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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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600—603
摘要: 清乾隆二十七年三月,设置循化厅,厅辖的“南番二十一寨”范围,包括今夏河县大部。据《循化志》所载,当时的南番二十一寨共有4214户,种水旱地9390段,纳粮421石4斗。赋额以每户1斗计,由循化厅征收。
关键词: 税务经济 农业税

内容

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三月,设置循化厅,厅辖的“南番二十一寨”范围,包括今夏河县大部。据《循化志》所载,当时的南番二十一寨共有4214户,种水旱地9390段,纳粮421石4斗。赋额以每户1斗计,由循化厅征收。
  民国时期,清代的地丁钱粮改称田赋。从民国17年县政府成立时起,全县田赋均以部落为单位计征,即是纯游牧的甘加等部落也要按期纳粮缴款,牧区群众称之为“草头税”或“烟洞粮”。民国30年县政府奉令清丈地亩,整理田赋。民国31年,将全县田赋按部落大小重新进行了摊派。
  夏河地区气候高寒,人民多以畜牧为业,当地所产粮食远远不能满足口粮需要,每年从临夏、临潭等地购入大量的粮食。因此,县政府长期以折征代金的方式征收田赋。
  民国30年,全县田赋共折征法币21933.7元,军粮折征额134595元,田赋实际征获8850.36元。
  民国31年田赋军粮折征总额317501.32元,征解田赋代金53235.65元,军粮折征额36396.88元。
  民国32年,按每石300元折价,共计折合田军公粮代金为841893.5元,实际征获316389.28元。
  民国33年,按每石600元折价,共计折征田军公粮代金1680924元,共征获841104元。
  民国34年,按每石3000元折价,共计折征代金9891450元,因灾核减2291298元,尚应征解7600152元,征获总额为6631200元。
  民国35年田赋减半征收,军粮依照田赋缴纳,三成公粮仍然附加,共计应征田军公粮1404.32石,按每石1.6万元折价,折征代金总额为22468976元
  民国36年,田赋折征法币49166400元,年底实征2000余万元。
  民国37年全额开征田军公粮,并按原额底粮实施“征一借一并随赋额代征省县公粮三成”的办法,规定每石以金元券60元的价格折征。
  民国38年,夏河县应征田军公粮2808石6斗2升2合。省政府命夏河县政府以每石银币4.5元折征。县政府共征得银币12639.28元。
  1950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甘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民国时的田赋改为农业税(公粮),并明确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在査田定产后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
  从1954年开始,全县农业税征收任务定为细粮(小麦)15万公斤,并随额征收4%的县地方自筹粮。1955年,又增征4%的省附加。
  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甘肃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3.5%。根据这年的普查,县内6个公社,2个农场共有农业人口50388人,计税土地161578亩。普查之后,常年产量定为72.5公斤,平均税率为12%。1959年,平均税率调整为9.12%。1962年,平均税率再次调整为6.1%。1958年至1962年期间几个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见表。1958-1962年部分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亩、公斤、元
  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决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农业税从1980年起全部免征。
  解放初期,夏河县农业税的征收是以实物为主,并折征部分代金。实物包括本地所产的小麦和青稞、豌豆等杂粮,其中以杂粮居多,所征的杂粮,均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值折合小麦计算。
  从1954年起,全县农业税任务定为小麦15万公斤,并规定折征10%的代金。代金以每公斤小麦0.3元计算,共计4500元。1958年农业税共征得原粮1206728.5公斤,折金额合计225213.95元。1959年德乌鲁市农业税任务为153000元。折合小麦数765000公斤。1961年规定一律征收实物。1962年, 共征收小麦341218公斤,杂粮273477.5公斤,折合小麦218782公斤。共计折合主粮56万公斤。
  农业税的减免,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施。1957年,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关于1957年农牧业税收工作若干规定》,其中将夏河等县的农牧税的社会减免额定为全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全县共减免公粮2578.5公斤。1962年,共减免公粮15万公斤。1975年,减免受灾社队农业税指标2.5万公斤,预算收入6.6万元。1976年,对全县51个农转牧生产队免征公粮86307.5公斤,折农业税2330元。1977年,全县12个公社、36个大队、225个生产队、5322户、26586人受灾。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农业税灾情减免规定的通知,共计减免粮食192799.5公斤,代金52200.87元。从1980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全县农业税一概免征。
  牧业税
  1954年,开始在县内征收牧业税,当时采取计证方法,是分等计征。牧业税的税额,因牲畜的确切数目未能查清,每年由上级分配任务,后由县财政部门作岀预算,再下达于各区、乡分别执行,并随额征收4%的地方附加。1955年,全县牧业税预算数为45000元,执行数34966元,县分成20%。
  1958年合作化后,对全县牲畜按种类进行了普査,但当年仍以分配任务的方式征收牧业税,全县共征获牧业税351460元,牧业税附加52719元。
  1959年,开始采取将所有应征牲畜(不包括耕畜、幼畜和自留畜)折合成白绵羊,按每只白绵羊单位征收税金的计征方法。当年核定税额178896元, 入库178896元。
  1962年,牧业税的计征方法改为按牧业全年收入的3%计征,一律不征附加。全县牧业税计税总值为1200000元,依率计征36000元,应征36000元,实征8580元。
  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夏河县被列为牧业县。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一定3年不变。全县完成牧业税15.5万元。
  1985年,牧业税额调整为26.9万元,当年完成21.1万元。此后逐年上升,1990年税收额38.4万元。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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