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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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1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7
页码: 694-70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优抚安置工作。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优抚安置

内容

一、拥军支前
  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党政机关即组织各部门、各族群众慰问当地驻军和烈军属。在地方剿匪、抗美援朝运动、平叛斗争、对越自卫反击战等重大军事行动中,也积极发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支援前线活动。
  1951年7月,县抗美援朝分会成立,县长黄祥当场捐献人民币1000元。是年,全县各族各界人民共捐献了可购买2架飞机的款项,其中仅拉卜楞寺就捐献了银币4万余元。
  1953年3月,开始剿灭马良股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支前委员会办公室,动员组织有3304头驮牛的支前队随军行动。一些有威望的僧人,也参加了甘南藏区工作团随军驻迁,配合支援解放军剿匪。
  1954年“八一”建军节,副县长达吉率领慰问团赴郎木寺慰问当地驻军和伤病员,送去了价值86558.5元的慰问品和350封慰问信。县辖一、二区群众和各机关团体共募捐28420元,购买了羊只、鸡蛋、糖果、糕点、连环画等物品慰问了驻军。
  1955年5月,县上组织舞蹈秧歌队,分赴郎木寺、西仓、桑科等地为驻军演岀,同时发动一、二区群众及各机关募捐人民币284.2万元和大量食品慰问了驻军、公安部队和烈军属。
  1956年2月,县新兵接待站成立。该站除接待新兵外,还接待了过境复员军人1200余人。
  1958年平叛斗争中,县上先后动员民兵280余人,组成武装工作队和民兵连配合人民解放军作战。全县各族群众采取募捐和写慰问信、慰问演出等多种方式慰问了平叛部队。平叛结束后,在全县范围内举行了大规模的庆功活动。
  1964年,县内的烈军属均挂了光荣匾。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拥军公约”,要求各地按公约开展拥军活动。
  1986年,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前往西宁医院,慰问对越作战负伤战士,并对前往云南看望前线战士的家属给予了报路费、发补助的优待。同时,还动员干部职工、学生给前线战士写慰问信、赠送慰问品。
  1987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参战战士家属进行了登门慰问。
  1988年,县民政部门拨发2500余元专款,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慰问。
  二、烈军属优抚
  解放后,县内对烈军属的优待抚恤,主要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来进行。
  1951年,根据中央颁发的优抚条例,在普遍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对全县烈军属进行了安抚。“八一”建军节时,给13户贫困烈军属发放了127.5公斤面粉。对不靠政府救济便无法维持生活的烈军属,则通过详细的调査,按人口拨发粮款,计发给烈属2户8人小麦375公斤、人民币(旧币)130万元, 发给军属19户46人小麦765公斤。粮款发放后,政府还动员这些烈军属做点小本生意,以改善生活。
  1952年,对农牧区的烈军属,开始实行代耕、代劳制度。
  1954年,全县共有革命烈士家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4户17人;军人家属20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11户。另有复员转业军人12人, 流落红军9户,大部分都在市区居住。是年,政府给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发放补助费350万元(人民币旧币)。
  1955年,全县共有烈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4户17人;军属27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19户76人。政府给这些烈军属及6户流落红军、3名复转军人全年发放补助费共计3523.235万元(人民币旧币),并召开2次座谈会,宣传了拥军、优属政策,讨论了建家立业的措施和办法。部分有劳力的军属,会后将补助费当作生产基金来使用。
  1956年,农牧区的大部分烈军属参加了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等生产互助组织,政府给6户烈军属、3户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574元。1957年,共发放烈属补助费215.53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即优待工分参加同等收益分配的形式。
  1959年,牺牲、病故的干部和民兵共有12人,计发放抚恤金1782.20元。对烈属的生活、生产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作了全面了解,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均给予了及时安置和救济。1961年,全市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有1户2人,共优待劳动日52个。享受政府补助的烈军属有4户14人,共补助240元。全年共抚恤残废军人9人,其中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2人,支出残废抚恤金388元。
  1962年,全县共有烈属93人,军属15人,流落红军6人,残废军人6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共有4户14人,优待劳动日420个,其口粮标准保持在中等标准。全年共发放临时补助费530元,补助了7户26人;发放抚恤金1353.54元,抚恤了3户3人;全年共支出残废抚恤金354元。
  1963年,全县有烈属32户104人,军属12户58人,流落红军6人,在乡残废军人1人。是年,国家在群众优待的同时,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共有3户5人。全年共支出临时补助费738元,抚恤金1170元,残废金184元。
