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党派团体
第一节中国国民党夏河县地方组织
一、国民党在夏河县的组织
民国时期,国民党在夏河县的组织按隶属关系分为两个系统,一为隶属于国民党甘肃省党部的县党部,一为隶属于国民党中央的“中国国民党直属边区拉卜楞区党部”。
民国22年(1933年)秋,国民党甘肃省党部派人来拉卜楞整理党务,不久即正式成立了国民党夏河县党部。民国26年(1937年)12月9日至次年2月16日全县进行国民党员登记,结果县内共有国民党员206人。民国30年(1941年),国民党夏河县党部开始对全县的国民党员进行第二次登记,党员数目不详。时县党部共有书记长、干事、助理干事各1人,常俊任书记长。民国35年(1946年)8月1日,国民党夏河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会议选举成立了国民党夏河县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前者以汉世荣为书记长,后者以黄正清为主任委员。到民国36年(1947年)12月11日“党团合并"前,县党部登记在册的国民党员共有182人。“党团合并”后,县党部在册国民党员增至534人。民国37年(1948年)9月,路得贵接任县党部书记长。民国38年(1949年)1月,国民党夏河县党部内设监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3个机构,有监察委员5人,执行委员9人,财务委员1人,另有秘书1人,干事4人,汉世荣任书记长,党员主要分布在县城和黑错、甘坪等地。
民国28年(1939年)8月120,经国民党中央第122次常会议决,成立中国国民党直属边区拉卜楞区党部并开始工作。拉卜楞区党部隶于中央党部边疆党务处,负责拉卜楞寺所属教区内的党务工作,建立该区内国民党的基层组织,首任书记刘廉克。民国31年(1942年),国民党拉卜楞区党部由国立初级实业职业学校迁至拉卜楞市区,附设卫生所。民国35年(1946年)春,由国民党中央直属拉卜楞区党部、拉卜楞保安司令部、夏河县政府会办的“拉卜楞社会服务处”成立,下设民众学校,附设民众代笔问字处、俱乐部、书报阅览室、民众医疗所等部。民国36年(1947年)12月底,国民党拉卜楞区党部对所属国民党员进行重新登记,结果表明该党部在册国民党员共有555人。翌年2月,又补行登记51名,总计实有606名,区党部书记绳景信。民国37年(1948年)11月24日,国民党直属拉卜楞区党部扩大为拉卜楞特别党部,委派中央执行委员黄正清为特别党部主任委员,调派松潘理茂特别党部书记长郑英为该党部书记长。特别党部设区党部1个,区党分部22个,执行委员5人,候补执行委员2人,实有党员771人。12月1日,拉卜楞特别党部正式补行成立大会,并举行首次执行委员会议。民国38年(1949年)1月,拉卜楞特别党部共有职员16人。是年7月15日时,该党部在册国民党员共有720余人。
二、三青团在夏河县的组织
民国28年(1939年)8月15日,“三民主义青年团甘肃支团直属拉卜楞区队”成立,黄正清被委派为区队长。民国30年(1941年),该区队共下设7个分队,区队部设区队长、区队副、事务员、宣传员各1名,实有三青团员96人。民国31年(1942年)5月4日,黄正清被任命为三青团甘肃支团夏河分团筹备处主任。民国32年(1943年)6月26日,三青团夏河分团筹备处成立。民国33年(1944年)9月,经三青团中央干事会特准,设立“夏河青年诊疗所”。民国35年(1946年)8月270,三青团夏河分团干事会正式成立,黄正清任指导员,黄正明兼干事长,冯国栋兼书记,干事会成员共6人。民国36年(1947年)1月15日,由三青团夏河分团干事会主办的《安多月刊》创刊出版。该刊内容以介绍藏区政治、宗教、文学、民俗为主,发行于省内各县。发行人黄正明,主编冯国栋。
三、党团合并
民国36年(1947年)12月110,国民党夏河县党部与三青团夏河分团奉命正式合并办公,凡三青团员一律转为国民党员。省令汉世荣任县党部书记长,冯国栋为副书记长,原分团部干事长黄正明调省。
第二节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地方组织
一、中共在夏河县的地下活动
限于特殊环境,夏河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没有建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但为了夏河地区的民族解放事业,中国共产党的一些优秀党员曾在夏河一带活动,帮助当地藏族人民进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解放前夕,中共陇右工委曾派一些党员到夏河开展地下革命活动,从而为夏河县的和平解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1925年秋,以黄正清为首的“拉卜楞呼吁代表团”到达兰州,向各方控告“宁海军”对拉卜楞藏族人民的残酷压迫。1926年4月,黄正清结识了中共甘肃特别支部负责人宣侠父。是年5月,在宣侠父的建议帮助下,黄正清等人在兰州组建了“藏民文化促进会",并向全国印发了《甘边藏民泣诉国人书》。1926年8月,宣侠父在黄正清的代表罗占彪陪同下,长途跋涉,途经夏河大部分地区,来到欧拉草地进行实地调査。他会见了黄位中等民族宗教人士,向他们宣传“团结起来求生存"的革命道理,同时召开方圆400里内的部落头人大会,帮助组建“甘青藏民大同盟”,并起草了宣言书,带回兰州后印发各地。1927年春,经过宣侠父的多方斡旋,在共产党员贾宗周(中共甘肃特别支部成员)的协助下,“拉卜楞案件”终于得到解决,迫使宁海军撤离了拉卜楞藏区。
1948年春,中共陇右工委负责人之一牙含章向拉卜楞保安司令黄正清写信,争取其和平起义。黄因处境困难,未下决心。1949年2月和4月,常秋英、钱平从兰州两次来夏河,发展拉卜楞保安副司令张子丰(常秋英之夫)入党,并通过他做动员黄正清起义的工作。8月22日临夏解放。夏河军政界各派势力的代表人物黄正清、黄祥(夏河县参议会议长)、杨世杰(陌务土官)分别派自己的代表到临夏同人民解放军联系。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司令员兼政委王震接见了这些代表,并亲自介绍吴振纲加入中国共产党,又先后派李福林(起义军官)、杨贯一(临洮商人)、刘育华(二军部参谋)、杜鹏程(新华社前线记者)等人,分赴拉卜楞和陌务,协助地下党员开展民族统战工作。9月5日,王震司令员接到国民党夏河县政府秘书黄宝元关于夏河政局的书面报告后,亲笔复信,委任黄祥暂代夏河县县长,黄宝元仍任秘书,以维持地方治安。在党的统战政策的感召下,黄正清表示欢迎解放军接管夏河。9月11日,中共临夏工委和临夏分区专员公署确定了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简称县工委)和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9月20日,中共临夏工委派遣副专员牙含章,同解放军二野62军186师556团副团长刘光奇、政委张成礼率领一营战士和干部工作团抵达夏河,受到各族群众和各界人士的热烈欢迎,夏河县宣告和平解放。
二、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
1949年9月23日,经中共临夏工委批准,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工作委员会(县工委)正式成立,驻地拉卜楞。县工委由临夏专署副专员牙含章、人民解放军62军186师556团副团长刘光奇和政委张成礼、新华社随军前线记者杜鹏程等7人组成,随军进驻夏河的干部工作团团长霍德义被任命为县工委第一任书记。县工委初由中共临夏工委领导,1950年6月起直属于中共甘肃省委。1951年3月,中共甘肃省委电示设立县工委常务委员会,并任命郑毓秀等5人为县工委常委。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县工委改由中共甘南工委领导。
中共夏河工委先后于1950年10月18日至23日、1952年1月30日至2月2日召开了中共夏河县第一、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两次大会均无选举任务,县工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委员都由上级任命。至1956年6月,县工委书记5次易人,副书记也更换了6人。
县工委初建时,下设秘书室、组织部和宣传部。1950年12月28日成立了纪律检査委员会,1951年冬增设了统一战线部,1954年8月设立了生产合作部,1955年7月20日设立了财贸部,1956年4月又增设了工交部。到1956年6月县工委改为县委时,共下设8个工作部门。
三、中共夏河县委员会
1956年6月1日,中共夏河县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首次民主选举了中共夏河县委员会(简称县委)。新的县委由委员15人及候补委员5人组成。6月170,县委全体委员会议选出常务委员9人,并选出书记1名,副书记2名。1957年7月1日,中共夏河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大会选出委员17名、候补委员5名,并决定县委设立书记处。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上,选举产生了县委常务委员7名,书记处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各1名,书记处书记2名。1959年1月250,中共夏河县委改称中共德乌鲁市委。是年8月210,沿用原序号召开了中共德乌鲁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市委仍设书记处和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1962年1月1日,中共德乌鲁市委复改为中共夏河县委,并继续设立书记处。是年8月1日,根据中共甘肃省委指示,撤销了县委书记处,第一书记改称为书记,第二书记和书记处书记均改称副书记。1964年4月1日,召开了中共夏河县第三次代表大会,县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会后又增补副书记1名。
1967年9月29日,县委被“造反派"非法夺权。1968年6月10日,经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军、干、群“三结合”的夏河县革命委员会。县革委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由军方“支左”人员担任主任。1969年4月24日,成立了夏河县革委会整党领导小组,该小组实际上起党的核心小组作用。
1971年1月7日,经甘肃省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批准,中共夏河县第五次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夏河县第五届委员会,原县革委会整党领导小组即行撤销。县委由委员23名组成,选举产生了县委常委7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1974年11月280,县委改组,由军方人员担任的县委书记、副书记奉命离职。此后,分别于1979年1月、1984年4月、1987年3月和1990年1月先后召开了中共夏河县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各届县委,其驻地和隶属关系不变。在4届县委中,先后有6人担任书记,11人担任副书记。
1956年12月,县委办事机构共有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生产合作部、财政贸易部、工业交通部、文教卫生部、县级机关总支委员会10个部门。经过屡次调整,到1966年5月,县委下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农牧部、财贸办、党校和档案馆。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党的各项工作归政治部下设的各组分别办理。1972年10月,先行恢复了县委党校。1976年1月撤销政治部,同时恢复组建了县委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机关党委。1979年2月22日,正式恢复建立了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10月将其升格为副县级单位,改称中共夏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1983年11月机构改革中,县委撤并了个别部门。到1990年12月,县委共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工作科、县级机关党委、党校、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室、老龄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机要室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历次党代会简况
第一次党代会
1950年10月18日至230,夏河县第一次党员大会在县城召开。因党员少,区乡未建立党组织,无法产生代表,故25名党员全体参加,实到18人。非党干部11人、民主人士2人应邀列席。大会传达了省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听取了解放一年来县工委工作总结报告。会议分别讨论了民族统战、民政财经、剿匪肃特、文化教育等工作,着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讨了领导和干部当中存在的不良思想作风问题。
第二次党代会
1952年1月30日至2月2日,夏河县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大会听取了题为《响应毛主席增产节约号召,为争取更大胜利而斗争》的县工委工作报告,并传达了省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听取了大会总结报告。大会结合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增产节约、民主建政等工作,总结了经验教训,部署了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次党代会
1956年6月1日至7日,中共夏河县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276人。大会听取了县工委《关于四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两年的任务》的工作报告、纪律检査委员会《两年来的工作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大会选出新的县委委员15名,候补委员5名,并选出县委监察委员会委员7名。全委会议选举产生县委常务委员9人,书记1名,副书记2名。
中共夏河县第一次党代会
前三次党代会是在县工委阶段召开的,中共夏河县委用新的序号于1957年7月1日召开了第一次党代会。
1957年7月1日至5日,中共夏河县第一次党代会在县城召开。大会应到代表94名,实到82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53名,占代表总数的57.61%;妇女代表7名,占代表总数的7.45%。列席代表34人。大会的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县委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二〉选举中共夏河县委员会;〈三〉选举出席中共甘南州第一次党代会代表。会议作出了从当年11月份开始整风和在农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决议。大会选出县委委员17名,候补委员5名,并选出监察委员会委员6名。大会还根据省委《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设立书记处的决定》精神,决定县委设立书记处。在一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了县委常务委员7名,书记处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各1名,书记处书记2名。
中共德乌鲁市第二次党代会
1959年1月250,中共夏河县委改为中共德乌鲁市委员会,驻地不变。市委沿用了原第一届序号,于1959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二次党代会。这次党代会应岀席大会代表178名,实到139名,代表全县1151名党员。其中少数民族党员代表66名,占代表总数的37.08%。大会主席团由25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由3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市委两年来的工作报告;〈二〉选举市委员会委员;〈三〉选举出席州党代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市委工作报告,通过了二届一次会议的决议,讨论了市委在大跃进、公社化运动中所犯的“左”倾错误,提出了开展全民性增产节约运动的倡议,同时提出了反对右倾思想,在全市掀起一个新的大跃进高潮的口号。大会选出市委委员19名,候补委员4名;选出监委委员7名。在二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岀市委常委9名,书记处第一书记1名,书记处书记3名。
中共夏河县第三次党代会
1964年4月1日至4日,中共夏河县第三次党代会在拉卜楞召开。大会代表195名,实到147名,代表全县1153名中共党员。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14名,占代表总数的58.64%;妇女代表35名,占代表总数的17.94%。大会主席团由21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县第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中共夏河县委员会;〈三〉选举出席州党代会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了二届县委《关于四年来的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工作报告和大会决议。大会对1959年以来的各种“左”的错误作了全面反省,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社教”的具体安排部署。大会选举产生县委委员17名,候补委员2名。在三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出县委常务委员7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第四次党代会序号空列
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后,全县很快掀起了“文化大革命”运动。各部门因受到“红卫兵”的冲击,党的组织生活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了干扰。特别是上海“一月风暴”以后,混乱局面日趋严重,县委书记被中央民族学院“造反派”揪到北京批斗,全县生产、工作秩序大乱,各级党组织无形中解体,广大党员被迫停止组织生活。1969年4月24日,成立了县革委会整党领导小组。这一时期,整党领导小组实际起党的核心小组作用。因动乱之故,中共夏河县第四次代表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致使第四届县委的序号空列。
第五次党代会
1971年1月7日至13日,中共夏河县第五次党代会在夏河县城召开。大会代表250名,实到234名,代表全县1294名党员。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46名,占代表总数的58.4%;妇女代表60名,占代表总数的24%;纳新党员代表37名,占代表总数的14.8%;工人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4%;贫下中农(牧)代表163名,占代表总数的65%;解放军代表6名,占代表总数的2.5%;其他劳动人民代表30名,占代表总数的12.1%;革命干部代表46名,占代表总数的18%;知识分子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2%。大会主席团由25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由5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县革委会整党领导小组在中共夏河县第五次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二〉选出新的县委会。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革委会整党领导小组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胜利前进》的工作报告,作岀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运动的决定》。大会最后选出了县委委员23名。在五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县委常务委员7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第六次党代会
1979年1月10日至150,中共夏河县第六次代表大会在夏河县城召开。大会代表270名,实到261名,代表全县2231名党员。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60名,占代表总数的59%;妇女党员代表53名,占代表总数的19.7%;中、青年党员代表247名,占代表总数的92%;工人党员代表11名,占代表总数的4%;农(牧)民党员代表151名,占代表总数的56%;其他劳动人民党员代表8名,占代表总数的3%;知识分子党员代表14名,占代表总数的5%;干部党员代表83名,占代表总数的31%。大会主席团由29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县委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第六届县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三〉选举出席省、州党代会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了五届县委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岀县委委员21名。在六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8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大会还选举产生了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7名。
第七次党代会
1984年4月1日至5日,中共夏河县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夏河县城召开。大会代表170名,代表全县2357名中共党员。其中少数民族党员代表113名,占代表总数的66.5%;妇女党员代表33名,占代表总数的19.4%;干部党员代表107名,占代表总数的63%;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24名,占代表总数的14%;劳动模范党员代表37名,占代表总数的22%;解放军党员代表2名,占代表总数的1%。这次大会还有25名党员干部和党外人士应邀列席会议。大会主席团由22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7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中共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党为进一步开创夏河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奋斗的根本任务;〈二〉审议中共夏河县纪委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三〉选举中共夏河县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岀席州党代会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了六届县委题为《加强党的建设,实现战略转变,全面开创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以十二大精神为指针,动员全县广大党员和各族人民群众,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加强团结,改革创新,开拓前进,治穷致富,全面开创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经过二、三十年或再长一些时间的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第一流的林牧业基地。力争到本世纪末,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工农牧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大会还听取了县纪委题为《为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关于两个工作报告的决议,作出了分期分批开展全面整党的决定。大会选出县委委员23名,候补委员4名,选出县纪委委员11名。在七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岀县委常务委员9名,书记1名,副书记4名。
第八次党代会
1987年3月26日至29日,中共夏河县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夏河县城召开。大会代表170名,代表全县2513名中共党员。其中少数民族党员代表112名,占代表总数的65.9%;妇女党员代表26名,占代表总数的15.3%;干部党员代表101名,占代表总数的59.4%;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24名,占代表总数的14%;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党员代表43人,占代表总数的25.3%;解放军党员代表2人,占代表总数的1%。这次大会还有列席代表46人。大会主席团由26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中共夏河县第七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中共夏河县纪委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规划;〈四〉选举产生中共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五〉选举产生中共夏河县纪律检査委员会。大会听取审议了七届县委题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夏河而奋斗》的工作报告。报告回顾了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今后3年全县工作的总要求,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坚持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加快治穷致富步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把我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夏河而奋斗”。大会还听取审议了县委向大会所作的《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实施规划》的报告,并通过了关于3个报告的决议。大会选出第八届县委委员25人,选出新的纪委委员13人。在八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岀常务委员9人,书记1人,副书记4人。
第九次党代会
1990年1月15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夏河县第九次代表大会在夏河县城召开。大会代表130名,代表全县2652名中共党员。其中少数民族党员代表85名,占代表总数的65.4%;妇女党员代表24名,占代表总数的18.5%;领导干部82名,占代表总数的63.1%;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0名,占代表总数的15.4%;工人农牧民代表28名,占代表总数的21.5%。大会列席代表63名。大会主席团由27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由7人组成。大会议程是:〈一〉听取审议中共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二〉听取审议中共夏河县纪委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三〉选举中共夏河县第九届委员会;〈四〉选举中共夏河县纪律检査委员会。大会听取和审议了中共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题为《加强党的领导,振兴民族经济,为建设团结、文明、富裕的新夏河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中共夏河县纪律检査委员会题为《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机制,为保证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总结回顾了八届县委的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和肯定了前3年工作的成绩,并结合夏河实际,对九届县委和县纪委的工作,从经济建设发展重点、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指导方针、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总体部署。大会通过了关于“两个报告”的决议。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了九届县委委员26名,候补委员2名;选举产生县纪委委员10名。在九届一次全委会和县纪委全委会上,分别选举产生县委常委7名,书记1名,副书记3名;选举产生县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常委7名。
五、县委各部委工作
县委工作机构根据党在各个阶段中心工作的需求、管理体制的调整,先后经过增设、撤并和恢复,逐渐增多,由1949年9月的一室二部(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增加至1990年的15个工作机构。
办公室(秘书室)
1949年9月230,县工委成立,同时设立秘书室。秘书室设有秘书和副秘书。1967年9月29日,县委被“造反派”非法夺权后,秘书室也陷于瘫痪状态,直到1976年1月13日恢复,称办公室,原秘书和副秘书改称主任和副主任,与县革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1979年1月1日,分设县委秘书室。1983年11月25日 ,又改称县委办公室。
办公室是县委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要工作是传达贯彻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査全县各项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各项建设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对县委的全部工作起参谋作用。其次,办公室负责办理县委机关的后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50年12月28日成立,书记和副书记由县工委任命。1956年6月1日改称监察委员会,同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委委员。监察委员会工作于1966年5月16日“文革”开始后被迫停顿。1979年1月10日第六次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了纪委委员,2月22日正式恢复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甘肃省委办公厅通知精神,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为副县级单位,改称中共夏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县委和州纪委的双重领导,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全委换届与县委同步进行。
纪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査处全县党员的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全县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不断促进党风的好转。
党校
1959年9月24日,中共德乌鲁市委党校成立。1962年1月改称中共夏河县委党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校和其他部门一样被迫停止工作。1968年7月1日成立党校革委会,原校长改称主任。1969年4月4日成立了县“五•七”干校,同年6月13日成立了“五•七”红专学校,取代了党校。1971年10月23日撤销“五•七”干校,成立了县革委会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与“五•七”红专学校合署办公。1972年4月170,撤销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正式恢复中共夏河县委党校,领导机构仍称革委会。1975年1月,将党校革委会改称革命领导小组。1978年2月25日,根据县委决定,撤销党校领导小组,原正、副组长改称正副校长。
党校的教学任务,除文革期间外,主要是配合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大队干部和县乡党员,组织县、乡机关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时事、政治理论和文化知识,以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
组织部
1949年9月23日设立,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均未变更,一直是县委主要工作部门之一。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组织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1967年9月29日,县委被造反派非法夺权后,组织部被迫停止工作,机构陷于瘫痪。1968年6月10日,成立了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三部一室,其中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具有县委工作部门的性质。1976年1月130,县委、县革委会各部门开始分设办公,组织组改称组织部。
组织部的主要工作是抓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教育全县党员,发展新党员,整顿、建设基层党组织。考察县、乡班子,民主评议干部,调整配备各级领导班子,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青年干部和妇女干部。负责对全县知识分子的管理和选拔知识分子拔尖人才。
宣传部
1949年9月23日设立,在1957年至1966年间的3次机构大变动中,都保留了县委宣传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随着县委被非法夺权,机构陷入瘫痪,工作被迫停顿。1968.年6月10日 ,县革委会政治部成立,下设宣传组,负责宣传工作。
1976年1月13日,恢复县委宣传部,该部于是成为县委主要工作部门之一。
宣传部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广大农牧民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对全县干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理论学习,鼓动启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自觉性,突出抓好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宣传基本县情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开展新闻报道。
统战部
1951年冬,设立了县工委统战部。1967年9月29日县委被非法夺权后,统战工作处于停顿状态,机构陷于瘫痪。1976年1月13日,恢复了统战部。
统战部的主要工作,是对各民主党派和爱国人士、有志之士进行统一战线工作,团结教育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和爱国人士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团结、教育、改造私营工商业者,使其积极参加公私合营,成为新型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统战部担负了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原工商业者和错划的右派分子落实政策的工作,使他们重新回到了统战队伍。同时,统战部还担负着对台宣传、协助宗教部门开展接待藏胞及寺庙正常的宗教活动。
农工部
1954年8月,县工委设立生产合作部。1959年2月2日,随着体制的改变,合并到市人委。同年9月,改称农村工作部。1962年6月1日撤销,1963年3月恢复。1965年5月27日,改称农牧部。1967年9月29日县委被非法夺权后,农牧部工作停顿。1980年8月8日恢复农工部。
农工部的主要工作,是对党在农村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调查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所产生的效果,及时做好政策反馈工作,给县委当好农村工作的参谋。1987年12月30日,县委常委会决定撤销农工部,随后成立了政策研究室。
老干科
