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财政 税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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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迭部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860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财政 税务 审计
分类号: F239.227.42;F812.742
页数: 25
页码: 422-446
摘要: 迭部建县以来的财政、税务工作,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治穷致富的理财方针,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小县,从发展生产,开创新业,拓宽生财之路入手,发展财源,截止1990年29年的经济建设中,使本县财政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
关键词: 迭部县 地方财政 地方税务 审计

内容

迭部建县以来的财政、税务工作,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治穷致富的理财方针,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小县,从发展生产,开创新业,拓宽生财之路入手,发展财源,截止1990年29年的经济建设中,使本县财政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从1985年开发林业资源、发挥地方优势以来,财政收入增幅加快。县财政年收入从1962年建县初的9.8万元,增长到1990年的952.6万元,增长了97.2倍。其中,工商税由4.4万元增长到862.4万元,增长了196倍。尽管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工作中做了不懈地努力,但仍未摆脱吃补贴的局面,历年都得靠上级补助以平衡预算。1987年及以前的年收入总计中上级补助大于县财政地方收入,从1988年开始扭转为县财政收入多于上级补助。全县1962年〜1990年29个年度的总数看,地方财政收入累计为5925万元;而上级补助收入累计为7089.1万元,多于县财政累计收入1164.1万元。
  第一节财政
  一、财政管理机构
  民国及以前,迭部境内无地方财政专管机构。卓尼杨土司向属民所征纳贡之粮、款、物事宜。均由旗长或总管兼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62年建县前,迭部各区、乡(社)财政预算收支,按辖属关系先后分别由卓尼、岷县、临潭、舟曲等县财政管理。1962年1月建立迭部县.县人民政府下设财政科,有职工3人,配科长1人。1964年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8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财政组,取代财政局。1973年7月30日县委、县革委会决定恢复县财政局。1979年8月7日县革委会决定税务分设,成立税务局。1983年11月在机构改革中又将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84年6月20日县政府下文通知财税再次分设为财政局和税务局。1990年县财政局共有职工13人,配局长1人,副局长1人,内设综合人秘股、预算股、企财股、农财股、财监股5个业务股。
  乡级财政机构,初于1987年7月县政府批复旺藏、洛大、电尕3乡建立乡财政所,旺藏所配3人,洛大、电尕各配2人。其余各乡每乡配1名农财员(招聘干部)。花园、旺藏、洛大3乡还配有1名农税员(脱产干部)。
  二、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底,甘肃均由省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全部收入交省财政,全部支出由省财政核拨。1953年建立州、县级财政后,迭部各区、乡(社)预算收支分别由主管县先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或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
  1962年1月迭部建县后,建立县级财政。因本县系新建的少数民族山区小县,地方财政基础薄弱,收入远不能敷出,全靠省财政补助。县财政在总体上实行全省“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管理体制。但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待政策,收入全留,不足部分由省补助。地方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和少量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属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地方各税。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灾情救济、国家下拨的退赔平调款和其他临时确定的支出项目,均由省专案拨款。另外,对少数民族地区还安排预备费、民族地区补助费,按上年行政事业费支出另加5%的机动金等经费。
  1971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精神,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甘肃省内则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按地方收入与支岀的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县财政留成比例由州确定。1978年起,收入完成计划后,可按支出计划开支;收入未完成计划,按挂钩比例压缩开支。甘南地区增收分成比例为100%。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俗称分灶吃饭)。地方固定收入有:所属企业收入、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地方财政支出有:基本建设、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龙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工交商事业、城镇人口下乡安置、抚恤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经费等。自然灾害救济、抗旱、防汛、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则由省、州专案拨款。收入小于支出的地县由省财政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县补助定额每年递增5%。
  1985年,改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农牧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与省州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银行、保险、邮电部门的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支出包括: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检法支出)和其他支出。对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省、州财政审批专案拨款解决。固定收入小于支出者从共享收入中确定分成比例;全部留归仍不敷支出则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甘南各县均实行定额补助,且每年递增10%。超收分成自行留用。
  三、预算内收支
  (一)预算内收入
  1962年〜1990年建县29年中,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数为592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累计517.6万元,占累计总收入的8.74%;工商税4950.5万元,占83.55%;农业税166.4万元,占2.81%;牧业税1.6万元,占0.03%;其他收入288.9万元,占4.88%。
