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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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147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章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285-293
摘要: 1989年1月1日,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皆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当年应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预算外企业。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免征调节基金。城乡集体企业、农村信用社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后利润免征调节基金,1990年共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1.76万元。
关键词: 舟曲县 税收制度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前,西固设盐牧官,专司西固所盐课征收。清末设土药统税局,专管烟(鸦片)款征收。民国初〜24年,禁烟局(所)经办禁烟产、销二税。31年6月,西固县田赋粮管理处始统管田赋及工商各税的征收,有税务稽征员3名,除由田粮科直接征收营业牌照税、房捐、契税及城区所征各税外,其余采用包税制,各乡镇均有一人承包征收。
  1950年7月成立西固县税务局及官亭、沙湾税务所,税务职工7名。1951年税务局设稽征股、会计股。1954年税务局及官亭、沙湾税务所随西固县迁址宕昌,保留舟曲税务人员8名。1955年武坪区建立税务驻征处,在官鹅、大河坝、洛大、巴藏、立节、峰迭等地建立税款代征代扣单位。1958年卓尼县插岗税务驻征处移交舟曲。1959年初,税务局并入财政科。9月,城关、八楞、拱坝、下迭(地区)税务所成立,原峰迭税务所迁址立节,改名立节税务所。是年,税务职工9名。1962年4月,税务、财政分设,并成立武坪税务所。1965年税务并入财政局。1968年财税业务统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1969年9月,八楞、武坪税务所并为插岗税务所。1973年大川、峰迭税务所成立。1977年,拱坝税务所迁址铁坝。1979年,税务局再次析离。1986年机构、人员由甘南州税务局领导。1990年,设人秘、征管、税政、计会、监察五股室及城关、峰迭、立节、大川、插岗、铁坝、博峪基层税务所, 正式职工60名,协税员13名、经济师1名。
  第二节农业税
  一、民国前的地丁钱粮
  县境农业税开征早。秦至南北朝称“田租”,唐初官田为赋。元末明初称税粮。明洪武年间,西固官地19亩2分5厘,每亩均派夏秋粮9升6合5抄、民地94顷39亩8分,每亩该夏秋粮6升8合4勺4抄5撮。
  万历十年(1582),西固官、民地391顷84亩3厘(新地4亩1分4厘折原旧地1亩)。官地每亩纳粮2升3合1勺2抄6撮,民地每亩纳夏秋粮1升6合5勺2抄。清初,西固所屯地134顷29亩7分,每亩课本色粮6升,共征本色粮805石7斗8升2合,每石课地亩银3分4厘,共征地亩银27两9钱3分4厘。原额人丁三门九则不等,共折下丁741丁,每丁征银3钱5分4厘,共银262两9钱6分。丁银于雍正五年(1727)停征,而按征地亩粮银均载,每粮银1两,均载丁银1钱6分8厘,共征银132两3钱9分。遇闰加征银4两8钱1分7厘。
  雍正六年(1728),收番地15398段,征粮折银635两1钱。乾隆三年(1738)收武都(关)、西寨、真堆三族番民,征银37两2钱。
  乾隆五十年(1785)西固实有地92顷19亩6分,征本色粮553石1斗8升5合,地亩银26两4分9厘。
  道光三年(1823)至咸丰二年(1852),西固州同民地94顷59亩5厘,每亩课本色粮6升8合,共征本色粮647石9斗5升,地丁补充摊重丁银共619两9钱,遇闰加银7两1钱,草465束。在丁粮征赋外加征15%的耗费,弥补征收损耗和仓粮损耗以及官吏俸给和办公费用,年额征农桑银3两6钱3分,后并入地丁内征收。
  西固番族人民除纳朝廷钱粮、土司租粮外,还要负担土司各种名目的摊派剥削,民生极苦。光绪年间,山后四旗番民屡次掀起抗粮款斗争。官府除弊后,仍规定除按例纳朝廷钱粮及土司租粮外,应纳土司粮每户春粮,秋粮各1升,长差口粮每旗1斗,马粮7斗,鸡1对,油1瓶,土司承袭每户帮钱200文。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初循清制,以清末县衙《红册》(即粮户承粮地亩花名册)为据,仍分地丁、粮石、草束三项。地丁正供外,附征耗羡、盈余、百五经费。后,以田赋代称地丁钱粮。
  民国二年(1913年),列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各款归地方,并规定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4年,每亩赋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5分,粮每石正杂共收1斗5升,草束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折征银币。若供军需,则以草束征收。6年,取消遇闰加征。民国4年后,由于将耗羡、盈余、经费等附税并入正供解省,县财政窘迫,遂巧立名目开征附加。有地方行政附加,教育附加、保甲附加,公安捐、自治捐、驻军给养捐等,民负极重,生计日蹙。16年,田赋归划地方后,国民政府三令五申限制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之一倍”,但地方附加仍有增无减。30年,通货膨胀,粮价飞涨。国民政府将赋正税一律改征实物,西固县额征粮2768石。31年额征粮2765石,配购军粮2765石。
  民国31年(1942),西固县土地编查,全县土地总亩数18.9万亩(面积较前增溢近2万亩)。以土地收益二十分之一厘定为三等九则,核定征田赋粮5001石,军粮随赋加倍征购。因土地高列,后由地方公正人士协同田粮处复查,纠正呈报增溢土地高列之错误,惜未彻办。新定科则仍较前增加千余石。田赋累年积欠,民怨鼎沸。是年,依据国民政府规定,取消县附加征额。(表一)实物由中央支配,即原有田赋正、附各税一律合并征,统称“田赋”,不得再存地丁、草束、粮石、本、折、耗羡、盈余、经费及带征等名目。并规定每年征收实数外,带征县级公教粮三成,由财政厅统筹调拨,以资维持县级公教人员生活费用。民国34年,庆祝抗战胜利,免征田赋一年。翌年,本县田赋及随赋借购各粮免征。37年(1948)征田赋粮1514石547合,带征公教粮454石547合。
