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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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2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事管理
分类号: D035.2
页数: 11
页码: 704-714
摘要: 在民国时期,夏河县县长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省政府双重管理;县政府秘书、各科科长和科员等,一般由省民政厅任命,由县长直接管理。解放后,县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依次由州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和民政科(局)分级管理。1980年县人事科成立后,一般干部归其管理。1983年始,一般干部、工人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关键词: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

内容

在民国时期,夏河县县长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省政府双重管理;县政府秘书、各科科长和科员等,一般由省民政厅任命,由县长直接管理。解放后,县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依次由州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和民政科(局)分级管理。1980年县人事科成立后,一般干部归其管理。1983年始,一般干部、工人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一、干部录用
  1949年9月夏河县解放后,党和政府首先对原有的107名旧职人员进行了安排处理,其中分配工作的有51人,介绍去临夏、兰州学习的有37人。同时,还积极开展民族统战工作,聘请了大批民族中上层人士走上县、区、乡领导岗位,并大力选拔和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先后选送了一批藏族优秀青年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第三部、临夏分区干部培训班学习,以积蓄民族干部后备力量。是年11月3日,全县填表的工作人员共有159人,其中干部138人,教员21人。在干部队伍中,留用的旧职人员和聘请的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有70人,其余主要是从当地各族青年积极分子中选拔的干部和老区派来的干部。1950年,全县共有干部127人,其中留用的旧职人员44人,从当地选拔的60人。
  此后,通过建设新政权、开展农牧区互助合作化运动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选拔和培养了一大批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到1956年,全县干部队伍已发展为1142人,其中当地少数民族干部479人,占干部总数的41.95%。
  1957年,经过农牧区合作化运动,选拔了一批贫下中农(牧)出身的各族青年干部。随后,经过平叛、反封建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全市干部总数达到1469人,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却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1960年至1963年间,重新安排了一批民族、宗教中上层人士,同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其在干部队伍的比例开始增加。1963年底,全县干部总数为118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达440人。1965年,全县干部有1153人,少数民族干部占总数的34.3%。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一批贫下中农(牧)代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并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这一时期的干部来源主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青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等。1976年10月,全县共有干部130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为399人,计占干部总数的30.6%。
  1980年前后,根据录用干部的政策原则,通过德、智、体全面考核选拔录用干部。考核由有关部门统一命题,择优录取。1983年,为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标准,在全县调整配备了各级领导班子。经过调整,59名以知识分子为主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县委9名常委的平均年龄为42.9岁,比原来下降4.8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7%,其中大学本、专科程度的3人。23个县直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平均年龄40.2岁,比原来下降3.5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36人,占46%,比原来提高7.8%。23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干部平均年龄37岁,比原来降低了7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1人,占40.6%,比原来提高了25.3%,其中专业技术干部24人,比原来增加了17人。1987年,全县共有干部2046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934人,专业技术人员1137人,分别占干部总数的45.7%和55.6%。此外,还选拔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使各级领导班子里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明显增加。在县级干部中,占68.2%;在乡镇正副书记中占55.6%,在乡镇正副乡镇长中占94.3%。1990年,全县干部总数2092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986人,妇女干部615人。按文化程度,高等院校毕业生332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979人,高中239人,初中542人;按年龄结构,51岁以上的仅有247人,约占干部总数的11.8%。
  二、干部任免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工委书记、副书记均由上级任命;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的科级干部由县工委组织部任免。
  1955年,根据宪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乡的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免。1956年6月,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委员始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直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科级干部一概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免。
  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下列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委审批:县革委会各局正副局长、各委办正副主任;县级各机关单位、厂矿、学校革委会正副主任和党支部正副书记及委员;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和党组成员;公安局和县级机关党委委员、正副书记;县委党校正副组长;县工会、贫协、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委员、常委、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公社党委委员和正副书记、革委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县公安局各股正副股长、派出所正副所长;县法院法庭正副庭长;各公社武装干事、公安员、党委秘书;县广播站、文化馆、新华书店、电影放映站、电影管理站、城关各学校负责人;各公社七年制学校、税务所、粮站、农业银行营业所、兽防站、卫生所负责人;各生产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县委各部门的部长、书记、主任由组织部门推荐,报请县委任免;各乡镇书记、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推荐,交由各乡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州委考察选拔,推荐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各局委办的正副科级干部、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选拔,报经县委同意后,推荐给县政府;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后,属政府各部门正职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正副职由县政府任免。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任免。各乡镇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三、干部调动
  1966年前,县直各部门的干部调动,由县民政科办理;乡镇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
  “文革”时期,干部调动由县革委会审批。