  1962年预算内收入是9.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4.4万元、占44.90%,农业税3.7万元,占37.76%,其他收入1.7万元,占17.35%,无企业收入。
  1970年预算内收入为40.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万元,占2.48%,工商税29.9万元,占74.19%,农业税7.7万元,占19.11%,牧业税0.1万元,占0.25%,其他收入1.6万元,占3.97%。
  1980年预算内收入144.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6万元,占2.49%,工商税135.8万元,占93.98%,农业税1.6万元,占1.11%,其他收入3.5万元,占2.42%,未征牧业税。1990年预算内收入952.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49.3万元,占5.18%,工商税862.4万元,占90.53%,未征农业和牧业税,只征收0.1万元耕地占用税,占0.01%,其他收入40.8万元,占4.28%。
  历年预算内收入数见表1。
  各个五年计划时期农牧业税、企业收入、工商各税、其他收入等预算内四项主要收入比重见表2。
  (二)预算内支出
  1962年〜1990年29年中,县财政预算内支出累计数为12387.7万元,大于累计收入6462.7万元,累计支出是累计收入数的2.1倍。累计支出中:基本建设拨款1536.3万元,占累计支出总数的12.40%;挖潜改造资金206.3万元,占1.67%;流动资金80.5万元,占0.65%;支援农村生产支出976.3万元,占7.88%;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1076万元,占8.69%;简易建筑费21.1万元,占0.17%;工交商业事业费54.2万元,占0.44%;城市维护费246万元,占1.99%;城镇人口下乡、城镇青年就业经费31.6万元,占0.26%;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3222.8万元,占26.02%;其他部门事业费190.5万元,占1.54%;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321.3万元,占2.59%;行政管理费(含公检法支出)2886.2万元,占23.30%;价格补贴支出404万元,占3.26%;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182.4万元,占1.47%;其它支出952.2万元,占7.69%。
  1962年建县初县财政支出59.3万元。1969年支岀103.7万元,突破百万。1983年支出543.1万元,逾越五百万台阶。1986年支出突破千万,达1024.7万元。
  1990年预算内支出达1419.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拨款97.9万元,占6.90%;挖潜改造资金20.3万元,占1.43%;支援农村生产支出115.1万元,占8.11%;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116.5万元,占8.21%;工交商业事业费2.3万元,占0.16%;城市维护费42.4万元,占2.99%;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万元,占0.07%;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425.2万元,占29.95%;其他部门事业费44.3万元,占3.12%;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41.4万元,占2.89%;行政管理费331.1万元,占23.32%;价格补贴支出(含粮油加价、价差、市镇居民肉食价格、民用煤等价格补贴)95.7万元,占6.74%;支援不发达地1962〜1990年迭部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统计表迭部县各个时期预算内四项主要收入比重区支出45.1万元,占3.18%;其他支出41.5万元,占2.92%。
  历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见表3
  (三)县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本县属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小县,自建县以来,历年收入小于支出,县财政地方收入远不能敷出,全靠上级补贴以平衡预算。1962年建县初县财政当年收入仅9.8万元,而上级补助为44.7万元,是地方收入的4.56倍。建县至1987年26年中,只有1971年〜1973年3个年度地方收入大于上级补助;其余23个年份内均为上级补助数大于地方收入数。历年财政预算平衡数说明,迭部不仅一直是财政补贴县,而且补贴比例大于地方收入。1962年〜1990年29个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累计为5925万元,上级补助累计达7089.1万元,29年中上级补助多于地方收入1164.1万元,高出19.65%。
  历年县财政收支平衡状况见表4。
  四、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资金是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自收自支资金。其中,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为地方财政自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县办地方工业留成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1962年〜1985年24个年份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为50.01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16.41万元,占累计收入总数的32.81%,农业税附加16.3万元,占32.5%,其他收入(含县办工业利润留成)17.3万元,占34.59%。
  1962年〜1985年预算外资金支出累计为42.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5.2万元,占累计支出总数的12.21%,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17.3万元,占40.61%,行政管理费支出9.3万元,占21.83%,其他支出10.8万元,占25.35%。
  历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见表5(1996年〜1990年无预算外资金收支统计)。
  五、财政管理与监督
  对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监督.是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1962年〜1990年迭部县财政预算内支出统计表1962年〜1990年迭部县财政收支平衡表迭部县历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财政部门掌握部分)本县财政机构建立以来,与税收部门紧密配合,采取定期、不定期、事先、事后、日常等形式,对县属各企事业单位施行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和财务,主要通过执行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培训和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措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企业单位,主要通过协助企业治理账务混乱、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利润监交、扭亏增盈,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等措施进行财政监督。
  第二节税务
  —、税务机构
  (一)县税务局