1983年11月25日成立。老干部工作科主要负责协调、落实离休老干部两项待遇,搞好离休干部的服务工作,组织老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为老干部办好福利,组织他们开展文体活动,帮助解决老干部的后顾之忧等方面的工作。
政法委员会
1982年10月20日,在政法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协调公、检、法各机关的工作,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协调政法系统,适时开展专项斗争,负责搞好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县级机关党委
1956年9月27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县级机关总支委员会。1959年2月2日合并到秘书室,同年9月24日成立了县级机关党委。1960年11月5日合并到组织部,1976年1月13日恢复了机关党委。1977年12月13日,将原县委、县革委会机关党委改称夏河县县级机关党委,1983年12月25日归口县委组织部领导。
县级机关党委主要抓县级机关党的建设,积极发展党员和开展党员思想教育,并调整配备各支部成员,使其发挥核心堡垒作用。
除以上工作机构外,到1990年底,县委还设有信访室、调研室、老龄委、保密委、机要室、党史办等工作机构。
六、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教育
1949〜1956年
1949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工作委员会成立后,首先积极开展民族统战工作,大力培养和选拔当地少数民族干部,一大批民族中、上层人士走上县、区、乡三级领导岗位,并选送了一批藏族优秀青年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第三部(简称“革大三部”)和临夏分区干训班学习,积蓄了民族干部的后备力量,也为少数民族党员队伍成长壮大奠定了基础。
为了改变党员少、组织不健全的状况,县工委始终将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截止1956年底,县委共下辖6个区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党委6个,机关党组3个,机关总支1个,支部由解放初的1个发展到25个(包括33个乡镇中的17个支部),党员由解放初的30人发展到718人,其中当地少数民族党员442人,占62.44%。
为着重解决党员思想作风问题,于1952年8月至10月和1954年9月间分别进行了两次全县范围的整党工作。
1957〜1966年
经过历年建设,到1966年5月,县委共下辖22个乡党委,2个镇党委,有机关党组(党委)3个,总支部1个,党支部121个,全县党员总数达1301人,其中少数民族党员844人,占党员总数的64.87%。在此期间,对党员进行了“新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和以“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7〜1976年
1976年10月,县委共下辖21个人民公社党委、1个镇党委、1个人武部党委、2个政法党组(党委)、155个党支部。全县共有党员2172人,其中少数民族党员1491人,约占党员总数的68.6%。在“文革”10年间,虽经历了整党工作,但党组织长期处于涣散状态,党员教育也出现了偏离。
1977〜1987年
1987年10月,县委共辖23个乡镇党委,有机关党委1个,党组6个,党总支部1个,党支部211个。全县共有党员2678人,其中少数民族党员1760人,占党员总数的65.7%。在十年期间,通过肃清过去长期存在的“左”的影响,恢复发扬了“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基本上完成了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中拨乱反正的任务,实现了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党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985年7月至1986年12月,根据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在省、州、县委的部署下,通过试点工作,进行了县、乡、村三级整党工作,查出犯有“三种人”(“文革”中的打砸抢分子)错误的1人,严重错误的4人,一般性错误的26人,共登记党员2328名,占参加整党党员总数的98.7%,基本完成了中央提出的“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四项任务”。
1988〜1990年
1990年底,县委共下辖党组6个,基层党委26个,基层党支部213个,党员2883名,其中少数民族党员1890人,占党员总数的65.5%。在这3年中,针对基层组织涣散、党员年龄老化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党建理论教育,并制定了党员教育规划。
第三节群众团体
一、民国时期的群众团体
商会
民国7年(1918年),拉卜楞商会成立,会长为回族商人穆培宗,副会长为汉族商人曹邦华,设有特别董事会、书记,成员共21人。民国12年(1923年)牟芳志任会长。民国16年(1927年)由胡宝卿任会长。民国24年(1935年)3月26日,县商会改组。民国27年(1938年)张灵山任县商会主席。民国28年(1939年)8月,县商会改组,入会124家,分为四个同业公会。民国29年(1940年),县商会会长为杨俊德。民国30年(1941年),县商会共有职员13人,主席张崇德。民国32年(1943年)3月150,县商会改组,共有会员124人。民国35年(1946年)5月120,县商会第一次理监事联合会议在拉卜楞召开,县商会由此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张崇德任理事长。民国38年(1949年)1月,县商会共有会员142人,职员9人,乔子庆任理事长。
藏民文化促进会
民国15年(1926年)5月2日,黄正清在中共党员宣侠父建议和帮助下,于兰州组织成立了藏民文化促进会,黄正清被公推为会长。民国16年(1927年)10月,藏民文化促进会由兰州迁至拉卜楞。11月7日,该会正式成立于下塔哇,并改称“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11月8日,该会创办“拉卜楞藏民初级小学校”,黄正清任校长,首招学生69名,是为拉卜楞地方教育之始。此后,又以促进会名义在果洛、康根、康撒部落建立了3所藏民学校。民国20年(1931年),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移至县教育局办公。民国24年(1935年〉5月13日,藏民文化促进会改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由黄正清任理事长,并筹建会址及附设校舍。民国25年(1936年)春,该会迁址大夏街。民国28年(1939年)5月,“拉卜楞巡回施教队”成立,隶属于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经费由教育部拨给,黄正清任队长,以推行“语文、公民、生计、康乐”教育为宗旨,在甘、青、川藏区巡回施教。该队除到各部落施诊医药、放映电影、举办展览、散发宣传品和主办藏汉文版的《夏河民报》外,还进行社会调査,征收麝香、鹿茸等土特产。民国30年(1941年),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创办“边闻通讯社”,设总务、编辑、印刷3股,编发《边闻通讯》。是年,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黄正清任理事长。理事会下设总务、教育、宣传3股;监事会下设稽査、审核2股。时藏民文化促进会直属于甘肃省教育厅,共有职员7人。民国32年(1943年)8月14日,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巡回施教队在促进会补行成立典礼。民国36年(1947年)10月24日,拉卜楞藏民文化促进会改组,推选黄正清为会长,韩志华为总干事。
工会
民国25年(1936年),夏河县工会成立,主要管理手工业,向手工业者摊派税款。民国28年(1939年)1月26日,夏河县旅店商业同业工会成立。此后,又陆续成立了杂货、丝绒绸布、食店、银器、屠宰等商业同业工会。民国29年(1940年)4月28日,夏河县职业联合工会成立,设常务理事1人,候补理事2人,常务监事5人,候补监事3人,常务理事李发奎,共有会员87人。民国31年(1942年)3月12日,易名为“夏河县各业工人联合会”,共有会员94人。民国32年(1943年)11月7日,县政府下令撤销“夏河县各业工人联合会”,并重新组织。民国38年(1949年)1月,县工会共有会员113人,职员9人。设理事长1人,由会员选举产生。
回教文化促进会
民国28年(1939年),夏河回教文化促进会成立,共有会员27人,并附设“中阿小学”1所。民国30年(1941年),该会易名“拉卜楞回民教育促进会”,常务委员肖文俊。因无会址、无经费,实际上名存实亡。
教育会
民国32年(1943年)3月150,夏河县教育会成立,会员28人。是年8月,会员人数为35人。民国38年(1949年)1月,该会共有会员87人,职员9人,李育栋任理事长。
农会
民国32年(1943年)7月,县农会成立,共有会员394人。民国33年(1944年),卡加乡农会成立。到1946年夏,共成立了黑错、陌务、正伦、共和、清水、卡加等8个乡农会,会员493人。10月,县农会改组。民国38年 (1949年)1月,县农会共有会员526人,理事长邢培仁。
安多青年联谊会
1943年,吴振纲等人在拉卜楞组织了藏族青年联谊会组织,称为“安多青年联谊会”,主要活动是编唱进步歌曲,排演歌剧,在拉卜楞市场、清水、桥沟等地演讲办夜校等,宣传抗日和藏族解放。
妇女会
民国33年(1944年),夏河县妇女会成立,共有会员70人。1949年1月,该会共拥有会员89名,职员9人,理事长为蒋毓美即策仁拉姆。
除上述团体外,民国时期夏河县境内还先后组建过“夏河县新生活运动会”(1935年)、“甘肃民众抗敌后援会夏河分会”(1937年)、“夏河县兵役协会”(1943年)、“夏河县小学教育研究会”(1946年)等团体。
二、解放后的群众团体
解放以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共夏河县工委在不断加强党的政权建设的同时,广泛联系和团结各阶层人民群众,逐步建立起工会、青年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组织。各群众团体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按各自的章程和性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各自的重要作用。
共产主义青年团
夏河解放后,经中共临夏工委批准,于1949年9月23日成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夏河县工作委员会。从此团工委在吴振纲书记的领导下,带领青年干部,深入城镇、牧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广大青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奋斗,努力工作。1953年,团工委根据夏河县行政区划情况,先后在六个区公署配备了团干部,把原有的14个团支部发展为17个团支部,团员由1951年的52名增到120名。1955年6月,召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夏河县第一次代表大会,选岀了青年团夏河县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领导机构。
1957年5月,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夏河县工作委员会改称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夏河县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团县委工作受到“造反派”的冲击,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开始恢复,并召开了第六次团代会。
1977年7月至1990年7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夏河县委员会,先后召开了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次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1949年10月20日,组建了夏河县妇女工作部。1950年1月,成立了夏河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从1953年7月至1956年12月,夏河县先后召开了两次妇女代表大会,分别选岀了夏河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第二届委员会领导机构。
1957年7月,夏河县民主妇女联合会改称夏河县妇女联合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夏河县妇女联合会受到“造反派”的冲击,各级妇女组织被迫停止工作。1972年3月4日,根据省、州妇女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县革委会政治部成立了妇联组。同年10月,在合作镇等13个公社成立了妇委会。1973年4月,召开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正式恢复了妇女组织。
1979年4月28日至300,召开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应到194人,实到163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13人。大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第七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9名和主任、副主任。
1983年5月23日至250,召开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出席这次大会的代表131人。大会期间,代表们听取和讨论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第七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夏河县妇联第八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出席州妇代会代表。在八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了夏河县妇联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11名和主任、副主任。
1988年6月3日,召开了夏河县妇女联合会,九次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妇联第九届委员会。
工商联
夏河县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1年7月。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有效地推动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县工商联团结教育广大工商业者遵纪守法,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发展社会主义工商业,调整国营、私营工商业结构,实行公私合营、国营和集体合并,从而调动了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繁荣了市场。从1951年7月至1956年12月先后召开了第一、二、三、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分别选出了第一、二、三、四届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夏河县工商业联合会根据省工商联的指示和夏河县工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1957年4月29日召开了执监委联席 (扩大)会议,会上研究通过了《夏河县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简则》,正式颁布了《夏河县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58年“镇反”运动中,县工商联一部分工作人员被打成反革命分子遭到逮捕,一部分工作人员被迫离职,机构有名无实,工作一度停顿。1962年在县委的重视下,整顿了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暂宣布陈俊等7人为委员,调专干1名,开展工作。“文革”期间,县工商联自行解体。
工会
1956年6月,建立了夏河县工会筹备委员会,胡培玉任主席,赵成棋任副主席。筹委会在县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县内的具体情况,在市区较大的单位组建了工会组织。
1957年至1961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夏河县工会工作有了较大的起色,组建基层组织11个,工会小组43个,共有会员571人。
1961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一般农村县不设工会”的指示精神,撤销了夏河县工会筹备委员会。
1973年8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73)17号文件和省、州工会工作安排意见,召开了夏河县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夏河县总工会。出席这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81名,实到66名,特邀代表23名,实到20名。在正式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30名,妇女代表25名。
大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总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1名。在一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产生常务委员7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
1979年4月8日,召开了夏河县总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大会代表116名,实到110名。大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总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了出席州工会第三届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二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出了县总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以及主席和副主席。
1984年5月23日至25日,在县城召开了夏河县总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130名,实到118名。会议听取讨论了第二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县委副书记裴珍瑞、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人及州总工会副主席黄才玛加等分别到会讲了话。大会选举产生了县总工会第三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岀席州工会第四届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三届一次全委会议上,听取了《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的报告, 选举产生了县总工会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以及主席、副主席。
1988年6月23日至260,在县城召开了夏河县总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108名,实到76名。会议听取了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县委副书记卓玛加,州总工会副主席王毓武到会讲了话。大会选举产生了县总工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主席、副主席。
贫下中农协会
1965年夏季,夏河县贫协筹备委员会在县城召开了第一次贫下中农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夏河县贫下中农协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贫协组织受到“造反派”的冲击,机构长期瘫痪。
1973年9月100,中共夏河县委决定恢复县贫协组织,同时召开了夏河县第二次贫下中农代表大会。岀席这次大会的代表320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289人。大会期间,代表们总结了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开展农牧业学大寨群众运动的经验,讨论了贫协工作今后的任务。大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贫协第二届委员会委员35人;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第一次贫下中农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二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9人和主任、副主任。
1983年11月250,经中共夏河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了县贫下中农协会。
科学技术协会
1985年,根据中共夏河县委(85)27号文件《关于成立县科学技术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了夏河县科学技术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并在九甲等6个乡(镇)建立了科普协会,有会员135人。在阿木去乎等6个乡(镇)建立了科普筹备领导小组。1986年1月,正式成立了县科学技术协会。
1987年10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科协与政府的科委合并,归入县政府序列。
中共夏河县历届县(市)委书记名录续表中共夏河县历届县(市)委副书记名录续表
中共夏河县监察(纪律检查)委员会历任书记名录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
为了扩大党在藏区的影响,广泛团结“安多”藏区人民参政议政,经中共临夏工委批准,1949年9月28日在拉卜楞召开了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第一次预备会议,各界代表58人出席。会上成立了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选举黄正清为主任委员,黄祥、黄文源、吴振纲、杨世杰、牙含章、霍德义、班智达、久麦、杜鹏程等9人为委员,吴振纲任秘书长,李岳义任副秘书长。
1949年10月2日,正式召开东藏各部落代表会议,各界代表80多人出席。会上选举产生了“东藏各族民生促进会”,天宝任主任委员,牙含章、黄正清任副主任委员,黄祥、霍德义、吴振纲、杨世杰、扎西才让(女)、杨复兴任委员,张子丰任秘书长。大会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向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出了致敬电。
第二节解放初期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从1949年9月23日至1955年5月中旬,夏河县政权组织形式为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阶段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四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25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17人,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1月10日至14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25人,会议产生了《夏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规则》和《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1月9日至13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55人,选举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3年7月15日至19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10人,会议选举产生了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代表们认真地听取和讨论了政府的工作报告,发表意见和提案,热情积极地参政议政,对建立和巩固区、乡人民民主政权,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恢复和发展生产,剿匪肃特,稳定社会秩序作出了显著贡献。
第三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有关规定,从1955年5月始,夏河县在普选的基础上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成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转为在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县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民的统一战线组织,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既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1955年5月17日至1990年2月,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至第十二届。其中在1959年1月夏河县名称易为德乌鲁市,仍接续县人代会序号,于1959年9月召开了德乌鲁市第三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1960年12月16日召开了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会议„1962年1月1日恢复夏河县名称。1968年6月10日成立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中,法制遭到践踏,民主政治受到破坏,致使人民代表大会中断,夏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序号空列。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得以恢复。1979年5月1日,召开了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2月,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从此,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文革”前的夏河县人民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政府,并不再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此日臻完善,逐步向程序化、规范化发展。
夏河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夏河县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民主选举产生历届夏河县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围绕党在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使“三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有效保证了全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团结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作用。
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国务院(55)54号文件《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5年5月17日至22日,在县政府召开了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30人。大会总结了全县1954年的各项工作,布置了1955年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为夏河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4名;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和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6月在县城召开。会议主要通过了将黑错街人民政府改称合作镇人民委员会的决定。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4个月,共召开了两次会议。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9月6日至12日在县城举行,应出席大会的代表153人,其中藏族代表116人,汉族代表30人, 回族代表7人,实际到会的代表137人。大会听取并通过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4人;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3人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7年8月5日至8月11日在县城召开。应出席会议的代表146人,实际到会的代表86人,列席33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县法院的工作报告及夏河县1956年财政收支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选举了县长;审议通过了第二届第一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第一次会议产生提案38件,已办理的25件,正在办理的8件,县上无力解决的5件。
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7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101人,列席33人。会议听取审议了《夏河县1957年下半年工作情况及今后任务的报告》、县法院工作报告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执行和处理情况的报告。第二次会议产生提案36件,已办理8件,计划在1958年办理的6件,参考办理的12件。夏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9个月,共召开了3次会议。
夏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6月25日至29日在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7名,实到代表105人,列席27人。大会预备会议推选成立了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大会听取审议通过了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报告、县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上次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本次人代会代表提案审查报告。大会选出夏河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县长1人,副县长1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及出席甘南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43人。夏河县第三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任期历时7个月。
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59年1月,夏河县改为德乌鲁市,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沿用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序号,称为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9月,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拉卜楞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35人。会议补选了副市长3人、市人民委员会委员3人、市人民法院院长1人;补选了出席甘南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3人,大会产生提案19件。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任期历时1年零3个月。
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0年12月16日至20日在拉卜楞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135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德乌鲁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德乌鲁市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1961年计划草案报告、德乌鲁市1960年财政决算及196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德乌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选出了市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市长1人、副市长3人以及出席甘南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7人。大会产生提案30件。
1962年1月,撤销了德乌鲁市,恢复夏河县,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历时1年零半个月。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自三届二次始至四届一次止,整个任期历时2年零3个半月。1962年1月复名夏河县后,沿用德乌鲁市人民代表大会序号,召开了夏河县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夏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任期历时1年零6个月。
夏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6月11日至19日在县城召开。应出席大会代表181人,实际到会代表151人。列席代表有:县级各单位负责人、出席县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和各乡(镇)负责人共141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夏河县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夏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了出席甘南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61人。大会产生代表提案72件。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2年零2个月。
夏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县城召开,会期13天。应岀席大会的代表186人,实际到会代表151人,列席大会的乡(镇)负责人和政协委员67人。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推选了大会秘书长。这次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1963年至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报告、夏河县1963年及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产生了岀席甘南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71人。听取审议了第五届人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已办理了51件,正在进行办理的14件,不再成立的3件,暂不能解决的21件。本次代表大会产生提案89件。
