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批复
(83)国函字125号
甘肃、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你们《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
齐哈玛草场纠纷问题,经过两省长时间的共同努力,终于得到了解决。希望你们按照达成的协议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当地政府,从安定团结大局出发,进一步做好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互谅互让,互相支援,密切合作,搞好睦邻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努力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建设好草原,大力发展生产,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1983年6月15日
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
川府发〔1983〕82号
国务院:
为了解决甘肃省玛曲县齐哈玛公社与四川省阿坝县麦尔玛、求吉玛公社和国营牧场的草场边界纠纷。甘、川两省分别派代表团在国家民委、民政部工作组的帮助下,从去年6月开始。先后在阿坝、兰州、成都进行了充分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齐哈玛和麦尔玛等社场的草场纠纷,是旧的社会制度造成的,是历史上遗留的一个复杂问题。解放后,双方县、州、省多次协商。两省代表团曾于1960年达成《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县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即成都协议)。但是齐哈玛公社认为《成都协议》中关于齐哈玛与阿坝县的草场界线不够合理,给他们划的草场面积少了,要求给予解决,并发生了越过《成都协议》线放牧和纠纷争执问题。对此,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国务院领导对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非常重视和关心。去年6月,再次发生纠纷后,国务院领导亲自过问并作岀指示。(1)齐哈玛的草场问题,由两省共同解决;(2)1960年的《成都协议》不能否定,但也不能说是完美无缺的,齐哈玛草场问题在《成都协议》基础上加以解决。(3)不纠缠历史,从实际出发,重视现实,照顾历史,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协商解决。随后,两省在兰州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会议期间,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又召集两省在京的负责同志商谈,两省同意各划25万亩草场给齐哈玛公社,使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二)
按照两省各划出25万亩草场给齐哈玛公社的原则,经双方派出代表团协商确定四川方面划给的25万亩从阿坝县麦尔玛公社的多钦,国营牧场的姜琼麦和求吉玛公社的希洛上游三处划出(界线走向和界线图,见附一、二)。
上述三处草场的具体界线待本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由阿坝县和玛曲县立即组织联合工作组,到实地定点认线,连同未变动的原《成都协议》中有关齐哈玛与麦尔玛等社场的界线,一并树立界桩共同遵守,联合工作组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县政府联合向州、省写出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国务院备案。
甘肃方面,从玛曲县境内划给齐哈玛的25万亩草场由甘肃尽快落实。在未落实前,由甘肃采取每年给齐哈玛补助精饲料和饲料费用的过渡办法解决。
今后,甘肃齐哈玛公社和四川麦尔玛等社、场有关草场问题,均由各自的上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
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一地区的安定团结,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群众生活,双方县社和牧民群众,应进一步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党的领导下, 靠政策、靠科学、靠自己的力量,加强草原建设。搞好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生产。同时,我们两省也要对各自所属的社、场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为尽快使这个地区生产条件的改变,群众生活的改善创造条件。
(四)
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这次协商会议开得是好的,达到了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要巩固会议的成果,使这一地区真正达到安定团结,发展生产,还需要做大量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
我们两省共同希望和要求,齐哈玛公社、麦尔玛等社场的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以及全体广大牧民群众,今后都要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一心一意搞生产建设,一心一意通过劳动致富,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心一意搞好睦邻友好关系和民族团结,特别是藏族人民内部的团结。要把这个作为这一地区在政治上蒸蒸日上经济上欣欣向荣的总前提,任何妨碍这个前提的言论和行为都是不对的,都要坚决制止和纠正。