  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照民发(80)30号《干部调动暂行规定》,一般干部调动,只经过县人事科科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可。1980年始,遵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及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生活上有困难者等情形,经本人申请,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按突岀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分别批准其调动申请。
  1985年,县人民政府、县劳动人事局发出了《关于干部工人调配的通知》,规定一般干部调入须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夏河县工作的大学本科生、工程师、技术骨干,调出须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调出外省地者,由州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990年6月120,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干部调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全县干部编制的实际状况,对干部调动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科级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关于一般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规定》办理。一般干部调动时,除坚持五项调配原则外,在调配程序上又作了新的4条规定:县内行政与行政、行政与事业、事业与事业、企业与企业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干部、工人,一律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调动时,根据本人申请和调动审批表,经双方领导和主管县长签注意见,并由主管县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外县干部调入县内行政与事业单位和外县工人调入县内企业工作的、县内大专生和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专和初级职称中的骨干人员要求调州内其他县的,除了按第一条程序办理外,还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大中专生和主要业务骨干人员要求调出州外的,需报州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教、卫生、畜牧、农林、粮食、公安等部门系统内调动,报请各自主管县长审批,调岀本系统的按一、二条程序执行。党群、人大、政协人员调配,除科级干部外,一般干部调配按一、二条执行。
  四、干部奖惩
  解放初期,干部奖惩由县人民政府实施。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对干部奖励和纪律处分作了详细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及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0年至1966年间,全县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共有264人。
  “文革”期间,干部奖惩仍参照暂行规定,但各项制度不健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国人奖(80)759号文件和甘肃省干部奖惩实施细则,对干部实施奖惩。1988年,干部惩处工作改由县监察局专门实施,县劳动人事局则负责实施干部岗位责任制。是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认真执行县乡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县长及政府各委、局、办岗位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了考勤、考绩制度,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将奖励惩罚与考勤考绩挂钩,具体政策由县劳动人事局实施。
  1990年6月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夏河县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的补充意见》,其中对干部职工出勤与奖金实施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岀勤290天,乡镇工作人员280天。要坚持请假制度,凡工作人员1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6天者,取消年终评奖资格。病假每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无故旷工1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奖励工资的一半;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在干部惩处方面,非党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由县监察局实施,党员科级干部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触犯刑律的干部,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干部福利
  福利费
  1953年,县政府成立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当时福利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干部及家属在生活上确有困难者。1954年,全县用于干部职工福利费的补助共计232154666元(旧币),共补助71人。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对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事业、机关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福利费开支。1960年,德乌鲁市共支岀各种职工福利费51975元,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29020元,福利补助金351元,工会文教费362元,职工困难补助金22082元,其他福利费160元。1962年4月国务院规定,职工福利补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1964年,按照全县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共提取行政、事业福利补助费19873元,补助了189人。这时期的补助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发放时,由各单位根据补助时的实际情况评定后,上报县福利委员会,由其统一发放。到“文革”时期,职工福利补助开始实行平均主义,即以总工资的2.5%提取福利费,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此后,由于干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福利费的使用也发生了变化,由干部困难补助转向了集体福利事业。
  公费医疗
  1952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1953年政务院规定,医疗补助金按工资的5〜7%提取。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4.4〜5.5%。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开支职工因公负伤、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起初凭公费医疗证就医,由医院记帐统一结算。“文革”后期,公费医疗费由县财政下拨到各单位自行掌握,即按干部总人数,实行医疗费定额,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具体办法为指定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然后根据发票实报实销。住院病人,仍由单位统一结算。199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夏河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全县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实报实销改为按职工工龄确定公费医疗费报销标准:工龄10年以下者,门诊费年报销标准40元;工龄11年〜20年者,年报销标准50元;21〜29年者,年报销标准60元;30年以上者,年报销标准为65元。家属按标准报销1/3。职工住院治疗的费用,除公伤者全部报销外,其余实行国家个人分担制,即采取工龄与住院费用挂钩的办法,按不同比例报销。报销时,先由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再根据申报情况统一核拨。
  冬装费
  1962年起,国家每隔5年便给县内的职工发放一次御寒物品,包括皮大衣、雨衣、毛毡及皮制暖靴,俗称“四大件“。1974年改为每6年发放一次。其中,皮制暖靴为3年发放一次。1985年始将“四大件”折合为现金发放,每次150元。
  取暖费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0日,国家给县内的每位职工发放取暖费38.5元。取暖费按月发给,每月7元,10月为3.5元。
  六、干部离休退休
