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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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迭部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89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566—567
摘要: 建国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男女婚姻自由,受到了法律保护。 1963年12月13日,迭部县成立婚姻法宣传办公室,重视婚姻法的宣传,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结婚、离婚、复婚办理登记手续,人民婚姻在领取结婚证后受到法律保护。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的县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方予登记。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关键词: 政治 民政 婚姻登记

内容

建国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男女婚姻自由,受到了法律保护。1963年12月13日,迭部县成立婚姻法宣传办公室,重视婚姻法的宣传,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结婚、离婚、复婚办理登记手续,人民婚姻在领取结婚证后受到法律保护。1980年6月,国家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使结婚的夫妇结成友爱幸福家庭。本县自1962年建县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是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现有兼职结离婚登记人员12名,其中12个乡各1人,792矿、迭部林业局、县级各单位均到县民政局登记。
  1981年〜1990年婚姻登记统计表单位:对
  由于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等原因,早婚和结婚不登记的现象至今仍然在部分农村存在,有待革除。据县民政局统计,1981年至1984年4年间,全县私婚者44对,其中已达婚龄者25对,未达婚龄者19对;早婚者24对,内有无证早婚者19对,有证早婚5对。早婚中年龄最低的男20岁的10人,女17岁的12人。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的县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方予登记。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知识出处

迭部县志

《迭部县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出版社

迭部县是甘肃省内一块富饶美丽的、熠熠生辉的绿色宝石,又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古文化发祥地区之一。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藏族人民在这片沃土上,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与可歌可泣的发展历史。现代史上,迭部曾对中国革命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迭部时,当地进步群众和上层人士给予红军协助与接济,他们让道引路、开仓放粮,协助修复栈道、支持红军北上抗日,与红军建立了深厚的革命情谊;长征又在迭部留下了腊子口战役和中共中央俄界会议遗址等革命胜迹,如今成为青少年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迭部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农、林、牧业生产及交通、水电、通讯、文教、卫生、商业、城乡建设等项事业的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县境丰富的森林资源在30年的开发利用中,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近千万立方米的优质木材,创造了近40亿元的产值,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迭部悠久的历史和巨变的现实,应该荣载史册,誉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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