1966年夏季,“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1967年9月29日,县委和县人委被非法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第六届人代会任期2年。
夏河县革命委员会
根据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68年5月28日批示,是年6月10日成立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夏河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夏河县革命委员会由军队、干部、工农代表25人组成,设常务委员11人(常委中军队代表2人,干部代表4人,群众代表5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
1976年10月党中央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根据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夏河县一直沿用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夏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也由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所顶替,历时10年11个月。
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5月7日至10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300人。按照代表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代表占30%,非党群众代表占35%;其中工人代表15人,农牧民代表165人,革命干部代表90人,解放军代表3人,知识分子代表20人,民族宗教爱国人士代表7人。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和大会秘书长。大会听取和审议了上届革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革委会委员25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选举产生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产生出席甘南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7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1年零9个月。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2月25日至3月1日在县城召开。应参加大会的代表184人,其中男代表162人,妇女代表22人;各民族代表有:藏族112人、回族19人、满族1人、汉族52人。实际出席会议的代表171人,列席代表86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夏河县1981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听取和通过了夏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大会依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14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决定将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政府,并实行差额选举,选出县长1人,副县长5人;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人。
1982年12月6日至9日 ,在拉卜楞召开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补选了夏河县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人;选举产生出席甘南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73人。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历时2年9个月,共召开了2次会议。
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4日至8日在拉卜楞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50人,其中男代表128人,妇女代表22人;藏族99人,回族11人,汉族39人,其他民族1人;工人代表9人,干部代表53人,知识分子代表7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0人,解放军代表1人,民主爱国人士代表9人,侨属代表1人,农牧民代表47人,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3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夏河县财政局关于财政预算的报告,并通过了以上报告。大会选出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5人,主任1人,副主任3人;选举出夏河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人。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84年1月至1987年3月,任期3年2个月,共召开了3次代表会议。
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3月1日至6日在拉卜楞召开。参加大会的代表共140人。其中男代表125人,妇女代表15人。各族代表是:藏族85人,回族10人,汉族44人,其他少数民族1人。代表成员有工人代表5人,农牧民代表40人,干部代表49人,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7人,解放军代表1人,民族宗教爱国人士代表7人,侨属代表1人,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0人。大会听取审议了夏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夏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夏河县1984年至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7年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夏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议通过了以上各项报告。大会选举岀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4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选举出夏河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夏河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共召开了3次会议。
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2月20日至24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有120名,列席会议的有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及省属单位的负责人共4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夏河县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198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大会依法选出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14名;县人民政府县长1名,副县长4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1名。会议期间,向与会的党员代表传达了中央2号文件。
第四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机构
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夏河县于198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初,仅设有办公室。1985年6月,增设了法制科、财经科、民族宗教事务科、教科文卫科4个办事机构。
夏河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夏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
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设立以来,先后主持召开了县第九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历次代表会议,其间领导进行了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县23个乡镇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13次,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25次,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25次,以听取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检査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对有关报告和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同时还致力于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和宣传,以加强法制和民主制度的建设。经过多年工作,逐步建立了县、乡每年召开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的制度、选举人民代表的制度、干部任免制度、人民代表联络制度、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代表议案处理制度等一套民主制度。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府两院”的行政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一、历届直接选举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之规定,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开始实行直接选举。1980年7月,县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委员会由15人组成,班智达任主任,包怀玉、裴珍瑞、道尔吉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主持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23个社(镇)分别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公社提名、县选举委员会批准,主要领导均由公社党委一、二把手担任。全县划分为146个选区,各选区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大队、居委会提名,公社选委会批准,报县备案。生产队建立选举小组,成员由群众提名,选举领导小组批准,全县共建立选举小组874个。经选民登记审査后,全县公布选民54403人,占总人口的48.8%,其中男选民25658人,女选民28745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占选民总数的0.02%。
选民登记工作完毕后,进行代表候选人提名。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353人。候选人确定后采用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选举的选民52944人,一次选举成功的125个选区,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县九届人大代表184名。县第九届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査后,提请常委会确认184名代表资格有效,并经九届人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184名代表中,男性162人,占代表总数的87%,女性22名,占代表总数的13%。工人2名,占代表总数的1.1%;农牧民77名,占代表总数的41.6%;专业技术人员5名,占代表总数的2.7%;解放军1名,占代表总数的0.5%;干部65名,占代表总数的35.1%;民主人士9名,占代表总数的4.8%;知识分子2名,占代表总数的1.1%;其他劳动人民23名,占代表总数的12.4%。中共党员116名,占代表总数的63%;非党群众68名,占代表总数的37%。藏族112名,占代表总数的61.3%;回族19人,占代表总数的10.2%;满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5%;汉族52人,占代表总数的28%。1982年12月第九届第二次人代会补选代表3人,共有代表187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3年11月2日开始,至1984年1月8日结束,历时两个月。在整个选举工作中,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严格按照《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县上于11月3日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由11人组成,班智达任主任,裴珍瑞、嘎桑旦其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并抽调工作人员,从即日开始工作。23个乡(镇)也分别设立了选举委员会。乡(镇)选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县划为151个选区,每个选区成立3至5人的选区领导小组。经过选民登记,全县有选民53576人,占总人口的51.5%。其中,男25962人,占选民总数的48.5%;女27614人,占选民总数的51.5%;藏族39548人,占73.8%;回族5512人,占10.3%;汉族8404人,占15.7%;其他民族112人,占0.2%。参加选举的49922人,占选民人数的93.2%。依法选岀代表150名。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对150名代表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提请常委会确认150名代表资格有效,并经第十届人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审査工作。
150名代表中,男性128人,占代表总数的85.3%,女性22人,占代表总数的14.7%。工人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6%;干部代表53人,占代表总数的35.3%;知识分子代表7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的11.3%;解放军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民主爱国人士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的6%;侨属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农牧民代表47人,占代表总数的31.3%;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3人,占代表总数的8.7%。中共党员104人,占代表总数的69.3%;非党员代表46人,占代表总数的30.7%。藏族99人,占代表总数的66%;汉族39人,占代表总数的26%;回族11人,占代表总数的7.3%;其他民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7%。中青年代表30人,占代表总数的20%。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78人,占代表总数的52%。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为149人(1人户籍迁出县境,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6年11月底开始,到1987年3月18日全部结束。经过选民登记,全县共有选民72289人,占总人口数的56.8%;参加投票的共有67730人,参选率为93.7%。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会议通过的新的《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这次直接选举将全县划分为114个选区,选举产生了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0名,其中男性125人,女性15人。工人代表5人,占代表总数的3.6%;干部代表49人,占代表总数的35%;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7人,占代表总数的19%;解放军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0.7%;民族宗教爱国人士7人,占代表总数的5%;侨属代表1人,占代表总数的0.7%;农牧民代表40人,占代表总数的28.6%;其他劳动人民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的7.1%。代表中中共党员99人,占代表总数的71%;非党群众41人,占代表总数的29%。藏族85人,占代表总数的61%;汉族44人,占代表总数的31%;回族.10人,占代表总数的7%;其他少数民族1人,占代表总数的0.7%。中青年代表85人,占代表总数的6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75人,占代表总数的54%。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140名代表的资格进行了逐个审查。经过审査,确认140名代表的资格有效,并经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提岀了 “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査报告”。
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工作,从1989年10月中旬开始,到1990年2月上旬全部结束。经过选民登记,全县共有选民75277人,占18岁以上人口的98.46%;参加投票选举的有68035人,参选率为90.38%。这次直接选举,将全县划分为84个选区,选出了出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33名,其中男性113名,女性20名。工人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3%;干部代表63名,占代表总数的47.37%;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9.77%;农牧民代表46名,占代表总数的34.59%;民族宗教爱国人士5名,占代表总数的3.76%;归侨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武警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中共党员代表86名,占代表总数的64.66%;非党员代表47名,占代表总数的35.34%。藏族代表80名,占代表总数的60.15%;汉族代表39名,占代表总数的29.32%;回族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9.77%;蒙古族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0.8%。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84名,占代表总数的63.17%。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逐个审査,确认133名代表资格有效,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汇报,向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了审查工作。
二、提案办理
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意见和建议,是联系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夏河县1981年2月召开的第九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至第十届三次会议(1986年8月)期间,关于“议案处理”统称“提案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审査组织,亦称“提案审査委员会”。
1986年8月召开的第十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的规定,鉴于以往每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大量议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决定,故把议案和过去的提案区别开来,不再采取过去大会提案的形式。议案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代表除依法提出议案外,还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对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采取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建立分类编号、立案、转办、催办等工作程序,并列为常委会的议题,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办理情况。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71件,其中农牧业方面的12件,工交方面的12件,财贸方面的9件,文教卫生方面的11件, 民政、公安、宗教、劳动方面的27件。会后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迅速研究处理人民代表意见、建议,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交待。重要的和条件具备的意见、建议均已付诸实施,如县城三条洪水沟的治理、增设牧区粮食供应点和宗教活动点等。对实施有困难和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实现的,也作了答复和说明。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及时办理,速度慢、效果差,有些意见、建议只作了一般性答复。
县第九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共提出书面意见、建议81件,其中农、林、牧、水电方面的35件,工交计划、基建方面的11件,财贸方面的5件,文教、科技、卫生方面的14件,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16件。截止1983年底,81件意见建议都有了办理结果,或者作了答复,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建设性的意见被采纳和部分采纳,有的已付诸实施,有的列入历年计划,逐年予以解决。已得到解决的38件。未解决的43件中,已有26件列入计划。
县第十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意见、建议120件。截止1984年底,40件已予以办理,40件列入历年计划,32件作了答复,8件未作答复。120件意见、建议中,计划方面10件办理了3件,列入历年计划的3件,答复了4件;畜牧、农林、水电方面的53件办理了22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6件,答复了13件,未答复的2件;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22件,办理了6件,列入历年计划的7件,答复了6件,未作答复的3件;交通方面的14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3件,未作答复的1件;民政方面的8件,办理了2件,答复了4件,未作答复的2件;其他方面的13件,办理了7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件,答复了5件。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产生意见和建议109件:民族教育方面17件,水电方面的36件,人民生活方面的6件,医药卫生方面的4件,落实政策方面的8件,草原建设方面的8件,牧业建设方面的7件,宗教方面的2件,民政方面的5件,“两户一体”方面的9件,其他方面的7件。办理了39件,占35.8%,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19件,占17.4%,其余51件因涉及政策或条件限制,年内无法解决的,按规定要求件件都作了答复。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共提出意见、建议94件:文化教育方面的16件,水电建设方面的23件,畜牧生产方面的7件,工业交通方面的15件,计划方面的11件,民政方面的7件,卫生计划方面的2件,粮食供应方面的6件,财政方面的4件,落实政策和干部人事方面的3件。当年办理解决了的36件,列入历年计划的18件,其余40件都作了答复。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117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已得到解决的为44件,占意见、建议总数的37.6%;列入1988年至1990年计划的为19件,占总数的16.3%。其余54件,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均按规定作了答复。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84件。经过办理,已得到解决的33件,占39%;列入计划的22件,占26%;得到明确答复的29件,占35%。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96件,议案1件。共解决了22件,占27%,其余都向代表作了答复。
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提出各种意见、建议94件。经过办理,已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的为36件,列入计划的27件,两项占总承办量的67%,其余31件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均按规定作了说明和解释。
三、人事任免
行使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主要权力。1981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建立了干部任免制度,依法行使任免权。在行使任免权中,县人大常委会既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坚持发扬民主,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尊重党委的建议和政府、两院的提请,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任免干部中坚持党的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干部路线,贯彻执行对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任免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干部40人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任免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干部71人次。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参照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结合县内具体情况,制定了《夏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3年期间共任免了县政府部门、县法院和检察院及县人大常委会科室干部73人次。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共任免了49人次。
附:夏河县参议会
民国34年(1945年)8月1日,夏河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参议员由省府圈定,计有李华封、张崇德等20人,黄正明和锁藏佛分任正副议长。临时参议会下设秘书室,于7月20日在拉卜楞绿瓦寺先行办公。是年冬,黄正明当选为省参议员,继奉省令,以锁藏佛、侯怀仁担任正副议长。到次年8月,县临时参议会共召开了15次会议。民国35年(1946年)上半年度,建立了全县各级民意机构,同时召开了“保民大会”及“乡镇民代表大会”。下半年度奉令在全县14个乡镇普遍举行了乡长、镇长和保长选举。10月1日,全县普选参议员,共选岀参议员20人。11月120,夏河县参议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首届一次大会,选举了正副议长。
议长:黄祥
到民国38年(1949年)2月,夏河县首届参议会共召开了10次大会。每次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政府交议案”,并由参议员“提出议案”,然后由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通过的决议,通常转请各有关方面执行,有时也呈报省政府核定。大会期间,例由县长或县政府秘书出席作政府工作报告,议员就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报告人负责作答。此外,县政府各科科长亦要列席会议,分别就全县财政、民政、建设、教育、军事诸项工作向大会作出报告,并答复参议员的质询。
第三章地方行政机关
早在西汉时,中央封建王朝就在今夏河地区设置了白石县。此后,境内还出现了晋永固、唐乌州、金怀羌等州、县。由于史籍中没有具体的记载,这些政权机构的详情已无法考证,故从清代的“南番二十一寨”记起。
第一节清代的“南番二十一寨”
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始移河州同知于循化营,置循化厅(治今青海循化县城)。循化厅所辖,包括口内十二族,口外撒拉八工、西番四十九寨、南番二十一寨。其中的南番二十一寨都设在今夏河境内,各寨名称见《建置沿革》。
“南番二十一寨”是自唐代以后,中央封建王朝首次在今夏河地区设置的基层政权形式。据《循化志》记载,南番二十一寨共有6826户,设千户1人,百户12人管理。百户分管何寨不详。而千户一职,系雍正年间川陕总督岳钟琪发给委牌,管理“向化族”族务的,“历来接替,均以委牌为凭,不报部。” 这种由循化厅到千户、百户,再由千百户到各寨的管理体系延续了数十年后,便因拉卜楞寺势力的崛起而渐渐名存实亡了。
第二节拉卜楞设治局
民国初期,夏河地区分属西宁道循化县和兰山道临潭县。民国15年(1926年)10月,甘肃省政府以宁海军恃强凌弱,荼毒拉卜楞藏族人民,决定拉卜楞地方脱离西宁道,设立拉卜楞设治局,拟由兰山道管辖。民国16年(1927年)2月初,在国民军驻甘总司令刘郁芬指派的代表贾宗周(中共甘肃特别支部成员)主持下,宁海军与拉卜楞寺方面正式订立了《解决拉卜楞案件的条件》,其中就拉卜楞设治局的设立、局长的权限、设治局的隶属、管辖范围、经费等项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即,刘郁芬下令设拉卜楞设治局,直隶省治,命总部军法课长张丁阳任局长,又委马鹤天、谢刚杰勘划地界。4月,拉卜楞设治局局长张丁阳及办事人员抵达拉卜楞。6月2日,拉卜楞设治局正式成立。
因“解决拉卜楞案件的条件”中列有“局长权限,绝对不妨害佛权”的条款,设治局的权限仅囿于拉卜楞回汉聚居区教育、治安、卫生、邮电、税收等项事务,余则无法染指。设治局的行政设置,因半年后即改局为县,也没有实施,仅在设治局前院成立了一处看守所,共有管狱员兼看守所官1名,看守4名。其余军法、税收、民刑诉讼等均由局长兼理,并由行政警察兼行司法警察职责。
拉卜楞设治局于民国16年(1927年)6月2日成立至民国17年(1928年)1月30日改为夏河县,仅仅存在了6个多月。
第三节夏河县政府及其基层组织
民国17年(1928年)1月30日 ,经甘肃省政府省务会议议决,甘肃省政府主席下令拉卜楞设治局改县。因大夏河横贯县境,故取名“夏河县”。是年9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将拉卜楞设治局升格为夏河县,划归甘肃省。10月170,经国民政府第159次会议议诀,将拉卜楞设治局改为夏河县,划归甘肃省。民国18年(1929年)8月3日,省政府以河州事变后,“军差政事甚为殷繁”,遂特设临夏、临洮、和政、永靖、宁定、夏河六县行政视察员,“督饬各县县长办理一切事务”。民国20年(1931年)2月15日,撤销六县行政视察员,夏河县仍直隶于省。民国23年(1934年),设临夏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夏河划归该公署管辖。民国25年(1936年)5月3日,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驻临夏),下辖夏河等五县。民国27年(1938年)11月28日,,甘肃省政府为控制西南边区藏民起见,呈请将有藏民的各县局划归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岷县)管辖。次年4月25日,国民政府发布渝字第580号指令,夏河县正式划归第一区专署,并沿至1949年9月。
夏河县设立后,由于拉卜楞寺对各部落的严密控制,县政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没有什么权力,政令不出拉卜楞回汉民聚居区,以后才逐渐扩展到黑错、卡加、陌务等地的回汉民聚居区,但境内藏族各部落大半只听拉卜楞寺号令。这种状况延续到四十年代初,才随着保甲制度的建立而略有改观,但政令的推行,仍离不开拉卜楞保安司令部的协助。
县政府机构,在民国20年前分设3个科,各科置科长1人,科员1人, 分别办理秘书、民政、财政等事务,外置管卷员1人,书记4人,翻译员2人, 行政警察队队长1人,警察20人。民国20年3月1日,县教育局成立。5月10日,夏河县政府根据内政部颁发的“县组织法”,将县政府下设机构缩为2个科,原第一科科长改任县政府秘书,两科各置科长1人,科员2人,雇员2人,各科连同县长、秘书共12人。外置警察队长1人,警察20人;因情形特殊,仍置翻译员2人,县政府下设教育局。民国21年6月8日,县公安局成立。次年,又裁撤了公安局。县府内设政务警察队,设警佐1人,辅助县长佐理全县警察业务。
民国23年1月1日,取消县府秘书,添设第三科,由原秘书任科长,办理一切建设事宜。民国25年7月1日,裁撤县教育局,教育行政事宜归县府第三科办理,并添设县督学。民国26年5月150,黑错警察分驻所成立,共有巡官,警士13名。民国28年9月230,县政府会计室成立。
民国29年2月,国民党政府颁发“新县制”,甘肃省政府制定“县各级组织纲要甘肃省实施细则”,以统一基层行政体制,加强基层统治。5月,甘肃省政府重新厘定各县等级,夏河县被评定为四等县(民国27年前,夏河曾被定为三等县)。是年,县政府下设的一、二、三科分别改为民政、财政、教育各科。同年夏河县民众教育馆成立,初隶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后改属夏河县政府。
民国30年1月,设“度量衡检定分所”,直隶县政府,后归建设科监督和指导(1943年6月,该所撤销)。6月8日,县政府奉令设立“合作指导室”,以加强合作行政的力量(1942年7月该室与建设科合并;1943年7月又从建设科分出)。是年,还增设了户籍室,并取消了政务警察名义,整编为正规警察,定名为县警察队。
民国31年,增设建设、军事2科及秘书室、田粮处,另设立县骑警队,共20人,由县府警察队警佐兼任队长。32年,增设县苗圃,以提倡农林垦殖。
民国33年1月,夏河县军法室成立,设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各1名,专门处理烟犯案件。是年因预算紧缩,将县府下设的机构加以简化,按规定只设秘书室、民财建教军5科及合作、会计2室。民国34年5月1日,夏河县“地方税捐稽征处”成立,由县长兼任处长,下设总务主任、税务主任,共有稽征员、事务员12人。
民国36年2月9日,甘肃省政府重新厘定各县等级,夏河仍为四等县。10月,甘肃省政府根据行政院命令,厘定各县政府组织,以最多为5科3室,最少3科1室为限,要求各县紧缩科室人员,并颁发了《甘肃省县政府组织规程》。民国37年,夏河县政府按规程将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诸科依次改为一、二、三、四、五科。7月,裁田粮处。
民国38年1月10日,县警察队奉命改为县警察局。至此,夏河县政府内部机关计有5个科及军法室、合作室、户籍室、会计室、统计室,另设县府秘书、乡镇指导员、县督学、人事管理员等职。县府编制,共有县长、秘书、各科科长、科员及各室主任、县府事务员和雇员等35人。
