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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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1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700-701
摘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3年,县城、县属各区开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办理。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事务由文书兼办。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3年,县城、县属各区开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办理。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事务由文书兼办。
  1958年,通过反封建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婚姻登记制度始由城镇和部分农区推行到了广大农牧区。农村的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主办人员多为民政助理;县城的婚姻登记,则仍由民政部门办理。1980年,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农村的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城镇的婚姻登记,分由拉卜楞镇、合作镇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随着体制的改革,婚姻登记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
  解放初期,婚姻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干部职工,一般群众则处于自愿状态。由于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县内长期普遍存在早婚、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等违法现象。据1965年统计,全县登记结婚的仅有130对,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仅有28对,其中大部分为干部、工人。
  1979年,全县有13个公社开展了婚姻登记。据统计,初婚414对,再婚38对,未准登记的82对,非法结婚的16对;申请离婚的共有66对,调解不离的4对,转法院处理的20对,复婚的2对。
  1981年1月,开始按照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双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方予以登记。
  1983年,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放宽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是年,全县开始贯彻执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不宜结婚的病残人结婚及结婚登记前应出具证明、婚前须作体检等规定。当年,全县共有500对青年结婚,其中有250对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986年,新的《婚姻登记法》颁布实施,对婚姻登记员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是年6月,抽样调查了申请结婚的790对男女状况。其中初婚575对,再婚26对,未批准的189对。全年申请离婚的共有63对,其中准予离婚的26对,经调解后重归于好的有22对;清理私婚107对,早婚152对。对私婚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使其认识错误,并按登记程序,重新予以审批登记,合法者发给了结婚证。
  1987年,对全县的婚姻登记进行了数次清理整顿。据是年10月份统计,1月至9月,全县申请结婚的共有364对,准予登记的有313对,其中初婚217对,复婚3对,再婚93对;未准登记的有51对。全年共计查岀早婚者46对,私婚者57对,近亲结婚者12对。全年申请离婚的有43对,其中准予登记的有26对,未予批准的有2对,调解和好的10对,转法院审理的为5对。
  1988年8月,对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査处私婚、早婚者96对。
  1989年9月,《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正式颁布,并从是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其规定,居住在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8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是年,对县内査出的早婚、私婚者均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达到婚龄者,在缴纳罚金后补发结婚证;未达到婚龄者,令其解除婚姻关系并劝其分居。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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