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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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舟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21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营
分类号: F272.3
页数: 9
页码: 239-247
摘要: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为防止粮商非法套购抢购倒卖粮食,农村粮食购销由供销社代购代运,保证粮食供给。
关键词: 油粮业 经营体制

内容

一、统购统销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为防止粮商非法套购抢购倒卖粮食,农村粮食购销由供销社代购代运,保证粮食供给。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禁止自由买卖。1954年7月由供销社预购和代运。1955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1957年7月,核定各农业社(户)粮食产量和居民用粮标准及余粮社(户)、自足社 (户)和缺粮社(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缺粮社(户)进行统销,对余粮社(户)正常年景粮食产量扣除各项用粮(口粮、种子、饲料)和应交的公粮(包括地方自抽粮)后,凡达到起购点(每社余粮100公斤,每户余粮2.5公斤)的均按单一统购率(80%-90%)经民主评议后,以社(户)为单位进行计购。但在具体执行中与实际严重脱节,征购中以硬性任务指标为依据,农民不愿接受,影响了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
  1958年“大跃进”时期,农村大量劳动力抽调去炼“钢铁”,致使丰收的田禾未能及时收回,粮食浪费极其严重。是年完成统购粮食106万公斤,占任务数的70.67%。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产量下降。I960年农村集体食堂农民日人均口粮达不到最低标准,加上地方虚报冒产,国家从农村超征12.50万公斤粮食,农村群众生活陷于困境。国家除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口粮“低标准”和“瓜菜代”以外,回销农村群众粮食372万公斤1966年执行国家调整粮食征购指标,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灾荒年适当减免当年征购任务,丰年实行“超产超购”加奖励办法,适当多征粮食(表一)。1971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征粮改为“一定五年”,并增加征购基数,任务是114万公斤。对粮食超购和油料收购任务改为“一年一定”。超购部分仍实行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收购牌价的30%,后调整到50%)。此奖励办法延续到1983年结束。(表二)。1954〜1983年,共征收超购粮食112.50万公斤。1980〜1987年,征购粮食51.50万公斤,其中县政府收农业税22.55万公斤,给农村供应回销粮达5811万公斤。舟曲因属特困县,1980〜1987年国家在粮食征购上政策上实行免购,减轻农民负担。1986〜1988年,省政府对舟曲农村返销粮实行年低价供应500万公斤的优惠政策。1984年农村粮食合同定购、收购和超购合并计算,实行比例价。1988年省政府下达合同定购任务,同时对粮食产、购、调、销、财务实行“五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县政府下达农业税合并为45万公斤;同时,县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粮食购销责任书,指标为:粮食产量1500万公斤,收购44.40万公斤,销售960万公斤,其中回销650万公斤,调入917.50万公斤,财务支出127.90万元。正常年景,农村回销粮每年递减10%,灾年调整。(表三、四、七)二、食油供应
  1957年始对油料(油品)实行统购统销,粮食部门向农村下达油料统购任务,无统销指标。对城镇居民用油实行人均月4两(原1斤16两制,4两即今0.125公斤,1965年改为10两制4两),凭证定量供应。1982年供应5两(0.25公斤)。此外,另行供应一些补助用油、特殊用油和行业用油等,均按规定的用油计划控制供应。
  三、市镇粮食供应
  1954年始对居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口粮按计划实行定量供应。1956年2月,居民口粮供应根据舟曲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市镇粮食供应办法》,按照劳动差别和年龄大小分别划定等级供应;食品加工业及饲料用粮单位编制用粮计划,经核准后供应。1965年,执行甘肃省政府统一规定。本县定量标准按成品粮计算。若需供应原粮,则按规定的加工折合率折合后供应;同时,对在押人犯,根据其劳动情况分别按等级定量供应,每人每月定量14公斤(1983年增至18公斤);在节约原则下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节日特殊用粮,但按标准折合供应。(表五)
  1980年4月,执行省粮食局对市民人口粮食供应标准调整和补充规定,在城镇人口粮食供应中,增加个别劳动等级,男女劳工同等定量标准。

知识出处

舟曲县志

《舟曲县志》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舟曲县历史悠久,古文化遗存丰富多彩。几千年来,繁衍生息在白龙江、拱坝河及博峪河沿岸三千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劳动人民,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族的迁徙、融 和,居住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形成勤劳、诚笃、勇敢、淳朴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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