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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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73
颗粒名称: 第十九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0
页码: 599—608
摘要: 税务主要描写了夏河县农业税、工商税、反偷税漏税、拉卜楞寺的税捐征收等内容。
关键词: 税务经济 夏河县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代以前,夏河地区长期属于边陲地带,因此各朝代未能在这里设置专管税收的机构。迫于鞭长莫及,历代统治者普遍沿袭“贡献制”的特殊方式,即以当地各游牧民族进贡的土特产品如马匹、茜草之类代替税收。这种贡献,既有当地各部族的自愿朝贡,也有朝廷规定了贡品及其数额的。1
  入清之后,贡、赋并行。雍正四年(1762年),始定西宁、河、洮等地番族粮赋。雍正十年(1732年),开始对甘青一带牧区普遍征集贡赋,每户每年征收贡马折银8分,每年派专人深入牧区征集。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起, 今夏河地区的“番族粮赋”由循化厅和洮州厅征管。
  民国15年8月,花定盐务收税局(驻兰州)在拉卜楞设置了专门征收盐税的“拉卜楞盐务收税分局”,为县境内最早的官方税收支机构。民国16年4月,拉卜楞税局成立,隶属省财政厅,后又分设牲畜屠宰税局。民国17年, 拉卜楞盐务分局改为夏河榷运分局,并设立了专门缉查私盐的缉私巡队。民国22年,拉卜楞税局裁撤。民国23年11月,夏河榷运分局下属的缉私巡队被裁革。翌年,又撤销了夏河榷运分局。民国24年,增设夏河特种消费税局,隶属省财政厅,征收20类特种物品的产销税。民国25年,设西北盐务管理局夏河秤放处,征收食盐各税。民国29年,设甘宁青直接税局夏河查征所。至民国30年时,夏河特种消费税局共有职员14人,夏河牲畜屠宰税局共有10人。民国31年1月,裁夏河特种消费税局,又设甘宁青新区税务管理局夏河办事处,征收货物统税。是年7月1日,夏河盐务秤放处改为西北盐务分局夏河分局,旋又改为支局,划归临潭分局管理。9月,夏河牲畜屠宰税局撤销。同年,县政府田赋管理处成立,专司田赋军粮征收事务。民国32年1月,设夏河盐务支局黑错分驻所。同年5月,夏河盐务支局改为临夏分局节制。7月,县政府田赋管理处改组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4年5月1日,专司地方收入的县政府税捐稽征处成立。县长兼任处长,下设业务主任,税务主任,共有事务员、稽征员12人,负责征集地方各税捐。是年7月160,直接税夏河査征所改组,隶属临夏分局。10月1日,夏河盐务支局裁撤,其事务移归临夏分局办理。民国35年11月,直接税夏河査征所裁撤。民国37年8月16日,夏河国税稽征所成立,隶属甘宁青新区国税管理局临洮稽征局。至民国38年1月,夏河国税稽征所共有主任等职员3人。
  1949年9月夏河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管了夏河国税稽征所夏河县税捐稽征处。11月,县税务局成立。1958年11月,县税务局撤销,税收事务归财政局兼办。1962年8月,复设县税务局,隶属县人民委员会。1966年6月,县财政局与县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68年6月16日,县财税局撤销,业务由夏河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办理。1976年1月250,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成立,1980年3月1日,县财税局分设县财政局和县税务局。1983年12月28日设合作税务分局。1986年1月,县税务局由州税务局垂直领导。至1990年底,全局共有职工88人,设人教股、税征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监察股及办公室、税检室和稽査队。
  1950年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建立了1个基层税务分局,5个基层税务所,即:合作税务分局,由合作税务所改设,系全州唯一的税务分局,现有职工15人。拉卜楞税务所,现有职工14人。王格尔塘税务所,现有职工7人。佐盖曼玛税务所,现有职工3人。博拉税务所,现有职工4人。阿木去乎税务所,现有职工4人。
  第二节农业税
  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三月,设置循化厅,厅辖的“南番二十一寨”范围,包括今夏河县大部。据《循化志》所载,当时的南番二十一寨共有4214户,种水旱地9390段,纳粮421石4斗。赋额以每户1斗计,由循化厅征收。
  民国时期,清代的地丁钱粮改称田赋。从民国17年县政府成立时起,全县田赋均以部落为单位计征,即是纯游牧的甘加等部落也要按期纳粮缴款,牧区群众称之为“草头税”或“烟洞粮”。民国30年县政府奉令清丈地亩,整理田赋。民国31年,将全县田赋按部落大小重新进行了摊派。
  夏河地区气候高寒,人民多以畜牧为业,当地所产粮食远远不能满足口粮需要,每年从临夏、临潭等地购入大量的粮食。因此,县政府长期以折征代金的方式征收田赋。
  民国30年,全县田赋共折征法币21933.7元,军粮折征额134595元,田赋实际征获8850.36元。
  民国31年田赋军粮折征总额317501.32元,征解田赋代金53235.65元,军粮折征额36396.88元。
  民国32年,按每石300元折价,共计折合田军公粮代金为841893.5元,实际征获316389.28元。
  民国33年,按每石600元折价,共计折征田军公粮代金1680924元,共征获841104元。
  民国34年,按每石3000元折价,共计折征代金9891450元,因灾核减2291298元,尚应征解7600152元,征获总额为6631200元。
  民国35年田赋减半征收,军粮依照田赋缴纳,三成公粮仍然附加,共计应征田军公粮1404.32石,按每石1.6万元折价,折征代金总额为22468976元
  民国36年,田赋折征法币49166400元,年底实征2000余万元。
  民国37年全额开征田军公粮,并按原额底粮实施“征一借一并随赋额代征省县公粮三成”的办法,规定每石以金元券60元的价格折征。
  民国38年,夏河县应征田军公粮2808石6斗2升2合。省政府命夏河县政府以每石银币4.5元折征。县政府共征得银币12639.28元。
