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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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1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9
页码: 686-70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民政工作建设。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夏河县政府成立,其下设的第二科司理户籍、赈灾、抚恤、社会福利诸项事务,置有科长1人,科员2人。民国20年(1931年)5月,改第二科为第一科,并增加雇员2人。民国29年(1940年),改第一科为民政科。民国31年(1942年)8月,夏河县冬令救济委员会成立,其组成人员包括各乡镇长及各地僧俗头目,负责在当地筹捐救济贫民,经办其他福利事业。民国37年(1948年),又将民政科改为第二科,直至1949年9月。
  1949年9月,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并设置了专门办理民政事务的第一科,编制6人。该科以建政为中心,开展社会救济、农牧区救灾、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收容遣送、婚姻登记、铲烟戒毒、户政管理、行政区划、民事调解等项工作。1951年3月,改第一科为民政科,编制7人。1954年该科编制增为9人,1956年减为5人。1959年1月,改为德乌鲁市民政福利部,9月复改为民政科。1962年,县劳动科并入民政科,编制7人。1963年3月,县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并入民政科,编制增为8人。1968年6月,民政事务开始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的民卫组办理。1976年1月25日,县革委会民政局成立,负责办理民政、劳动工资事务,共有干部5人,另下设1个收容所,配备干部3人。1983年4月,劳动工资事务划归新设的县劳动人事局。1987年,边界纠纷调解事务由民政局分归县边界办公室。1988年,成立了县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1990年6月,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残疾人工作遂由该会主管。1990年底,县民政局共有11名工作人员。
  第二节救济救灾
  一、社会救济
  1949年9月夏河县建政后,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和贫困户,以发放实物和救济款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其衣、食、住、医等问题。
  1951年,县民政科先后4次给182户522人发放了社会救济款59758.38元。
  1954年,在桑科乡重点进行了实物救济的典型试办工作,救济对象为87户,共发放救济款4588元,实物救济53户。
  1955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8456.19元。
  1957年,共发放救济款14850元。是年,给县属一、二区的贫困户发放了牛、羊、粮食、衣物、农具等实物进行救济。
  1958年,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因叛乱而遭受损失的群众。
  1961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5万元。
  1962年,为了及时准确地解决流落红军、孤儿、五保户老人的具体困难,贯彻执行了“应该救济的坚决救济,不应该救济的坚决不救济”的精神,共发放了救济款24124.39元,救济了833户3165人;发放布匹4401米、棉花980.5公斤、棉毯72条,救济了1591户2451人。
  1963年,共计发放救济款6.5万元,其中农村社会救济款为35235.90元,受救济的有1586户4704人;发放布匹1.01万米、棉花1562公斤、皮大衣130件、旧面袋1480条、帽子14顶、民族补助布证74023.7米,救济了5567户21347人。
  1964年,县民政部门先后发放各种社会救济款77538.85元,救济了4705户16274人;发放棉布9200米、布票12500米、棉花774.5公斤、棉花票625公斤,救济了7574户29327人。
  1965年,由县上下达的城市社会救济款为4700元,农村社会救济款为10379.85元。至11月底,共计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4714.67元,救济了189户472人;城市社会救济款1240.47元,救济了89户194人。
  1966年,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3245元,城市社会救济款4715元。
  1972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0250元。1973年为8605元,1974年为0.6万元。
  1976年,县属2镇共有社会救济对象94户404人,全县农村共有五保户298人,困难户5322户26586人。全年共发放救济款约2.5万余元,其中城镇0.8万元,农村1.7万元。
  1979年,根据省民政局(1979)33号文件精神,对全县社会救济对象进行了普査,查清全县共有社会救济对象2846户12401人。全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1万元。城市救济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合作镇、城关公社,两地共有救济对象64户122人,发放救济款9035元。
  1981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686元,其中城镇15883元,农村7660元,老弱残人员2143元,受到救济的有1599户7470人。
  1982年,共拨发社会救济款50779元,其中城镇2.31万元,农村23888元,另给40%的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款3791元。得到救济的共有1451户6540人,其中城镇292户1063人,农村1159户5477人。
  1983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565元,得到救济的有10750人。