  1962年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税务局,受甘南州税务局和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初配局长1人,有税务干部4人。1964年与财政科合并为县财政局。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生产指挥部下设财政组,全县财政、税务业务均由财政组管理。1973年7月成立县财政局,继续兼理税务。1979年8月税务局分设»1983年11月机构改革中又与财政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84年6月税务局再次分设。至1990年,税务局配局长1人、副局长1人,共有职工15人。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股、会计股、人监股、稽查队5个股(室、队),另设有县人民检察院派驻税务局的税务检察室。
  (二)基层税务所
  县税务局下设4个基层税务所,共有税收干部31人。
  旺藏税务所
  初于1959年由龙叠县在尼傲村设立下迭部税务所。1962年迭部建县后所址迁往麻牙寺,称麻牙税务所。1964年迁入现址旺藏寺,称旺藏税务所。1990年共有职工7人。
  洛大税务所
  建于1963年1月,所址初设洛大村,后迁至今址代古寺。1990年共有职工6人。
  电尕税务所
  建于1968年8月。所址在县城兴迭街北侧。1990年税务楼建成后与税务局同楼办公。1990年共有职工12人。白云税务所
  1971年建于迭部林业局驻地白云。1990年有职工6人。
  二、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
  清末民国时期,洛大、腊子地区由岷县按亩向农民征收地丁和田赋。其余杨土司辖民,均实行“兵马田地”制度,土地归土司所有,耕作土地的旗民则每岁按户向土司衙门纳粮进贡,一般每户一斗(约45斤),缴纳品种依上、下迭不同气候和出产而定,沙录哇旗(今尼傲、旺藏)缴上等小麦,尖尼、卡坝、安子三旗缴杂粮,益哇旗缴青棵,当多旗缴蚕豆,多儿、阿夏旗则只承担往前山运粮任务,达拉旗以奶牛代粮,桑坝旗以金代粮。农户除向土司缴纳贡粮外,还得向“长宪”(旗长)、仓官等头人每岁缴一定数量的马料、面粉和烤猪、酥油、水酒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民国时期的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历年农业税以小麦为主,配征部分杂粮,于秋征一次征收。杂粮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值折合小麦计算。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随即订颁《实施细则》,制定出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农业税的基本原则,以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常产量为计算标准,通过自下而上的核定,实行依产计征。《细则》规定: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超过120斤小麦者免征,以121斤为起点,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人均收入121斤〜550斤之间每增40斤税率累进1个百分点。甘南则以140市斤小麦为起征点。农业税的灾情减免按照1950年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西北区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按受灾程度分成减免。1953年起征点改为150斤小麦。1957年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1957年农业税征收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对社会团体采取比例税制,对个体农户仍用累进税制。并随同农业税附征15%的地方自筹。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是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体农民另加征1成〜5成。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仍按歉收成数分成减免;社会减免甘南占计征税额的5%。1961年,全省地方附加由15%调整为5%。197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甘肃省规定:凡集体分配口粮人均低于3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以中等小麦价格折征代金;征后口粮不足300市斤者给予减免照顾。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税从1980年起免征。
  建县前,迭部地区的农业税征收按辖属关系,先后分别由卓尼、岷县、临潭、龙叠(舟曲)等县依率征收。
  1962年建县后,始由本县财税部门依率下达农业税。配合粮食部门完成征收任务。1963年全县共有农业人口22448人,计税面积79659亩,依率计征70万斤,减免0.47万斤,实征70.45万斤,地方附加7.65万斤,合计征,收78.1万斤,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负担17.4公斤,每亩负担4.9公斤。1969年后农业征税由1968年前的每年70万斤以上减少到60万斤以下,加上地方附加计征60万斤左右。1978年后农业税大幅减少。1981年起农业征税和地方附加全部免征。
  建县29年中,从1963年至1980年凡征过农业税的18个年份累计,全县农业正税依率应征1139万斤,减免58.55万斤,实征1024.66万斤;征收地方附加118.13万斤,共征收1142.79万斤。18个征税年度中,农业人口每年平均负担12.3公斤;计税面积每年每亩平均负担3.8公斤。与其他地区相比,负担量较轻,若以29年平均,负担量更轻。
  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见表6
  (二)牧业税
  本县牧业比重小,牧业税从1965年开征至1979年停征,每年征收税额多年为1千元,仅有3年为2千元。建县以来累计征收牧业税1.6万元,征收量较小。
  三、工商各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凡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实施;有关全国性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要则》还规定,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
  迭部县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1950年7月,根据毛泽东主席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方针,及时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简化合并货物税和印花税和税目;调低盐税、货物税、所得税税率;改进工商税征收办法。
  1953年,进一步修正工商税制: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的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并入货物税征税,并相应调整税率、简化税目;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并调整税目,将所得税与该税附加合并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现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对工、农产品的征税环节;简化“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和计税价格;对少数产品适当调整了税率;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部分独立为一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本县于1962年建立起,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
  1972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并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调整部分税率。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保留税种,但只对个人征收。