  1958年,全县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者即可办理退休;男满50岁,女满40岁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证明,劳动人事机关确认,可办理病退。职工退休后,按工作年限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70%,退职的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1961年11月24日,德乌鲁市人委对干部愿意退职者作了具体规定:干部或教师年老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工作,本人自愿申请退职者可以允许退职。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费、退职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作了调整。其中规定,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费由原来的一次性补助改为按月发放。1980年,全县退休、退职干部共有18名。1983年,对退休费又作了规定: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1948年底前参加工作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对职工退休待遇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按职工不同工作年限,分别加发5~25%的退休补助:国家正式职工,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校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退休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1989年,干部离退休、退职费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按工资区类别,夏河县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标准为一般人员90元,因公致残人员105元;退职费最低保证数标准为70元。1990年底,全县共有离休干部54人,退休职工457人,退职职工120人。
  干部退休后,还发给各类补贴:跨省、跨县异地安家的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500元;在县内农村安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费800~1000元。在少数民族高寒地区工作20年以上就地安置的,以工作年限计,每年发给高原补贴费80元。四种副食品补贴每月10元,肉食补贴每月5元,老职工补助10〜20元,高原临时补贴8~16元。福利费、书报费、洗理费、取暖费则同在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每月5元。另外,还给每位退休人员名下每年发给24元的活动经费,以及一定数额的管理经费,由有关单位集中使用。
  七、干部其他待遇
  干部公伤、残废待遇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废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废金。
  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1年6月,县人事科根据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根据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年以上的,发给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9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其工资照发。
  干部死亡抚恤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因公死亡的干部,发给3个月的工资、丧葬费和本人工资25〜50%的抚恤费;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6〜12个月的救济费。1979年,夏革民发(79)08号文件《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中规定:遗属的经常性和临时的生活困难,应由死者原工作机关给予定期的或临时的补助。所开支的经费,行政机关在行政支岀项下列支。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14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12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的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外另加5元。1986年,夏河县根据甘劳薪字(86)2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1.40〜48.30元,孤身1人的每月补助48.30〜55.20元;对非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4.50~41.40元,孤身1人的每月补助41.40〜48.30元。住在农村的,因公死亡者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0元,孤身1人者每月41.40元;非因公死亡者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7.60元,孤身1人者每月34.50元。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国家法定假期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共7天。探亲假国家职工每年享受一次,假期天数包括假期12天和路途所需日数。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延长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为10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为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八、机关编制
  1949年9月夏河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下设4个科和秘书室、公安局、税务局、电讯局、邮政局、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等部门机构,并派遣了14个乡镇的正副乡(镇)长,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3个工作部门。是年底,全县共有干部138人。此后,随着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调整,机关编制也不断增改健全。到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系统实有153人,其中县长副县长4人,秘书室及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文教诸科37人,法院10人,检察署3人,公安局11人,税务局27人,各区公署61人。县工委系统实有59人,其中县工委9人,青年团5人,妇联3人,电台机要组10人,广播站和报社10人,各区党委8人,基层青年团组织8人,基层人民团体6人。全县共有干部212人,上级按丁等县下达的编制人数为287人,缺编75人,内仅各区党委即缺编34人,区公署缺编16人。至1956年11月,县直各机关团体、各区乡(镇)基层组织、文化和卫生机构共有职工506人,其中县委48人,县人委179人。
  1957年,编制员额计划分别为:县委各部室57人,团县委、妇联、工会18人,勤杂7人;县人委各科室、各局、各委员会及法院、检察院共227人;各区114人;各乡镇及黑错街人民委员会共194人;广播站7人,文化教员7人,电影队10人,文化馆5人,文化服务队8人。由于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夏河县改为德乌鲁市,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动,全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经过了多次调整变更。到1959年12月150,市人委编制240人,实有271人,其中正副市长4人,办公室14人,民政科4人,劳动科3人,工交科7人,粮食科7人,农林科3人,农区科12人,畜牧科8人,文卫科7人,编制委员会1人,经济委员会7人,科学技术委员会2人,基本建设委员会7人,物价委员会3人,体育运动委员会1人,公安局89人,邮电局16人,商业局21人,法院8人,检察院5人,人民银行42人,共超编31人。市委编制73人,实有73人,其中正副市委书记4人,秘书室10人,组织部8人,宣传部5人,统战部4人,农村工作部6人,财贸部4人,工交部4人,监察委员会3人,机关党委1人,统计室5人,勤杂和司机2人,档案馆2人,党校3人,团委5人,妇联6人,科学技术协会1人。政协编制1人,实有2人。各公社编制204人,实有232人,超编28人。此后,经过“精兵简政”和机构调整、行政区划的变动,到1966年12月底,县委下辖的工作部门为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牧部、财贸办、监察委员会、党校、档案馆;县人委下辖的工作部门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公安局、民政科、财政科、统计局、粮食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农林水利科、畜牧科、文教卫生科、邮电局、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农业银行夏河县支行、气象站、广播站。基层设有24个乡镇。全县干部编制及实有人数不详。
  1968年6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三部一室”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办公室。部、室之下,设立了20多个工作小组,代行党政职能。县辖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也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到1969年末,全县共有干部422人。此后,随着机构的不断调整,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76年10月,全县共有干部1304人。1983年11月,全县进行机构改革,县直机关部门由53个减为23个,全县干部总数为1945人。至1990年底,县直机关总编制为583人,实有685人,超编102人;各乡镇编制为452人,实有420人,缺编32人;县属133个事业单位总编制为1580人,实有1707人,超编127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总数为2092人。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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