  1950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甘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民国时的田赋改为农业税(公粮),并明确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在査田定产后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
  从1954年开始,全县农业税征收任务定为细粮(小麦)15万公斤,并随额征收4%的县地方自筹粮。1955年,又增征4%的省附加。
  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甘肃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3.5%。根据这年的普查,县内6个公社,2个农场共有农业人口50388人,计税土地161578亩。普查之后,常年产量定为72.5公斤,平均税率为12%。1959年,平均税率调整为9.12%。1962年,平均税率再次调整为6.1%。1958年至1962年期间几个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见表。1958-1962年部分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亩、公斤、元
  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决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农业税从1980年起全部免征。
  解放初期,夏河县农业税的征收是以实物为主,并折征部分代金。实物包括本地所产的小麦和青稞、豌豆等杂粮,其中以杂粮居多,所征的杂粮,均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值折合小麦计算。
  从1954年起,全县农业税任务定为小麦15万公斤,并规定折征10%的代金。代金以每公斤小麦0.3元计算,共计4500元。1958年农业税共征得原粮1206728.5公斤,折金额合计225213.95元。1959年德乌鲁市农业税任务为153000元。折合小麦数765000公斤。1961年规定一律征收实物。1962年, 共征收小麦341218公斤,杂粮273477.5公斤,折合小麦218782公斤。共计折合主粮56万公斤。
  农业税的减免,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施。1957年,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关于1957年农牧业税收工作若干规定》,其中将夏河等县的农牧税的社会减免额定为全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全县共减免公粮2578.5公斤。1962年,共减免公粮15万公斤。1975年,减免受灾社队农业税指标2.5万公斤,预算收入6.6万元。1976年,对全县51个农转牧生产队免征公粮86307.5公斤,折农业税2330元。1977年,全县12个公社、36个大队、225个生产队、5322户、26586人受灾。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农业税灾情减免规定的通知,共计减免粮食192799.5公斤,代金52200.87元。从1980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全县农业税一概免征。
  牧业税
  1954年,开始在县内征收牧业税,当时采取计证方法,是分等计征。牧业税的税额,因牲畜的确切数目未能查清,每年由上级分配任务,后由县财政部门作岀预算,再下达于各区、乡分别执行,并随额征收4%的地方附加。1955年,全县牧业税预算数为45000元,执行数34966元,县分成20%。
  1958年合作化后,对全县牲畜按种类进行了普査,但当年仍以分配任务的方式征收牧业税,全县共征获牧业税351460元,牧业税附加52719元。
  1959年,开始采取将所有应征牲畜(不包括耕畜、幼畜和自留畜)折合成白绵羊,按每只白绵羊单位征收税金的计征方法。当年核定税额178896元, 入库178896元。
  1962年,牧业税的计征方法改为按牧业全年收入的3%计征,一律不征附加。全县牧业税计税总值为1200000元,依率计征36000元,应征36000元,实征8580元。
  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夏河县被列为牧业县。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一定3年不变。全县完成牧业税15.5万元。
  1985年,牧业税额调整为26.9万元,当年完成21.1万元。此后逐年上升,1990年税收额38.4万元。
  第三节工商税
  民国10年,宁海军在拉卜楞设立茶粮局,专门征收粮茶税、担头税、草头税,其中粮茶税每驮粮食收银4钱,一包松潘茶收银一两至3两,茯茶每包收银5钱;担头税收银无定,由征收人员任意索要;草头税每户年交银3两至5两。以上各项,均以皮毛折价浮收。
  民国15年8月,拉卜楞盐务分局成立后,对由青海驮运到拉卜楞的食盐每驮取税1元,年比较共收银币2000余元。
  民国16年,拉卜楞税局开始征收粮茶出山药材皮毛百货邮包等税。其中, 屠宰税每年约收银币2000元,牙税每年共收48元,草头税因辖界未定,暂未开办。印花税每年约销500元至600元。
  民国29年,县政府征收的各项税捐计有皮毛4项牙佣、畜税行佣、架腿捐、店捐及磨税附加,预算年收数额为法币15392元。
  民国31年,县政府开征6种自治税捐,即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房捐、公荒牧租,另外还征收“行为取缔税”及各项杂捐。全年课税收入预算总额为27850元,其中包括中央划拨的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分成数额。
  民国35年,县政府奉令对人民婚丧年节自用宰杀的牲畜照章征收屠宰税。
  民国38年,县政府税捐科目主要有土地税、契税、遗产税、普通营业税、牲畜营业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带征公粮、特产税等,全年课税收入预算总额为金元券138693.41元。国税科目主要有盐税、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1949年11月夏河县税务局成立初期,县内仍沿用旧税法征收各税。