自民国17年(1928年)1月设县后,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县内基层组织仍沿袭古老的部落制度。设县之初,境内共有10多个较大的部落(措哇)。每个较大的部落,一般由数目不等的几个小部落组成,而小部落又由若干家族组成。
出于宗教信仰和拉卜楞寺势力的不断扩展,当时县内的各部落大多只听命于拉卜楞寺,并分别由该寺派驻的“郭哇”(头人)、“更擦布”(代表)等管理部落事务,或由受拉卜楞寺影响和控制的世袭土官、头人统治。拉卜楞寺实行的严密的“政教合一"制度,使得国民党夏河县政府无法过问藏族部落的事务。
民国23年(1934年)至28年(1939年)间,在甘肃全省初编、整编保甲的过程中,夏河县政府仅将拉卜楞回汉聚居区编为第一、第二联保,黑错、陌务、卡加回汉聚居区依次编查为第三、第四、第五联保。各联保分设联保主任1人,保丁1〜2人。
民国29年(1940年)8月,甘肃全省开始推行“新县制”,规定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镇、保、甲三级体制,并以10户为1甲,10甲为1保,若干保为1乡(镇)。
民国31年(1942年)11月初到次年12月底,夏河县政府在县内全面推行保甲制度,将县辖区域编查为14乡镇、80保、742甲。此后又经过不断调整,至民国36年(1947年)1月,“始将宪政根基奠定”,正式结束了全县的保甲编组。通过这次保甲编组,全县共设14乡镇、83保、751甲。14个乡镇分别为:黑错乡、陌务乡、卡加乡、正伦乡、清水乡、示范镇、自由乡、平等乡、博爱乡、和平乡、甘坪乡、共和乡、信义乡、欧拉乡。
上述各乡镇大体按部落旧有范围划分,并分别成立了乡、镇公所。其中,示范镇公所置镇长、副镇长、文化股干事、民政股干事、警卫股干事、经济股干事各1人,其余各乡公所则分设乡长、副乡长(或主任干事)各1人,户籍干事1人,事务员1人,乡丁2人。乡镇之下,各保设保长1人,保丁1~2人,各甲设甲长1人。各乡的乡长、副乡长、保长,均由县政府委派当地僧俗头目担任;示范镇的镇长、副镇长及保长则分别由“镇民大会”和“保民大会”选举产生。
民国37年(1948年)11月150,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夏河县政府特设了“黑错区署”,置区长1人,书记1人,区丁若干人,管理县南部7个乡的政务。随后,又将全县14个乡镇分别划属7个区,县内基层行政组织遂为区、乡镇、保、甲四级体制,并沿至1949年10月。
第四节县人民政府
1949年8月150,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第120号命令,设临夏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夏河等8县。9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司令员兼政委王震函任黄祥为代理夏河县县长。9月9日,黄祥到职视事。9月110,中共临夏工委和临夏分区专员公署确定了夏河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9月22日,夏河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翌日,县长黄祥、副县长张月胜聘请张怀有、张月胜、张崇德、黄祥、环地才郎、马明华、完的加、郭都、久美、桑吉、吴振纲、冯思福、常秋英、王成烈、南挂桑吉、尕麻、杨世杰、赞索巴、宫去乎、周而加、更拭卜等21人为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其中藏族15人,女性1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夏河县最高行政机关。
1950年5月250,省人民政府决定夏河县由省直辖。9月,夏河县副县长由1人增为5人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同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将夏河县划入甘南藏族自治区。
1955年5月,夏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改为夏河县人民委员会,并首次选举产生了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是年7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改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遂为州辖县之一。1956年9月,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3人。1957年2月14日,县长黄祥病故,补任达吉为县长。
1958年6月,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县长1人,副县长1人。1959年1月250,经国务院批准,夏河县改为德乌鲁市,原设县长、副县长分别改为市长、副市长。同年9月,德乌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副市长3人,市人民委员会委员3人。1960年12月,德乌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市长1人,副市长3人。1962年1月1日,撤销德乌鲁市,复设夏河县,原设市长、副市长改称县长、副县长。1963年6月,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4人。1965年9月,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岀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1人,副县长2人。
1968年6月10日,夏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革委会由军队代表、干部、工农牧群众“三结合"的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常务委员11人,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在常委中,军队代表为2人,干部代表为4人,群众代表为5人。1979年5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革委会委员25人,主任1人,副主任4人。
1981年2月,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同时选出县长1人,副县长5人。1984年1月,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县长1人,副县长4人。1987年3月,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县长1人,副县长4人。1990年2月,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长1人,副县长4人。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公安局、税务局、县人民法院、电讯局、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等11个部门。1950年至1954年,又陆续增设了县人民检察署、工商科、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社、劳动科、卫生科、畜牧科、粮食科、统计科。1955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5月,县人民法院也开始独立行使审判权。10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甘肃省各级人民委员会、党派、人民团体整编试行方案》规定,夏河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工商科、粮食科及畜牧科、计划统计科、文化科、教育科、卫生科、监察科和公安局、税务局、计划委员会等15个部门。此后经过多次调整,1956年12月底县人委共下设23个部门,即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工商科、卫生科、畜牧科、水利科、林业科、交通科、计划统计科、公安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邮电局、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夏河县支行及广播站。在上述各部门中,秘书室设政务秘书1人,其余各科、局、委则分设科长、局长、主任等职1人,副职1〜2人,办事人员若干名。
1959年1月改县为市后,市人委下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政法公安部、畜牧部、农林水利部、工业交通部、财政粮食部、文教卫生部、民政福利部等10个部门。是年9月24日,又撤销了各部委,复设室、科、局、委等机构。1962年1月复置夏河县后,县人委下设工作部门不断分并增减,变易频频。到1966年12月底,县人委共下设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农林水利科、畜牧科、文教卫生科、公安局、统计局、粮食局、税务局、工商局、商业局、邮电局、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农业银行夏河县支行、气象站、广播站等19个部门。
1968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和保卫部。各部室均任命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部室之下,又分设20多个工作小组,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分管各项工作。1973年10月,撤销了保卫部。1976年1月,又撤销了政治部和生产指挥部。在“三部”撤销前后,县革委会逐步恢复设立了室、委、局等工作部门。到1976年10月,县革委会共设有办公室、民政局、财税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农牧局、水电局、工交局、文教局、卫生局、邮电局、物资局、农机局、社队企业与手工业管理局、广播事业管理局、经济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宗教事务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气象站、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等23个工作部门。
1981年2月,县革委会改为县人民政府。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至1990年12月底,县人民政府共下设37个部门,即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及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档案局、统计局、审计局、粮食局、商业局、工商局、农林局、水电局、畜牧局、乡镇企业管理局、交通局、文教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物资局、土地管理局、城乡环境保护局、劳动保险局、政府法制局、农业区划办公室、边界办公室、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扶贫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室、手工业联社、残疾人联合会。各局、委、室按编制分设局长、主任等职1人,副职1〜3人, 工作人员若干名。是年,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共有225人。民国时期夏河县历任县长更迭表1949年9月~1990年12月夏河县历任县长名录
1949年9月〜1990年12月夏河县历任副县长名录续表续表
第四章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节政协机构
政协夏河县委员会的前身是夏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1949年9月夏河解放后,为了尽快争取上层人士,保护人民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中共夏河县工委、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召开了夏河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选举产生了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成员由中共夏河县工委和县政府领导兼任。协商委员会的职权,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委员会代行,直到1955年1月政协夏河县委员会正式成立为止。在此期间,共举行了4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历时5年。
1955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在市和重点县设立政协”的规定,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委员会”,同时召开了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政协夏河县委员会至1990年已历8届,其中前4届在“文革”前设立,后4届于“文革”后设立,第四届与第五届间隔12年之久。“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破坏党的统一战线,否定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县政协工作一度停止,政协机构被撤销,政协领导人横遭迫害,大多数常委、委员被非法批斗,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使人民政协又恢复了工作,原受害人员都得到了平反昭雪,并于1979年5月5日召开了政协夏河县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在政协夏河县五届二次委员会议之前,历届委员会主席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中共夏河工(县)委书记兼任。专职主席自1981年2月五届二次委员会议开始设置。历届政协委员会秘书长一职,则由县委统战部长兼任。政协实行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制度。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主持县政协会务,按照《政协章程》,履行常务委员会职责。主要是: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及全国和省、州政协所作的决议;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其领导成员及县政协副秘书长。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夏河县委员会恢复后,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下设文秘、财会、打字、通讯、门卫等岗位,负责处理政协机关的文书、财务、后勤及日常工作。经政协夏河县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设置五个委员会,即提案法制妇女青年委员会、学习宣传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民族宗教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并通过了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和五个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其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各位副主席、常委、委员兼任。
第二节历届政协委员会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夏河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县城拉卜楞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有117人,其中藏族代表87人,汉族代表20人,回族代表10人。会上由县长致开幕词,县工委书记作了关于本届会议意义的报告。报告指出:这次会议是代表地方性的政治协商会议,是执行一切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会议。县政府民政科长作了人民政府成立三个月的工作总结报告。驻军领导也到会讲了话。会议选举产生了协商委员会, 选岀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常驻委员15名。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夏河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1月10日至14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这次会议实到代表125人,其中各部落代表70名,寺僧代表13名,特邀代表12名,妇女代表3名,各机关团体代表27名。会议听取了县工委书记《关于民族团结,剿匪肃特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夏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规则》和《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了由37人组成的协商委员会,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常驻委员未确定。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更登(藏,赛仓活佛管家)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夏河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1月9日至13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155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夏河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3年7月15日在县城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特邀代表共153人,实到143人。大会主席团由17人组成。会议听取了《关于夏河县人民政府1953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及今后任务的报告》。会议还听取了中共甘南工委副书记赵子康和驻军领导的讲话。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驻委员42人(另有缺额3人)。
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一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55年1月18日在夏河县城拉卜楞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委员有来自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民族宗教界、医药卫生界和其他社会各界中上层人士共31名。会议通过了主席团名单,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听取并审议了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夏河县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县政治协商会议隶属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存在形式,开始独立行使人民政协的各项职权。
政协夏河县第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二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57年4月15日至19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委员22人,新增委员70人,共92人。委员多为当地民族宗教界、医药卫生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列席这次会议的有省政协委员、省佛协理事,在夏河县的甘南州政协委员、县级有关单位和工商界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共55人。会议还特邀了州政协副主席金巴和夏河县县长达吉以及党政军其他负责人。大会主席团由17人组成,提案审查委员会由7人组成。大会听取并审议了政协夏河县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了中共夏河县委《关于政策方针的发言》和县人委《关于五七年工作措施的发言》。会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和常务委员13名。
这次会议首次设置了政协夏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夏河县第二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三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于1962年8月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委员共有85人,其中藏族72人,汉族7人,回族5人,撒拉族1人;中共党员15人。会议听取了中共夏河县委书记等人的发言;讨论通过了大会有关决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和常务委员16名。
自本届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后,开始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制度。
政协夏河县第三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四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26日在县城拉卜楞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委员有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5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了政治报告;听取和讨论了县政府工作报告;推选了列席县人代会的代表;选举了第四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
政协夏河县第四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五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79年5月6日至10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委员由中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民族宗教界和其他社会中上层人士等12个方面的54名代表组成,实到委员52人。大会选举了主席团,听取并审议了四届政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全体委员还列席了县人大会议,并听取和讨论了县革委会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了常务委员22人,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1981年2月召开的县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补选主席1名,增选副主席2名,常务委员6名,增补委员19名,除去出缺,委员总数达到70名。
政协夏河县第五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2年12月5日至9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委员有中共、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爱国人士等13个方面的代表,共80人。
这次会议,首先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文件,全面检查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夏河县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协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全体委员还列席了县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听取讨论了县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选出政协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31人。在1984年1月举行的县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上补选了主席,增选了副主席,增补了常务委员和委员。1986年8月,县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又改选了主席。
政协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政协夏河县第七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2月28日至3月6日在县城拉卜楞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委员共73人,其中男65人,女8人;藏族61人,汉族8人,回族4人。委员总数中有中共党员16人,占委员总数的22%。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协夏河县第六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全体委员列席了夏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听取和讨论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会议还听取了中共夏河县委书记《关于认清形势,深化改革,奋力进取,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夏河》的讲话。会议进行了换届选举,共选岀常务委员22人,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
政协夏河县第七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政协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2月19日至24日在县城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委员共有71名,其中男61人,女10人;藏族58人,汉族9人,回族4人;中共党员16人,占委员总数的23%。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协夏河县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体委员还列席了夏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听取讨论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会议进行了换届选举,选出第八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17名。政协夏河县第八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录
第三节政协工作
政协夏河县委员会成立以来,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有关全县的大政方针、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许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显示了 “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
五届委员会配合县委、县政府,在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工商业者政策以及加强统战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一些冤、假、错案进行了纠正和平反。完成了“右派”改正和“四类分子”摘帽工作以及对原有统战人士的安置工作。
五届委员会抽调在群众中有威望的委员,协助县委、政府进行了23处历史遗留下来的草山纠纷调解工作,并抽调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情况的7位委员,整理编写了《拉卜楞寺院概况》初稿。协助州政协编写了拉卜楞寺院文史资料。
五届委员会先后参加了班禅大师两次到夏河县视察时的接待随访工作、归国藏胞安置工作、地名普查工作和全县物价大检査,并组织委员对县内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六届委员会共举行了四次全委会议。全体委员先后列席了县十届人大历次会议,对全县经济建设、民族教育等各项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为了祖国的统一,政协委员中的侨胞侨属、台胞台属、归国藏胞以及和海外有着广泛联系的委员都积极开展了“三胞”联谊工作,为实现“一国两制”大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七届委员会先后举行了三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在参加政协会议的同时,还列席了县人代会历次会议。委员们对全县的各项事业,抱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和批评。在七届二、三次会议上,有56人次从全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等19个方面提出书面提案63份。这些提案分别转交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有一半以上的提案得到了解决。
为普及法制教育,加强安定团结,政协夏河县七届委员会先后派委员到曲奥乡的义格塘寺、麻当乡的杂杂寺及格尔德寺、甘加乡的智格寺、卡加曼乡的噶尔宁寺对僧侣进行普法教育。在这几座寺院共举办法律知识学习班42期,参加者达1176人(次)。通过学习,增强了广大僧侣的法制观念,使寺院宗教活动进一步走向了正规化。委员们积极引导各寺院逐步走向以寺养寺,自食其力的道路,减轻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七届委员会共有12位委员被分别聘为小学名誉校长。通过他们的努力,这些学校的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教学质量等都有了明显提高。常委光日仓活佛,自被聘为甘加乡中心小学名誉校长后,与乡党委、乡政府和校领导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使甘加小学在校学生由原来的140余人,增加到220多人。为了改善办学条件,她还亲自到州、县教育部门反映学校困难, 争取资金,并向学校捐赠了700元现金。
根据县委和县政府的安排,七届委员会把甘加乡和卡加曼乡作为重点扶贫的对象,配合这两乡的党委、政府,在发展畜牧业,扶持社队企业,争取信贷资金,发展商品生产,增加农牧民劳动收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协夏河县七届委员会还利用民族宗教界人士在群众中的特殊影响和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多次调解了草山纠纷。夏河县甘加乡和青海省循化县岗岔乡之间、县属阿木去乎乡格各昂与牙利吉乡阿纳村之间的草山纠纷等,通过政协委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艰苦努力的工作,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此外,还抽调8名政协委员和职工,全力投入了拉卜楞寺大经堂的修复工程。
1988年和1989年,县政协先后接待全国政协和外省外市外县的参观考察团体17个,近300人(次)。在接待工作中,通过座谈情况,交流经验,达到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章民政
第一节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夏河县政府成立,其下设的第二科司理户籍、赈灾、抚恤、社会福利诸项事务,置有科长1人,科员2人。民国20年(1931年)5月,改第二科为第一科,并增加雇员2人。民国29年(1940年),改第一科为民政科。民国31年(1942年)8月,夏河县冬令救济委员会成立,其组成人员包括各乡镇长及各地僧俗头目,负责在当地筹捐救济贫民,经办其他福利事业。民国37年(1948年),又将民政科改为第二科,直至1949年9月。
1949年9月,夏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并设置了专门办理民政事务的第一科,编制6人。该科以建政为中心,开展社会救济、农牧区救灾、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收容遣送、婚姻登记、铲烟戒毒、户政管理、行政区划、民事调解等项工作。1951年3月,改第一科为民政科,编制7人。1954年该科编制增为9人,1956年减为5人。1959年1月,改为德乌鲁市民政福利部,9月复改为民政科。1962年,县劳动科并入民政科,编制7人。1963年3月,县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并入民政科,编制增为8人。1968年6月,民政事务开始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的民卫组办理。1976年1月25日,县革委会民政局成立,负责办理民政、劳动工资事务,共有干部5人,另下设1个收容所,配备干部3人。1983年4月,劳动工资事务划归新设的县劳动人事局。1987年,边界纠纷调解事务由民政局分归县边界办公室。1988年,成立了县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1990年6月,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残疾人工作遂由该会主管。1990年底,县民政局共有11名工作人员。
第二节救济救灾
一、社会救济
1949年9月夏河县建政后,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和贫困户,以发放实物和救济款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其衣、食、住、医等问题。
1951年,县民政科先后4次给182户522人发放了社会救济款59758.38元。
1954年,在桑科乡重点进行了实物救济的典型试办工作,救济对象为87户,共发放救济款4588元,实物救济53户。
1955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8456.19元。
1957年,共发放救济款14850元。是年,给县属一、二区的贫困户发放了牛、羊、粮食、衣物、农具等实物进行救济。
1958年,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因叛乱而遭受损失的群众。
1961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5万元。
1962年,为了及时准确地解决流落红军、孤儿、五保户老人的具体困难,贯彻执行了“应该救济的坚决救济,不应该救济的坚决不救济”的精神,共发放了救济款24124.39元,救济了833户3165人;发放布匹4401米、棉花980.5公斤、棉毯72条,救济了1591户2451人。
1963年,共计发放救济款6.5万元,其中农村社会救济款为35235.90元,受救济的有1586户4704人;发放布匹1.01万米、棉花1562公斤、皮大衣130件、旧面袋1480条、帽子14顶、民族补助布证74023.7米,救济了5567户21347人。
1964年,县民政部门先后发放各种社会救济款77538.85元,救济了4705户16274人;发放棉布9200米、布票12500米、棉花774.5公斤、棉花票625公斤,救济了7574户29327人。
1965年,由县上下达的城市社会救济款为4700元,农村社会救济款为10379.85元。至11月底,共计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4714.67元,救济了189户472人;城市社会救济款1240.47元,救济了89户194人。
1966年,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3245元,城市社会救济款4715元。
1972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0250元。1973年为8605元,1974年为0.6万元。
1976年,县属2镇共有社会救济对象94户404人,全县农村共有五保户298人,困难户5322户26586人。全年共发放救济款约2.5万余元,其中城镇0.8万元,农村1.7万元。
1979年,根据省民政局(1979)33号文件精神,对全县社会救济对象进行了普査,查清全县共有社会救济对象2846户12401人。全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4.1万元。城市救济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合作镇、城关公社,两地共有救济对象64户122人,发放救济款9035元。
