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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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41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22
页数: 2
页码: 224-22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夏河地区普遍实行早婚,买卖婚姻时有发生,中上层家庭中盛行门当户对。解放后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结婚年龄普遍推迟。家庭规模缩小,几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减少,由夫妻及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不断扩大。
关键词: 人口地理 婚姻家庭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夏河地区普遍实行早婚,买卖婚姻时有发生,中上层家庭中盛行门当户对。解放后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结婚年龄普遍推迟。家庭规模缩小,几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减少,由夫妻及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不断扩大。
  1.婚姻当地的婚姻基本形式一夫一妻,女子出嫁或男子入赘皆视为正常,赘婿不受人歧视,男女青年的婚恋家长很少阻拦,婚姻一般较为自由。解放前,早婚现象较为普遍,买卖婚姻在少数地区也有发生,中上层家庭中讲究门当户对。据民国30年人口婚姻状况调查统计:全县总人口56788人,未婚25218人,(其中男为12579人,女为12639人),占总人口的44.4%;有配偶的31118人,(男为15598人,女为15520人),占总人口的54.8%;丧偶的337人(男为151人,女为186人),占总人口的0.6%;离婚的115人 (男为56人,女为59人),占总人口的0.2%。
  解放后,自50年代和60年代初,在农牧区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龄普遍推迟。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为76228人,未婚为18986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24.9%;有配偶48242人,占63.2%;丧偶7021人,占9.2%;离婚1979人,占2.5%。从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中,离婚人口数较低,占15岁以上人口的2.5%,婚姻家庭是稳定的。
  2.家庭在夏河县的纯牧区,因游牧生活流动性大,时时迁居,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适应环境,故普遍实行小家庭制。多子女的家庭,除留一、二男子外,女子出嫁,其余儿子出家为僧或入赘到别人家。儿女婚嫁后,一般另居,独立生活。半农半牧区几代同堂的大家庭随处可见,随着生活的改善,人口的增加以及提倡计划生育,使几代同居的家庭逐渐解体,以夫妻及其子女为核心小家庭所代替。
  1949年至1982年家庭平均人口呈上升趋势。1949年以前每户平均人数为3.9人,1964年人口普查时每户平均人数为4.2人,1982年人口普查时每户为5.2人,1990年人口普查为5.08人。
  1990年全县的家庭户数为27072户,家庭户中,三人户、四人户及五人户所占比重大,其中三人户占家庭户数的15.64%,四人户数占17.60%,五人户数占15.68%。
  1990年人口普查家庭规模统计
  家庭户类别统计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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