双方州委、县委和政府,要坚定地领导和教育干部、群众,加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坚决克服无政府主义。要给广大干部和群众反复讲清楚,这次我们两省协商的成果来之不易,协商所定草场边界线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各级政府、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维护它的严肃性,不准越界放牧。更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损害它。对那些蓄意制造边界纠纷,破坏边界地区安定团结的策划者和指挥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我们两省接壤地区的各级领导和牧民群众,一定能够互相信赖,互相支援,齐心协力,密切合作,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件一: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界线走向。
附件二: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附图(略)
1983年4月11日
附:
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
报告中的界线走向
划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年出版的1:10万彩印地形图为依据。
一、姜琼麦片
位于黄河以南、加曲以东、达日曲(达日括)西山梁以西,姜琼麦南山梁以北。
界线自黄河主流中心(坐标X3693700, Y18236420)起,向东南
经叉河沿达日曲逆行,至河流弯处(坐标X3692000, Y18239520)向南沿山梁经日波哉(高程3761)、高程3618、3722、3706、3601至山顶3911转向西继续沿山梁经3750、3723至山顶(坐标X3684600,Y18234470)后,向北沿山脊下坡到山嘴(坐标X3685600,Y18234450)直线至西北方向的河流弯处(坐标X3686670,Y18233830)沿姜琼麦小河而下与加曲交汇处(坐标X3689780, Y18230350),由加曲顺流下到黄河中心(坐标X3693850, Y18232170)再沿黄河主流到原起点止。
二、多钦片
位于加曲以西、吉柯东面山梁以东,多钦尔塞尔玛山以北。界线自括耳龙小河与加曲汇合处起,逆括耳龙小河、沟谷上达山顶(坐标X3683890,Y18224690),向西北沿山梁经高程点3833、3861,再向西南经3897、3799、3716,至3887向南经3781、3630,至3875;折向东过鞍部经3764,继续沿山梁向东经多钦尔塞尔玛(3858),达3801后,沿东北方向山梁下到路边山嘴(坐标X3678550, Y18224900)后,直线至小河弯处(坐标 X3678420, Y18225190),再沿多钦小河下游,入加曲北下至原点止。
三、希洛片
位于希洛上源,界线自山顶(坐标X3682330, Y17760620)起,向西南沿山梁经高程4147,折向西北沿山梁经4093、4123,再向北经山头(坐标 X3685630,Y17757650)至4115后向东北顺合水线,小河至主河交叉处(坐标X3687920,Y17761620)顺流至河流交叉处(坐标X3688600,Y17761510)折东南沿山脊而上,经高程点3721到主山梁(坐标X3686660, Y177,62,942)后,沿主山梁向南接起点。
根据双方意见共同修改
甘肃省王强国四川省陈基良
1983年5月26日
齐哈玛草场定点、认线、立桩工作的工程实施报告
根据国务院(83)国函字125号文《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批复》和1984年2月13日北京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1984年6月20日成都会议议定的贯彻实施意见,齐哈玛草场定点、认线、立桩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玛曲县、阿坝县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内,设立由甘肃省测绘局崔延友、赵世玉、四川省测绘局李佐清、孙仲年四人组成的工程测绘组,负责实施定点、认线、立桩的工程技术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始终是在工作组的直接领导下,始终有工作组负责同志和有关乡、场干部的参加。领导同志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后勤方面及时的物资器材供应和周到的生活安排,是顺利完成这次工程的保证。
二、完成的工作量1、实地认线147公里(包括仍然有效的1960年成都协议老界和1983年划定的新界)。
2、定点及建立界桩51个,其中平地桩19个,山地桩32个,平均2.88公里一个桩。
3、桩位记录51份,每份一式60份。
4、界桩成果表一式60份。
5、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一式60份。
6、本报告一式60份。
三、主要过程
1、实地定点、认线
此项工作自7月12日始,至7月31日结束,历时20天。
全线147公里分希洛片、多钦片、姜琼片逐段逐点加以认定,两县领导多次亲自参与这一工作。有关乡、场干部和双方测绘人员始终参与这一工作。
认定是依据《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附图》(包括文字说明)所标定的界线走向,和室内按照界线走向清楚、不易岀现纠纷地段少立桩,否则适当多立桩的原则初步圈定的界桩位置,西起黄河岸边昌隆桥1号桩,东至黄河与达日曲交汇处69号桩,基本上无跨越地走完全程。