  1964年,经过调查,全县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16户63人,伤残军人5人,伤残工作人员2人,流落红军5人。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除予以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外,先后给28户125名烈军属、复员军人及流落红军人员发放临时补助费3533.46元,并发放伤残金256.06元,军人退休金565.34元。
  1965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25户102人,流落红军5人,伤残军人6人。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共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3户10人,军属2户3人,发放补助费890元。评定出享受临时补助的烈属21户73人,发放临时补助费1234.02元;军属11户28人,发放临时补助费900元。给3户住房有困难的烈属,发放了600元修补费,整修了10间住房。给17名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435元,给5名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328元,发放其他抚恤金128.59元。评定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5户15人,共享受优待劳动日520个。
  1966年,共有烈属33户133人,军属61户242人,伤残军人5人,复员军人13人,流落红军5人。评定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7户72人,计5760个工日。除个别无依无靠的烈军属由所在社队承包其衣、食和燃料外,全年发放烈军属补助费1178元,伤残抚恤金280元,病故军人职工抚恤金660元,退休金1914元。发放给烈军属、复员军人、流落红军临时补助费510元,其他抚恤金658元。
  1973年,在优抚款的发放工作中,本着生产自救的方针,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给3户牺牲病故军人发放抚恤金450元,给5户25名烈属发放补助费1750元,给5名军属发放补助费126元。
  1977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户6人,全年发放补助费900元;共有军属89户356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7户34人,全年发放补助费4512元;共有流落红军2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户2人,全年发放补助费360元。共有残废军人7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94元。全县的优抚对象总数为714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3647.09元。在农村的优抚对象,根据其家庭劳动力多少和生活状况,也分别核定了优待劳动日。
  1979年,根据有关指示,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査。结果表明,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91户864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29户118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残废军人8人,现役军人家属135户558人,复员军人15人,退伍军人133人,退休工作人员9人,红军流落人员2人。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有565人,优待劳动日总数达到40110个。通过这次普查,还建立健全了基层民政组织和优抚对象档案,优抚工作开始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1982年,全县的优抚对象共有332户1184人,其中烈士35人,烈士家属34户139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现役军人家属154户575人,复员军人37人,退伍军人360人,伤残人员17人。在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60人,共发放定补费8389元,城市每人每月15元,农村每人每月10元。是年,对全县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开始实行以下几种照顾办法: <1>在农牧区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社队,由生产队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按人口多少,跟其他社员一样分得土地、牲畜等资料;对因缺少劳动力或伤残而耕种确有困难的,优先照顾划给近地、平地和整块地,分牲畜时只分奶牛和役牛,使他们以有限的能力,获得较大的效益,〈2〉烈军属免交集体提留和农业税金,其缺额部分由其他社员代交,并在年初就列入社员承包合同;在播种、秋收等农忙季节,组织社员帮工,其劳动工日均记入全年应投义务工内。〈3〉为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一笔生活补助费。
  1983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50户,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1户61人。全县共拨发优抚费16658元,定期补助费7908元。
  1984年,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提高为城镇每人每月20元,农村15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5人,全年开支21201元。是年全面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对所有优抚对象生产上给予扶持,思想上给予安慰,每人每年照顾口粮150~250公斤,现金100〜200元。
  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由过去的单纯救济改向扶持生产。县内各乡镇除给现役军人家属划分了土地、牲畜外,还给每户军属发放了95〜200元的优待金。对开赴南疆作战的9名军人家属,按照州发(85)98号文件精神,分别发给了300~500元不等的优待金。对有劳动力,但无生产资金的8户军属投放扶贫款5861元,以助其脱贫致富。
  1987年,对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再度提高,农村的提高到每月20元,城镇的提高到每月25元。