1981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686元,其中城镇15883元,农村7660元,老弱残人员2143元,受到救济的有1599户7470人。
1982年,共拨发社会救济款50779元,其中城镇2.31万元,农村23888元,另给40%的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款3791元。得到救济的共有1451户6540人,其中城镇292户1063人,农村1159户5477人。
1983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565元,得到救济的有10750人。
1984年,社会救济的重点转到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方面。通过贫困户普査,査明全县共有贫困户2535户13200人。随后,县政府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首先在县内9个乡开展扶贫工作,共投放“双扶”(扶贫扶优)资金17.7万元,并采取适当放宽投放资金,打破户均100~200元的使用界限,集中资金,重点投放的方法,从5月到年底,共扶持养殖业342户,运输业3户,商业1户,加工业2户,服务业4户。是年拨发社会救济款13560元,得到救济的有4651户20533人。同时还发放了救济衣物1000余件。
1985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627.64元。至年底,共扶持贫困户599户,其中养殖业555户。
1986年,扶贫工作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一是抓原扶贫户的巩固发展,二是抓新扶贫户生产项目落实。截止11月底,历年扶持的贫困户中,除三四户外,其余均已见成效。收入共达320714元,户均768元,人均162元,脱贫60户。全年共投放扶贫资金12.28万元,新扶持了8乡1镇的122户685人,其中养殖业99户,加工业12户,其他15户,当年见成效的有43户,脱贫12户,收入61096元,户均1421元,人均281元。是年,还给在卓尼疗养院治疗的29名夏河县的麻疯病患者,人均拨发了100元救济款。
1987年,新扶持贫困户43户213人。历年扶贫户见效的达712户3600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93.20%,在扶总人数的92.29%;脱贫149户758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19.60%,在扶总人数的19.44%;致富35户155人,分别占在扶总户数的4.60%,在扶总人数的4%。总收入37.62万元,单项收入户均528元,人均104元。是年,县民政局将结存的5万公斤城镇安置补助粮发放给了两镇的特困户和五保户。
1988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5199元,对特困户、五保户及麻疯病患者进行了救济。同年,向九甲乡麻莲滩村、九甲村两个经济联营体提供有偿无息扶贫款3万元,当年取得效益0.5万元
1989年和1990年两年间,先后投放了有偿无息扶贫周转金41.9万元。
二、灾荒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县内的灾荒救济采取“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并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使受灾者尽快摆脱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恢复和发展生产。
1951年7月,县属第一区黄刺滩发生水灾,政府救济小麦139公斤,解决了灾民生活困难。是年10月,洒哈尔村民场上庄稼烧毁,发放小麦250公斤。
1953年,县内遭受雹、虫、旱、洪多种自然灾害袭击,造成了重大损失。受灾地区的群众自发组成互助组,本着“有借有还,有本有利,亲邻相帮”的原则自由借贷,进行互济。群众自愿借出杂粮79石,人民币2.6万元,解决了306户贫困户青黄不接的困难。是年,县城遭到洪水袭击后,各机关干部职工、公安部队战士在10天内捐献了73065元现金、3200公斤面粉、508件衣物援助灾民。甘青剿匪部队指战员在3个月的时间里,每人每天节约0.1公斤面粉捐给灾民,共计捐献面粉21800.5公斤。
1954年,县内部分地区遭受旱、雹、洪、畜疫等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县工委、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査灾情。在发动群众互济的同时,还发放救济款66048.4元,解决了3111户10979人的缺粮困难。按照“重点救济,一般照顾”的原则,对无牲畜或仅有少量牲畜的贫困牧民,也进行了救济。
1956年,县属三区、四区、五区和甘加乡共有33个村遭受雹灾。县、区、乡组织工作组,动员群众开展挖药、挖蕨麻、拾蘑菇、烧木炭、卖柴等副业生产活动,均取得了一定效益。其中仅药材一项,即收入1324.35元。全年共发放救灾款20802.5元,救济了33736人。在牧区,采取了实物(羊)救济办法,以逐步扶助生产,改善群众生活。1957年,共发放救灾款6415元。
1959年,发放救灾款5万元,以帮助各公社发展多种经济,挽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961年,共有25个大队25347人遭受冰雹等自然灾害。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发放现金6.61万元,救济了3415户10018人;发放棉布2000米、绒衣裤700件,救济了1555户2946人。
1962年,全县178508亩粮食作物中,共有68208亩遭受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总产量比上年减少了&2万余公斤,部分群众的生活因此产生了很大困难。县民政部门共发放救灾款29110元、布匹4590米、棉花980.5公斤、棉毯72条。
1963年,县内冰雹成灾。各地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活动。全县共晒干菜95522公斤,拾野菜30532公斤,砍木柴143.9万公斤,小秋收粮食90874公斤,挖蕨麻23340公斤。挖药材54035公斤,收入72409元;烧木炭收入12114元,其他副业收入14140元。此外,又回销农村粮食71.5万公斤,解决了4590户18360人的口粮之需。另发放灾区房屋补修费5500元,各种贷款132124元,籽种54.5万公斤。
1964年,全县共有18个乡、镇遭受雹灾、霜灾,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39.24%,倒塌及损坏房屋636间,冲毁农桥70座,各类牲畜死亡324头(匹、只)。各灾区组织群众进行抢收和准备籽种,并抽出部分劳力开展副业生产,以副补农。同时,人民政府拨发大量款项、实物进行救济,并发放房屋修补费0.7万元,解决了282户1098人的住房困难。
1965年,县内共有60个公社、323个生产队、5896户22793人遭受雹、霜、旱等自然灾害,粮食减产226.5万公斤。县委、县人委多次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同灾区农牧民群众一道开展生产自救活动。通过清林、跑运输、修公路、挖药材、烧石灰砖瓦、做小工等副业生产,共收入8.6万元。县委、县人委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共下达自然灾害救济款107965元,布棉价款7370元。至11月底,全县共发放救灾款99413.72元,救济了30049人;发放棉布1万米、棉花1850公斤、帐篷用布3万米、生活用品1951件、生产工具1312件,救济了3562户13885人。回销粮食122.65万公斤,解决了4264户、21399人的口粮。
1966年,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62318元,棉布7000米,棉花875公斤,价款10150元,回销口粮116.35万公斤。1977年,县内11个公社32个大队140个生产队遭受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其中绝收15个生产队。各地动员群众积极开展自救活动,共有180多人外出跑运输、承包工程。全县回销粮食253万余公斤,拨发救灾款3.18万元;上级拨发1.5万元,用以修建水上交通和民房。
1979年,县内旱、涝、霜、雹灾害频繁,农牧业损失巨大。为战胜灾害,恢复生产,各地坚决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鼓动群众,讨论生产自救措施,积极抢收被淹没的庄稼,大力开展副业生产,千方百计增加自救资金。据全县16个受灾公社统计,到年底副业收入现金达136.5万元。国家发放救灾口粮191.5万公斤,救灾款22.3万元,修房费1.1万元,供应籽种20万公斤。入冬后,共发放棉布0.35万米,棉花746公斤,绒衣裤5380件,军棉衣裤1400件,帽子700顶,解决了4786户群众缺衣少被的实际困难。
1981年,全县先旱后涝,部分地区冰雹、病、虫灾害较为严重,受灾的有10个公社,2993户、13564人。各社队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据不完全统计,14个绝收队副业收入1.12万元,买得粮食2.1万公斤。
1982年,共有12个公社2796户14164人遭受旱、雹、霜灾害,粮食减产136.4万公斤,油料减产13.2万公斤,缺粮50万公斤,缺籽种100万公斤。面对困难,各社队通过生产自救,尽量弥补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据统计,各受灾社队自救金收入1.5万元,国家发放救灾款175414元。
1983年,全县共有10个公社104个生产队受灾。县上将历年结余的6.15万公斤回销粮,酌情拨给了受灾比较严重的3个社队。
1984年夏秋之际,县内17个乡镇遭受了雹、霜、涝、虫等自然灾害,灾情严重的有11个乡。全县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42.2%,粮食减产270万公斤,油料减产7.20万公斤,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县民政局遵照省厅“关于对灾民的生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査”的通知精神,派工作组深入阿木去乎等6个乡16个自然村进行访问,共发放现金504842元、毛毡4条、衣物7件、白布28.67米,以解决灾民无法过冬的实际困难。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桑科乡,拨岀现金6万元,发放给120户特困户,使之购进牦牛106头、绵羊44只,并从银行、信用社贷岀无息、低息贷款9.36万元,投放给332户用以发展生产。为确保春播秋收的顺利进行,县民政部门先后两次向全县灾区拨发救灾款12565元。此外,还对10名因灾死亡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
1985年入夏后,全县12个乡受到冰雹、洪水严重侵袭。县民政局及时派员奔赴灾区调查灾情,并拨出救灾款138953.64元。全县统一安排以工代赈工程,以拓宽生产自救渠道。仅安排水电工程一项,即投入劳力850余人,收入85.7万元。
1986年,冰雹、洪水、霜冻袭击了16个乡,粮食减产250万公斤,各类牲畜死亡2539头(匹只),死伤村民17人,房屋倒塌100余间。国家拨发救灾款13.75万元。对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县民政局都派人进行了慰问,并视其家庭生活状况,每人安排了300〜500元的救济金。
1987年3月起,共对全县23个乡镇拨发粮食救济款17.16万元。5月至9月,全县有16个乡遭受冰雹、洪水、病虫灾害,县民政局共发放救灾、救济款13.4万元,得到救济的有5586户29919人。
1988年,县内多次遭到冰雹、洪水侵袭,造成了巨大损失。共计受灾的有20个乡4690户25529人,仅民房倒塌的即有438间。灾情发生后,全县积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财力物力支援灾区。除国家救济、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外,还动员机关干部职工捐款捐物救灾。州级84个单位无偿出动300余车次,给那吾、加茂贡、勒秀等乡抢运牲畜越冬牧草90万公斤。
第三节社会福利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开始对农牧区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和少年儿童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户”制度 (后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采取了建立敬老院等措施。至1959年,全市共建立了47所敬老院,安置了695名“五保户”老人,配备了48名专职服务员。
1961年后,敬老院相继停办,五保户老人分散安置,由亲友或被委托的社员照顾。其生活费用,由生产队供给,并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准;其医疗、丧葬费用,由公社、大队分别担负。此外,由民政部门定期给五保户发放衣被,并在国家救济时优先予以照顾。
1976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98人。1979年,县内的42名城镇五保户老人开始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月补助标准在13~15元之间。1981年,经重点调查,麻当公社共有五保户23户46人,占全社总户数的4.2%。1982年,全县农村有五保户325户417人,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五保户有49户68人。是年,五保户的供养方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产生变化。农业区的五保户,一部分承包了土地,由亲友代耕代养,另一部分则由集体提留供养,年口粮标准150〜250公斤,生活费25〜40元;牧业区的五保户,亦分得了牲畜,由生产队或亲友代牧。
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对象进行了普査,并给455名五保户老人建立了档案。是年,五保户的供养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农业地区的五保老人愿意要地便划给耕地,免交征购、提留,收获粮食归本人,口粮低于200公斤的由生产队补到200公斤;5年发给1床被褥,3年发给1套棉衣,1年发给1套单衣,费用由生产队从公益金或社会救济款中支岀;疾病医疗免费,每人每月发3〜5元零用钱;无亲无友、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由生产队派人照料。牧区的五保户,由生产队与代五保户放牧者订立合同,代牧者和五保户共同生活,并将其保至送终。五保户愿意承包牲畜的,分给牲畜;不愿要牲畜的,由国家供给口粮,并每年发给270~3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用由生产队报销。同年,县民政部门购买3545套单衣、200件藏衣、350条毛毡,分别送到了五保户老人手中。
.1985年,给县内376名五保户老人发放了1250米棉布、202套衣服。
1987年,给全县五保户发放了夏衣,并积极筹备拉卜楞镇敬老院的基建, 共拨专款2.2万元备料。
1988年,拉卜楞镇敬老院建成,共计投资11.2万元。入院的孤寡老人有18位。县民政部门为该院缝制了30套被褥、37套单衣和37套棉衣、9套藏衣。是年,还争取到省拨专项经费2万元,完成了对县内残疾人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县共有五类残疾人5524人。对其中生活上确无保障的残疾人, 县民政部门均给予了补助,并动用4000元资金,为16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治疗,其中7人经治疗后复明。
1989年,首次在县城举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销售奖券10万元。次年,又两次发行销售奖券30万元。
1990年10月1日,县民政综合福利厂在县城建成。该厂直属于县民政局,分为制鞋、服装刺绣2个车间,拥有21间厂房、18名职工。在职工中, 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残疾人有12人。
第四节优抚安置
一、拥军支前
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党政机关即组织各部门、各族群众慰问当地驻军和烈军属。在地方剿匪、抗美援朝运动、平叛斗争、对越自卫反击战等重大军事行动中,也积极发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支援前线活动。
1951年7月,县抗美援朝分会成立,县长黄祥当场捐献人民币1000元。是年,全县各族各界人民共捐献了可购买2架飞机的款项,其中仅拉卜楞寺就捐献了银币4万余元。
1953年3月,开始剿灭马良股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支前委员会办公室,动员组织有3304头驮牛的支前队随军行动。一些有威望的僧人,也参加了甘南藏区工作团随军驻迁,配合支援解放军剿匪。
1954年“八一”建军节,副县长达吉率领慰问团赴郎木寺慰问当地驻军和伤病员,送去了价值86558.5元的慰问品和350封慰问信。县辖一、二区群众和各机关团体共募捐28420元,购买了羊只、鸡蛋、糖果、糕点、连环画等物品慰问了驻军。
1955年5月,县上组织舞蹈秧歌队,分赴郎木寺、西仓、桑科等地为驻军演岀,同时发动一、二区群众及各机关募捐人民币284.2万元和大量食品慰问了驻军、公安部队和烈军属。
1956年2月,县新兵接待站成立。该站除接待新兵外,还接待了过境复员军人1200余人。
1958年平叛斗争中,县上先后动员民兵280余人,组成武装工作队和民兵连配合人民解放军作战。全县各族群众采取募捐和写慰问信、慰问演出等多种方式慰问了平叛部队。平叛结束后,在全县范围内举行了大规模的庆功活动。
1964年,县内的烈军属均挂了光荣匾。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拥军公约”,要求各地按公约开展拥军活动。
1986年,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前往西宁医院,慰问对越作战负伤战士,并对前往云南看望前线战士的家属给予了报路费、发补助的优待。同时,还动员干部职工、学生给前线战士写慰问信、赠送慰问品。
1987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时,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参战战士家属进行了登门慰问。
1988年,县民政部门拨发2500余元专款,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慰问。
二、烈军属优抚
解放后,县内对烈军属的优待抚恤,主要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来进行。
1951年,根据中央颁发的优抚条例,在普遍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对全县烈军属进行了安抚。“八一”建军节时,给13户贫困烈军属发放了127.5公斤面粉。对不靠政府救济便无法维持生活的烈军属,则通过详细的调査,按人口拨发粮款,计发给烈属2户8人小麦375公斤、人民币(旧币)130万元, 发给军属19户46人小麦765公斤。粮款发放后,政府还动员这些烈军属做点小本生意,以改善生活。
1952年,对农牧区的烈军属,开始实行代耕、代劳制度。
1954年,全县共有革命烈士家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4户17人;军人家属20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有11户。另有复员转业军人12人, 流落红军9户,大部分都在市区居住。是年,政府给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发放补助费350万元(人民币旧币)。
1955年,全县共有烈属6户20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4户17人;军属27户93人,享受政府补助的为19户76人。政府给这些烈军属及6户流落红军、3名复转军人全年发放补助费共计3523.235万元(人民币旧币),并召开2次座谈会,宣传了拥军、优属政策,讨论了建家立业的措施和办法。部分有劳力的军属,会后将补助费当作生产基金来使用。
1956年,农牧区的大部分烈军属参加了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等生产互助组织,政府给6户烈军属、3户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574元。1957年,共发放烈属补助费215.53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即优待工分参加同等收益分配的形式。
1959年,牺牲、病故的干部和民兵共有12人,计发放抚恤金1782.20元。对烈属的生活、生产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作了全面了解,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均给予了及时安置和救济。1961年,全市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有1户2人,共优待劳动日52个。享受政府补助的烈军属有4户14人,共补助240元。全年共抚恤残废军人9人,其中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2人,支出残废抚恤金388元。
1962年,全县共有烈属93人,军属15人,流落红军6人,残废军人6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共有4户14人,优待劳动日420个,其口粮标准保持在中等标准。全年共发放临时补助费530元,补助了7户26人;发放抚恤金1353.54元,抚恤了3户3人;全年共支出残废抚恤金354元。
1963年,全县有烈属32户104人,军属12户58人,流落红军6人,在乡残废军人1人。是年,国家在群众优待的同时,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共有3户5人。全年共支出临时补助费738元,抚恤金1170元,残废金184元。
1964年,经过调查,全县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16户63人,伤残军人5人,伤残工作人员2人,流落红军5人。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除予以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外,先后给28户125名烈军属、复员军人及流落红军人员发放临时补助费3533.46元,并发放伤残金256.06元,军人退休金565.34元。
1965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9人,军属25户102人,流落红军5人,伤残军人6人。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共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3户10人,军属2户3人,发放补助费890元。评定出享受临时补助的烈属21户73人,发放临时补助费1234.02元;军属11户28人,发放临时补助费900元。给3户住房有困难的烈属,发放了600元修补费,整修了10间住房。给17名复员军人发放补助费435元,给5名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328元,发放其他抚恤金128.59元。评定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5户15人,共享受优待劳动日520个。
1966年,共有烈属33户133人,军属61户242人,伤残军人5人,复员军人13人,流落红军5人。评定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7户72人,计5760个工日。除个别无依无靠的烈军属由所在社队承包其衣、食和燃料外,全年发放烈军属补助费1178元,伤残抚恤金280元,病故军人职工抚恤金660元, 退休金1914元。发放给烈军属、复员军人、流落红军临时补助费510元,其他抚恤金658元。
1973年,在优抚款的发放工作中,本着生产自救的方针,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给3户牺牲病故军人发放抚恤金450元,给5户25名烈属发放补助费1750元,给5名军属发放补助费126元。
1977年,全县共有烈属37户13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户6人,全年发放补助费900元;共有军属89户356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7户34人,全年发放补助费4512元;共有流落红军2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户2人,全年发放补助费360元。共有残废军人7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94元。全县的优抚对象总数为714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3647.09元。在农村的优抚对象,根据其家庭劳动力多少和生活状况,也分别核定了优待劳动日。
1979年,根据有关指示,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査。结果表明,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91户864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29户118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残废军人8人,现役军人家属135户558人,复员军人15人,退伍军人133人,退休工作人员9人,红军流落人员2人。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有565人,优待劳动日总数达到40110个。通过这次普查,还建立健全了基层民政组织和优抚对象档案,优抚工作开始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1982年,全县的优抚对象共有332户1184人,其中烈士35人,烈士家属34户139人,病故军人家属6户21人,现役军人家属154户575人,复员军人37人,退伍军人360人,伤残人员17人。在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60人,共发放定补费8389元,城市每人每月15元,农村每人每月10元。是年,对全县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开始实行以下几种照顾办法: <1>在农牧区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社队,由生产队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按人口多少,跟其他社员一样分得土地、牲畜等资料;对因缺少劳动力或伤残而耕种确有困难的,优先照顾划给近地、平地和整块地,分牲畜时只分奶牛和役牛,使他们以有限的能力,获得较大的效益,〈2〉烈军属免交集体提留和农业税金,其缺额部分由其他社员代交,并在年初就列入社员承包合同;在播种、秋收等农忙季节,组织社员帮工,其劳动工日均记入全年应投义务工内。〈3〉为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一笔生活补助费。
1983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50户,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1户61人。全县共拨发优抚费16658元,定期补助费7908元。
1984年,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提高为城镇每人每月20元,农村15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45人,全年开支21201元。是年全面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对所有优抚对象生产上给予扶持,思想上给予安慰,每人每年照顾口粮150~250公斤,现金100〜200元。
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由过去的单纯救济改向扶持生产。县内各乡镇除给现役军人家属划分了土地、牲畜外,还给每户军属发放了95〜200元的优待金。对开赴南疆作战的9名军人家属,按照州发(85)98号文件精神,分别发给了300~500元不等的优待金。对有劳动力,但无生产资金的8户军属投放扶贫款5861元,以助其脱贫致富。
1987年,对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再度提高,农村的提高到每月20元,城镇的提高到每月25元。
1988年,根据“优抚安置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县民政局制定了《夏河县农村籍现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乡镇执行。该办法规定,对每个农村籍现役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筹集1000元的优待金存入银行;战士退伍后,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由县安置办公室和民政局当面发放。对农村籍现役军人家属,每年发放优待金250元,由全县统一筹集,年底发放到户。该办法批转后,县人民政府把落实优待金列入乡、镇长责任合同书,全年共落实了50750元。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54年共接受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2人,1955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人,1956年安置复员军人4人,1957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58人,1959年安置转业军人15人,退伍军人127人,1961年安置退伍军人1人,从西藏返回的随军翻译11人。这期间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原则为:在城镇的,根据不同专长和具体情况,采取“行业归口,优先录用”的办法安排工作;在农村的,以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但因当时招工、招干数量大,大部分人陆续被吸收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1962年,根据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对当年接受的125名复员军人、5名退伍军人和20名随军翻译,除少部分人员安置在县城外,其余均回乡参加农牧业生产。1963年,共安置了10名退职回乡的随军翻译,其中4名安置在农村,6名安置在城镇。
1979年,先后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7人,其中从城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7人,从农村入伍的10人。符合招工条件安排了工作的有6人,复工复职的有5人。对6名回乡的退伍军人,县民政部门也酌情发给了补助费。1982年,共接受退伍军人52人,其中从农村入伍的25人,回乡时由民政部门发给了150〜2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入伍的27人,退伍后安排了工作的有17人。
1983年,共接受退伍军人18人。除城镇入伍的14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外,对农村入伍的4人,也按有关规定落实了住房、口粮和土地、牲畜,并给予了适当补助照顾。
1984年,先后接受退伍军人40人,其中城镇34名,农村6名,需安置的36名。对4名回乡的退伍军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每人发给了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5年,先后两批接受安置了69名退伍军人,对其中的11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共拨出了2650元专款,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1986年,先后安置了74名退伍军人。是年,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给予了优先安置、立功战士自选单位安置、农村籍退伍战士三等以上功臣安排工作、农村籍参战退伍战士安排长期临时工等优待。
1987年,包干安置了35名退伍军人,其中安置在行政单位的有15人,事业单位的有15人,企业的有5人。对来自农村的1名退伍军人,则发给了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8年,共接受安置了23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排在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对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在战斗中立功的5名退伍军人,在分配时先征求了本人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了其要求。
1989年,共接受了20名退伍军人,其中16人安置在城镇工作,4人安置于农村。
1990年,共接受了26名退伍军人,其中21人安置于城镇,5人安置于农村。
四、支边青年安置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动员青年前往参加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是年11月28日,首批750名河南省支边青年抵达合作。至12月3日,抵达合作和德乌鲁矿区的河南支边青年已有3000余人。1959年3月,又有12300名河南支边青年分别到德乌鲁市、临潭县安家落户。至是年底,由河南来甘南的支边青年总数已达4万余人。这些支边青年,被分别安置在州内各地兴办的农牧场和地方厂矿企业参加工农牧业生产建设,其中安置在美武农牧场的有3500名,桑科农牧场的有3885名,加尕滩农牧场的有2000名,甘加农牧场的有3925名,阿木去乎农牧场的有1000名,共计14310人。在很短的时间里,党和人民政府通过优先供应、群众支持和就地加工等形式,为支边青年提供了大批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具。各国营农牧场的支边青年,按团、营、连编制边建场、边开荒、边生产、边积累、边扩大,进行了艰苦的创业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部分农牧场在半年内已实现了粮、油、肉、菜、饲料和经费的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1960年起,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连续自然灾害等多种缘故,造成了农牧业生产歉收、农牧场职工生活困窘的不利局面。严峻的形势,迫使支边青年开始大规模返回原籍。到1961年9月,已有60%以上的支边青年自行返乡。是年11月,中共甘南州委和甘肃省委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所余支边青年的愿望,对希望返回原籍的支边青年进行了公开登记,随后有组织地分批遣回了原籍。对不愿返回的支边青年,则安置在工交、林业等部门工作。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3年,县城、县属各区开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县城的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则指定专职干部办理。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事务由文书兼办。
1958年,通过反封建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婚姻登记制度始由城镇和部分农区推行到了广大农牧区。农村的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主办人员多为民政助理;县城的婚姻登记,则仍由民政部门办理。1980年,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农村的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城镇的婚姻登记,分由拉卜楞镇、合作镇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随着体制的改革,婚姻登记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
解放初期,婚姻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干部职工,一般群众则处于自愿状态。由于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县内长期普遍存在早婚、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手续等违法现象。据1965年统计,全县登记结婚的仅有130对,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仅有28对,其中大部分为干部、工人。
1979年,全县有13个公社开展了婚姻登记。据统计,初婚414对,再婚38对,未准登记的82对,非法结婚的16对;申请离婚的共有66对,调解不离的4对,转法院处理的20对,复婚的2对。
1981年1月,开始按照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双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方予以登记。
