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舟曲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920020230002045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
分类号: | F302.2 |
页数: | 2 |
页码: | 188-189 |
摘要: | 1978年前,农业生产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其中有一部分队推行定额管理的生产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根据中央两个农业文件精神,为纠正全县在生产指导上主观主义和分配上平均主义倾向,进行“分组作业,五定一奖”(定工、定产、定投资、定任务、定报酬,超产奖励)联产承包责任制试点,在全县推广。在一、两月时间内,有403个队组成123个作业组,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由于基层干部管理水平跟不上,在实践中只是变“大锅饭”为“二锅饭”,平均主义分配仍然存在。群众在夏收预分时,则要求按组分配,最后不得不以作业组按大包干分配形式而告终。 |
关键词: | 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