  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将逐步用征收所得税的制度代替利润上缴制度。凡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工商税制实行全面改革。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其主要内容是: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一分为四”,即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恢复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集市交易税、土地使用税。此后,本县实际开征的时间是:1984年开征的有产品税、营业税,1985年开征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城乡工商户所得税,1988年开征的有集体企业奖金税、增值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印花税。1962年〜1990年29个年度中,全县工商各税累计实征总数为4950.5万元。其中:工商税(1973年前称工商统一税)1442.2万元,占工商各数累计实征总数的29.13%;工商所得税58.6万元,占1.18%;车船使用牌照税22.2万元,占0.45%;屠宰税8.1万元,占0.16%;牲畜交易税2.1万元,占0.04%;房产税82万元,占1.66%;产品税2103.6万元,占42.49%;营业税733.7万元,占14.82%;城市维护建设税126.4万元,占2.55%;国营企业奖金税5.9万元,占0.12%;集体企业奖金税0.9万元,占0.02%;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6.8万元,占0.14%;增值税130.3万元,占2.63%;个人收入调节税2.4万元,占0.05%;城乡土地使用税2.6万元,占0.05;印花税9.9万元,占0.20%;集体企业所得税206.7万元,占4.18%;工商税收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6.1万元,占0.12%。
  另外,国营企业所得税,本县从1985年开征至1990年,6年累计征收566.6万元。历年工商各税征收实绩见表7。
  工商税
  初称工商统一税,是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出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工商统一税。本省于1958年10月1日起开征。1973年改革税制中改为工商税。本县自1962年建县开征起1984年止,累计征收1442.2万元,占全县工商各税29年累计实征总数的29.13%。1984年10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资源税,取销原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得额征收的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个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本县于1963年开征,至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1986年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3个年份累计征收58.6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1.18%。
  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产品定额所征收的税。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本省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征。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税均在征收范围之内。本县产品税以林产品为主。自1984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产品税2103.6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42.49%。
  迭部县各种工商税征收实绩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从事工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经营收入所征收的税。原属工商业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又并入工商税0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根据同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甘肃省从10月1日起执行。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在征收范围内。本县自1984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营业税733.7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14.82%。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销奖金“封顶”后,实行的一种税。1984年6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或从其他资金来源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征收奖金税。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职工个人不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本县从1985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5.9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2%。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同年11月2日财政部颁发的《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标准发放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计征奖金税。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含农、林、畜牧、水产)免征。甘肃省从1985年起开征。本县从1988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0.9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2%。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按国营小型企业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甘肃省从1985年起执行。本县从1986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206.7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4.1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本县从1987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6.8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4%。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1979年起国家开始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甘肃省于1982年试行工业增值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从10月1日起试行。本县于1988年起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130.3万元,占工商各税累计征收总数的2.63%。
