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夏河县政府及其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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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夏河县政府及其基层组织
分类号: D035.5
页数: 4
页码: 667-670
摘要: 民国17年(1928年)1月30日 ,经甘肃省政府省务会议议决,甘肃省政府主席下令拉卜楞设治局改县。因大夏河横贯县境,故取名“夏河县”。
关键词: 地方行政 地方政府 基层组织

内容

民国17年(1928年)1月30日 ,经甘肃省政府省务会议议决,甘肃省政府主席下令拉卜楞设治局改县。因大夏河横贯县境,故取名“夏河县”。是年9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将拉卜楞设治局升格为夏河县,划归甘肃省。10月170,经国民政府第159次会议议诀,将拉卜楞设治局改为夏河县,划归甘肃省。民国18年(1929年)8月3日,省政府以河州事变后,“军差政事甚为殷繁”,遂特设临夏、临洮、和政、永靖、宁定、夏河六县行政视察员,“督饬各县县长办理一切事务”。民国20年(1931年)2月15日,撤销六县行政视察员,夏河县仍直隶于省。民国23年(1934年),设临夏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夏河划归该公署管辖。民国25年(1936年)5月3日,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驻临夏),下辖夏河等五县。民国27年(1938年)11月28日,,甘肃省政府为控制西南边区藏民起见,呈请将有藏民的各县局划归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岷县)管辖。次年4月25日,国民政府发布渝字第580号指令,夏河县正式划归第一区专署,并沿至1949年9月。
  夏河县设立后,由于拉卜楞寺对各部落的严密控制,县政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没有什么权力,政令不出拉卜楞回汉民聚居区,以后才逐渐扩展到黑错、卡加、陌务等地的回汉民聚居区,但境内藏族各部落大半只听拉卜楞寺号令。这种状况延续到四十年代初,才随着保甲制度的建立而略有改观,但政令的推行,仍离不开拉卜楞保安司令部的协助。
  县政府机构,在民国20年前分设3个科,各科置科长1人,科员1人, 分别办理秘书、民政、财政等事务,外置管卷员1人,书记4人,翻译员2人, 行政警察队队长1人,警察20人。民国20年3月1日,县教育局成立。5月10日,夏河县政府根据内政部颁发的“县组织法”,将县政府下设机构缩为2个科,原第一科科长改任县政府秘书,两科各置科长1人,科员2人,雇员2人,各科连同县长、秘书共12人。外置警察队长1人,警察20人;因情形特殊,仍置翻译员2人,县政府下设教育局。民国21年6月8日,县公安局成立。次年,又裁撤了公安局。县府内设政务警察队,设警佐1人,辅助县长佐理全县警察业务。
  民国23年1月1日,取消县府秘书,添设第三科,由原秘书任科长,办理一切建设事宜。民国25年7月1日,裁撤县教育局,教育行政事宜归县府第三科办理,并添设县督学。民国26年5月150,黑错警察分驻所成立,共有巡官,警士13名。民国28年9月230,县政府会计室成立。
  民国29年2月,国民党政府颁发“新县制”,甘肃省政府制定“县各级组织纲要甘肃省实施细则”,以统一基层行政体制,加强基层统治。5月,甘肃省政府重新厘定各县等级,夏河县被评定为四等县(民国27年前,夏河曾被定为三等县)。是年,县政府下设的一、二、三科分别改为民政、财政、教育各科。同年夏河县民众教育馆成立,初隶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后改属夏河县政府。
  民国30年1月,设“度量衡检定分所”,直隶县政府,后归建设科监督和指导(1943年6月,该所撤销)。6月8日,县政府奉令设立“合作指导室”,以加强合作行政的力量(1942年7月该室与建设科合并;1943年7月又从建设科分出)。是年,还增设了户籍室,并取消了政务警察名义,整编为正规警察,定名为县警察队。