1983年,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放宽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是年,全县开始贯彻执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不宜结婚的病残人结婚及结婚登记前应出具证明、婚前须作体检等规定。当年,全县共有500对青年结婚,其中有250对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986年,新的《婚姻登记法》颁布实施,对婚姻登记员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是年6月,抽样调查了申请结婚的790对男女状况。其中初婚575对,再婚26对,未批准的189对。全年申请离婚的共有63对,其中准予离婚的26对,经调解后重归于好的有22对;清理私婚107对,早婚152对。对私婚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使其认识错误,并按登记程序,重新予以审批登记,合法者发给了结婚证。
1987年,对全县的婚姻登记进行了数次清理整顿。据是年10月份统计,1月至9月,全县申请结婚的共有364对,准予登记的有313对,其中初婚217对,复婚3对,再婚93对;未准登记的有51对。全年共计查岀早婚者46对,私婚者57对,近亲结婚者12对。全年申请离婚的有43对,其中准予登记的有26对,未予批准的有2对,调解和好的10对,转法院审理的为5对。
1988年8月,对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査处私婚、早婚者96对。
1989年9月,《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正式颁布,并从是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其规定,居住在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8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是年,对县内査出的早婚、私婚者均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达到婚龄者,在缴纳罚金后补发结婚证;未达到婚龄者,令其解除婚姻关系并劝其分居。第六节收容遣返
夏河县地处甘、青、川交通要道,人口流动频繁,各地诸色流民时入境内。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收容救济、教育改造、介绍就业或遣回原籍等措施,使得社会流民日渐稀少,社会秩序也由此而日趋稳定。
1951年,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县内自流人员进行调査登记和遣送,先后共将39名自流人员遣送到临夏。遣送时,根据路程的远近,分发了炒面和现金,共计分发炒面140公斤,现金56万元(人民币旧币)。对有孕的妇女和老弱病残者,则雇了牲口,派专人送至当地人民政府。
1956年,遣送到临夏教养院的有21人,遣送到岷县农场的有20人。
1957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甘肃省劳动教养委员会通知精神,在县辖一、二区部分地方重点进行了收容遣返工作。全年共收容吸毒、贩毒、偷窃、卖淫、讨饭兼偷窃者19人;当年共遣送26人,其中遣至临夏教养院的有11人,遣至临夏县的有7人,遣回原籍者为8人。
1959年,收容遣回和未收容而动员返回的流民共有327人,待遣回的有80人。市民政部门对盲流人员采取介绍临时工作等办法,使其自挣路费,返回原籍。
1960年,大量盲流人员涌入市内。1961年,设立了合作收容所、拉卜楞收容所,共收容流民910人。到是年底,共计遣送了827人。
1963年,专设了县收容所,配备3名干部,先后共收容了327人,收容总数比1962年减少了43.8%。鉴于零散收容难以管理,易于逃跑,便采取集中收容遣送的方法,随收容随审查随遣送,共计遣送281人,支出收容遣送费3512.1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030元。
1964年,大批外地灾民流入了县内,分布在各地的无户口的“黑人黑户”和自流人员总数达1600余人,其中大部分集中于拉卜楞镇、合作镇。是年12月1日,县黑人黑户自流人员清理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以民政科和公安局为主,抽调了5名干部专事清理工作。当年共收容了128人。
1965年,撤销县收容所,保留合作收容遣送站。是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02人,遣送了163人,安置了39人。
1966年,收容自流人员178人,遣送了111人,就地安置了38人,待处理59人,全年共支岀收容遣送费1138.21元。1976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31人。1977年,减为21人。
1978年,重设县收容所。县民政局申请州局下拨基建款6万元,在县城修建了18间土木结构的瓦房,共计416平方米,占地3亩,配备职工3人。合作收容遣送站归合作镇管理。
1984年,鉴于盲流人员逐年大幅减少,州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县收容所。零星盲流人员的遣送,由县民政局负责。1985年至1988年,每年遣送3~8人不等。
1989年,合作收容遣送站共收容卖淫、赌博者55人次,1990年收容44人,遣回原籍11人。
第七节殡葬改革
县内藏族的殡葬,一般沿用传统的天葬、火葬方式。天葬是俗人普遍采用的葬法,火葬则是普通僧人死后常采用的葬法。有时,个别活佛也采用火葬方式,但其程序远较普通僧人复杂。县内的汉族和回族,多采用土葬方式。
1981年1月,合作火葬场投入使用。198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九甲来周村原夏河师范旧址建立县殡仪馆。翌年,由省民政厅拨发基建专款20万元,县财政拨款10万元开始筹建。1984年,县殡仪馆基建工程基本竣工,并安装了1台火化炉。根据省民政厅甘民发(83)150号通知,县殡仪馆属事业单位,归县民政局管理,经费由县财政按事业费开支,编制7~10人。县计划编制为8人,1984年调入6人,是年开支经费6025.12元。
1985年,县殡仪馆竣工投入使用。县民政局向各乡镇发岀了通知,并在县城街道上张贴了布告,宣传倡导遗体火化。
1986年,县民政局采取多种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化的报告》和《甘肃省殡葬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并划分了火化区:唐尕昂以上15乡镇为合作火化区,以下8乡镇为夏河火化区。是年,县殡仪馆共火化了31具尸体。
1988年,省民政厅下拨资金5万元,县财政拨款2万元,为县殡仪馆添置了1台国内最先进的82—B1型火化炉、1辆“金杯”牌客货两用汽车。
通过广泛的宣传,由殡仪馆火化这种新兴的殡葬方式已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要求火化的也逐年递增。1986年至1990年间,县殡仪馆共火化了309具尸体,其中藏族247具,占火化总数的80%。
第六章劳动人事
第一节机构
民国36年(1947年)10月,甘肃省政府颁发《县政府组织规程》。翌年3月,夏河县政府始设人事管理员1名,主办县政府人事工作。解放初期,县内的劳动人事工作归县人民政府第一科办理。1951年3月,改第一科为民政科,劳动人事工作仍由其兼理。1952年6月成立了专管劳动事务的劳动科。1959年1月,撤销劳动科,其事务归属于德乌鲁市民政福利部。是年9月24日,复设劳动科,并增设了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1962年2月,劳动科并入民政科。1963年3月,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并入民政科。1968年6月,劳动人事事务归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民卫组办理。1976年1月,县革委会民政局成立,兼理劳动工资事务。1980年3月,由民政局分出人事科,主管干部人事工作。1981年4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1983年11月250,成立县劳动人事局。1990年底,全局共有工作人员8名。
第二节人事管理
在民国时期,夏河县县长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省政府双重管理;县政府秘书、各科科长和科员等,一般由省民政厅任命,由县长直接管理。解放后,县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依次由州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和民政科(局)分级管理。1980年县人事科成立后,一般干部归其管理。1983年始,一般干部、工人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一、干部录用
1949年9月夏河县解放后,党和政府首先对原有的107名旧职人员进行了安排处理,其中分配工作的有51人,介绍去临夏、兰州学习的有37人。同时,还积极开展民族统战工作,聘请了大批民族中上层人士走上县、区、乡领导岗位,并大力选拔和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先后选送了一批藏族优秀青年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第三部、临夏分区干部培训班学习,以积蓄民族干部后备力量。是年11月3日,全县填表的工作人员共有159人,其中干部138人,教员21人。在干部队伍中,留用的旧职人员和聘请的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有70人,其余主要是从当地各族青年积极分子中选拔的干部和老区派来的干部。1950年,全县共有干部127人,其中留用的旧职人员44人,从当地选拔的60人。
此后,通过建设新政权、开展农牧区互助合作化运动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选拔和培养了一大批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到1956年,全县干部队伍已发展为1142人,其中当地少数民族干部479人,占干部总数的41.95%。
1957年,经过农牧区合作化运动,选拔了一批贫下中农(牧)出身的各族青年干部。随后,经过平叛、反封建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全市干部总数达到1469人,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却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1960年至1963年间,重新安排了一批民族、宗教中上层人士,同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其在干部队伍的比例开始增加。1963年底,全县干部总数为118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达440人。1965年,全县干部有1153人,少数民族干部占总数的34.3%。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一批贫下中农(牧)代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并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这一时期的干部来源主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青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等。1976年10月,全县共有干部130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为399人,计占干部总数的30.6%。
1980年前后,根据录用干部的政策原则,通过德、智、体全面考核选拔录用干部。考核由有关部门统一命题,择优录取。1983年,为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标准,在全县调整配备了各级领导班子。经过调整,59名以知识分子为主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县委9名常委的平均年龄为42.9岁,比原来下降4.8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7%,其中大学本、专科程度的3人。23个县直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平均年龄40.2岁,比原来下降3.5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36人,占46%,比原来提高7.8%。23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干部平均年龄37岁,比原来降低了7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1人,占40.6%,比原来提高了25.3%,其中专业技术干部24人,比原来增加了17人。1987年,全县共有干部2046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934人,专业技术人员1137人,分别占干部总数的45.7%和55.6%。此外,还选拔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使各级领导班子里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明显增加。在县级干部中,占68.2%;在乡镇正副书记中占55.6%,在乡镇正副乡镇长中占94.3%。1990年,全县干部总数2092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986人,妇女干部615人。按文化程度,高等院校毕业生332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979人,高中239人,初中542人;按年龄结构,51岁以上的仅有247人,约占干部总数的11.8%。
二、干部任免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工委书记、副书记均由上级任命;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的科级干部由县工委组织部任免。
1955年,根据宪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乡的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免。1956年6月,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委员始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直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科级干部一概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免。
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下列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委审批:县革委会各局正副局长、各委办正副主任;县级各机关单位、厂矿、学校革委会正副主任和党支部正副书记及委员;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和党组成员;公安局和县级机关党委委员、正副书记;县委党校正副组长;县工会、贫协、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委员、常委、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公社党委委员和正副书记、革委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县公安局各股正副股长、派出所正副所长;县法院法庭正副庭长;各公社武装干事、公安员、党委秘书;县广播站、文化馆、新华书店、电影放映站、电影管理站、城关各学校负责人;各公社七年制学校、税务所、粮站、农业银行营业所、兽防站、卫生所负责人;各生产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县委各部门的部长、书记、主任由组织部门推荐,报请县委任免;各乡镇书记、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推荐,交由各乡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州委考察选拔,推荐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各局委办的正副科级干部、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选拔,报经县委同意后,推荐给县政府;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后,属政府各部门正职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正副职由县政府任免。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任免。各乡镇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三、干部调动
1966年前,县直各部门的干部调动,由县民政科办理;乡镇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
“文革”时期,干部调动由县革委会审批。
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照民发(80)30号《干部调动暂行规定》,一般干部调动,只经过县人事科科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可。1980年始,遵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及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生活上有困难者等情形,经本人申请,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按突岀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分别批准其调动申请。
1985年,县人民政府、县劳动人事局发出了《关于干部工人调配的通知》,规定一般干部调入须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夏河县工作的大学本科生、工程师、技术骨干,调出须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调出外省地者,由州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990年6月120,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干部调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全县干部编制的实际状况,对干部调动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科级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关于一般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规定》办理。一般干部调动时,除坚持五项调配原则外,在调配程序上又作了新的4条规定:县内行政与行政、行政与事业、事业与事业、企业与企业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干部、工人,一律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调动时,根据本人申请和调动审批表,经双方领导和主管县长签注意见,并由主管县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外县干部调入县内行政与事业单位和外县工人调入县内企业工作的、县内大专生和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专和初级职称中的骨干人员要求调州内其他县的,除了按第一条程序办理外,还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大中专生和主要业务骨干人员要求调出州外的,需报州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教、卫生、畜牧、农林、粮食、公安等部门系统内调动,报请各自主管县长审批,调岀本系统的按一、二条程序执行。党群、人大、政协人员调配,除科级干部外,一般干部调配按一、二条执行。
四、干部奖惩
解放初期,干部奖惩由县人民政府实施。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对干部奖励和纪律处分作了详细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及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0年至1966年间,全县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共有264人。
“文革”期间,干部奖惩仍参照暂行规定,但各项制度不健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国人奖(80)759号文件和甘肃省干部奖惩实施细则,对干部实施奖惩。1988年,干部惩处工作改由县监察局专门实施,县劳动人事局则负责实施干部岗位责任制。是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认真执行县乡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县长及政府各委、局、办岗位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了考勤、考绩制度,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将奖励惩罚与考勤考绩挂钩,具体政策由县劳动人事局实施。
1990年6月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夏河县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的补充意见》,其中对干部职工出勤与奖金实施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岀勤290天,乡镇工作人员280天。要坚持请假制度,凡工作人员1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6天者,取消年终评奖资格。病假每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无故旷工1天者,取消当月奖励工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奖励工资的一半;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在干部惩处方面,非党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由县监察局实施,党员科级干部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触犯刑律的干部,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干部福利
福利费
1953年,县政府成立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当时福利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干部及家属在生活上确有困
第六章劳动人事
709
难者。1954年,全县用于干部职工福利费的补助共计232154666元(旧币),共补助71人。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对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事业、机关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福利费开支。1960年,德乌鲁市共支岀各种职工福利费51975元,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29020元,福利补助金351元,工会文教费362元,职工困难补助金22082元,其他福利费160元。1962年4月国务院规定,职工福利补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1964年,按照全县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共提取行政、事业福利补助费19873元,补助了189人。这时期的补助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发放时,由各单位根据补助时的实际情况评定后,上报县福利委员会,由其统一发放。到“文革”时期,职工福利补助开始实行平均主义,即以总工资的2.5%提取福利费,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此后,由于干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福利费的使用也发生了变化,由干部困难补助转向了集体福利事业。
公费医疗
1952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1953年政务院规定,医疗补助金按工资的5〜7%提取。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4.4〜5.5%。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开支职工因公负伤、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起初凭公费医疗证就医,由医院记帐统一结算。“文革”后期,公费医疗费由县财政下拨到各单位自行掌握,即按干部总人数,实行医疗费定额,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具体办法为指定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然后根据发票实报实销。住院病人,仍由单位统一结算。199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夏河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全县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实报实销改为按职工工龄确定公费医疗费报销标准:工龄10年以下者,门诊费年报销标准40元;工龄11年〜20年者,年报销标准50元;21〜29年者,年报销标准60元;30年以上者,年报销标准为65元。家属按标准报销1/3。职工住院治疗的费用,除公伤者全部报销外,其余实行国家个人分担制,即采取工龄与住院费用挂钩的办法,按不同比例报销。报销时,先由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再根据申报情况统一核拨。
冬装费
1962年起,国家每隔5年便给县内的职工发放一次御寒物品,包括皮大衣、雨衣、毛毡及皮制暖靴,俗称“四大件“。1974年改为每6年发放一次。其中,皮制暖靴为3年发放一次。1985年始将“四大件”折合为现金发放,每次150元。
取暖费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0日,国家给县内的每位职工发放取暖费38.5元。取暖费按月发给,每月7元,10月为3.5元。
六、干部离休退休
1958年,全县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者即可办理退休;男满50岁,女满40岁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证明,劳动人事机关确认,可办理病退。职工退休后,按工作年限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70%,退职的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1961年11月24日,德乌鲁市人委对干部愿意退职者作了具体规定:干部或教师年老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工作,本人自愿申请退职者可以允许退职。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费、退职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作了调整。其中规定,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费由原来的一次性补助改为按月发放。1980年,全县退休、退职干部共有18名。1983年,对退休费又作了规定: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1948年底前参加工作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对职工退休待遇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按职工不同工作年限,分别加发5~25%的退休补助:国家正式职工,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校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退休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1989年,干部离退休、退职费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按工资区类别,夏河县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标准为一般人员90元,因公致残人员105元;退职费最低保证数标准为70元。1990年底,全县共有离休干部54人,退休职工457人,退职职工120人。
干部退休后,还发给各类补贴:跨省、跨县异地安家的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500元;在县内农村安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费800~1000元。在少数民族高寒地区工作20年以上就地安置的,以工作年限计,每年发给高原补贴费80元。四种副食品补贴每月10元,肉食补贴每月5元,老职工补助10〜20元,高原临时补贴8〜16元。福利费、书报费、洗理费、取暖费则同在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每月5元。另外,还给每位退休人员名下每年发给24元的活动经费,以及一定数额的管理经费,由有关单位集中使用。
七、干部其他待遇
干部公伤、残废待遇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废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废金。
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1年6月,县人事科根据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根据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年以上的,发给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9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其工资照发。
干部死亡抚恤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因公死亡的干部,发给3个月的工资、丧葬费和本人工资25〜50%的抚恤费;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6〜12个月的救济费。1979年,夏革民发(79)08号文件《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中规定:遗属的经常性和临时的生活困难,应由死者原工作机关给予定期的或临时的补助。所开支的经费,行政机关在行政支岀项下列支。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14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12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的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外另加5元。1986年,夏河县根据甘劳薪字(86)2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1.40〜48.30元,孤身1人的每月补助48.30〜55.20元;对非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4.50~41.40元,孤身1人的每月补助41.40〜48.30元。住在农村的,因公死亡者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0元,孤身1人者每月41.40元;非因公死亡者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7.60元,孤身1人者每月34.50元。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国家法定假期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共7天。探亲假国家职工每年享受一次,假期天数包括假期12天和路途所需日数。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延长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为10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为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八、机关编制
1949年9月夏河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下设4个科和秘书室、公安局、税务局、电讯局、邮政局、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等部门机构,并派遣了14个乡镇的正副乡(镇)长,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3个工作部门。是年底,全县共有干部138人。此后,随着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调整,机关编制也不断增改健全。到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系统实有153人,其中县长副县长4人,秘书室及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文教诸科37人,法院10人,检察署3人,公安局11人,税务局27人,各区公署61人。县工委系统实有59人,其中县工委9人,青年团5人,妇联3人,电台机要组10人,广播站和报社10人,各区党委8人,基层青年团组织8人,基层人民团体6人。全县共有干部212人,上级按丁等县下达的编制人数为287人,缺编75人,内仅各区党委即缺编34人,区公署缺编16人。至1956年11月,县直各机关团体、各区乡(镇)基层组织、文化和卫生机构共有职工506人,其中县委48人,县人委179人。
1957年,编制员额计划分别为:县委各部室57人,团县委、妇联、工会18人,勤杂7人;县人委各科室、各局、各委员会及法院、检察院共227人;各区114人;各乡镇及黑错街人民委员会共194人;广播站7人,文化教员7人,电影队10人,文化馆5人,文化服务队8人。由于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夏河县改为德乌鲁市,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动,全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经过了多次调整变更。到1959年12月150,市人委编制240人,实有271人,其中正副市长4人,办公室14人,民政科4人,劳动科3人,工交科7人,粮食科7人,农林科3人,农区科12人,畜牧科8人,文卫科7人,编制委员会1人,经济委员会7人,科学技术委员会2人,基本建设委员会7人,物价委员会3人,体育运动委员会1人,公安局89人,邮电局16人,商业局21人,法院8人,检察院5人,人民银行42人,共超编31人。市委编制73人,实有73人,其中正副市委书记4人,秘书室10人,组织部8人,宣传部5人,统战部4人,农村工作部6人,财贸部4人,工交部4人,监察委员会3人,机关党委1人,统计室5人,勤杂和司机2人,档案馆2人,党校3人,团委5人,妇联6人,科学技术协会1人。政协编制1人,实有2人。各公社编制204人,实有232人,超编28人。此后,经过“精兵简政”和机构调整、行政区划的变动,到1966年12月底,县委下辖的工作部门为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牧部、财贸办、监察委员会、党校、档案馆;县人委下辖的工作部门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公安局、民政科、财政科、统计局、粮食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农林水利科、畜牧科、文教卫生科、邮电局、人民银行夏河县支行、农业银行夏河县支行、气象站、广播站。基层设有24个乡镇。全县干部编制及实有人数不详。
