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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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迭部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86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0
页码: 436-445
摘要: 1962年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税务局,受甘南州税务局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初配局长1人,有税务干部4人。1964年与财政科合并为县财政局。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生产指挥部下设财政组,全县财政、税务业务均由财政组管理。1973年7月成立县财政局,继续兼理税务。
关键词: 迭部县 地方财政

内容

—、税务机构
  (一)县税务局
  1962年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税务局,受甘南州税务局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初配局长1人,有税务干部4人。1964年与财政科合并为县财政局。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生产指挥部下设财政组,全县财政、税务业务均由财政组管理。1973年7月成立县财政局,继续兼理税务。1979年8月税务局分设。1983年11月机构改革中又与财政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84年6月税务局再次分设。至1990年,税务局配局长1人、副局长1人,共有职工15人。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股、会计股、人监股、稽查队5个股(室、队),另设有县人民检察院派驻税务局的税务检察室。
  (二)基层税务所
  县税务局下设4个基层税务所,共有税收干部31人。
  旺藏税务所
  初于1959年由龙叠县在尼傲村设立下迭部税务所。1962年迭部建县后所址迁往麻牙寺,称麻牙税务所。1964年迁入现址旺藏寺,称旺藏税务所。1990年共有职工7人。
  洛大税务所
  建于1963年1月,所址初设洛大村,后迁至今址代古寺。1990年共有职工6人。
  电尕税务所
  建于1968年8月。所址在县城兴迭街北侧。1990年税务楼建成后与税务局同楼办公。1990年共有职工12人。
  白云税务所
  1971年建于迭部林业局驻地白云。1990年有职工6人。
  二、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
  清末民国时期,洛大、腊子地区由岷县按亩向农民征收地丁和田赋。其余杨土司辖民,均实行“兵马田地”制度,土地归土司所有,耕作土地的旗民则每岁按户向土司衙门纳粮进贡,一般每户一斗(约45斤),缴纳品种依上、下迭不同气候和出产而定,沙录哇旗(今尼傲、旺藏)缴上等小麦,尖尼、卡坝、安子三旗缴杂粮,益哇旗缴青棵,当多旗缴蚕豆,多儿、阿夏旗则只承担往前山运粮任务,达拉旗以奶牛代粮,桑坝旗以金代粮。农户除向土司缴纳贡粮外,还得向“长宪”(旗长)、仓官等头人每岁缴一定数量的马料、面粉和烤猪、酥油、水酒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民国时期的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历年农业税以小麦为主,配征部分杂粮,于秋征一次征收。杂粮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值折合小麦计算。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随即订颁《实施细则》,制定出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农业税的基本原则,以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常产量为计算标准,通过自下而上的核定,实行依产计征。《细则》规定: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超过120斤小麦者免征,以121斤为起点,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人均收入121斤〜550斤之间每增40斤税率累进1个百分点。甘南则以140市斤小麦为起征点。农业税的灾情减免按照1950年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西北区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按受灾程度分成减免。1953年起征点改为150斤小麦。1957年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1957年农业税征收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对社会团体采取比例税制,对个体农户仍用累进税制。并随同农业税附征15%的地方自筹。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是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体农民另加征1成〜5成。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仍按歉收成数分成减免;社会减免甘南占计征税额的5%。1961年,全省地方附加由15%调整为5%。197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甘肃省规定:凡集体分配口粮人均低于3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以中等小麦价格折征代金;征后口粮不足300市斤者给予减免照顾。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税从1980年起免征。
  建县前,迭部地区的农业税征收按辖属关系,先后分别由卓尼、岷县、临潭、龙叠(舟曲)等县依率征收。
  1962年建县后,始由本县财税部门依率下达农业税。配合粮食部门完成征收任务。1963年全县共有农业人口22448人,计税面积79659亩,依率计征70万斤,减免0.47万斤,实征70.45万斤,地方附加7.65万斤,合计征,收78.1万斤,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负担17.4公斤,每亩负担4.9公斤。1969年后农业征税由1968年前的每年70万斤以上减少到60万斤以下,加上地方附加计征60万斤左右。1978年后农业税大幅减少。1981年起农业征税和地方附加全部免征。
  建县29年中,从1963年至1980年凡征过农业税的18个年份累计,全县农业正税依率应征1139万斤,减免58.55万斤,实征1024.66万斤;征收地方附加118.13万斤,共征收1142.79万斤。18个征税年度中,农业人口每年平均负担12.3公斤;计税面积每年每亩平均负担3.8公斤。与其他地区相比,负担量较轻,若以29年平均,负担量更轻。
  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见表6
  (二)牧业税
  本县牧业比重小,牧业税从1965年开征至1979年停征,每年征收税额多年为1千元,仅有3年为2千元。建县以来累计征收牧业税1.6万元,征收量较小。
  三、工商各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凡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实施;有关全国性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要则》还规定,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
  迭部县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1950年7月,根据毛泽东主席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方针,及时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简化合并货物税和印花税和税目;调低盐税、货物税、所得税税率;改进工商税征收办法。
  1953年,进一步修正工商税制: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的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并入货物税征税,并相应调整税率、简化税目;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并调整税目,将所得税与该税附加合并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现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对工、农产品的征税环节;简化“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和计税价格;对少数产品适当调整了税率;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部分独立为一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本县于1962年建立起,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
  1972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并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调整部分税率。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保留税种,但只对个人征收。
  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将逐步用征收所得税的制度代替利润上缴制度。凡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工商税制实行全面改革。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其主要内容是: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一分为四”,即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恢复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集市交易税、土地使用税。此后,本县实际开征的时间是:1984年开征的有产品税、营业税,1985年开征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城乡工商户所得税,1988年开征的有集体企业奖金税、增值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印花税。1962年〜1990年29个年度中,全县工商各税累计实征总数为4950.5万元。其中:工商税(1973年前称工商统一税)1442.2万元,占工商各数累计实征总数的29.13%;工商所得税58.6万元,占1.18%;车船使用牌照税22.2万元,占0.45%;屠宰税8.1万元,占0.16%;牲畜交易税2.1万元,占0.04%;房产税82万元,占1.66%;产品税2103.6万元,占42.49%;营业税733.7万元,占14.82%;城市维护建设税126.4万元,占2.55%;国营企业奖金税5.9万元,占0.12%;集体企业奖金税0.9万元,占0.02%;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6.8万元,占0.14%;增值税130.3万元,占2.63%;个人收入调节税2.4万元,占0.05%;城乡土地使用税2.6万元,占0.05;印花税9.9万元,占0.20%;集体企业所得税206.7万元,占4.18%;工商税收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6.1万元,占0.12%。
  另外,国营企业所得税,本县从1985年开征至1990年,6年累计征收566.6万元。历年工商各税征收实绩见表7。
  工商税