  1984年,社会救济的重点转到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方面。通过贫困户普査,査明全县共有贫困户2535户13200人。随后,县政府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首先在县内9个乡开展扶贫工作,共投放“双扶”(扶贫扶优)资金17.7万元,并采取适当放宽投放资金,打破户均100~200元的使用界限,集中资金,重点投放的方法,从5月到年底,共扶持养殖业342户,运输业3户,商业1户,加工业2户,服务业4户。是年拨发社会救济款13560元,得到救济的有4651户20533人。同时还发放了救济衣物1000余件。
  1985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627.64元。至年底,共扶持贫困户599户,其中养殖业555户。
  1986年,扶贫工作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一是抓原扶贫户的巩固发展,二是抓新扶贫户生产项目落实。截止11月底,历年扶持的贫困户中,除三四户外,其余均已见成效。收入共达320714元,户均768元,人均162元,脱贫60户。全年共投放扶贫资金12.28万元,新扶持了8乡1镇的122户685人,其中养殖业99户,加工业12户,其他15户,当年见成效的有43户,脱贫12户,收入61096元,户均1421元,人均281元。是年,还给在卓尼疗养院治疗的29名夏河县的麻疯病患者,人均拨发了100元救济款。
  1987年,新扶持贫困户43户213人。历年扶贫户见效的达712户3600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93.20%,在扶总人数的92.29%;脱贫149户758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19.60%,在扶总人数的19.44%;致富35户155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4.60%,在扶总人数的4%。总收入37.62万元,单项收入户均528元,人均104元。是年,县民政局将结存的5万公斤城镇安置补助粮发放给了两镇的特困户和五保户。
  1988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199元,对特困户、五保户及麻疯病患者进行了救济。同年,向九甲乡麻莲滩村、九甲村两个经济联营体提供有偿无息扶贫款3万元,当年取得效益0.5万元
  1989年和1990年两年间,先后投放了有偿无息扶贫周转金41.9万元。
  二、灾荒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县内的灾荒救济采取“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并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使受灾者尽快摆脱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恢复和发展生产。
  1951年7月,县属第一区黄刺滩发生水灾,政府救济小麦139公斤,解决了灾民生活困难。是年10月,洒哈尔村民场上庄稼烧毁,发放小麦250公斤。
  1953年,县内遭受雹、虫、旱、洪多种自然灾害袭击,造成了重大损失。受灾地区的群众自发组成互助组,本着“有借有还,有本有利,亲邻相帮”的原则自由借贷,进行互济。群众自愿借出杂粮79石,人民币2.6万元,解决了306户贫困户青黄不接的困难。是年,县城遭到洪水袭击后,各机关干部职工、公安部队战士在10天内捐献了73065元现金、3200公斤面粉、508件衣物援助灾民。甘青剿匪部队指战员在3个月的时间里,每人每天节约0.1公斤面粉捐给灾民,共计捐献面粉21800.5公斤。
  1954年,县内部分地区遭受旱、雹、洪、畜疫等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县工委、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査灾情。在发动群众互济的同时,还发放救济款66048.4元,解决了3111户10979人的缺粮困难。按照“重点救济,一般照顾”的原则,对无牲畜或仅有少量牲畜的贫困牧民,也进行了救济。
  1956年,县属三区、四区、五区和甘加乡共有33个村遭受雹灾。县、区、乡组织工作组,动员群众开展挖药、挖蕨麻、拾蘑菇、烧木炭、卖柴等副业生产活动,均取得了一定效益。其中仅药材一项,即收入1324.35元。全年共发放救灾款20802.5元,救济了33736人。在牧区,采取了实物(羊)救济办法,以逐步扶助生产,改善群众生活。1957年,共发放救灾款6415元。
  1959年,发放救灾款5万元,以帮助各公社发展多种经济,挽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961年,共有25个大队25347人遭受冰雹等自然灾害。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发放现金6.61万元,救济了3415户10018人;发放棉布2000米、绒衣裤700件,救济了1555户2946人。
  1962年,全县178508亩粮食作物中,共有68208亩遭受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总产量比上年减少了&2万余公斤,部分群众的生活因此产生了很大困难。县民政部门共发放救灾款29110元、布匹4590米、棉花980.5公斤、棉毯72条。
  1963年,县内冰雹成灾。各地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活动。全县共晒干菜95522公斤,拾野菜30532公斤,砍木柴143.9万公斤,小秋收粮食90874公斤,挖蕨麻23340公斤。挖药材54035公斤,收入72409元;烧木炭收入12114元,其他副业收入14140元。此外,又回销农村粮食71.5万公斤,解决了4590户18360人的口粮之需。另发放灾区房屋补修费5500元,各种贷款132124元,籽种54.5万公斤。
  1964年,全县共有18个乡、镇遭受雹灾、霜灾,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39.24%,倒塌及损坏房屋636间,冲毁农桥70座,各类牲畜死亡324头(匹、只)。各灾区组织群众进行抢收和准备籽种,并抽出部分劳力开展副业生产,以副补农。同时,人民政府拨发大量款项、实物进行救济,并发放房屋修补费0.7万元,解决了282户1098人的住房困难。