  三、解放后的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改民国时期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国家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于1950年在全县范围进行查田定产,按常年产量,以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年均农业收入不超过60公斤小麦者免征;以60.50公斤为起点,共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仝年人均产粮60.5—95公斤,税率3%,155.5—175公斤税率7%,215.5—235公斤税率10%。是年征收公粮56.45万公斤。1951年,农业税以户内人均全年农业收入满70公斤小麦为起征点。1953年,仍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累进计征,未满76公斤小麦免征。是年,征收63.95万公斤,占通产6.87%。1957年,农业税采用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累计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1958年仍按常年产量以比例税率计征。全县各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先后实行“一定三年”、“一定五年”不变的税额。为办理地方公益事业,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15%。是年,全县计征任务167.8万公斤,实际征收39万公斤。1959年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61年全省农业税平均率13.5%,调整甘南州为9%,地方附加比例亦由15%调为5%。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灾歉减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歉收不满二成的不予减免,歉收二成以上六成以下以歉收成数减征税额一成至七成,歉收六成以上全部免征。1979年,为照顾社员生活,对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征后)人均收入分配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交纳农业税后口粮不得低于150公斤,不足部分给予减免照顾。70年代,本县农业税计征任务年均200万公斤,而实际征收在40—65万公斤之间,农民大部分口粮要依靠国家返销。从1980—1989年,全县农业税部分免征或全部免征。1984年只征收12万公斤,其后五年全部免征。自1989年起,本县农业税全部征收代金,是年征收38.50万元,1990年征收37.6万元。
  农业税征收价以中等小麦结算。1951年每50公斤48482元(旧人民币),1954—1955年代金价格为每50公斤10.2元。1956—1960年每50公斤9.8元;1961—1965年每50公斤11.3元。1966—1978年每50公斤13.5元。1979—1984年每50公斤16.4元。1985年每50公斤为22.5元。1990年每50公斤为31.10元。
  第三节工商及地方各税
  一、清代
  康熙二十六年(1687)前,西固分销西和县盐,额引(运盐凭据)100张,每张额盐200斤3两,征课银5钱8分5毫1丝6忽,计征银58两6钱8厘5毫。
  道光元年(1821)至咸丰十一年(1861),西固州同开征税种有畜税、商税、烟税、契税、马税、山税、盐税、褐税、架税、玉税等,额征盐课银117两3钱5分7厘,遇闰加银9两7钱7分9厘;额征磨课银5两7钱,遇闰加银4钱7分5厘;牙贴5张,每张征银不等,共征银1两6钱3分。当税银5两。畜税、契税按例每两抽收税银3分。其他各税均无定额,尽收尽解。
  清末厉行禁烟,其时寓禁于征,以征为禁。种烟按亩抽捐,行销、从销纳捐。光绪末年,西固土药统税局年收入白洋在3000元左右。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主要税目有亩捐、脚骡捐、杂捐、纸捐、磨捐、商捐等。18年 (1929)后,税目逐渐增多,税率提高,其中有国税和县治税捐科目。23年国税科目有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还产税、财产出卖所得税等。自治税捐科目有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屠宰税、房捐、建筑改良物税等。24年又增契税、磨税。其后陆续增加遗产税、牲畜交易监征税、纸税、牲畜交易税、土布交易税、棉花交易税、药材交易税、代征牲畜营业税等。38年达20余种税捐以及各种名目的杂捐。然而西固经济贫困,税源枯竭,许多税种虽有名目,但无从开征。具有征税对象的税种有:
  货物税产品13项,本县开征4项,以价征收。税率:烟叶30%,麦粉2.5%,皮毛15%,迷信用纸60%。
  营业牌照税经营商业、旅店、饭馆、水磨、屠宰业及牙行等。税率20一30%。民国35年征4亿元。
  使用牌照税由油房捐、磨捐、马车捐等改办,骡、马每匹2元,驴1元,骡、马、驴如系自用者免征。民国35年征460万元。
  营业税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牙行业6%,其他行业3%;按营业资本额课税税率4%。民国35年改为按营业收入额征收,税率由3%减为1.5%,牙行业3%;制造业按营业总收入额1.5%征收。营业税三个月查定一次,按月交纳。
  契税土地、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按所订契约,由承受人纳税。民国初年按卖六典三(6%、3%)征税。30年起契税按契价征收,卖契、增与契、占有契各为15%,典契10%;交换、分割契各为6%,并在契税内征收35%附加。35年契税划归县级收入后,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各为6%, 典契4%;交换、分割契为2%。契税附加仍按25%征收。31年(1942)征契税4889.85元。34年(1945)征契税22.03万元,契税附加5.5万元。