  其他工商税
  屠宰税
  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和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驴、骆驼,无论自用或出售,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屠宰税10%。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出售部分仍应纳税。1957年税率减为8%„1965年猪的屠宰税率降到4%,1966年,牛、羊屠宰税率亦降为4%。本县从1962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8.1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16%。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始冠“车船”二字。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汽车按季征收,自行车按年征收,其他各种车辆半年征收一次。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自行车牌照说,从1978年起停征。本县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63年开征,此后于1965年、1970年〜1973年、1987年〜1990年间断征收,累计征收22.2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45%。
  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由原交易税延续下来的,是对应税产品在发生交易行为时所征收的税。1953年12月,甘肃停征猪、羊牲畜交易税。对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在成交行为发生时按1头(匹)、交易价格5%向买方征税。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件L1984年8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对遭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牧民互换牲畜实行免税。本县1962年开征至1967年,1969年,1971年.1973年〜1974年、1981年、1983年〜1990年间断征收,累计征收2.1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定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所征收的税。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设置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年6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订《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税率为5%;在农村为1%。本县自1985年开征至1990年,累计征收126.4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2.55%。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从事商事活动和产权转移等行为立书或使用凭证所征收的税。因采用在凭证上购贴印花税票,故称印花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时,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再未单独征收。本县于1988年起又开征印花税,至1990年累计征收9.9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征收总数的0.02%。
  房产税
  1987年〜1990年计征82万元,占各种工商税累计总数的1.66%。
  城乡土地使用税
  1988年〜1990年计征2.6万元。
  第三节审计
  审计局未成立前,审计业务一直由县财政局兼管。1984年6月成立迭部县审计局,初配审计干部2人。1990年共有职工9人。配局长1人,副局长1人,内设:交工、商粮贸、金融、行政事业定期审计、综合5个业务股。
  审计是监督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局的主要职能是对全县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监督国家财政制度的贯彻执行,稽查违纪行为,施行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
  审计局成立至1990年,先后对木器加工厂、农机公司、物资、粮食和金融系统等单位的财务收入和财务决算、财务制度进行了审计;对商业系统的民贸、糖业烟酒、食品、饮食服务、医药5个公司1988年度的财务收支和企业承包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对1986年〜1988年的扶贫资金、教育经费、民政事业费等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对1987年〜1990年度财政拨款的6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对全县47个项目的自筹基建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审计;还对阿夏乡办厂的财务帐项和木材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调查。7年中,全县共审计138个(次)单位,发现了截留、挤占、挪用、多提利润留成、偷漏税款、乱购违控商品、帐务差错、虚列支出项目、以拨代支、以汇作支和企业经营中承包指标核定不合理等问题,累计审计金额12949.19万元,其中违纪金额318.29万元,违纪资金中:上交财政13.62万元,调帐处理215.55万元,其他处理89.12万元。施行罚款0.775万元。
  历年审计情况统计数据见
  迭部县审计局1984年〜1990年审计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迭部县志

《迭部县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出版社

迭部县是甘肃省内一块富饶美丽的、熠熠生辉的绿色宝石,又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古文化发祥地区之一。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藏族人民在这片沃土上,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与可歌可泣的发展历史。现代史上,迭部曾对中国革命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迭部时,当地进步群众和上层人士给予红军协助与接济,他们让道引路、开仓放粮,协助修复栈道、支持红军北上抗日,与红军建立了深厚的革命情谊;长征又在迭部留下了腊子口战役和中共中央俄界会议遗址等革命胜迹,如今成为青少年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迭部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农、林、牧业生产及交通、水电、通讯、文教、卫生、商业、城乡建设等项事业的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县境丰富的森林资源在30年的开发利用中,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近千万立方米的优质木材,创造了近40亿元的产值,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迭部悠久的历史和巨变的现实,应该荣载史册,誉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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