1968年6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三部一室”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办公室。部、室之下,设立了20多个工作小组,代行党政职能。县辖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也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到1969年末,全县共有干部422人。此后,随着机构的不断调整,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76年10月,全县共有干部1304人。1983年11月,全县进行机构改革,县直机关部门由53个减为23个,全县干部总数为1945人。至1990年底,县直机关总编制为583人,实有685人,超编102人;各乡镇编制为452人,实有420人,缺编32人;县属133个事业单位总编制为1580人,实有1707人,超编127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总数为2092人。
第三节劳动管理
解放初期,夏河县劳动力的招收、使用、调配和管理等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1952年6月,始归县政府劳动科专管。1962年2月,劳动管理事务仍归民政科兼理。“文革”期间,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民卫组负责处理。1976年1月,劳动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主办。1983年11月,劳动管理职能开始由县劳动人事局行使。
一、劳动就业
1955年以前,主要从社会各界和旧职员中吸收干部或企事业职工,并实行固定工制度。由于当时夏河县人口少,失业问题不严重,凡愿意参加工作者,都可以接受。根据上级精神,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政策和措施,以解决就业问题。第一,实行民政部门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第二,组织失业人员以工代赈,开展生产自救;第三,开展转业训练,为失业人员重新创造就业条件;第四,动员鼓励一部分刚到城市待业的农村人口回乡参加生产;第五,对失业人员中的旧官吏、旧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统一安置就业,并对转业、复退军人实行统一分配;第六,对省上分配的支援藏区的大、中专学生全部予以安置。1956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手工业者和私营工商业者转为国家职工。
1958年,根据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企业用人能进能出的劳动制度,在县属企业中招用了一批临时工、季节工和轮换工。同时,在县内大办农垦企业和厂矿企业,从外来人员和农牧民、城镇居民中招收了大量工人。1959年末,市属厂矿企业职工人数达到418人,其中工人295人,学徒87人,管理人员33人,服务人员3人;8家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为92人;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企业有22家,职工人数为1332人;各农场工人人数多达14310人。1960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开始撤并企业,精减职工。1961~1962年,全县共撤销了33个企业,企业职工在1961年末实有669人的基础上共精减了284人。1962〜1964年期间,各农场工人被精减返回河南原籍,其干部被安置在县属各单位。1964年,在县属企业中通过改革,试行定期轮换工和亦工亦农制度。1965年根据“亦工亦农”精神报请省州批准,从临夏、广河等县招用亦工亦农劳动者213名,同时从县内抽调1200个劳动力参加地方公路的修建。另外,还根据全县实际状况和“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精神,从城镇闲散劳力中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调配临时工369名,其中长期临时工67名,并调268个劳力在甘加公社修建定居点。
1971年,临时工制度被全面否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213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1974年,在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首批招工14人。1976年8月,由州食品公司在夏河招用临时工380名。是年11月,根据州革委会(76)108号文件精神,在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51名。
1977年2月,由于集体制工业企业的兴起,在职工家属和城镇居民中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98名。当年10月起,对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依照“统包分配”的政策,分两批招工109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劳动就业政策,并对用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1978年高考制度恢复后,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在国家统筹计划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就业。1980年起,劳动就业工作和待业安置工作开始由不同部门分管:县民政局劳动科主管国家计划招工、分配;县劳动就业局则为全县初中以上待业青年的就业提供咨询,或帮助解决部分待业青年到局属企业待业,一旦国家有计划招工时,便推荐其就业。1981年,全县共有待业青年465名,安排暂时就业231名。1982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招工制度,当年招用合同制工人119人。是年10月,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共有1726人,其中城镇832人,外地或农村894人。1983年4月21日,县民政局转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年11月,全县招用考评制合同工125名。1984年,全县共有待业青年641名,暂时就业236名。1985年正式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以内,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并签订合同,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可以辞退,也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续订合同。招工时,坚持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并优先招用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过就业前培训合格的待业青年。是年通过招工、招干、资助待业青年合办和独办企业等多种渠道,将367人安置就业,其中招工13人,招聘集体工23人,招聘计划外临时工84人。1986年,全县共有562名待业青年,安排暂时就业315人。1987年待业青年746名,暂时就业258名。1988年待业青年人数达到1229名,暂时就业50名。1989年待业青年951名,暂时就业44名。1990年,全县共有待业青年1553名,就业52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22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112人,全民所有制单位半集体安置82人,劳动服务公司半集体安置6人,个体经营者37人,临时工和季节工65人,补充人员6人。1990年末,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共有职工4218人,其中固定职工2988人,合同制职工440人,临时工497人,计划外用工293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共有职工664人,其中合同制职工199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共有1638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企业职工总数1320人,内固定职工397人,合同制职工316人,临时职工336人,计划外用工271人。
二、劳动保护
解放初期,夏河县内企业不多,劳动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也不完善。随着1956年的“公私合营”、1958年大办厂矿企业,县属企业迅速增加。到1960年,已先后开办了畜牧机械厂、化工厂、水电厂、建材厂、糖酒厂、矶厂、纸浆厂、榨油厂、水泥厂、农药厂、炼油厂、造纸厂、黄铁厂、面粉加工厂等厂矿企业,劳动保护问题也日趋突岀。是年,德乌鲁市人委劳动科在市属厂矿企业共进行了55次安全教育,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安全检査评比活动,树立了安全生产标兵。各企业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制度的同时,对防尘、防毒、防火、防事故等也普遍采取了具体措施,并改进了操作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从而逐步建立了劳动保护制度。1962年起,除享受取暖冬装、高寒取暖补贴外,林业、机械、化工、电力、驾驶、医疗卫生等行业生产第一线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还享受专项劳保待遇,由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发放手套、毛巾、口罩、肥皂、洗衣粉、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对从事X光、制革、洗毛、电焊、翻砂、锅炉等特殊工作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及保健津贴,并建立劳保卫生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职业病普查。1965年,自治州民政处、商业处给夏河县拨发防护用布500米,手套800副、毛巾30条,用于职工劳动保护。
1976年,各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始制定出一系列劳动保护制度。1977年7月,有关部门对县属水泥厂、骨肥厂、毛革厂、燃料公司和供销社尘毒危害情况进行了调査,并提出了消除危害的具体措施。是年10月,县内的生产锅炉工开始享受保健食品待遇。1979年12月,根据有关通知,民政局对全县的锅炉和司炉工人状况进行了普查。1983年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后,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87年,对全县13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査,并批准292人享受高温尘毒保健食品。是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成立,负责管理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就业保险、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统筹发放。1989年,县劳动人事局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査,对有不安全因素的个别企业,督促其制定了改进措施。是年,县劳动人事局与州局先后两次到县宾馆、水泥厂、皮革厂、罐头厂等有锅炉的单位,全面检查了其锅炉设备安全生产状况、管理措施和司炉工人操作证,并选派8名锅炉工到州局举办的锅炉培训班学习,以提高其操作技术。同时,还对水泥厂、日化厂、煤炭公司、皮革厂等有尘毒的单位进行了风尘检测,帮助个别企业建立了安全岗位制度。1990年,县劳动人事局会同州局安全科工作人员,对全县锅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对罐头厂、被服厂等企业的危房也及时提出了整修建议,对有尘毒、有污染的企业, 协同企业领导开展了职工安全教育。
第四节工资制度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
1950年以前实行薪金制。干部工资,由评资委员会根据每个干部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评定。1951年,开始实行伙食、服装、保健、津贴等大包干的供给制,对留用的旧职人员则保留薪金制。到1952年1月25日,全县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共有124名,实行供给制的干部共有74名。是年,开始实行工资分制,即按级别以“工资分”计算工资额。每个工资分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计算,其数量统一。对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对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同时给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加了津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
1955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供给制一律改为工资制。1956年4月起,开始实行新工资标准,将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夏河地区的工资类别,被定为十一类区,并按比例加42%的生活补贴、10%的地区津贴,合计标准56.20%。夏河地区的工资改革于1957年正式进行,对象有27个单位、1363人。在国家机关、党群系统、国营企业内部行政管理人员中进行了套级工作,对国营商业合作社的售货员、保管员、采购员及邮电、卫生、文教、农林、水利、畜牧、粮站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干部和职工,都按新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评级工作。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的425名工作人员中有166人晋级,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由改革前的67.98元增为71.04元,各行业职工的工资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乡级干部的工资级别,乡长级平均为25级左右,乡文书平均为27级左右。改革以前,乡级干部的平均工资为45元,改革后增至57.79元。
1958年9月,甘肃省对工资地区补贴进行调整,夏河调整为41.75%,比原标准下降14.45%。1959年,甘南州制定了各县市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该标准按不同行业,将工人工资分为3类。一类为制革工、纺织工、印刷工、制糖工、酿造工、制粉工、火柴工、油粉工、理发工、缝纫工;二类为炭工、车工、钳工、发电工、铳工等;三类为炼钢工、钻探工、测量工、水泥工、木工、瓦工、石工、伐木工等。各类工资标准高低有别,并按普通工人、新工人、老工人规定了具体的等级。德乌鲁市属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为:普通工人1〜2级,新工人3~5级,老工人6~7级,最低工资33.75元,最高工资93.15元。1960年11月,德乌鲁市的地区生活津贴由原来的41.75%下调为30%。1961年,将矿山、林区工人和基层干部的工资予以升级。1963年9月,根据有关通知,夏河地区的生活费补贴由30%调整为38%。是年11月,夏河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央通知精神,发出了《关于下达今年调整工资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以当年8月份的职工基础为主,提升部分职工的工资。升级对象为工资级别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已满5年而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和学徒、提职未提级的干部。升级面为17~14级干部25%,18级以下干部和工人为40%。经过调整,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有240人的工资升级,占计算升级面483人的50%,每月增加的工资总额为2287.80元。
1972年6月,对部分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调资,全县升2级的有101人,升1级的有243人。1977年,又对部分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提级增资,全县增资人数为149人。1978年12月,在全部职工的2%以内经过考核升级6人。
1979年,按40%的升级面调资,全县工资升级的共有950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44.90%。其中乡级330名职工中升级者154人,占升级面的46.66%;县级机关各系统1784名职工中,升级的有796人,占升级面的44.62%。在升级总人数中,一般干部和工人为701人,占73.79%。调资后,全县每月总工资额比原来提高了13.66%,其中标准工资增加6762.53元,地区补贴2561.78元。
1980年5月,对全县教育、卫生等系统的职工采取先增后升的方式,按4%的名额调整增加工资,共有46人工资升级。1981年10月起,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调资,其中教育系统有24人工资升级。
1982年,根据国发(82)140号文件精神,对197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普调1级工资,工龄25年以上的老职工普调2级工资。按照具体规定,全县共有918人的工资升1级,126人升2级,占1981年底职工总数的83.19%。调资后全县每月工资额增加11291.04元。
1983年4月,根据省委、州委文件规定,县内标准工资在100元以下、具有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以下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干部,每人每月补助书报费5元。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财政局和科委作出规定:在夏河地区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具有助理工程师等同级业务技术职称以上的各类知识分子干部,每人每月补助业务技术津贴10元。是年,对全县企业单位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445名职工提升1级工资,另有4人提升2级,每月增资额55892.64元, 其中摊入成本的为18858元。
1984年,按照省委、州委有关文件规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其在甘南州的工作时间、学历、现行工资等条件,分别向上浮动1级或2级工资。其中,浮升1级的职工有996人,浮升2级的有1217人。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第一步工资制度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共有2196人,其中国家机关906人,事业单位1290人。这次改革,将旧的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职工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夏河地区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均按十一类工资区标准,分不同条件进行套改,并加38%的地区补贴。通过套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月增工资总额38.1万余元,人均约173.50元。继行政、事业单位之后,县内国营企业的800余名干部、工人也正式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即按不同行业实行以职务、等级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86年,经审查批准,共有104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工资进入本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线。是年,全县1521人的“知识分子老职工补助”得到了落实。该项补助每人每月20元,共计30420元。1987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746人进行了调资,年增资88575元。对81名主任科员、4名副主任科员进行了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套改,月增资分别为20972元和574元。是年,还审批了59人的“知老补助”,141人的“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以每年0.5元累计,逐月发给。
1988年,全县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按规定兑现了工资,月增资122276元。对其中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还分别发给16元和8元专业技术补贴。教育系统(包括党校)的677名教职员工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增长了10%,月增资103050元。根据省人事局(88)47号和48号文件精神,对全县1967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低工资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月增资1.68万元。另据《甘肃省高原临时补贴暂行规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兑现了每月8元的高寒补贴。县属国营企业的292名合同工,按其企业经营情况,每月工资增长了15〜17%;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46名企业老2级工人,也增加了1级工资。
1989年,又为专业技术人员调资,将职务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两个档次,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普调。83名卫生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了10%,月增资788.50元。县属企业341名合同制工人增加了13〜17%的工资性补贴。
1990年,根据州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先后提高了1417名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的级别,月增资6434.50元;先后提高了389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工资标准,月增资1502.98元。另外,还审批兑现了部分基层中小学教师的浮动工资,月增资164元;86名教护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了10%,月增资688元。是年,还提高了转正定级人员的工资标准。到年末,全县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4218人,年工资总额为1009.60万元,每人年均工资2429元。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
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历年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调整职工工资的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90年,根据甘政发(90)45号文件精神,县内138名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均调升了1级。是年末,全县有集体制职工664人,其中合同制职工199人,年工资总额130.20万元,每人年均工资1960.84元。夏河县历年干部情况统计表续表
第七章公安
第一节机构
民国16年(1927年)6月2日,拉卜楞设治局正式成立,下设行政警察队,置队长1人,队员20人,并由行政警察兼行司法警察职责。是年7月,增设了一处看守所,共有管狱员兼看守所所长1名,看守4名。
民国21年(1932年)6月8日,县公安局成立。次年,又呈准裁撤,仅于县府设政务警察队,置警佐1人,辅助县长佐理全县警察业务。政务警察, 专司催征送达,如“昔日之捕快皂隶衙役”。
民国26年(1937年),设黑错警察分驻所,共有巡官、警士等13名。民国30年(1941年),取消政务警察名义,整编为正规警察,定名为县警察队,承县长之命,办理全县治安、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事务和推行政令。
民国31年(1942年)10月,县骑警队于黑错成立。该队隶于县警察队,并由县警察队警佐兼任队长,全队共有20人。
民国33年(1944年),经省政府核准,全县警察人数由53人增为80人。翌年,因抗战胜利,裁员加薪,警察人数减为68人。到民国37年(1948年)6月,县警察队人数为50人,其中警佐1人,巡官2人,一级警长3人,二级警长2人,警士37人,雇员等5人。
民国38年(1949年)1月100,县警察队奉令改为县警察局,置局长1人,警佐1人,巡官3人,警长和警士共有60人。
1949年9月22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下设公安局,其业务归临夏分区公安处指导,由张怀有任局长,下辖1个警察队,共有干部7人,队员24人。9月24日,开始接收原警察局人员、武器和公物。至是年12月,全局干警总数增至41人,其中多为留用的旧职人员和招募的新兵,置有局长1人,干事2人,秘书1人,勤务员1人,警察队指导员1人,队长1人,分队长1人。
1950年6月,县公安局业务及人员调配始由省公安厅主管,并设立了侦察股(一股)、治安股(二股)、审讯股(三股)和秘书室。至1952年,县公安局设有4个股,即秘书股、一股(政治保卫股)、二股(治安股)、三股(看守所)。1953年10月,县公安局业务始归甘南藏族自治区公安处指导。1956年,县公安局设有政保股,治保股、执行股(看守所)、刑侦股和秘书股。1957年,增设政治协理室,并撤销了刑侦股,改执行股为预审股。
1959年1月25日,夏河县公安局更名为德乌鲁市公安局。至1961年3月,全局共配备行政干部31人,并设有政治协理室、秘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预审股。
1962年1月1日,改德乌鲁市公安局为夏河县公安局。是年8月,撤销了政治协理室。
1968年1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夏河县武装部对公、检、法机构实行军事管制,并成立了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是年6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公安业务遂归该部下设的治保组,侦破组办理。
1973年5月1日,撤销保卫部,复设县公安局。公安局下设秘书组、政保组、治保组、预审组。1976年10月,局设各组均改为股建置。1978年12月17日,增设内保股(负责县城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股。1982年3月4日,设立了县公安局刑侦队。1984年3月6日,撤销内保股。1990年1月11日,增设了林业股,同时恢复了内保股,局机关于是分设7股1队,即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内保股、林业股、消防股、刑侦队。
解放初,仅示范镇设有治安委员会、治安小组,其余各乡治安事务,均由县公安局直接处理。1951年,县公安局先后在县属7个区、3个直属乡配备了公安助理员(后改称公安特派员)。1954年12月,设立了黑错派出所,置所长1人,民警6人。1955年12月,全县共建立了7个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各委员会分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治保委员会之下,又分设若干个治保小组。1956年,黑错派出所改名为合作派出所。1961年5月,成立了合作公安分局,同时撤销了合作派出所。1965年10月,撤销合作公安分局,复设合作派出所。1966年5月20日,增设阿木去乎、完尕滩、美武、下巴沟派出所。1968年6月至1969年8月,各派出所先后撤销。1973年11月,复设合作、阿木去乎派岀所。1977年12月,撤销合作派出所。1978年4月14日,复设合作公安分局。1981年3月,清水林业派出所成立。1982年3月4日,恢复合作派出所。同年4月1日,复设完尕滩派出所。1983年7月1日,拉卜楞派出所成立,并复设了美武、下巴沟派出所。1989年4月270,设合作林业派出所、唐尕昂林业派岀所。是年5月8日,增设了合作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岀所,同时撤销了原合作派出所。
1990年6月230,原下巴沟、美武、完尕滩派出所依次改名为勒秀、佐盖曼玛、王格尔塘派出所。1990年12月底,县公安局共下辖1个公安分局、7个公安派出所、3个林业派出所,全局干警总数为136人,其中合作公安分局为49人。
第二节社会治安
一、剿匪镇反平叛
解放初期,夏河县的基层政权大多还掌握在当地土官头人、宗教上层人士手中,国民党军队的游兵散勇及特务、土匪、恶霸和帮会分子等不法之徒在县内四处活动,进行反共宣传和烧杀抢掠,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1949年9月24日起,县公安机关对旧职人员进行了登记,共登记旧职人员97名,其中有特务4名。9月26日,全县第一次公安工作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主要部署了剿匪肃特及维护社会治安的措施和办法。9月29日,县公安机关开始对84名旧职人员进行为期12天的集训。10月,开始对县城区的户口进行登记,并收缴私人拥有的枪支弹药。同时,在县内实行村与村、乡与乡、区与区相互联络的办法,并在黑错、清水两地设立检查站,盘查来往行人,发现敌情,即上报进行围剿。
1950年2月23日,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的部署,在县内全面开展户口登记宣传和政策宣传,以发动群众消灭土匪,肃清特务,镇压反革命,维持社会治安。是月,撤销了县民兵司令部,以其部分人员为基础组建了县公安中队,该中队共有军士120余人,归县公安局指挥。同时,县属各区都建立了民兵队伍,配合公安机关和驻军剿匪。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5月180,窜扰于县内的李彦虎股匪被清水藏族民兵伏击,除李彦虎只身逃脱外,其余匪徒均被活捉,并缴获了一批枪支弹药和马匹等物。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7月210,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岀了《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7月23日,全县开始了历时两年半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1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认真讨论了肃清匪特的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随后,县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反革命案件的侦破,并对县内的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分子进行了调查摸底,同时派人深入农牧区宣传镇反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
1951年5月,活动于甘、青、川边境地带的马良股匪,与原国民党专员、少将马元祥和潜伏特务傅秉勋相互勾结,并同台湾国民党当局取得联系,接受其空投的武器、电台、银元等大量物资,组成了“中华反共救国军”102路、103路,下编11个纵队,在包括夏河在内的广大藏区公开作乱。活动在美武旧寺附近的石秀堂和宗六娃股匪、活动在卓尼车巴沟与夏河交界地区的马虎山股匪、流窜于阿木去乎等地的李彦虎股匪等匪帮,在县内外到处造谣惑众,烧杀抢掠。是年8月120,马虎山股匪150余人窜至黑错以北地区,被工作组和藏族民兵围击,击毙匪首石秀堂和匪徒8名,俘20名,并打伤了匪首马虎山、马明成。同月,公安机关对黑错“一贯道”、拉卜楞“哥老会”、清水和红墙等地的“大刀会”公开叛乱分子进行了镇压,处决了4名反革命分子,逮捕了3名反动会道门头目和13名土匪。10月13日,第五区调集民兵90余人,于16日在卡加土房附近围剿马虎山股匪,共击毙击伤土匪各3名,俘14名,缴获短枪6支。22日,马虎山股匪袭击美武,被当地藏族民兵包围,俘7人,毙4人。随后,马虎山残匪30余人又窜至加门关俄河庄一带,被解放军部队和当地民兵围剿,俘13人,缴获长短枪7支和物资一批,受土匪迫害的500多名群众返回了家园。
1952年2月中旬,汪锋、黄正清等利用甘、青、川、康藏区要人齐集拉卜楞的机会,召开各部落头人和代表座谈会,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重揭露了马良股匪的反革命面目,以在藏区孤立马良。是年5月,在马良的策划煽动下,阿木去乎部落头人集兵骚乱,公开驱赶当地驻军和工作人员。6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对《甘南藏族工作的指示》,其中就甘南藏区的剿匪平叛工作明确指出:对匪特煽动的群众性叛乱,应尽力争取政治解决,非迫不得已或多次政治解决无效时可配合军事解决。给予军事压力后,仍应继续进行政治工作,以收全效。10月13日,马良股匪在县城至阿木去乎间的根隐山地带伏击,残杀了博拉区政府秘书王维清、县公安局审讯股股长刘兴德。是月至11月间,马良、马元祥股匪3次偷袭桑科军马场,共抢走军马32匹,打伤2匹。12月20日,帮匪头子李彦虎、阿木去乎吉哇尕藏慈知木率领匪众,抢走麦西乡加科村村民的大量财物,群众纷纷外逃。12月25日,甘南藏区各族各界联谊会在拉卜楞召开。会议讨论了肃清逃匿在藏区的土匪特务、安定社会秩序、加强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是月,马良股匪“参谋长”马振中,率领110余名匪徒,在西仓至阿木去乎公路上截击解放军运输车,打死了5名解放军战士,抢走了运载的全部军用物资。
1953年1月,在黄正清劝导下,阿木去乎吉哇尕藏慈知木脱离马良股匪,两次率受骗群众70多人向人民政府投诚。3月4日,公安机关开始对县辖机关留用的旧职人员进行排査登记。3月5日,甘南藏区剿匪委员会在夏河县成立。3月6日,剿匪委员会发出《关于动员一切力量完成剿匪任务》的指示,提出坚决贯彻“军事清剿与政治争取瓦解、开展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剿匪工作总方针,动员各族人民积极支援解放军剿匪。3月9日,西仓牧区头人罗卜藏率众归降。3月14日,在清水地区打死土匪2人,打伤1人,活捉1人,并缴获卡宾枪1支,子弹39发。3月22日,甘南藏区工作团在县城成立,其中吸收了21名有威望的喇嘛僧人。工作团随军驻迁,配合支援解放军剿匪。同日,县公安机关与部队共建了围剿联络点,以公安局指挥部为中心设立总站,下设各区分站,并制定了工作方法、步骤和计划。3月27日,开始全面进剿马良股匪。中共夏河县工委、县人民政府组织了有3304头驮牛的支前队随军行动,并组织了411名民兵,在全县各地设置了86处岗哨,盘査捕捉散匪。同时,还抽调大批干部深入各区、乡,开展以剿匪肃特为中心的生产救灾和群众工作。4月22日,县公安中队与驻甘加部队在拉乃合抓获土匪2名,缴获步枪2支、子弹59发。6月150,马良股匪被基本歼灭。到6月底,全县共争取、捕捉、击毙土匪68人,缴获各类枪支20支、子弹797发及大量物资。
1954年2月,县属各区均组织了武装工作队,以清剿散匪。8月3日,于县城对234名降匪根据其罪恶大小进行了公开统一处理。
1955年1月26日,驻下巴沟工作组遭到土匪偷袭。1月28日,经侦查认定,匪首宗海青及其父潜藏在下巴沟尕南畔村。随后,该匪首被一举抓获,缴获卡宾枪、手枪各1支,旧币7600万元、蒋介石和白崇禧委任状3张、黄金400两。1月310,县邮电局线务员扎尕在桑科查线时被土匪打伤,所携物品及马匹被抢走。5月13日,州公安处召开各县公安局长紧急会议,部署了“镇反”工作。7月,“镇反”运动开始。8月30日,县直机关召开职工大会,由公安局负责人传达了“镇反”动员报告。11月,公安机关对县直17个单位652名干部进行了排队审查,对其中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按规定作了处理。
1956年4月160,县公安局组成了3人外调工作组,前往河南省7个专区、56个县、96个乡,査出了隐藏在夏河县内的48名反革命分子,均予以了处理。5月20日,阿木去乎叛乱分子集结600余人,包围了当地驻军和政府机关,同时挖断公路,割断电线,砍倒电杆,又派10余人到西仓、大参、双岔、科才、扎油、博拉、下巴沟、阿拉等地活动,准备同时起叛。6月8日,西仓、阿木去乎、大参、拉仁果等部落1000余人叛乱。中共甘肃省委和兰州军区组成工作团,多次与部落头人和宗教上层人士座谈,但始终未能制止。6月10日,,人民解放军被迫开始平叛作战。7月4日,在强大的军事压力下,通过各方人士规劝,这次叛乱基本平息。叛乱分子共交出各类枪支700支,子弹3124发。7月中旬,县级单位内部“肃反”运动开始,对377名干部进行清查,排出重点42人,坏分子20人,逮捕4人。9月,县公安局、民警中队、武装部等单位建立了防叛情报组织,并物色组建了特情队伍。
1958年3月180,极少数民族反动分子蒙蔽胁迫农牧民群众,挑起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叛乱首先发生在下巴沟及卓尼车巴沟和扎尕那等地,随之波及全州。叛乱分子公然提出反动口号,攻打区、乡人民政府,残杀工作人员,袭击商店,抢劫国家财产,破坏交通、邮电设施,围攻当地驻军。3月下旬,兰州军区组成甘南平叛指挥部,按照“军事清剿,政治争取,发动群众”三结合方针,开展平叛斗争。县公安机关干警配合解放军、武工队,进行摸底、侦察、作战,并揭露谣言,对参叛者进行劝告争取和分化瓦解。至9月,这场叛乱被平息。平叛结束后,出现了严重扩大化错误,许多被裹胁参叛者和无辜群众因此受到了牵连、伤害。