  1950年1月300,政务院公布了《工商税暂行条例》,随即又颁布了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明确统一了税收政策。通过建立新税制及其不断调整,到1952年12月时,在县内开征的主要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契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棉花、药材、牲畜交易税。其中,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夏河地区的屠宰税按猪35.5公斤、牛90公斤、绵羊14公斤、山羊9公斤价的分区标准重量计征。
  1952年12月31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改。从1953年1月1日起,工商税制的修正开始在县内贯彻执行。税制修正后,开征的工商各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各税为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7年7月,公私合营商店,比照供销合作社统一税率3%交纳营业税。同年10月,对利润大的个体户征收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夏河县内的合作小组成员户、个体小商贩及手工业者,每月所得额在40元以上者,均须交纳所得税。(1955年至1956年夏河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1955〜1956年夏河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收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税制改革后,在夏河县开征的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年,原在县内征收的契税停征。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同年,全县工商税收完成额共1445054元。占全年任务的118.54%。从1964年1月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兼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和副业,不征所得税。1966年1月,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财政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按20%的比例税利率征收。全年所得额不足600元和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队企业免征。1970年1月起,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
  1973年1月,甘肃省开始试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省内全面实行工商税。这次改革的宗旨,是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简化税制。工商税全面实行后,在夏河县开征的仅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及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
  1978年2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从是年起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这年,工商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全年所得额600元提高为3000元。
  1983年,全县共收工商各税244.65万元(含地方附加和市场分成退库数),其中工商税实收232.14万元,其他工商税实收1.49万元,增值税实收1.84万元,申报登记应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2户,实际征收112户,征集入库资金342458元,实行利改税工业企业12户,其中包括8户州属工业企业。
  从1985年1月1日起,甘肃按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税率征收所得税。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6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凡在甘肃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2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年,对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1988年3月10日,增设“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
  1989年1月1日,县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开始代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粮食补贴基金”。是年,全县工商税收入927.1万元,包括中央级收入9.3万元,省级收入1.7万元,县级收入896.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269.3万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69.3万元,代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2.3万元,粮食补贴基金37.7万元,教育费附加工7.5万元。工商税收入中,个人收入调节税为4.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8.5万元。
  1990年,全县工商税完成1004.2万元,其中产品税70.2万元,增值税230.7万元,营业税523.2万元,其他地方各税180.1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179.8万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得50.28万元,代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5.89万元,粮食补贴基金35.3万元,教育费附加11.2万元。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一直归税务机关主办。
