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拉卜楞寺的税捐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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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7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拉卜楞寺的税捐征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607—608
摘要: 拉卜楞寺向各族人民征收的税捐主要有:土地租粮、官房税、地皮费、茶费、牲畜交易费等。
关键词: 拉卜楞寺 征税

内容

解放前,拉卜楞寺向各族人民征收的税捐主要有:
  一、土地租粮拉卜楞寺附近十三庄,甘加八角城等地的农田,其所有权多归拉卜楞寺,只准当地群众租种,不能买卖转让。农民租种寺院的土地后,每年都需按期纳租,俗称“塘卡”。地租额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旱地每下籽1斗收租1斗,水地每下籽1斗收租2斗,垦荒地每斗地纳租5升,轮歇地则年收一半地租或二年给租一次。地租粮多用实物缴纳,以青稞为主。交租的时间,一般是在收获以后,届时不问丰歉,由租地者亲赴寺院交纳,一次完清。租地者不论是藏族或汉、回族,只要能按期纳租,便可永久种植。土地租粮是拉卜楞寺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每年可收青稞数万斤。
  二、官房税拉卜楞寺在上下塔哇等处拥有大量的房产,凡租住寺院房产者,每年都要按期向寺院完纳租金,俗称:“官房税”。官房税的税额,视所租房屋间数而定。官房税收入系寺院供养费,每年可收数千块银元。
  三、地皮费十三庄一带的土地所有权,90%以上归拉卜楞寺所有,因此在十三庄地方建房者,一般要向寺院租地,寺院征收一定数额的地皮费。建筑时,每间房屋(以4根柱子为1间)出5元银币的租金。建成后,每年每间出铜元25枚。据有关文献记载,依照惯例,拉卜楞的各族商人及各机关所在地,每年都要按期向寺院纳税,或青稞或银币不等。
  四、“茶费” 拉卜楞寺建立后,依附于寺院的“塔哇”住户增多,并岀现了作为交易市场的“从拉(集市)",由于“从拉”在河南亲王管辖区域内,因此亲王规定:从拉的坐商和客店,每年给大僧官纳钱25串;外来行商,需给王妃纳脂粉钱,每头骡子交纳铜钱20文,每头毛驴交纳铜钱10文,出售烟酒者加倍,此项脂粉钱由王妃献给寺院,作为喇嘛僧众的“茶费”。从拉的税收、管理等项事务,归由拉卜楞寺设在塔哇的"臬仓“办理。民国17年6月18日,拉卜楞寺与塔哇的回、汉行商订立合同,将各商应送给寺院的肉、茶、钱及义务工役等折合成钱5000串,按每年两次交收。
  五、牲畜交易费拉卜楞地方的牲畜交易,按牲畜种类在不同地点分别进行,牛马市场设在寺院边的河滩上,羊市场在唐勒合村。牲畜交易时间,一般由“囊欠”派岀的“瓦日瓦”(经纪人)先行介绍市价和行情,周旋于买卖双方,促进交易成功,然后从中抽取一定数额的佣金。佣金不论牲畜种类大小,每头(匹、只)牲畜抽取1元。此外,皮毛的交易也要抽取佣金,羊皮每张1角,牛皮每张2角,羊毛每驮2元。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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