1961年春,黄正清陪同国家民委副主任刘春到拉卜楞视察,宣传党的宽大政策,争取散匪投诚。是年11月,县内的残余叛匪全部缴械投降。同年,对1957年以来被错误处理的干部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
1964年5月,合作小学教师丁兆义在台湾国民党特务窜入东南沿海地区的消息公布后,联络兰州、榆中等地同学,组织了“625”学社反革命集团,提岀推翻共产党的口号,出版“中声”反动刊物,刻制印章、证件,并企图发展其组织时,被公安机关破获。12月240,县防叛领导小组成立,由县长卫德堂、县委副书记庞俊茂分任正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下设7个工作组,人员有156人。
1966年5月1日,公安机关在县内破获了以马世洋为首的“中华民国党夏河县总指挥部”反革命集团,查获印章1枚,任命书6份及案犯名单、反革命纲领计划等文件。9月5日,逮捕了反革命案犯马世洋、马长胂、楞知布、尕刀尕、道吉加、桑吉杰、贡保杰布、更藏尖木错、陈来等16名主要案犯。10月110,县治安防叛领导小组成立,由卫德堂任组长,李焕达、刘世祥任副组长。随后,县内各乡镇也相继成立了防叛领导小组。
1970年5月19日,外逃3年之久的马良股匪第八纵队副司令、阿木去乎部落头人尕藏慈知木被抓获。:1971年5月21日,“中华民国党”骨干分子罗藏尼麻被抓获。是年10月24日,潜逃了3年的土匪头子华尔旦也被捉拿归案。
1972年2月3日,县革委会保卫部在县城召开了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对部分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判。6月21日,召开了全县公安保卫工作会议。会后,对敌伪、反动会道门、“三外”关系人员、五类分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査统计。8月250,中共甘肃省委召开全省民族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精神,全县于次年3月起,开始分期分批落实民族政策,清理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对绝大多数因受骗或裹胁参叛而错判、错管、错戴、错划的劳动群众,一律宣布平反纠正;对错没收财物的,也酌情予以了退赔或救济。
1979年1月290,根据中央决定,县内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被全部摘掉了帽子。1982年,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案1059起、1059人进行了复查,其中平反1020案1020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39案39人。
1986年9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对历史老案、1959年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其他政治案件进行了复查。
198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县内破获了一起达赖集团派遣特务案件。1989年3月1日至9月26日,在拉卜楞寺院周围,先后发生了13起反革命传单、标语案件。到1990年4月100,其中的11起被公安机关破获。
二、打击刑事犯罪
1949年10月至12月,县公安机关共计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7人。1950年,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40起,破获150起,破案率为62.5%。1953年至1958年,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771起,破获480起,累计抓获案犯1027名。1959年至1962年,德乌鲁市公安部门共计破获刑事案件765起,抓获犯罪分子472名。1963年至1966年,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455起,破获410起,抓获犯罪分子490名。
1970年至1971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两年中共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94人,破获大案、要案150起。
1977年4月20日及4月27日,进行了两次统一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行动,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55名,缴获步枪1支。
自1980年起,县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当年共发生刑事案件290起,比上年增加93起。1981年发生刑事案件250起,1982年为266起。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县政法系统干警集中统一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依照中央“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在短期内便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60名。1984年1月15日、7月16日、9月10日至9月23日,又配合全国、全省统一行动,对县内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3次集中打击,总共抓获刑事犯罪分子152人,其中依法逮捕110人。1985年至1986年间,又通过多次集中打击,破获了320起刑事案件,抓获了275名案犯。经过3年多的“严打”斗争,全县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1987年12月20日,针对县内盗贩林木案件增多的状况,县政法系统在唐尕昂乡召开了“打击盗贩林木”公捕公判大会,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1989年12月,在县内集中进行了“扫黄”、“除六害”活动,清除了一批从事卖淫嫖娼、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吸毒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窝点。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7起,抓获案犯289名。
1990年,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234起,破获136起,抓获案犯378名。
第三节看守劳改
—、看守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即派人接管了原夏河县司法处看守所,并由公安干警承担看守任务。到是年12月22日,该看守所共关押人犯27名,其中政治犯2人,嫌疑犯1人,土匪10人,刑事案犯12人,逃兵2人。凡人犯的关押、释放,均由县长批准实施。人犯的生活待遇,与公安干警相同。1950年,看守所每月平均关押人犯30名左右。
1951年3月250,该看守所正式移交于县公安局,对人犯的看管、教育改造等事宜遂由县公安局预审股兼理。
1955年初,开始在拉卜楞曼克尔村修建新看守所。1956年底,新看守所正式交付使用。新建的看守所占地面积15亩,筑有长60米、宽50米、高5米、底宽2.5米、顶宽1.5米的长方形围墙,共有20间监房,每间15平方米。
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工作制度》。依照其规定,看守所的职能主要为看管依法逮捕后未判刑及刑事拘留的人犯,并对人犯进行挽救、教育、感化,使之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1986年7月290,省公安厅拨款6.2万元,以改建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经过改建,共建起新监房14间,放风场8处,监内厕所2间,并拆除了24间旧监房。
二、劳动改造
1951年6月,正式组建了县公安局劳改队,负责对看守所关押的人犯进行劳动改造。
1952年4月8日,劳改队在甘加八角城借地200亩,组织13名人犯、21名公安人员开荒种地。因缺乏农业知识,开荒过迟,加之气候条件的限制,秋后收获甚微。经报请省公安厅批准,于次年初撤回。
1953年7月,劳改队投资5140元,在达麦白土坡建成了砖厂。该砖厂由董永清任队长,组织人犯烧砖、烧木炭,每日可烧制7窖成砖。1955年劳改队共有人犯117名,分为烧砖、烧木炭、打零工、种蔬菜4个小组。
1957年11月,劳改队撤销,刑期较长的人犯被押解到州劳改大队,刑期较短的则交基层组织监督劳动,劳改队砖厂于是解体。
第四节户籍管理
自1949年10月起,县公安局开始清查城镇户口并进行登记。随后,又分区、乡对农牧区户口进行了调査登记。年底,全县共有14576户57290人,其中城镇人口634户2531人,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
1953年,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镇实行户籍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更正等项,并建立了一户一册的居民户口簿。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全县农牧区也逐步建立了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户登记的户口登记簿,公社、大队各存一份,随时进行有关登记。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査后,全县农牧区均建立了一户一册户口簿的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机构分别为:设有公安派岀所的乡镇(公社),户口便由其管理;未设派出所的地方,则由各乡镇(公社)负责办理。
1987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有关的实施细则,公安部门开始给县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发放身份证。身份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岀生日期、住址、编号等项。1988年,又给农村户口的居民发放了身份证。
第五节交通管理
1984年2月24日,经省交通厅批准,成立了夏河县交通监理站。该站隶属于甘南州交通监理所,主要负责县级机关单位及达麦、九甲、甘加、桑科、完尕滩、麻当、清水、拉卜楞的机动车和交通安全管理。县内其余地区的交通管理,则由合作交通监理站负责实施。
1987年8月100,根据省人民政府(87)85号文件《关于组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通知》精神,撤销了县交通监理站,同时成立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8月底,合作交通警察队组成。两队管区于是划分为:国道213线土门关至王格尔塘岔路口、省道王格尔塘至夏河由夏河交警队管理;国道213线王格尔塘岔路口至牙利吉尼玛龙梁、省道合作至加茂贡麻木索那梁由合作交警队管理。1988年3月,夏河交警队由初设时的3人增至6人,并任命李毅平为队长。
县公安局交警队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审验,并建立了车辆管理档案、驾驶人员档案。同时,又通过路面监控,以路检、路查、站岗执勤、定点查验等方式维护交通安全,纠正违章驾驶和处理交通事故。1989年4月至5月,又集中警力,在夏河至土门关路段安装了115面各类交通标志。
第六节消防
1978年12月170,县公安局增设了消防股,编制2人,负责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在此之前,凡防火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火因调査处理、火灾数字统计诸事务均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理。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夏河消防中队,编制15人。因无营房,该中队暂驻合作。1988年,根据省公安厅142号文件通知,夏河消防中队编制增为20人。1989年省财政厅下拨专款,给夏河消防中队购置东风牌水罐消防车1辆。1990年4月240,夏河消防中队由合作搬迁到拉卜楞寺对面,借驻于县工商银行储蓄所内,于是正式组建了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并投入了营运。该中队编制25人,受县公安局和甘南州消防支队双重领导。是年9月29日,县公安局消防股迁至消防中队办公。
县消防中队专管全县救火防火工作。通过防火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在全县物资管理部门、重点厂矿企业、建筑工地、交通枢纽、党政首脑机关、外宾住地、重要科研单位、拉卜楞寺院、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陆续建立了消防制度,配备了灭火器材。1988年,举办了一期县直重点单位消防业务培训班,共对55名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了培训,甘肃电视台转播了培训班灭火演习的实况。
第八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经河州总镇衙门特许,拉卜楞寺设立了“臬仓”,直接管理寺院周围十三庄的政教事务和民、刑事案件。“臬仓”由原 “拉章”(嘉木样佛宫)管家2人,司讼员2人,传达1人及老年人若干组成,原拉章所属的监狱也移归其管理。该机构初设于寺内,光绪十八年(1892年)迁于塔哇,于是成为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民国27年(1938.年)2月1日,夏河县司法处正式成立,隶于甘肃高等法院,设审判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检验员1名,录事2名,执达员2名,法警3名,庭丁和公丁各1名,并设有看守所暨附设监狱,首任审判官王毓春。民国30年(1941年)1月,拉卜楞寺“议仓”(嘉木样办公厅)成立后,原设的“臬仓”由“议仓”直接管辖。民国30年(1941年),夏河县司法处共有6名职员,审判官凌文滨。民国33年(1944年)1月,夏河县军法室成立,隶属于县政府,专门处理烟犯案件,置有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各1人。到民国38年(1949年)1月,夏河县司法处共有职员9名,法警8名,审判官为尹渭君。
1949年9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法院院长由县长黄祥兼任,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56年7月,设立合作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庭长、书记员、翻译各1名,负责审理6乡1镇即上卡加乡、下卡加乡、扎油乡、美武乡、美仁乡、那义乡、合作镇及合作地区省属、州属单位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57年在博拉乡设立了临时法庭。是年,夏河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12名(含合作法庭3名),院长为陈文壁。1959年1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法院,院长为赵维新。是年9月,陈锦接任院长。1962年1月,又恢复为夏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为岳福禄。1962年12月,撤销博拉临时法庭,同时设立阿木去乎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审判员、翻译员各1名,负责7个乡即科才乡、牙利吉乡、博拉乡、阿木去乎乡、麦西乡(现名吉仓乡)、下巴沟乡(现名勒秀乡),加门关乡(现名加茂贡乡)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967年9月,由夏河县人民武装部对公、检、法机构实行了军管,称为“夏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9月,改为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5月1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检、法机构。县法院恢复工作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及合作、阿木去乎两个基层法庭。1985年新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秘书室改名为办公室。县法院内设机构于是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基层派出机构为合作法庭和阿木去乎法庭。办公室设主任、秘书、会计、档案员、驾驶员和勤杂人员等职。各庭分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内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36名。
第二节审判制度
在清代,夏河地区的各类民、刑事案件,主要由拉卜楞寺所设的“臬仓”、寺院派驻各地的“更擦布”(代表)或“郭哇”(头人)、当地世袭土官等审理。细小的案件,通常由当地的土官头人裁决;其不能解决的重大案件,则上诉于寺院,由寺院司讼官员进行审理。寺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必须完全执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寺院和土官头人采用的法律依据,都是清雍正十一年颁发的《番例条款》。该条款共有60余条,系清政府按藏区习惯制定的。在审判前,原告与被告均须向寺院或土官头人交纳“开口钱”;审判结束后,败诉者更要交纳数目不等的罚金,甚至没收其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案情轻重,还要对有罪者分别处以种种不同的体罚或宗教惩罚。当案情难以判定是非时,则常常以赌咒方式裁处。民众之间因纠纷械斗伤害致死者,按惯例双方被打死的人数相抵,余者按死者的身份,用牛、马、羊和钱款等物赔偿命价。民国时期,旧有的审判制度依然盛行于县内。由于拉卜楞寺的严密控制,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对藏族各部落实际上没有什么约束力。出于宗教信仰,藏族群众一般都到拉卜楞寺、拉卜楞保安司令部去投诉,而极少问津于县政府、县司法处。县政府或县司法处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县城区汉、回族民事、刑事案件。当案情涉及藏族群众时,县政府和司法处也不得不依照前清的《番例条款》进行审判,有时干脆以赌咒方式判决是非曲直。
解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凡需解决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及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项制度,公、检、法机构相互制约配合。审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对重大的、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提前张贴布告,通知群众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旁听,进行公开审理。
第三节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围绕土地革命和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开展工作。1951年至1952年底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89件。此后各个时期亦根据刑事犯罪特点,有侧重地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53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387件,其中1953年至1966年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1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砸烂”,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1967年至1976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只有439件;1977年至1979年审理刑事案件117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审判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轨道。1980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17件,1986年至1990年底共审理刑事案件296件。
第四节民事审判
解放初期,夏河县所辖各区、乡均设有民事调解组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本区、乡不能调处的案件,则由区、乡调解组织转介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调处或作判决处理。对一些通过调解可以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作调解处理。1950年至1956年,由县人民法院处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率达90%以上。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及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中因房屋、债务、土地、继承、抚养、赡养、财产等权属酿成的诉讼案件日趋繁多、复杂。同时,由于包办、买卖婚姻所造成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一直高居首位。对不够立案条件的一般简易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本着“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就地解决”的方针,及时调解解决纠纷,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犯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1973年5月1日,县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正常工作后,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从1977年6月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27件,其中判决案件86件,调解处理案件2041件。
第五节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间横向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多。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顺利发展,保护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并于1985年成立了经济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5年至1990年底,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39.26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处理100件,判决处理10件,调处率占91%。
第六节行政审判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体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成立了行政审判庭,配备1名庭长、1名书记员,开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自1987年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4件,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件。
第七节案件复查
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造成了若干冤、假、错案,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岀现了更多的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案件中,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导致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量刑畸重,甚至错判。
1961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组成复查组,对往年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査110案125人,发现量刑畸重的21案29人(均减刑),错判3案3人 (均释放),需进一步查证的3件3人,改判1案3人。1978年2月,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中共夏河县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了复査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复査办公室,对1959年至1961年判刑的4785人进行了全面复查。经查证,原判证据确凿,量刑准确的有2496人,占总数的61.6%,错判和量刑畸重的有1839人,占总数的38.4%。对错判和量刑不当者,均予以了平反或改判。同时,还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73件反革命案件也作了复查。经过复查,平反41件42人,改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18件。另复査了“文革”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154件,其中平反13件,改判19件,维持原判122件。
1986年9月,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历史老案的指示精神,县法院成立了复查办公室,开始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査。经复査,在1949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5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和其他政治性案件的52件54人中,维持原判27件28人,宣告无罪15件15人,改变定性10件11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其他政治性案件的218件237人中,维持原判145件160人,宣告无罪34件34人,改变定性15件16人,判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4件27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其他刑事案的124件158人中,维持原判112件144人,改判12件14人。另外复査其他刑事案件(包括1983年“严打”案件)21件37人,维持原判15件21人,宣告无罪1件4人,改免刑1件4人,改减刑4件8人。
第九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
民国时期,夏河县没有设立检察机关。民国33年(1944年),开始由县长兼任检察官,行施检察权。1950年3月,夏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检察长由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书记兼任,另配备副检察长1人,干部2人,与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对其审判实施一般监督。1955年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改为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成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正、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命。1959年1月,更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检察院,1962年1月复名夏河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6月,公、检、法机构合并,统称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8年12月2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由中共甘南州委批准任命,1979年4月起正式办公。1979年5月,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马有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历任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9年10月22日,成立了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刑事股、经济股、法纪股和秘书股,并各行其责。1987年,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改设为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28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5年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具体程序暂无定规。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批逮捕人犯的程序也有了一定之规:公安机关报捕后,由承办人阅卷审查,作出阅卷笔录,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报请检察长签发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1983年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杀人、抢劫、强奸、重伤、重盗等各类案犯850人。经审査,依法批准逮捕703人,不批准逮捕11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案犯633件905人,经审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类案犯421件625人,免于起诉48人,不起诉9人,出庭支持公诉625人(次)。同时,对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起诉,但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追诉。
第三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在“文革”前列为刑事检察的一部分。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法纪检察股(科),依法追究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979年至199。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纪案件59件77人,其中立案14件21人,决定逮捕5件5人,不逮捕9件16人,起诉法院4件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件4人。对11件15人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送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
第四节经济检察
“文革”前,经济检察列入刑事检察。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经济检察股(科),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的经济犯罪案件,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重大经济责任案、偷税漏税案、挪用救灾抢险款物案等经济案件。1988年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4起大案要案,追回赃款17万元,对4名主要经济犯罪分子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重建检察院后,设立了监所检察股(科),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等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岀的申诉。1979年至1990年,共受理监所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3件3人,经审理,向法院起诉3件3人;受理人犯及其家属亲友申诉315件,均依法査处结案。
第十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1950年至1980年,夏河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1月15日,成立了夏河县司法科。是年6月9日,改司法科为司法局。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下设的职能机构之一,主管法制宣传、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事务。司法局初建时,仅有4名工作人员,1990年底已增至18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82年至1990年间,县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9年中,共举办法制宣传专栏和黑板报203期,编写和印发藏、汉文法制宣传资料25570份,制作法制图片展览4次,培训法制宣传员115人,购买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教材10868册,通过有线广播播发法制宣传稿件207份,举办法制讲座883次,播放电影、幻灯片、录音、录像和出动宣传车405场次,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328次,受教育的群众达53万余人(次)。
第三节法律顾问
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于1981年5月250,配备了3名律师工作者。1989年12月改为律师事务所。到1990年底,该所共有三级律师2名,律师助理1名,律师工作者1名。1981年至1990年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309件,民事代理26件,非诉讼事件代理44件,代书法律文书235件,接待来信来访904人(次),解答法律询问2134人(次),为委托单位和个人追索回经济损失106.4万元,收取辩护、代理、代书等费1.5万余元。
第四节公证
县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5月25日。1987年12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合作设立“夏河县第二公证处”。1990年底,共有公证工作人员8名,其中四级公证员3名,公证员4名,公证工作人员1名。1982年至1990年底,共承办各种公证法律文书7109件,拒办不真实不合法的假证件6件,接待来信来访366人(次),发展公证联络员11人,为请求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2万元,收取公证费10万余元。
第五节人民调解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县内曾广泛建立过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解体。1982年起,逐步恢复、健全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到1990年底,共建立了159个调解组织,拥有735名调解人员,其中村、居民调解委员会120个,成员597人;厂矿企业等调解组织39个,成员138人。全县23个乡镇共配备了21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14名,兼职7名。1982年至1990年,共培训基层调解人员800余人(次),共计调解各类纠纷3868件,其中婚姻纠纷1266件,家庭纠纷737件,邻里纠纷252件,赔偿纠纷259件,生产经营纠纷225件,其他 纠纷1129件,调解成功率分别为76. 6%至93. 16%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