  屠宰税清末称架税、亦称宰杂税。民国17年(1928)征收办法:牛、猪、羊每头(只)税额征银元各为1元、0.30元、0.10元。30年国民政府规定:凡屠宰牛、猪、羊,无论自用或岀售,每头征收税额分别为2元、10元、0.30元。同年8月又按屠宰牲畜时值价2%—6%征收。37年起,凡宰猪、羊、牛.骡、马五种均从价征收,税率不超过10%。如有偷宰牛犊、羔羊及有孕母畜者,除勒令缴纳税款外,并课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所宰牲畜若属婚丧年节、喜庆自用,均须于宰前报请征税机关查验后免征:隐匿私宰,按应纳税额处以1—5倍罚款。民国35年征屠宰税120万元。
  公荒牧租对利用公有荒山、草地放牲畜的牧户、按放牧牲畜种类、数额征收。骡、马每匹年收2元,驴、菜牛每头1元,羊每只0.4元,耕牛免征。大家畜每户放牧总数5头以下,放牧羊只在40只以下免征。31年征743.5元,35年征11万元。
  房捐民国初,征收房捐名称及捐率,罚则多次变更。30年统一改称房捐。房捐率按年计算。31年规定出租房屋按所收价租金5%征收,自住房屋按所报产值5%。征收。37年又修改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征全年租金20%,自用按房屋现值征收20%。,住家用房屋,出租者征全年租金10%。自用者按房屋现值征收6%。,新建筑房屋免征1年。32年征房捐3807元。35年征户捐12.95万元。
  印花税民国16年国民政府规定贴花凭证有发票、帐单、兵役证、学校毕业证、租赁凭证、婚丧、各项保单等。37年8月,印花凭证分为五种: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税率为5%;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贷或抵押契据等税率为3%。;保险单税率为3%。;无价额的人事凭证与许可凭证,为别按凭证性质、效力的久暂,以差别定额税课征收。
  所得税牲畜交易监证税、筵席、娱乐税也有极少额征收。
  禁烟善后款民国初年,西固县烟款年定额洋4000余元。各乡分摊洋3000元,按四季由禁烟善后局派员摧收,各村长承缴。民国11年后,国民政府为筹饷扩军而课以巨款,初名善后款,又叫烟亩罚款。农民如不种植鸦片,则又派收“懒款”。分摊各乡遂增加到4000余元,连同每季派出收款委员跟随人丁索酒、肉、烟土及盘川麻鞋之费,全年纳款在5000元以上。差丁催逼勒索,百姓如剜肉补疮。23年,本县绅学农商数十人具名上书省政府云:“近年来,政繁赋重、继以天灾人祸,迭相为虐,兵燹残局,民困财竭、生计日蹙,将有流离失所之虞……恳求豁免善局摊款,取缔不法,照章缴税。”省政府未予准许。24年后,烟款征收逐年减少。(表二)
  三、解放以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新中国征收的工商各税14种。西固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6个税种。12月,简并税种税目,调整征收税率,工商税种由原来公布的14种减为11种,货物税类别由原10类减为8类。征税品目原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由30个目减为25个目。1953年,修正工商税制后,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8种。征税原则是:“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应使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为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服务。1955年7月,对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商品粮食的货物税、营业税合产征收,税率4%,按当地税销牌价计税,植物油与油粮货物税合并,税率12.5%。
  1958年,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为解决税制复杂与经济情况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从工商税中划出,单独设工商所得税。是年6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翌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1月,征集市交易税 (1978年起停征)。
  1963年12月,扩大屠宰税征收范围,开征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生猪的屠宰税 (1967年停征)。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舟曲县开征的工商税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1973年1月,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一是将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盘税、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141个减为82个,其中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7个,最高66%,最低3%,多数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纳税;三是对少数税率调整,如对农机、农药、化肥等支农商品的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略有提高。
