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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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603—606
摘要: 民国10年,宁海军在拉卜楞设立茶粮局,专门征收粮茶税、担头税、草头税,其中粮茶税每驮粮食收银4钱,一包松潘茶收银一两至3两,茯茶每包收银5钱;担头税收银无定,由征收人员任意索要;草头税每户年交银3两至5两。以上各项,均以皮毛折价浮收。
关键词: 税务经济 工商税

内容

民国10年,宁海军在拉卜楞设立茶粮局,专门征收粮茶税、担头税、草头税,其中粮茶税每驮粮食收银4钱,一包松潘茶收银一两至3两,茯茶每包收银5钱;担头税收银无定,由征收人员任意索要;草头税每户年交银3两至5两。以上各项,均以皮毛折价浮收。
  民国15年8月,拉卜楞盐务分局成立后,对由青海驮运到拉卜楞的食盐每驮取税1元,年比较共收银币2000余元。
  民国16年,拉卜楞税局开始征收粮茶出山药材皮毛百货邮包等税。其中, 屠宰税每年约收银币2000元,牙税每年共收48元,草头税因辖界未定,暂未开办。印花税每年约销500元至600元。
  民国29年,县政府征收的各项税捐计有皮毛4项牙佣、畜税行佣、架腿捐、店捐及磨税附加,预算年收数额为法币15392元。
  民国31年,县政府开征6种自治税捐,即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房捐、公荒牧租,另外还征收“行为取缔税”及各项杂捐。全年课税收入预算总额为27850元,其中包括中央划拨的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分成数额。
  民国35年,县政府奉令对人民婚丧年节自用宰杀的牲畜照章征收屠宰税。
  民国38年,县政府税捐科目主要有土地税、契税、遗产税、普通营业税、牲畜营业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带征公粮、特产税等,全年课税收入预算总额为金元券138693.41元。国税科目主要有盐税、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1949年11月夏河县税务局成立初期,县内仍沿用旧税法征收各税。
  1950年1月300,政务院公布了《工商税暂行条例》,随即又颁布了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明确统一了税收政策。通过建立新税制及其不断调整,到1952年12月时,在县内开征的主要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契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棉花、药材、牲畜交易税。其中,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夏河地区的屠宰税按猪35.5公斤、牛90公斤、绵羊14公斤、山羊9公斤价的分区标准重量计征。
  1952年12月31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改。从1953年1月1日起,工商税制的修正开始在县内贯彻执行。税制修正后,开征的工商各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各税为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7年7月,公私合营商店,比照供销合作社统一税率3%交纳营业税。同年10月,对利润大的个体户征收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夏河县内的合作小组成员户、个体小商贩及手工业者,每月所得额在40元以上者,均须交纳所得税。(1955年至1956年夏河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1955〜1956年夏河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收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税制改革后,在夏河县开征的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年,原在县内征收的契税停征。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同年,全县工商税收完成额共1445054元。占全年任务的118.54%。从1964年1月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兼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和副业,不征所得税。1966年1月,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财政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按20%的比例税利率征收。全年所得额不足600元和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队企业免征。1970年1月起,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
  1973年1月,甘肃省开始试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省内全面实行工商税。这次改革的宗旨,是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简化税制。工商税全面实行后,在夏河县开征的仅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及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
  1978年2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从是年起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这年,工商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全年所得额600元提高为3000元。
  1983年,全县共收工商各税244.65万元(含地方附加和市场分成退库数),其中工商税实收232.14万元,其他工商税实收1.49万元,增值税实收1.84万元,申报登记应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2户,实际征收112户,征集入库资金342458元,实行利改税工业企业12户,其中包括8户州属工业企业。
  从1985年1月1日起,甘肃按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税率征收所得税。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6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凡在甘肃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2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年,对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1988年3月10日,增设“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
  1989年1月1日,县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开始代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粮食补贴基金”。是年,全县工商税收入927.1万元,包括中央级收入9.3万元,省级收入1.7万元,县级收入896.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269.3万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69.3万元,代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2.3万元,粮食补贴基金37.7万元,教育费附加工7.5万元。工商税收入中,个人收入调节税为4.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8.5万元。
  1990年,全县工商税完成1004.2万元,其中产品税70.2万元,增值税230.7万元,营业税523.2万元,其他地方各税180.1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179.8万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得50.28万元,代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5.89万元,粮食补贴基金35.3万元,教育费附加11.2万元。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一直归税务机关主办。
  从50年代起,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民族地区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1955年12月,省财政厅规定,对夏河等少数民族地区暂不开征文化娱乐税。1962年10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夏河等9县暂不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夏河等9个少数民族地区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组)、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免税1年。1983年6月,省财政厅决定对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三项照顾”即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民贸企业,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征5%。从1985年起,对享受“三项照顾”的企业暂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度,县税务机关共为1户国营企业、7户集体企业、2户乡镇企业减免了工商各税194184.89元,其中营业税114281.43元,集体企业所得税78050.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92元,教育费附加142.18元。这年7月试车投产的兰夏绒毛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州县税务局为了扶持新办乡镇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了免征营业税1年、所得税3年的照顾。1987年8月7日,县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县迎春旅社给予了免征营业税、工商所得税2年的照顾,给予县供销联社清真饭馆免征营业税、工商所得税2年的照顾。10月260,又对拉卜楞镇青年招待所给予了免征营业税2年的照顾。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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