、民国前的地丁钱粮
  县境农业税开征早。秦至南北朝称“田租”,唐初官田为赋。元末明初称税粮。明洪武年间,西固官地19亩2分5厘,每亩均派夏秋粮9升6合5抄、民地94顷39亩8分,每亩该夏秋粮6升8合4勺4抄5撮。
  万历十年(1582),西固官、民地391顷84亩3厘(新地4亩1分4厘折原旧地1亩)。官地每亩纳粮2升3合1勺2抄6撮,民地每亩纳夏秋粮1升6合5勺2抄。清初,西固所屯地134顷29亩7分,每亩课本色粮6升,共征本色粮805石7斗8升2合,每石课地亩银3分4厘,共征地亩银27两9钱3分4厘。原额人丁三门九则不等,共折下丁741丁,每丁征银3钱5分4厘,共银262两9钱6分。丁银于雍正五年(1727)停征,而按征地亩粮银均载,每粮银1两,均载丁银1钱6分8厘,共征银132两3钱9分。遇闰加征银4两8钱1分7厘。
  雍正六年(1728),收番地15398段,征粮折银635两1钱。乾隆三年(1738)收武都(关)、西寨、真堆三族番民,征银37两2钱。
  乾隆五十年(1785)西固实有地92顷19亩6分,征本色粮553石1斗8升5合,地亩银26两4分9厘。
  道光三年(1823)至咸丰二年(1852),西固州同民地94顷59亩5厘,每亩课本色粮6升8合,共征本色粮647石9斗5升,地丁补充摊重丁银共619两9钱,遇闰加银7两1钱,草465束。在丁粮征赋外加征15%的耗费,弥补征收损耗和仓粮损耗以及官吏俸给和办公费用,年额征农桑银3两6钱3分,后并入地丁内征收。
  西固番族人民除纳朝廷钱粮、土司租粮外,还要负担土司各种名目的摊派剥削,民生极苦。光绪年间,山后四旗番民屡次掀起抗粮款斗争。官府除弊后,仍规定除按例纳朝廷钱粮及土司租粮外,应纳土司粮每户春粮,秋粮各1升,长差口粮每旗1斗,马粮7斗,鸡1对,油1瓶,土司承袭每户帮钱200文。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初循清制,以清末县衙《红册》(即粮户承粮地亩花名册)为据,仍分地丁、粮石、草束三项。地丁正供外,附征耗羡、盈余、百五经费。后,以田赋代称地丁钱粮。
  民国二年(1913年),列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各款归地方,并规定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4年,每亩赋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5分,粮每石正杂共收1斗5升,草束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折征银币。若供军需,则以草束征收。6年,取消遇闰加征。民国4年后,由于将耗羡、盈余、经费等附税并入正供解省,县财政窘迫,遂巧立名目开征附加。有地方行政附加,教育附加、保甲附加,公安捐、自治捐、驻军给养捐等,民负极重,生计日蹙。16年,田赋归划地方后,国民政府三令五申限制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之一倍”,但地方附加仍有增无减。30年,通货膨胀,粮价飞涨。国民政府将赋正税一律改征实物,西固县额征粮2768石。31年额征粮2765石,配购军粮2765石。
  民国31年(1942),西固县土地编查,全县土地总亩数18.9万亩(面积较前增溢近2万亩)。以土地收益二十分之一厘定为三等九则,核定征田赋粮5001石,军粮随赋加倍征购。因土地高列,后由地方公正人士协同田粮处复查,纠正呈报增溢土地高列之错误,惜未彻办。新定科则仍较前增加千余石。田赋累年积欠,民怨鼎沸。是年,依据国民政府规定,取消县附加征额。(表一)实物由中央支配,即原有田赋正、附各税一律合并征,统称“田赋”,不得再存地丁、草束、粮石、本、折、耗羡、盈余、经费及带征等名目。并规定每年征收实数外,带征县级公教粮三成,由财政厅统筹调拨,以资维持县级公教人员生活费用。民国34年,庆祝抗战胜利,免征田赋一年。翌年,本县田赋及随赋借购各粮免征。37年(1948)征田赋粮1514石547合,带征公教粮454石547合。
  三、解放后的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改民国时期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国家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于1950年在全县范围进行查田定产,按常年产量,以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年均农业收入不超过60公斤小麦者免征;以60.50公斤为起点,共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仝年人均产粮60.5—95公斤,税率3%,155.5—175公斤税率7%,215.5—235公斤税率10%。是年征收公粮56.45万公斤。1951年,农业税以户内人均全年农业收入满70公斤小麦为起征点。1953年,仍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累进计征,未满76公斤小麦免征。是年,征收63.95万公斤,占通产6.87%。1957年,农业税采用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累计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1958年仍按常年产量以比例税率计征。全县各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先后实行“一定三年”、“一定五年”不变的税额。为办理地方公益事业,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15%。是年,全县计征任务167.8万公斤,实际征收39万公斤。1959年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61年全省农业税平均率13.5%,调整甘南州为9%,地方附加比例亦由15%调为5%。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灾歉减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歉收不满二成的不予减免,歉收二成以上六成以下以歉收成数减征税额一成至七成,歉收六成以上全部免征。1979年,为照顾社员生活,对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征后)人均收入分配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交纳农业税后口粮不得低于150公斤,不足部分给予减免照顾。70年代,本县农业税计征任务年均200万公斤,而实际征收在40—65万公斤之间,农民大部分口粮要依靠国家返销。从1980—1989年,全县农业税部分免征或全部免征。1984年只征收12万公斤,其后五年全部免征。自1989年起,本县农业税全部征收代金,是年征收38.50万元,1990年征收37.6万元。
  农业税征收价以中等小麦结算。1951年每50公斤48482元(旧人民币),1954—1955年代金价格为每50公斤10.2元。1956—1960年每50公斤9.8元;1961—1965年每50公斤11.3元。1966—1978年每50公斤13.5元。1979—1984年每50公斤16.4元。1985年每50公斤为22.5元。1990年每50公斤为31.10元。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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