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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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9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
页数: 15
页码: 651-665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关键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会议

内容

第一节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
  为了扩大党在藏区的影响,广泛团结“安多”藏区人民参政议政,经中共临夏工委批准,1949年9月28日在拉卜楞召开了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第一次预备会议,各界代表58人出席。会上成立了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选举黄正清为主任委员,黄祥、黄文源、吴振纲、杨世杰、牙含章、霍德义、班智达、久麦、杜鹏程等9人为委员,吴振纲任秘书长,李岳义任副秘书长。
  1949年10月2日,正式召开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各界代表80多人出席。会上选举产生了“东藏各族民生促进会”,天宝任主任委员,牙含章、黄正清任副主任委员,黄祥、霍德义、吴振纲、杨世杰、扎西才让(女)、杨复兴任委员,张子丰任秘书长。大会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向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出了致敬电。
  第二节解放初期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从1949年9月23日至1955年5月中旬,夏河县政权组织形式为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阶段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四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25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17人,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1月10日至14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25人,会议产生了《夏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规则》和《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1月9日至13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55人,选举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3年7月15日至19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10人,会议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代表们认真地听取和讨论了政府的工作报告,发表意见和提案,热情积极地参政议政,对建立和巩固区、乡人民民主政权,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恢复和发展生产,剿匪肃特,稳定社会秩序作出了显著贡献。
  第三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有关规定,从1955年5月始,夏河县在普选的基础上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成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转为在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县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民的统一战线组织,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既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1955年5月17日至1990年2月,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至第十二届。其中在1959年1月夏河县名称易为德乌鲁市,仍接续县人代会序号,于1959年9月召开了德乌鲁市第三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1960年12月16日召开了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会议„1962年1月1日恢复夏河县名称。1968年6月10日成立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中,法制遭到践踏,民主政治受到破坏,致使人民代表大会中断,夏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序号空列。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得以恢复。1979年5月1日,召开了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2月,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从此,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文革”前的夏河县人民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政府,并不再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此日臻完善,逐步向程序化、规范化发展。
  夏河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民主选举产生历届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围绕党在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使“三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有效保证了全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团结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作用。
  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国务院(55)54号文件《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5年5月17日至22日,在县政府召开了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30人。大会总结了全县1954年的各项工作,布置了1955年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为夏河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4名;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和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6月在县城召开。会议主要通过了将黑错街人民政府改称合作镇人民委员会的决定。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4个月,共召开了两次会议。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9月6日至12日在县城举行,应出席大会的代表153人,其中藏族代表116人,汉族代表30人, 回族代表7人,实际到会的代表137人。大会听取并通过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4人;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3人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7年8月5日至8月11日在县城召开。应出席会议的代表146人,实际到会的代表86人,列席33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县法院的工作报告及夏河县1956年财政收支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选举了县长;审议通过了第二届第一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第一次会议产生提案38件,已办理的25件,正在办理的8件,县上无力解决的5件。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7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101人,列席33人。会议听取审议了《夏河县1957年下半年工作情况及今后任务的报告》、县法院工作报告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执行和处理情况的报告。第二次会议产生提案36件,已办理8件,计划在1958年办理的6件,参考办理的12件。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9个月,共召开了3次会议。
  夏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6月25日至29日在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7名,实到代表105人,列席27人。大会预备会议推选成立了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大会听取审议通过了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报告、县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上次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本次人代会代表提案审查报告。大会选出夏河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县长1人,副县长1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及出席甘南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43人。夏河县第三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任期历时7个月。
  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59年1月,夏河县改为德乌鲁市,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沿用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序号,称为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9月,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拉卜楞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35人。会议补选了副市长3人、市人民委员会委员3人、市人民法院院长1人;补选了出席甘南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3人,大会产生提案19件。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任期历时1年零3个月。