  初称工商统一税,是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ol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出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工商统一税。本省于1958年10月1日起开征。1973年改革税制中改为工商税。本县自1962年建县开征起1984年止,累计征收1442.2万元,占全县工商各税29年累计实征总数的29.13%。1984年10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资源税,取销原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得额征收的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个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本县于1963年开征,至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1986年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3个年份累计征收58.6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1.18%。
  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产品定额所征收的税。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本省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征。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税均在征收范围之内。本县产品税以林产品为主。自1984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产品税2103.6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42.49%
  迭部县各种工商税征收实绩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从事工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收入所征收的税。原属工商业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又并入工商税0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根据同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甘肃省从10月1日起执行。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在征收范围内。本县自1984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营业税733.7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14.82%。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销奖金“封顶”后,实行的一种税。1984年6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或从其他资金来源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征收奖金税。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职工个人不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本县从1985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5.9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2%。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同年11月2日财政部颁发的《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标准发放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计征奖金税。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含农、林、畜牧、水产)免征。甘肃省从1985年起开征。本县从1988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0.9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2%。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按国营小型企业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甘肃省从1985年起执行。本县从1986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206.7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4.1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本县从1987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6.8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4%。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1979年起国家开始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甘肃省于1982年试行工业增值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从10月1日起试行。本县于1988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130.3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2.63%。
  其他工商税
  屠宰税
  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和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驴、骆驼,无论自用或出售,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屠宰税10%。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出售部分仍应纳税。1957年税率减为8%„1965年猪的屠宰税率降到4%,1966年,牛、羊屠宰税率亦降为4%。本县从1962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8.1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6%。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始冠“车船”二字。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汽车按季征收,自行车按年征收,其他各种车辆半年征收一次。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自行车牌照说,从1978年起停征。本县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63年开征,此后于1965年、1970年〜1973年、1987年〜1990年间断征收,累计征收22.2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45%。
  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由原交易税延续下来的,是对应税产品在发生交易行为时所征收的税。:1953年12月,甘肃停征猪、羊牲畜交易税。对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在成交行为发生时按1头(匹)、交易价格5%向买方征税。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件L1984年8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对遭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牧民互换牲畜实行免税。本县1962年开征至1967年,1969年,1971年.1973年〜1974年、1981年、1983年〜1990年间断征收,累计征收2.1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定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所征收的税。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设置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年6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订《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税率为5%;在农村为1%。本县自1985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126.4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2.55%。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从事商事活动和产权转移等行为立书或使用凭证所征收的税。因采用在凭证上购贴印花税票,故称印花税o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时,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再未单独征收。本县于1988年起又开征印花税,至1990年累计征收9.9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2%。
  房产税
  1987年〜1990年计征82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总数的1.66%。
  城乡土地使用税
  1988年〜1990年计征2.6万元。

知识出处

迭部县志

《迭部县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出版社

迭部县是甘肃省内一块富饶美丽的、熠熠生辉的绿色宝石,又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古文化发祥地区之一。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藏族人民在这片沃土上,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与可歌可泣的发展历史。现代史上,迭部曾对中国革命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迭部时,当地进步群众和上层人士给予红军协助与接济,他们让道引路、开仓放粮,协助修复栈道、支持红军北上抗日,与红军建立了深厚的革命情谊;长征又在迭部留下了腊子口战役和中共中央俄界会议遗址等革命胜迹,如今成为青少年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迭部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农、林、牧业生产及交通、水电、通讯、文教、卫生、商业、城乡建设等项事业的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县境丰富的森林资源在30年的开发利用中,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近千万立方米的优质木材,创造了近40亿元的产值,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迭部悠久的历史和巨变的现实,应该荣载史册,誉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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