  民国31年,增设建设、军事2科及秘书室、田粮处,另设立县骑警队,共20人,由县府警察队警佐兼任队长。32年,增设县苗圃,以提倡农林垦殖。
  民国33年1月,夏河县军法室成立,设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各1名,专门处理烟犯案件。是年因预算紧缩,将县府下设的机构加以简化,按规定只设秘书室、民财建教军5科及合作、会计2室。民国34年5月1日,夏河县“地方税捐稽征处”成立,由县长兼任处长,下设总务主任、税务主任,共有稽征员、事务员12人。
  民国36年2月9日,甘肃省政府重新厘定各县等级,夏河仍为四等县。10月,甘肃省政府根据行政院命令,厘定各县政府组织,以最多为5科3室,最少3科1室为限,要求各县紧缩科室人员,并颁发了《甘肃省县政府组织规程》。民国37年,夏河县政府按规程将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诸科依次改为一、二、三、四、五科。7月,裁田粮处。
  民国38年1月10日,县警察队奉命改为县警察局。至此,夏河县政府内部机关计有5个科及军法室、合作室、户籍室、会计室、统计室,另设县府秘书、乡镇指导员、县督学、人事管理员等职。县府编制,共有县长、秘书、各科科长、科员及各室主任、县府事务员和雇员等35人。
  自民国17年(1928年)1月设县后,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县内基层组织仍沿袭古老的部落制度。设县之初,境内共有10多个较大的部落(措哇)。每个较大的部落,一般由数目不等的几个小部落组成,而小部落又由若干家族组成。
  出于宗教信仰和拉卜楞寺势力的不断扩展,当时县内的各部落大多只听命于拉卜楞寺,并分别由该寺派驻的“郭哇”(头人)、“更擦布”(代表)等管理部落事务,或由受拉卜楞寺影响和控制的世袭土官、头人统治。拉卜楞寺实行的严密的“政教合一"制度,使得国民党夏河县政府无法过问藏族部落的事务。
  民国23年(1934年)至28年(1939年)间,在甘肃全省初编、整编保甲的过程中,夏河县政府仅将拉卜楞回汉聚居区编为第一、第二联保,黑错、陌务、卡加回汉聚居区依次编查为第三、第四、第五联保。各联保分设联保主任1人,保丁1〜2人。
  民国29年(1940年)8月,甘肃全省开始推行“新县制”,规定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镇、保、甲三级体制,并以10户为1甲,10甲为1保,若干保为1乡(镇)。
  民国31年(1942年)11月初到次年12月底,夏河县政府在县内全面推行保甲制度,将县辖区域编查为14乡镇、80保、742甲。此后又经过不断调整,至民国36年(1947年)1月,“始将宪政根基奠定”,正式结束了全县的保甲编组。通过这次保甲编组,全县共设14乡镇、83保、751甲。14个乡镇分别为:黑错乡、陌务乡、卡加乡、正伦乡、清水乡、示范镇、自由乡、平等乡、博爱乡、和平乡、甘坪乡、共和乡、信义乡、欧拉乡。
  上述各乡镇大体按部落旧有范围划分,并分别成立了乡、镇公所。其中,示范镇公所置镇长、副镇长、文化股干事、民政股干事、警卫股干事、经济股干事各1人,其余各乡公所则分设乡长、副乡长(或主任干事)各1人,户籍干事1人,事务员1人,乡丁2人。乡镇之下,各保设保长1人,保丁1~2人,各甲设甲长1人。各乡的乡长、副乡长、保长,均由县政府委派当地僧俗头目担任;示范镇的镇长、副镇长及保长则分别由“镇民大会”和“保民大会”选举产生。
  民国37年(1948年)11月150,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夏河县政府特设了“黑错区署”,置区长1人,书记1人,区丁若干人,管理县南部7个乡的政务。随后,又将全县14个乡镇分别划属7个区,县内基层行政组织遂为区、乡镇、保、甲四级体制,并沿至1949年10月。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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