  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0年12月16日至20日在拉卜楞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135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德乌鲁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德乌鲁市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1961年计划草案报告、德乌鲁市1960年财政决算及196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德乌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选出了市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市长1人、副市长3人以及出席甘南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7人。大会产生提案30件。
  1962年1月,撤销了德乌鲁市,恢复夏河县,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历时1年零半个月。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自三届二次始至四届一次止,整个任期历时2年零3个半月。1962年1月复名夏河县后,沿用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序号,召开了夏河县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夏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任期历时1年零6个月。
  夏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6月11日至19日在县城召开。应出席大会代表181人,实际到会代表151人。列席代表有:县级各单位负责人、出席县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和各乡(镇)负责人共141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夏河县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夏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了出席甘南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61人。大会产生代表提案72件。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2年零2个月。
  夏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县城召开,会期13天。应岀席大会的代表186人,实际到会代表151人,列席大会的乡(镇)负责人和政协委员67人。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推选了大会秘书长。这次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1963年至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报告、夏河县1963年及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产生了岀席甘南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71人。听取审议了第五届人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已办理了51件,正在进行办理的14件,不再成立的3件,暂不能解决的21件。本次代表大会产生提案89件。
  1966年夏季,“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1967年9月29日,县委和县人委被非法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第六届人代会任期2年。
  夏河县革命委员会
  根据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68年5月28日批示,是年6月10日成立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夏河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夏河县革命委员会由军队、干部、工农代表25人组成,设常务委员11人(常委中军队代表2人,干部代表4人,群众代表5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
  1976年10月党中央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根据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夏河县一直沿用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夏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也由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所顶替,历时10年11个月。
  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5月7日至10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300人。按照代表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代表占30%,非党群众代表占35%;其中工人代表15人,农牧民代表165人,革命干部代表90人,解放军代表3人,知识分子代表20人,民族宗教爱国人士代表7人。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和大会秘书长。大会听取和审议了上届革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革委会委员25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选举产生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产生出席甘南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7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9个月。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2月25日至3月1日在县城召开。应参加大会的代表184人,其中男代表162人,妇女代表22人;各民族代表有:藏族112人、回族19人、满族1人、汉族52人。实际出席会议的代表171人,列席代表86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夏河县1981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听取和通过了夏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大会依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14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决定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政府,并实行差额选举,选出县长1人,副县长5人;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人。
  1982年12月6日至9日 ,在拉卜楞召开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补选了夏河县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人;选举产生出席甘南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73人。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历时2年9个月,共召开了2次会议。
  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4日至8日在拉卜楞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50人,其中男代表128人,妇女代表22人;藏族99人,回族11人,汉族39人,其他民族1人;工人代表9人,干部代表53人,知识分子代表7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0人,解放军代表1人,民主爱国人士代表9人,侨属代表1人,农牧民代表47人,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3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财政局关于财政预算的报告,并通过了以上报告。大会选出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5人,主任1人,副主任3人;选举出夏河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人。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84年1月至1987年3月,任期3年2个月,共召开了3次代表会议。
  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3月1日至6日在拉卜楞召开。参加大会的代表共140人。其中男代表125人,妇女代表15人。各族代表是:藏族85人,回族10人,汉族44人,其他少数民族1人。代表成员有工人代表5人,农牧民代表40人,干部代表49人,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7人,解放军代表1人,民族宗教爱国人士代表7人,侨属代表1人,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0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夏河县1984年至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7年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议通过了以上各项报告。大会选举岀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4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选举出夏河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共召开了3次会议。