  1965年,县内共有60个公社、323个生产队、5896户22793人遭受雹、霜、旱等自然灾害,粮食减产226.5万公斤。县委、县人委多次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同灾区农牧民群众一道开展生产自救活动。通过清林、跑运输、修公路、挖药材、烧石灰砖瓦、做小工等副业生产,共收入8.6万元。县委、县人委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共下达自然灾害救济款107965元,布棉价款7370元。至11月底,全县共发放救灾款99413.72元,救济了30049人;发放棉布1万米、棉花1850公斤、帐篷用布3万米、生活用品1951件、生产工具1312件,救济了3562户13885人。回销粮食122.65万公斤,解决了4264户、21399人的口粮。
  1966年,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62318元,棉布7000米,棉花875公斤,价款10150元,回销口粮116.35万公斤。1977年,县内11个公社32个大队140个生产队遭受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其中绝收15个生产队。各地动员群众积极开展自救活动,共有180多人外出跑运输、承包工程。全县回销粮食253万余公斤,拨发救灾款3.18万元;上级拨发1.5万元,用以修建水上交通和民房。
  1979年,县内旱、涝、霜、雹灾害频繁,农牧业损失巨大。为战胜灾害,恢复生产,各地坚决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鼓动群众,讨论生产自救措施,积极抢收被淹没的庄稼,大力开展副业生产,千方百计增加自救资金。据全县16个受灾公社统计,到年底副业收入现金达136.5万元。国家发放救灾口粮191.5万公斤,救灾款22.3万元,修房费1.1万元,供应籽种20万公斤。入冬后,共发放棉布0.35万米,棉花746公斤,绒衣裤5380件,军棉衣裤1400件,帽子700顶,解决了4786户群众缺衣少被的实际困难。
  1981年,全县先旱后涝,部分地区冰雹、病、虫灾害较为严重,受灾的有10个公社,2993户、13564人。各社队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据不完全统计,14个绝收队副业收入1.12万元,买得粮食2.1万公斤。
  1982年,共有12个公社2796户14164人遭受旱、雹、霜灾害,粮食减产136.4万公斤,油料减产13.2万公斤,缺粮50万公斤,缺籽种100万公斤。面对困难,各社队通过生产自救,尽量弥补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据统计,各受灾社队自救金收入1.5万元,国家发放救灾款175414元。
  1983年,全县共有10个公社104个生产队受灾。县上将历年结余的6.15万公斤回销粮,酌情拨给了受灾比较严重的3个社队。
  1984年夏秋之际,县内17个乡镇遭受了雹、霜、涝、虫等自然灾害,灾情严重的有11个乡。全县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42.2%,粮食减产270万公斤,油料减产7.20万公斤,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县民政局遵照省厅“关于对灾民的生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査”的通知精神,派工作组深入阿木去乎等6个乡16个自然村进行访问,共发放现金504842元、毛毡4条、衣物7件、白布28.67米,以解决灾民无法过冬的实际困难。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桑科乡,拨岀现金6万元,发放给120户特困户,使之购进牦牛106头、绵羊44只,并从银行、信用社贷岀无息、低息贷款9.36万元,投放给332户用以发展生产。为确保春播秋收的顺利进行,县民政部门先后两次向全县灾区拨发救灾款12565元。此外,还对10名因灾死亡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
  1985年入夏后,全县12个乡受到冰雹、洪水严重侵袭。县民政局及时派员奔赴灾区调查灾情,并拨出救灾款138953.64元。全县统一安排以工代赈工程,以拓宽生产自救渠道。仅安排水电工程一项,即投入劳力850余人,收入85.7万元。
  1986年,冰雹、洪水、霜冻袭击了16个乡,粮食减产250万公斤,各类牲畜死亡2539头(匹只),死伤村民17人,房屋倒塌100余间。国家拨发救灾款13.75万元。对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县民政局都派人进行了慰问,并视其家庭生活状况,每人安排了300〜500元的救济金。
  1987年3月起,共对全县23个乡镇拨发粮食救济款17.16万元。5月至9月,全县有16个乡遭受冰雹、洪水、病虫灾害,县民政局共发放救灾、救济款13.4万元,得到救济的有5586户29919人。
  1988年,县内多次遭到冰雹、洪水侵袭,造成了巨大损失。共计受灾的有20个乡4690户25529人,仅民房倒塌的即有438间。灾情发生后,全县积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财力物力支援灾区。除国家救济、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外,还动员机关干部职工捐款捐物救灾。州级84个单位无偿出动300余车次,给那吾、加茂贡、勒秀等乡抢运牲畜越冬牧草90万公斤。
  第三节社会福利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开始对农牧区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和少年儿童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户”制度 (后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采取了建立敬老院等措施。至1959年,全市共建立了47所敬老院,安置了695名“五保户”老人,配备了48名专职服务员。
  1961年后,敬老院相继停办,五保户老人分散安置,由亲友或被委托的社员照顾。其生活费用,由生产队供给,并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准;其医疗、丧葬费用,由公社、大队分别担负。此外,由民政部门定期给五保户发放衣被,并在国家救济时优先予以照顾。