  1988年,根据“优抚安置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县民政局制定了《夏河县农村籍现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乡镇执行。该办法规定,对每个农村籍现役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筹集1000元的优待金存入银行;战士退伍后,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由县安置办公室和民政局当面发放。对农村籍现役军人家属,每年发放优待金250元,由全县统一筹集,年底发放到户。该办法批转后,县人民政府把落实优待金列入乡、镇长责任合同书,全年共落实了50750元。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54年共接受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2人,1955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人,1956年安置复员军人4人,1957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58人,1959年安置转业军人15人,退伍军人127人,1961年安置退伍军人1人,从西藏返回的随军翻译11人。这期间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原则为:在城镇的,根据不同专长和具体情况,采取“行业归口,优先录用”的办法安排工作;在农村的,以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但因当时招工、招干数量大,大部分人陆续被吸收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1962年,根据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对当年接受的125名复员军人、5名退伍军人和20名随军翻译,除少部分人员安置在县城外,其余均回乡参加农牧业生产。1963年,共安置了10名退职回乡的随军翻译,其中4名安置在农村,6名安置在城镇。
  1979年,先后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7人,其中从城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7人,从农村入伍的10人。符合招工条件安排了工作的有6人,复工复职的有5人。对6名回乡的退伍军人,县民政部门也酌情发给了补助费。1982年,共接受退伍军人52人,其中从农村入伍的25人,回乡时由民政部门发给了150〜2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入伍的27人,退伍后安排了工作的有17人。
  1983年,共接受退伍军人18人。除城镇入伍的14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外,对农村入伍的4人,也按有关规定落实了住房、口粮和土地、牲畜,并给予了适当补助照顾。
  1984年,先后接受退伍军人40人,其中城镇34名,农村6名,需安置的36名。对4名回乡的退伍军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每人发给了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5年,先后两批接受安置了69名退伍军人,对其中的11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共拨出了2650元专款,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1986年,先后安置了74名退伍军人。是年,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给予了优先安置、立功战士自选单位安置、农村籍退伍战士三等以上功臣安排工作、农村籍参战退伍战士安排长期临时工等优待。
  1987年,包干安置了35名退伍军人,其中安置在行政单位的有15人,事业单位的有15人,企业的有5人。对来自农村的1名退伍军人,则发给了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8年,共接受安置了23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排在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在战斗中立功的5名退伍军人,在分配时先征求了本人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了其要求。
  1989年,共接受了20名退伍军人,其中16人安置在城镇工作,4人安置于农村。
  1990年,共接受了26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置于城镇,5人安置于农村。
  四、支边青年安置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动员青年前往参加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是年11月28日,首批750名河南省支边青年抵达合作。至12月3日,抵达合作和德乌鲁矿区的河南支边青年已有3000余人。1959年3月,又有12300名河南支边青年分别到德乌鲁市、临潭县安家落户。至是年底,由河南来甘南的支边青年总数已达4万余人。这些支边青年,被分别安置在州内各地兴办的农牧场和地方厂矿企业参加工农牧业生产建设,其中安置在美武农牧场的有3500名,桑科农牧场的有3885名,加尕滩农牧场的有2000名,甘加农牧场的有3925名,阿木去乎农牧场的有1000名,共计14310人。在很短的时间里,党和人民政府通过优先供应、群众支持和就地加工等形式,为支边青年提供了大批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具。各国营农牧场的支边青年,按团、营、连编制边建场、边开荒、边生产、边积累、边扩大,进行了艰苦的创业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部分农牧场在半年内已实现了粮、油、肉、菜、饲料和经费的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1960年起,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连续自然灾害等多种缘故,造成了农牧业生产歉收、农牧场职工生活困窘的不利局面。严峻的形势,迫使支边青年开始大规模返回原籍。到1961年9月,已有60%以上的支边青年自行返乡。是年11月,中共甘南州委和甘肃省委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所余支边青年的愿望,对希望返回原籍的支边青年进行了公开登记,随后有组织地分批遣回了原籍。对不愿返回的支边青年,则安置在工交、林业等部门工作。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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