  1983年,为解决分配制度上的“统收统支”问题,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本县实现利改税的企业10家,其中省属企业1家,县属企业9家,并在10月起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通过增加新税种和调整税率,从第一步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一、将国营企业按规定标准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类,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甘南地区减征5%),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二、将原工商税按不同征税对象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三、保留、恢复和新设部分税种,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舟曲县城市维护建设税从1985年7月1日起开征,对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本新税种,按纳税时交纳上述税的税额计算,县城税率5%,农村1%,另外,房产税及车船使用税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仅在县城开征)。资源税从1987年1月起开征。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另外,1985年起开征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当年征奖金税1.4万元。1990年征奖金税5.2万兀。(表三)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超过规定,根据收入来源分配并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调节税,本县只征收642元。开征印花税。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舟曲属特困县,县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每平方米0.2元下浮30%执行,到1990年底共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5万元。
  1990年,舟曲县实际开征的工商税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资源税、奖金税(包括国营、集体、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17种。是年,共征工商各税395万元,是1950年的79倍,1980年的3.3倍。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此基金是国家为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其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比例征集的专项基金。后因舟曲属“三项照顾”地区,商业、供销社企业应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5年起暂予免征。1987年,国务院作出扩大征集范围的规定,同时对贫困县的乡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1990年,全县征集157万元,全部上解省金库。
  征收教育费附加为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本县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物交纳的商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1%。1990年底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3.7万元。
  国营企业利润监交1956年前,国营企业应上解收入由县财政科直接管理。1957年7月1日县税务局按办企业利润监交县药材公司、粮食局及两家公私合营企业,后因财税合并而停止。1963年4月,税务局恢复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监交制度,接办7家企业的利润监交和监汇。后,利润监交工作时断时续。1983年1月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监交利润工作转变为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稽征管理。
  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1月1日,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皆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当年应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预算外企业。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免征调节基金。城乡集体企业、农村信用社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后利润免征调节基金,1990年共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1.76万元。
  征收粮食补贴基金1989年始征粮食补贴基金。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落实,促进粮食生产,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县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包括供应平价粮的乡办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规定缴纳粮食补贴基金。粮食补贴基金按照供应平价粮的企业职工 (包括离休、退休职工)和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1990年底共征收36.26万元。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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