  1976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98人。1979年,县内的42名城镇五保户老人开始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月补助标准在13~15元之间。1981年,经重点调查,麻当公社共有五保户23户46人,占全社总户数的4.2%。1982年,全县农村有五保户325户417人,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五保户有49户68人。是年,五保户的供养方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产生变化。农业区的五保户,一部分承包了土地,由亲友代耕代养,另一部分则由集体提留供养,年口粮标准150〜250公斤,生活费25〜40元;牧业区的五保户,亦分得了牲畜,由生产队或亲友代牧。
  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对象进行了普査,并给455名五保户老人建立了档案。是年,五保户的供养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农业地区的五保老人愿意要地便划给耕地,免交征购、提留,收获粮食归本人,口粮低于200公斤的由生产队补到200公斤;5年发给1床被褥,3年发给1套棉衣,1年发给1套单衣,费用由生产队从公益金或社会救济款中支岀;疾病医疗免费,每人每月发3〜5元零用钱;无亲无友、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由生产队派人照料。牧区的五保户,由生产队与代五保户放牧者订立合同,代牧者和五保户共同生活,并将其保至送终。五保户愿意承包牲畜的,分给牲畜;不愿要牲畜的,由国家供给口粮,并每年发给270~3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用由生产队报销。同年,县民政部门购买3545套单衣、200件藏衣、350条毛毡,分别送到了五保户老人手中。
  .1985年,给县内376名五保户老人发放了1250米棉布、202套衣服。
  1987年,给全县五保户发放了夏衣,并积极筹备拉卜楞镇敬老院的基建, 共拨专款2.2万元备料。
  1988年,拉卜楞镇敬老院建成,共计投资11.2万元。入院的孤寡老人有18位。县民政部门为该院缝制了30套被褥、37套单衣和37套棉衣、9套藏衣。是年,还争取到省拨专项经费2万元,完成了对县内残疾人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县共有五类残疾人5524人。对其中生活上确无保障的残疾人, 县民政部门均给予了补助,并动用4000元资金,为16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治疗,其中7人经治疗后复明。
  1989年,首次在县城举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销售奖券10万元。次年,又两次发行销售奖券30万元。
  1990年10月1日,县民政综合福利厂在县城建成。该厂直属于县民政局,分为制鞋、服装刺绣2个车间,拥有21间厂房、18名职工。在职工中, 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残疾人有12人。
  第四节优抚安置
  一、拥军支前
  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党政机关即组织各部门、各族群众慰问当地驻军和烈军属。在地方剿匪、抗美援朝运动、平叛斗争、对越自卫反击战等重大军事行动中,也积极发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支援前线活动。
  1951年7月,县抗美援朝分会成立,县长黄祥当场捐献人民币1000元。是年,全县各族各界人民共捐献了可购买2架飞机的款项,其中仅拉卜楞寺就捐献了银币4万余元。
  1953年3月,开始剿灭马良股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支前委员会办公室,动员组织有3304头驮牛的支前队随军行动。一些有威望的僧人,也参加了甘南藏区工作团随军驻迁,配合支援解放军剿匪。
  1954年“八一”建军节,副县长达吉率领慰问团赴郎木寺慰问当地驻军和伤病员,送去了价值86558.5元的慰问品和350封慰问信。县辖一、二区群众和各机关团体共募捐28420元,购买了羊只、鸡蛋、糖果、糕点、连环画等物品慰问了驻军。
  1955年5月,县上组织舞蹈秧歌队,分赴郎木寺、西仓、桑科等地为驻军演岀,同时发动一、二区群众及各机关募捐人民币284.2万元和大量食品慰问了驻军、公安部队和烈军属。
  1956年2月,县新兵接待站成立。该站除接待新兵外,还接待了过境复员军人1200余人。
  1958年平叛斗争中,县上先后动员民兵280余人,组成武装工作队和民兵连配合人民解放军作战。全县各族群众采取募捐和写慰问信、慰问演出等多种方式慰问了平叛部队。平叛结束后,在全县范围内举行了大规模的庆功活动。
  1964年,县内的烈军属均挂了光荣匾。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拥军公约”,要求各地按公约开展拥军活动。
  1986年,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前往西宁医院,慰问对越作战负伤战士,并对前往云南看望前线战士的家属给予了报路费、发补助的优待。同时,还动员干部职工、学生给前线战士写慰问信、赠送慰问品。
  1987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参战战士家属进行了登门慰问。
  1988年,县民政部门拨发2500余元专款,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慰问。
  二、烈军属优抚
  解放后,县内对烈军属的优待抚恤,主要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来进行。
  1951年,根据中央颁发的优抚条例,在普遍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对全县烈军属进行了安抚。“八一”建军节时,给13户贫困烈军属发放了127.5公斤面粉。对不靠政府救济便无法维持生活的烈军属,则通过详细的调査,按人口拨发粮款,计发给烈属2户8人小麦375公斤、人民币(旧币)130万元, 发给军属19户46人小麦765公斤。粮款发放后,政府还动员这些烈军属做点小本生意,以改善生活。
  1952年,对农牧区的烈军属,开始实行代耕、代劳制度。
  1954年,全县共有革命烈士家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4户17人;军人家属20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11户。另有复员转业军人12人, 流落红军9户,大部分都在市区居住。是年,政府给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发放补助费350万元(人民币旧币)。
