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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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522
颗粒名称: 第十二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499—500
摘要: 1949年以前,拉卜楞地区的房地产权归拉卜楞寺院所有,农民均向寺院租房、租地,维持生计;部分机关、商店也是租用寺院房产。大部分个人房产仅属各大小活佛和一般僧人所有。
关键词: 夏河县 房产管理

内容

1949年以前,拉卜楞地区的房地产权归拉卜楞寺院所有,农民均向寺院租房、租地,维持生计;部分机关、商店也是租用寺院房产。大部分个人房产仅属各大小活佛和一般僧人所有。
  1949年9月,夏河县和平解放,人民政府依法接受了国民党政府各个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房屋。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按政策规定对出租房屋所有制进行了变革,人民群众有了自己的房屋。
  目前,县内城镇房屋所有权分四大类:即全民所有制房屋所有权;集体所有制房屋所有权;私人房屋所有权;宗教团体房屋所有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屋为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私有房屋属公民个人所有,宗教团体房屋有其特殊用途,但仍属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据1985年城镇房屋普査资料统计,县城房屋总面积为259197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产权8785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产权9125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权1959平方米;私有产权131301平方米;宗教团体产权25897平方米。
  夏河县房管所成立于1976年,隶属县财政局,主要对县财政投资修建的家属住房和没收私人房屋进行管理,定期收取房产租费等。县房管所直管公房7439,1平方米(县城区18处6991.3平方米,合作镇1处447.8平方米),每间(15〜24平方米)收房产租金0.5-0.75元/年•每平方米。临街铺面房产岀租费较高,每间(15〜25平方米)年租金80〜150元。
  为加强城镇房产管理,确认房屋产权,及时掌握房产的异动变化,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隶属县城建局)于1989年9月对县城和合作两地的房产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发给房屋所有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夏河县城镇房屋产权(县城、合作)汇总表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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