在认定过程中,测绘人员充分征求地方干部的意见,地方干部热情尊重测绘人员的判断,每确认一点一线,都是经过反复讨论,都是建立在有关各方完全一致的基础上的。
界桩位置确定以后,或打桩立旗,或立即挖坑,以作立桩时的定位标记。
最后确定界桩总数为51个,比原设计69个减少了18个,其中平地桩减少10个,山地桩减少8个。(原因详见本报告五条1款)。
2、立桩
此项工作自7月19日开始,至8月11日结束,历时24天。
与定点认线一样,也是分片的进行。希洛片由阿坝县求吉玛乡乡长松柏、玛曲县齐哈玛乡武装部部长卓玛甲负责实施;多钦片由阿坝县麦尔玛乡党委书记索朗、玛曲县齐哈玛乡党委书记达智河负责实施,姜琼片由阿坝县国营牧场党委书记加蒂、玛曲县民政局副局长贡巴负责实施。
测绘人员事先给负责实施者提供了详细的工程技术规格、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文字图表材料,同时作了口头讲解,行政方面则要求在立桩时,双方有关乡、场干部必须到场。
所有界桩均系钢筋混凝土预制品,界桩的底盘则用混凝土现场浇灌。界桩及其底盘的规格如下图:(略)
3、文字图表资料
此项工作量很大,人手又有一定局限,中间还两次去成都搞复印,故耗用时间较长,基本上化了一个整月。这些资料包括:
a.桩位记录。因为立桩地带系人烟稀少的荒僻牧区,地理名称十分寥寥,故在拟写界桩所在地和位置说明时均有不少困难,虽几次修改,仍难做到简明恰当。
b.界桩成果表。此表系每个界桩的平面坐标所组成。所有坐标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年版1:10万地形图上量得。
c.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此图是在《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附图》上标绘的。“附图”原有内容未作任何变更,仅在上方大标题下加了 “(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作为副标题,又在左下角加了必要的附注。
d.本报告
四、关于验收
鉴于定点、认线工作做得十分认真,仔细,保证了正确无误;鉴于有立桩后从界桩两面摄得的像片可资分析;鉴于工程地区交通、生活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经过工作组会议慎重研究,对于界桩埋设工作的实地验收,决定用抽查的方法,以及听取此项工作负责人的汇报和室内分析全部像片来解决;同时决定将原计划需单独拟写的验收报告并入本报告。
1、界桩
所有界桩规格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结实牢固,文、数字正确清楚,表面较光洁。但由于运输中的颠碰,部分界桩的边角乃至表面有些损坏。
2、界桩的埋设
实地抽査埋设情况的界桩计有:希洛片5、9、14号三座,多钦片40〜46号七座;姜琼片50〜52号三个,共十三座,占立桩总数的25.5%。
从抽査中看到和汇报、像片中得到,界桩位置正确,现场浇灌的底盘大小与设计尺寸一致,但厚度大小超过平地30厘米、山地20厘米的要求,基本上达到与地表等齐,即平地90厘米,山地60厘米的程度。这样,界桩插入底盘比原设计要深得多,十分牢固,只是多用去一些材料。
少数界桩已被人为地击损,如29、52号等。
3、像片
每个界桩两面的像片,是供《桩位记录》用的,从像片两个方向背景中,可以判断出界桩的位置,故是这次工程的成果之一。但因摄影者均缺乏经验,摄影处理者亦非专业人员,从总的来讲,像片质量欠佳。部分摄影和印像工作作了返工。有些虽未返工,仅因条件所限,免为其用罢了。
4、文字图表资料
在这些资料形成过程中,都是做完一项校核一项,尤其是界桩位置、坐标成果等,都是经反复校核的。
五、几点说明
1、界桩总数问题
1984年6月成都会议期间,曾在1:10万地形图上初步设计桩位,共选取了69个,其中平地29个,山地40个。但在现场定点时,主要是地方干部认为在那些界线走向清楚、历史上又从未发生过纠纷的地段,不管有多长,(如沿加曲有18公里长)均可不设桩,而这个看法又得到工作组的支持,故设计桩数与实际有较大的变动,最后只有51个。
2、关于桩号不连贯的问题
由于界桩的两种不同规格,其编号也是按设计1—69号在预制时铸成,这样,界桩总数变动后,就造成了编号不连贯的现象。现实有桩号为“1〜29号,40〜52号,61〜69号。中间30〜39号,53〜60号空缺。
3、关于平地埋了山地桩问题
个别平地因地下水位过高,坑位内积水难埋深桩;同时也为了保持桩号的相对连贯性,改埋了山地桩,如13、14号桩。
4、关于未施行经纬仪实测坐标问题。
原计划对部分界桩需用经纬仪实测其平面坐标,但因所有界桩基本上均能在1:10万地形图上确定位置,又因作为测量依据的三角点遭到严重损坏故这项工作未进行。
5、关于未施行平板仪测图问题
原计划对界线上地形发生了明显变化(指与1970年版1:10万地形图比较)的地段,需施行平板仪测图,但在现场定点、认线时,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双方一致认为没有必要这样搞。
6、在实施工程的全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特殊问题。
六、体会和希望
从参与这次工程的过程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这次工程的得以实施,是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亲切关怀的结果,是花了一定代价的,是行之不易的。所有有关界线两侧的干部群众,理应十分尊重这次工程的成果,严格遵守双方一致认定的界线,爱惜和保护界线的永久性标志——界桩。我们深信绝大多数干部、群众是会这样认识这样对待的,但是从界桩建立后的某些现象,也使我们想到和认识到,历史遗留下来的地区之间的隔阂,并不会随着界线的确定、界桩的建立而顷即消失。要使界线真正成为睦邻的纽带,团结友好的桥梁,促进、发展生产的动力,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亟需继续深入做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对界线沿线的群众,更要做这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