  从50年代起,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民族地区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1955年12月,省财政厅规定,对夏河等少数民族地区暂不开征文化娱乐税。1962年10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夏河等9县暂不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夏河等9个少数民族地区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组)、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免税1年。1983年6月,省财政厅决定对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三项照顾”即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民贸企业,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征5%。从1985年起,对享受“三项照顾”的企业暂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度,县税务机关共为1户国营企业、7户集体企业、2户乡镇企业减免了工商各税194184.89元,其中营业税114281.43元,集体企业所得税78050.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92元,教育费附加142.18元。这年7月试车投产的兰夏绒毛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州县税务局为了扶持新办乡镇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了免征营业税1年、所得税3年的照顾。1987年8月7日,县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县迎春旅社给予了免征营业税、工商所得税2年的照顾,给予县供销联社清真饭馆免征营业税、工商所得税2年的照顾。10月260,又对拉卜楞镇青年招待所给予了免征营业税2年的照顾。第四节反偷税漏税
  1952年,夏河工商界发展“五反”运动。经过学习、教育,工商业者自动坦白和相互检举了偷税漏税等大小问题458件。1954年11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召集第一区私营工商业者,举行反偷税漏税大会,惩处了一批不法私商。1983年8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税利大检查共查出有偷税漏税的39户,査补税款共41987元。.1986年10月开始的税收大检査中,全县共自査1473户,重点检查505户。自査查出有偷税漏税的5户,偷漏税额898.62元重点检査查出有偷税漏税的233户,偷漏税额53611.93元,年底已入库42899.01元。1989年,县内90户国营企业、147户集体企业、13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自查,共查出有问题的37户,漏缴税款8113.56元,年底已全部入库。对94户企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査,共査出有问题的88户,偷漏各项税收和基金630307元。年底已入库524301元。是年,县局组建了税务检察室,以防止暴力抗税和打击偷、漏税行为。该室自成立后,已査出抗税案一起,个体户殴打税干案三起,依法逮捕判刑一人,行政拘留一人,挽回国家税款和经济损失15627.33元。1990年开展的发票专项检査、税收票证检査、税收大检査、国营企业所得税执行检査,共査出偷漏税350187元,罚款17552。
  第五节拉卜楞寺的税捐征收
  解放前,拉卜楞寺向各族人民征收的税捐主要有:
  一、土地租粮拉卜楞寺附近十三庄,甘加八角城等地的农田,其所有权多归拉卜楞寺,只准当地群众租种,不能买卖转让。农民租种寺院的土地后,每年都需按期纳租,俗称“塘卡”。地租额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旱地每下籽1斗收租1斗,水地每下籽1斗收租2斗,垦荒地每斗地纳租5升,轮歇地则年收一半地租或二年给租一次。地租粮多用实物缴纳,以青稞为主。交租的时间,一般是在收获以后,届时不问丰歉,由租地者亲赴寺院交纳,一次完清。租地者不论是藏族或汉、回族,只要能按期纳租,便可永久种植。土地租粮是拉卜楞寺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每年可收青稞数万斤。
  二、官房税拉卜楞寺在上下塔哇等处拥有大量的房产,凡租住寺院房产者,每年都要按期向寺院完纳租金,俗称:“官房税”。官房税的税额,视所租房屋间数而定。官房税收入系寺院供养费,每年可收数千块银元。
  三、地皮费十三庄一带的土地所有权,90%以上归拉卜楞寺所有,因此在十三庄地方建房者,一般要向寺院租地,寺院征收一定数额的地皮费。建筑时,每间房屋(以4根柱子为1间)出5元银币的租金。建成后,每年每间出铜元25枚。据有关文献记载,依照惯例,拉卜楞的各族商人及各机关所在地,每年都要按期向寺院纳税,或青稞或银币不等。
  四、“茶费” 拉卜楞寺建立后,依附于寺院的“塔哇”住户增多,并岀现了作为交易市场的“从拉(集市)",由于“从拉”在河南亲王管辖区域内,因此亲王规定:从拉的坐商和客店,每年给大僧官纳钱25串;外来行商,需给王妃纳脂粉钱,每头骡子交纳铜钱20文,每头毛驴交纳铜钱10文,出售烟酒者加倍,此项脂粉钱由王妃献给寺院,作为喇嘛僧众的“茶费”。从拉的税收、管理等项事务,归由拉卜楞寺设在塔哇的"臬仓“办理。民国17年6月18日,拉卜楞寺与塔哇的回、汉行商订立合同,将各商应送给寺院的肉、茶、钱及义务工役等折合成钱5000串,按每年两次交收。
  五、牲畜交易费拉卜楞地方的牲畜交易,按牲畜种类在不同地点分别进行,牛马市场设在寺院边的河滩上,羊市场在唐勒合村。牲畜交易时间,一般由“囊欠”派岀的“瓦日瓦”(经纪人)先行介绍市价和行情,周旋于买卖双方,促进交易成功,然后从中抽取一定数额的佣金。佣金不论牲畜种类大小,每头(匹、只)牲畜抽取1元。此外,皮毛的交易也要抽取佣金,羊皮每张1角,牛皮每张2角,羊毛每驮2元。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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