  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2月20日至24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有120名,列席会议的有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及省属单位的负责人共4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夏河县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198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大会依法选出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14名;县人民政府县长1名,副县长4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名。会议期间,向与会的党员代表传达了中央2号文件。
  第四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机构
  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夏河县于198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初,仅设有办公室。1985年6月,增设了法制科、财经科、民族宗教事务科、教科文卫科4个办事机构。
  夏河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
  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设立以来,先后主持召开了县第九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历次代表会议,其间领导进行了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县23个乡镇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13次,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25次,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25次,以听取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检査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对有关报告和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同时还致力于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和宣传,以加强法制和民主制度的建设。经过多年工作,逐步建立了县、乡每年召开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的制度、选举人民代表的制度、干部任免制度、人民代表联络制度、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代表议案处理制度等一套民主制度。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府两院”的行政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一、历届直接选举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之规定,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开始实行直接选举。1980年7月,县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委员会由15人组成,班智达任主任,包怀玉、裴珍瑞、道尔吉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主持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23个社(镇)分别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公社提名、县选举委员会批准,主要领导均由公社党委一、二把手担任。全县划分为146个选区,各选区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大队、居委会提名,公社选委会批准,报县备案。生产队建立选举小组,成员由群众提名,选举领导小组批准,全县共建立选举小组874个。经选民登记审査后,全县公布选民54403人,占总人口的48.8%,其中男选民25658人,女选民28745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占选民总数的0.02%。
  选民登记工作完毕后,进行代表候选人提名。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353人。候选人确定后采用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选举的选民52944人,一次选举成功的125个选区,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县九届人大代表184名。县第九届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査后,提请常委会确认184名代表资格有效,并经九届人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184名代表中,男性162人,占代表总数的87%,女性22名,占代表总数的13%。工人2名,占代表总数的1.1%;农牧民77名,占代表总数的41.6%;专业技术人员5名,占代表总数的2.7%;解放军1名,占代表总数的0.5%;干部65名,占代表总数的35.1%;民主人士9名,占代表总数的4.8%;知识分子2名,占代表总数的1.1%;其他劳动人民23名,占代表总数的12.4%。中共党员116名,占代表总数的63%;非党群众68名,占代表总数的37%。藏族112名,占代表总数的61.3%;回族19人,占代表总数的10.2%;满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5%;汉族52人,占代表总数的28%。1982年12月第九届第二次人代会补选代表3人,共有代表187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3年11月2日开始,至1984年1月8日结束,历时两个月。在整个选举工作中,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严格按照《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县上于11月3日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由11人组成,班智达任主任,裴珍瑞、嘎桑旦其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并抽调工作人员,从即日开始工作。23个乡(镇)也分别设立了选举委员会。乡(镇)选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县划为151个选区,每个选区成立3至5人的选区领导小组。经过选民登记,全县有选民53576人,占总人口的51.5%。其中,男25962人,占选民总数的48.5%;女27614人,占选民总数的51.5%;藏族39548人,占73.8%;回族5512人,占10.3%;汉族8404人,占15.7%;其他民族112人,占0.2%。参加选举的49922人,占选民人数的93.2%。依法选岀代表150名。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对150名代表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提请常委会确认150名代表资格有效,并经第十届人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审査工作。
  150名代表中,男性128人,占代表总数的85.3%,女性22人,占代表总数的14.7%。工人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6%;干部代表53人,占代表总数的35.3%;知识分子代表7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的11.3%;解放军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民主爱国人士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6%;侨属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农牧民代表47人,占代表总数的31.3%;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3人,占代表总数的8.7%。中共党员104人,占代表总数的69.3%;非党员代表46人,占代表总数的30.7%。藏族99人,占代表总数的66%;汉族39人,占代表总数的26%;回族11人,占代表总数的7.3%;其他民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7%。中青年代表30人,占代表总数的20%。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78人,占代表总数的52%。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为149人(1人户籍迁出县境,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6年11月底开始,到1987年3月18日全部结束。经过选民登记,全县共有选民72289人,占总人口数的56.8%;参加投票的共有67730人,参选率为93.7%。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会议通过的新的《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这次直接选举将全县划分为114个选区,选举产生了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0名,其中男性125人,女性15人。工人代表5人,占代表总数的3.6%;干部代表49人,占代表总数的35%;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7人,占代表总数的19%;解放军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0.7%;民族宗教爱国人士7人,占代表总数的5%;侨属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农牧民代表40人,占代表总数的28.6%;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的7.1%。代表中中共党员99人,占代表总数的71%;非党群众41人,占代表总数的29%。藏族85人,占代表总数的61%;汉族44人,占代表总数的31%;回族.10人,占代表总数的7%;其他少数民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7%。中青年代表85人,占代表总数的6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75人,占代表总数的54%。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140名代表的资格进行了逐个审查。经过审査,确认140名代表的资格有效,并经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提岀了 “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査报告”。
