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军队与地方有关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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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349
颗粒名称: 八、军队与地方有关协议文件
分类号: E220
页数: 4
页码: 1064—1067
摘要: 本文章主要描述了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军队与地方有关协议文件的相关介绍。
关键词: 军队协议 地方协议文件

内容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印发 《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甘办孙字第38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夏河、碌曲、玛曲县人民委员会:
  现发去《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省人民委员会原则同意这个座谈会议纪要,请照此精神解决划场划界中的具体问题,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1964年8月29日
  附:
  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
  8月18日,李培福副省长主持召开了驻甘南部队办的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争执问题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兰州军区后勤部部长黄曹龙同志、省人委秘书长孙剑峰同志、甘南藏族自治州副州长王如东同志、甘肃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夏庆玺同志、夏河县县委书记郭发永同志、碌曲县县委书记马负图同志、玛曲县县委书记黄建业同志。座谈会在6月3日会议的基础上,更充分地交换了意见,提出解决草原纠纷问题的原则。现将会议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部队在甘南办的农、牧场,必须贯彻1961年12月6日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即现在青、甘牧区,必须坚决停止开垦草原,对于国家和各机关、学校、部队在牧区开办的农场、牧场,开垦的土地,要作适当处理:(1)严重妨碍畜牧业的,一律停办;(2)对畜牧业妨碍不大、牧民意见不多的,经过同当地群众商量,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的原则下适当地收缩和调整;(3)对畜牧业无妨碍的,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原则下,争取办好。
  二、由于部队生产任务重,骑兵的马草需要就地生产供应,会议认为驻军农场仍需继续保留,但应作适当的调整。因此,确定军区农场总耕地面积保留40000亩或者比这个数字再小一些,即:甘加10000亩,沙冒4500亩,阿木去乎4200亩,二郎滩13300亩;加尕滩8000亩。有争议的具体地块,可按下列原则磋商调整。(1)兰州军区后勤部提出可以考虑撤出甘加农场(10000亩)。会议认为这个地方土地少,农牧矛盾很大,军区如能撤掉此地的农场最好,如不能立即撤掉,甘加农场的耕地应当压缩到6000亩,并加以调整,以减少和牧业的矛盾。(2)在沙冒的4500亩土地中再退出一些,用以解决群众的牲畜的道路。(3)阿木去呼的4200亩土地,也需退出一部分(500~1000亩),以解决当地非牧民群众的生产用地困难。
  三、兰州军区办的大水牧场予以保留。牲畜和羊只的发展控制在30000只以内(按羊单位折算)。目前维持在25000只左右。所需草场,甘南的同志认为军区牧场每头牲畜占有草场面积比牧民的牲畜占有面积多,牧民很有意见,因此,提出两个方案:(1)按当地草场总面积和牲畜总头数平均分配,划定区域;(2)军区牲畜随公社畜群放牧,冬夏草场均由公社统一安排。兰州军区的同志提出在军区现有牧场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会议确定在保证牲畜用草和军民兼顾的原则下,给军区划定草山。具体划多少,划在什么地点,由工作组测算划定。草山、草场和农场的划界必须明确,划定的地界,可设置界标。
  四、临夏部队军马的放青问题,会议认为在不超过2000匹马的原则下,每年安排给四个月放青时期(从7月到10月),具体时间和放青的草场,由甘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安排确定。
  五、会议认为,解决草原纠纷,必须既坚持原则,又互让互谅。今后,甘南州人委必须教育干部和群众,要热爱人民解放军,支援人民解放军。部队也要注意对农牧场加强领导,贯彻民族政策,遵守群众纪律,关心群众生活,搞好军民关系。
  六、为了使上述原则落实和解决划场划界中的具体问题,会议决定由甘肃省人委、兰州军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共同组织工作组,省人委指派一名组长,兰州军区指派一名副组长,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场界划定和草原安排工作。
  1964年8月18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甘农办李字第595号
  碌曲、玛曲县人民委员会:
  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兰州军区和省人委联合工作组关于“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连同协议书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64年12月31日
  附:
  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
  省人委工作组于11月24日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在甘南地区部队所办农、牧场与当地社、队草山界线问题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工作组于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集了有关兰州军区大水牧场相邻的县、乡、社负责同志,在大水军牧场进行了关于大水牧场界线问题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委工作组组长、省畜牧厅牧区处处长李军同志、工作组副组长、兰州军区后勤部汽车团副政委高克信同志、兰州军区后勤部机械财务科副科长甄耀德同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畜牧处副处长辛风辉同志、碌曲县县长田举柏同志、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马进安同志、畜牧科科员高重同志、郎木寺乡副乡长王尼格同志、尕儿娘公社福社长才项同志、玛曲县副县长包怀玉同志、粮食科副科长王自祥同志、尼玛乡党委副书记杜效智同志、大水军牧场场长刘金花同志、副场长孙勤学同志、畜牧厅牧区处科员晏义同志、玛曲县草原工作站技术员葛克己同志。
  会议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8月18日“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精神,进行了学习,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讨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统一了思想认识。会议一致认为:解决大水军牧场和当地乡、社草原界线问题,必须坚持军民兼顾,有利于双方畜牧业发展的原则,要坚决贯彻196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由于大水牧场相邻社、队草山紧张,牲畜安排放牧困难,因此,会议决定,在从优安排大水军牧场的原则下,基本上安排好朗木寺乡的牲畜放牧问题。为此,从大水军牧场调整出草山面积约35000余亩,安排在朗木寺乡,从尼玛乡调整出约14000亩,划入大水军牧场。这样安排后,三个单位大体所占的比例是:尼玛乡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
  3.5亩,朗木寺乡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2.2亩,大水军牧场按现有畜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5亩,按省人委会议纪要精神,以25000只羊单位计算,每羊有草山面积4亩左右,今后大水牧场牲畜发展控制在30000只羊单位以内,是可以安排下来的。
  根据上述原则,经充分讨论和就地斟察后,对具体界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大水军牧场共占草山面积约100000亩,具体界线:东至温欧河以东的温欧克卡沿温欧芝可札山梁向正南经草滩直插黑河岸;西至格楞道小石山包直达赛日尼小山根,向东南直插黑河岸;南至黑河;北至郭莽梁分水岭接尕海边界(附有示意图)。
  (二)大水军牧场东段温克卡沿温欧之可札山梁向正南直插黑河岸以东地区,共计草山面积约35000亩,划归郎木寺乡放牧。郎木寺乡划入上述草山后,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约2.2亩。不足部分由碌曲县在县境内统一调剂解决。
  (三)大水军牧场西段格楞道小石山包直达赛日尼小山根,向东南直插黑河岸以东,共计约14000亩草山面积,原属尼玛乡,划归大水军牧场使用。
  (四)今后双方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不越界放牧;
  2、双方沿边界放牧时,应事先联系,以彻底杜绝草原纠纷事件的再次发生;
  3、双方对社员和军队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做到今后发生任何争执事项时,在团结的基础上,密切联系,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4、管理使用好草原,积极进行草原建设。近期必须抓好合理利用,培育更新,防虫灭鼠等工作;
  5、本协议经上级批准后生效。
  李军高克信辛风辉包怀玉田举柏王尼格杜效智刘金花
  1964年12月4日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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