  1955年,全县共有烈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4户17人;军属27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19户76人。政府给这些烈军属及6户流落红军、3名复转军人全年发放补助费共计3523.235万元(人民币旧币),并召开2次座谈会,宣传了拥军、优属政策,讨论了建家立业的措施和办法。部分有劳力的军属,会后将补助费当作生产基金来使用。
  1956年,农牧区的大部分烈军属参加了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等生产互助组织,政府给6户烈军属、3户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574元。1957年,共发放烈属补助费215.53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即优待工分参加同等收益分配的形式。
  1959年,牺牲、病故的干部和民兵共有12人,计发放抚恤金1782.20元。对烈属的生活、生产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作了全面了解,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均给予了及时安置和救济。1961年,全市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有1户2人,共优待劳动日52个。享受政府补助的烈军属有4户14人,共补助240元。全年共抚恤残废军人9人,其中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2人,支出残废抚恤金388元。
  1962年,全县共有烈属93人,军属15人,流落红军6人,残废军人6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共有4户14人,优待劳动日420个,其口粮标准保持在中等标准。全年共发放临时补助费530元,补助了7户26人;发放抚恤金1353.54元,抚恤了3户3人;全年共支出残废抚恤金354元。
  1963年,全县有烈属32户104人,军属12户58人,流落红军6人,在乡残废军人1人。是年,国家在群众优待的同时,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共有3户5人。全年共支出临时补助费738元,抚恤金1170元,残废金184元。
  1964年,经过调查,全县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16户63人,伤残军人5人,伤残工作人员2人,流落红军5人。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除予以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外,先后给28户125名烈军属、复员军人及流落红军人员发放临时补助费3533.46元,并发放伤残金256.06元,军人退休金565.34元。
  1965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25户102人,流落红军5人,伤残军人6人。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共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3户10人,军属2户3人,发放补助费890元。评定出享受临时补助的烈属21户73人,发放临时补助费1234.02元;军属11户28人,发放临时补助费900元。给3户住房有困难的烈属,发放了600元修补费,整修了10间住房。给17名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435元,给5名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328元,发放其他抚恤金128.59元。评定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5户15人,共享受优待劳动日520个。
  1966年,共有烈属33户133人,军属61户242人,伤残军人5人,复员军人13人,流落红军5人。评定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7户72人,计5760个工日。除个别无依无靠的烈军属由所在社队承包其衣、食和燃料外,全年发放烈军属补助费1178元,伤残抚恤金280元,病故军人职工抚恤金660元, 退休金1914元。发放给烈军属、复员军人、流落红军临时补助费510元,其他抚恤金658元。
  1973年,在优抚款的发放工作中,本着生产自救的方针,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给3户牺牲病故军人发放抚恤金450元,给5户25名烈属发放补助费1750元,给5名军属发放补助费126元。
  1977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户6人,全年发放补助费900元;共有军属89户356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7户34人,全年发放补助费4512元;共有流落红军2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户2人,全年发放补助费360元。共有残废军人7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94元。全县的优抚对象总数为714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3647.09元。在农村的优抚对象,根据其家庭劳动力多少和生活状况,也分别核定了优待劳动日。