  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9年10月中旬开始,到1990年2月上旬全部结束。经过选民登记,全县共有选民75277人,占18岁以上人口的98.46%;参加投票选举的有68035人,参选率为90.38%。这次直接选举,将全县划分为84个选区,选出了出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33名,其中男性113名,女性20名。工人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3%;干部代表63名,占代表总数的47.37%;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9.77%;农牧民代表46名,占代表总数的34.59%;民族宗教爱国人士5名,占代表总数的3.76%;归侨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武警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中共党员代表86名,占代表总数的64.66%;非党员代表47名,占代表总数的35.34%。藏族代表80名,占代表总数的60.15%;汉族代表39名,占代表总数的29.32%;回族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9.77%;蒙古族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84名,占代表总数的63.17%。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逐个审査,确认133名代表资格有效,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汇报,向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了审查工作。
  二、提案办理
  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意见和建议,是联系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夏河县1981年2月召开的第九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至第十届三次会议(1986年8月)期间,关于“议案处理”统称“提案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审査组织,亦称“提案审査委员会”。
  1986年8月召开的第十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的规定,鉴于以往每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大量议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决定,故把议案和过去的提案区别开来,不再采取过去大会提案的形式。议案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代表除依法提出议案外,还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对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采取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建立分类编号、立案、转办、催办等工作程序,并列为常委会的议题,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办理情况。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71件,其中农牧业方面的12件,工交方面的12件,财贸方面的9件,文教卫生方面的11件, 民政、公安、宗教、劳动方面的27件。会后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迅速研究处理人民代表意见、建议,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交待。重要的和条件具备的意见、建议均已付诸实施,如县城三条洪水沟的治理、增设牧区粮食供应点和宗教活动点等。对实施有困难和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实现的,也作了答复和说明。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及时办理,速度慢、效果差,有些意见、建议只作了一般性答复。
  县第九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共提出书面意见、建议81件,其中农、林、牧、水电方面的35件,工交计划、基建方面的11件,财贸方面的5件,文教、科技、卫生方面的14件,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16件。截止1983年底,81件意见建议都有了办理结果,或者作了答复,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建设性的意见被采纳和部分采纳,有的已付诸实施,有的列入历年计划,逐年予以解决。已得到解决的38件。未解决的43件中,已有26件列入计划。
  县第十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意见、建议120件。截止1984年底,40件已予以办理,40件列入历年计划,32件作了答复,8件未作答复。120件意见、建议中,计划方面10件办理了3件,列入历年计划的3件,答复了4件;畜牧、农林、水电方面的53件办理了22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6件,答复了13件,未答复的2件;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22件,办理了6件,列入历年计划的7件,答复了6件,未作答复的3件;交通方面的14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3件,未作答复的1件;民政方面的8件,办理了2件,答复了4件,未作答复的2件;其他方面的13件,办理了7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件,答复了5件。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产生意见和建议109件:民族教育方面17件,水电方面的36件,人民生活方面的6件,医药卫生方面的4件,落实政策方面的8件,草原建设方面的8件,牧业建设方面的7件,宗教方面的2件,民政方面的5件,“两户一体”方面的9件,其他方面的7件。办理了39件,占35.8%,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19件,占17.4%,其余51件因涉及政策或条件限制,年内无法解决的,按规定要求件件都作了答复。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94件:文化教育方面的16件,水电建设方面的23件,畜牧生产方面的7件,工业交通方面的15件,计划方面的11件,民政方面的7件,卫生计划方面的2件,粮食供应方面的6件,财政方面的4件,落实政策和干部人事方面的3件。当年办理解决了的36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8件,其余40件都作了答复。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117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已得到解决的为44件,占意见、建议总数的37.6%;列入1988年至1990年计划的为19件,占总数的16.3%。其余54件,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均按规定作了答复。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84件。经过办理,已得到解决的33件,占39%;列入计划的22件,占26%;得到明确答复的29件,占35%。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96件,议案1件。共解决了22件,占27%,其余都向代表作了答复。
  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94件。经过办理,已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的为36件,列入计划的27件,两项占总承办量的67%,其余31件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均按规定作了说明和解释。
  三、人事任免
  行使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主要权力。1981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建立了干部任免制度,依法行使任免权。在行使任免权中,县人大常委会既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坚持发扬民主,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尊重党委的建议和政府、两院的提请,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任免干部中坚持党的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干部路线,贯彻执行对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任免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干部40人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任免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干部71人次。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参照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结合县内具体情况,制定了《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3年期间共任免了县政府部门、县法院和检察院及县人大常委会科室干部73人次。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共任免了49人次。
  附:夏河县参议会
  民国34年(1945年)8月1日,夏河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参议员由省府圈定,计有李华封、张崇德等20人,黄正明和锁藏佛分任正副议长。临时参议会下设秘书室,于7月20日在拉卜楞绿瓦寺先行办公。是年冬,黄正明当选为省参议员,继奉省令,以锁藏佛、侯怀仁担任正副议长。到次年8月,县临时参议会共召开了15次会议。民国35年(1946年)上半年度,建立了全县各级民意机构,同时召开了“保民大会”及“乡镇民代表大会”。下半年度奉令在全县14个乡镇普遍举行了乡长、镇长和保长选举。10月1日,全县普选参议员,共选岀参议员20人。11月120,夏河县参议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首届一次大会,选举了正副议长。
  议长:黄祥
  到民国38年(1949年)2月,夏河县首届参议会共召开了10次大会。每次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政府交议案”,并由参议员“提出议案”,然后由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通过的决议,通常转请各有关方面执行,有时也呈报省政府核定。大会期间,例由县长或县政府秘书出席作政府工作报告,议员就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报告人负责作答。此外,县政府各科科长亦要列席会议,分别就全县财政、民政、建设、教育、军事诸项工作向大会作出报告,并答复参议员的质询。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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