  1979年,根据有关指示,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査。结果表明,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91户864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29户118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残废军人8人,现役军人家属135户558人,复员军人15人,退伍军人133人,退休工作人员9人,红军流落人员2人。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有565人,优待劳动日总数达到40110个。通过这次普查,还建立健全了基层民政组织和优抚对象档案,优抚工作开始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1982年,全县的优抚对象共有332户1184人,其中烈士35人,烈士家属34户139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现役军人家属154户575人,复员军人37人,退伍军人360人,伤残人员17人。在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60人,共发放定补费8389元,城市每人每月15元,农村每人每月10元。是年,对全县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开始实行以下几种照顾办法: <1>在农牧区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社队,由生产队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按人口多少,跟其他社员一样分得土地、牲畜等资料;对因缺少劳动力或伤残而耕种确有困难的,优先照顾划给近地、平地和整块地,分牲畜时只分奶牛和役牛,使他们以有限的能力,获得较大的效益,〈2〉烈军属免交集体提留和农业税金,其缺额部分由其他社员代交,并在年初就列入社员承包合同;在播种、秋收等农忙季节,组织社员帮工,其劳动工日均记入全年应投义务工内。〈3〉为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一笔生活补助费。
  1983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50户,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1户61人。全县共拨发优抚费16658元,定期补助费7908元。
  1984年,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提高为城镇每人每月20元,农村15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5人,全年开支21201元。是年全面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对所有优抚对象生产上给予扶持,思想上给予安慰,每人每年照顾口粮150~250公斤,现金100〜200元。
  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由过去的单纯救济改向扶持生产。县内各乡镇除给现役军人家属划分了土地、牲畜外,还给每户军属发放了95〜200元的优待金。对开赴南疆作战的9名军人家属,按照州发(85)98号文件精神,分别发给了300~500元不等的优待金。对有劳动力,但无生产资金的8户军属投放扶贫款5861元,以助其脱贫致富。
  1987年,对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再度提高,农村的提高到每月20元,城镇的提高到每月25元。
  1988年,根据“优抚安置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县民政局制定了《夏河县农村籍现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乡镇执行。该办法规定,对每个农村籍现役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筹集1000元的优待金存入银行;战士退伍后,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由县安置办公室和民政局当面发放。对农村籍现役军人家属,每年发放优待金250元,由全县统一筹集,年底发放到户。该办法批转后,县人民政府把落实优待金列入乡、镇长责任合同书,全年共落实了50750元。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54年共接受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2人,1955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人,1956年安置复员军人4人,1957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58人,1959年安置转业军人15人,退伍军人127人,1961年安置退伍军人1人,从西藏返回的随军翻译11人。这期间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原则为:在城镇的,根据不同专长和具体情况,采取“行业归口,优先录用”的办法安排工作;在农村的,以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但因当时招工、招干数量大,大部分人陆续被吸收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1962年,根据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对当年接受的125名复员军人、5名退伍军人和20名随军翻译,除少部分人员安置在县城外,其余均回乡参加农牧业生产。1963年,共安置了10名退职回乡的随军翻译,其中4名安置在农村,6名安置在城镇。
  1979年,先后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7人,其中从城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7人,从农村入伍的10人。符合招工条件安排了工作的有6人,复工复职的有5人。对6名回乡的退伍军人,县民政部门也酌情发给了补助费。1982年,共接受退伍军人52人,其中从农村入伍的25人,回乡时由民政部门发给了150〜2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入伍的27人,退伍后安排了工作的有17人。
  1983年,共接受退伍军人18人。除城镇入伍的14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外,对农村入伍的4人,也按有关规定落实了住房、口粮和土地、牲畜,并给予了适当补助照顾。
  1984年,先后接受退伍军人40人,其中城镇34名,农村6名,需安置的36名。对4名回乡的退伍军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每人发给了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5年,先后两批接受安置了69名退伍军人,对其中的11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共拨出了2650元专款,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1986年,先后安置了74名退伍军人。是年,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给予了优先安置、立功战士自选单位安置、农村籍退伍战士三等以上功臣安排工作、农村籍参战退伍战士安排长期临时工等优待。
  1987年,包干安置了35名退伍军人,其中安置在行政单位的有15人,事业单位的有15人,企业的有5人。对来自农村的1名退伍军人,则发给了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8年,共接受安置了23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排在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在战斗中立功的5名退伍军人,在分配时先征求了本人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了其要求。
  1989年,共接受了20名退伍军人,其中16人安置在城镇工作,4人安置于农村。
  1990年,共接受了26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置于城镇,5人安置于农村。
  四、支边青年安置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动员青年前往参加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是年11月28日,首批750名河南省支边青年抵达合作。至12月3日,抵达合作和德乌鲁矿区的河南支边青年已有3000余人。1959年3月,又有12300名河南支边青年分别到德乌鲁市、临潭县安家落户。至是年底,由河南来甘南的支边青年总数已达4万余人。这些支边青年,被分别安置在州内各地兴办的农牧场和地方厂矿企业参加工农牧业生产建设,其中安置在美武农牧场的有3500名,桑科农牧场的有3885名,加尕滩农牧场的有2000名,甘加农牧场的有3925名,阿木去乎农牧场的有1000名,共计14310人。在很短的时间里,党和人民政府通过优先供应、群众支持和就地加工等形式,为支边青年提供了大批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具。各国营农牧场的支边青年,按团、营、连编制边建场、边开荒、边生产、边积累、边扩大,进行了艰苦的创业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部分农牧场在半年内已实现了粮、油、肉、菜、饲料和经费的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1960年起,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连续自然灾害等多种缘故,造成了农牧业生产歉收、农牧场职工生活困窘的不利局面。严峻的形势,迫使支边青年开始大规模返回原籍。到1961年9月,已有60%以上的支边青年自行返乡。是年11月,中共甘南州委和甘肃省委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所余支边青年的愿望,对希望返回原籍的支边青年进行了公开登记,随后有组织地分批遣回了原籍。对不愿返回的支边青年,则安置在工交、林业等部门工作。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3年,县城、县属各区开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办理。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事务由文书兼办。
  1958年,通过反封建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婚姻登记制度始由城镇和部分农区推行到了广大农牧区。农村的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主办人员多为民政助理;县城的婚姻登记,则仍由民政部门办理。1980年,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农村的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城镇的婚姻登记,分由拉卜楞镇、合作镇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随着体制的改革,婚姻登记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
  解放初期,婚姻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干部职工,一般群众则处于自愿状态。由于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县内长期普遍存在早婚、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等违法现象。据1965年统计,全县登记结婚的仅有130对,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仅有28对,其中大部分为干部、工人。
  1979年,全县有13个公社开展了婚姻登记。据统计,初婚414对,再婚38对,未准登记的82对,非法结婚的16对;申请离婚的共有66对,调解不离的4对,转法院处理的20对,复婚的2对。
  1981年1月,开始按照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双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方予以登记。
  1983年,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放宽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是年,全县开始贯彻执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不宜结婚的病残人结婚及结婚登记前应出具证明、婚前须作体检等规定。当年,全县共有500对青年结婚,其中有250对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986年,新的《婚姻登记法》颁布实施,对婚姻登记员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是年6月,抽样调查了申请结婚的790对男女状况。其中初婚575对,再婚26对,未批准的189对。全年申请离婚的共有63对,其中准予离婚的26对,经调解后重归于好的有22对;清理私婚107对,早婚152对。对私婚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使其认识错误,并按登记程序,重新予以审批登记,合法者发给了结婚证。
  1987年,对全县的婚姻登记进行了数次清理整顿。据是年10月份统计,1月至9月,全县申请结婚的共有364对,准予登记的有313对,其中初婚217对,复婚3对,再婚93对;未准登记的有51对。全年共计查岀早婚者46对,私婚者57对,近亲结婚者12对。全年申请离婚的有43对,其中准予登记的有26对,未予批准的有2对,调解和好的10对,转法院审理的为5对。
  1988年8月,对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査处私婚、早婚者96对。
  1989年9月,《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正式颁布,并从是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其规定,居住在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8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是年,对县内査出的早婚、私婚者均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达到婚龄者,在缴纳罚金后补发结婚证;未达到婚龄者,令其解除婚姻关系并劝其分居。第六节收容遣返
  夏河县地处甘、青、川交通要道,人口流动频繁,各地诸色流民时入境内。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收容救济、教育改造、介绍就业或遣回原籍等措施,使得社会流民日渐稀少,社会秩序也由此而日趋稳定。
  1951年,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县内自流人员进行调査登记和遣送,先后共将39名自流人员遣送到临夏。遣送时,根据路程的远近,分发了炒面和现金,共计分发炒面140公斤,现金56万元(人民币旧币)。对有孕的妇女和老弱病残者,则雇了牲口,派专人送至当地人民政府。
  1956年,遣送到临夏教养院的有21人,遣送到岷县农场的有20人。
  1957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甘肃省劳动教养委员会通知精神,在县辖一、二区部分地方重点进行了收容遣返工作。全年共收容吸毒、贩毒、偷窃、卖淫、讨饭兼偷窃者19人;当年共遣送26人,其中遣至临夏教养院的有11人,遣至临夏县的有7人,遣回原籍者为8人。
  1959年,收容遣回和未收容而动员返回的流民共有327人,待遣回的有80人。市民政部门对盲流人员采取介绍临时工作等办法,使其自挣路费,返回原籍。
  1960年,大量盲流人员涌入市内。1961年,设立了合作收容所、拉卜楞收容所,共收容流民910人。到是年底,共计遣送了827人。
  1963年,专设了县收容所,配备3名干部,先后共收容了327人,收容总数比1962年减少了43.8%。鉴于零散收容难以管理,易于逃跑,便采取集中收容遣送的方法,随收容随审查随遣送,共计遣送281人,支出收容遣送费3512.1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030元。
  1964年,大批外地灾民流入了县内,分布在各地的无户口的“黑人黑户”和自流人员总数达1600余人,其中大部分集中于拉卜楞镇、合作镇。是年12月1日,县黑人黑户自流人员清理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以民政科和公安局为主,抽调了5名干部专事清理工作。当年共收容了128人。
  1965年,撤销县收容所,保留合作收容遣送站。是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02人,遣送了163人,安置了39人。
  1966年,收容自流人员178人,遣送了111人,就地安置了38人,待处理59人,全年共支岀收容遣送费1138.21元。1976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31人。1977年,减为21人。
  1978年,重设县收容所。县民政局申请州局下拨基建款6万元,在县城修建了18间土木结构的瓦房,共计416平方米,占地3亩,配备职工3人。合作收容遣送站归合作镇管理。
  1984年,鉴于盲流人员逐年大幅减少,州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县收容所。零星盲流人员的遣送,由县民政局负责。1985年至1988年,每年遣送3~8人不等。
  1989年,合作收容遣送站共收容卖淫、赌博者55人次,1990年收容44人,遣回原籍11人。
  第七节殡葬改革
  县内藏族的殡葬,一般沿用传统的天葬、火葬方式。天葬是俗人普遍采用的葬法,火葬则是普通僧人死后常采用的葬法。有时,个别活佛也采用火葬方式,但其程序远较普通僧人复杂。县内的汉族和回族,多采用土葬方式。
  1981年1月,合作火葬场投入使用。198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九甲来周村原夏河师范旧址建立县殡仪馆。翌年,由省民政厅拨发基建专款20万元,县财政拨款10万元开始筹建。1984年,县殡仪馆基建工程基本竣工,并安装了1台火化炉。根据省民政厅甘民发(83)150号通知,县殡仪馆属事业单位,归县民政局管理,经费由县财政按事业费开支,编制7~10人。县计划编制为8人,1984年调入6人,是年开支经费6025.12元。
  1985年,县殡仪馆竣工投入使用。县民政局向各乡镇发岀了通知,并在县城街道上张贴了布告,宣传倡导遗体火化。
  1986年,县民政局采取多种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化的报告》和《甘肃省殡葬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并划分了火化区:唐尕昂以上15乡镇为合作火化区,以下8乡镇为夏河火化区。是年,县殡仪馆共火化了31具尸体。
  1988年,省民政厅下拨资金5万元,县财政拨款2万元,为县殡仪馆添置了1台国内最先进的82—B1型火化炉、1辆“金杯”牌客货两用汽车。
  通过广泛的宣传,由殡仪馆火化这种新兴的殡葬方式已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要求火化的也逐年递增。1986年至1990年间,县殡仪馆共火化了309具尸体,其中藏族247具,占火化总数的80%。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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